反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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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收购措施

反收购措施

反收购措施引言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收购和合并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

收购可以带来规模经济和资源整合的优势,但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对于被收购的企业和相关利益方来说,制定一套有效的反收购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反收购措施,帮助企业在面对收购威胁时保护自身利益,增加谈判筹码以及降低收购成功的可能性。

1. 接受竞争性收购报价当一家企业收到一份收购报价时,一种反收购的策略是接受这份报价,并且付出一定的代价,以便阻止收购方向其他目标进行竞争性收购。

这种策略可以通过向收购方提出更高的要价、寻求更有利的交易条件或者寻找其他合作伙伴等方式来实现。

接受竞争性收购报价可以让企业在收购交易中获得更多的谈判筹码,降低收购方的议价能力。

2. 加强合作伙伴关系另一种反收购的策略是加强企业与其他相关利益方的合作伙伴关系。

通过建立更牢固的合作伙伴关系,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和信息,并且增加其他企业尝试收购自己时面临的困难。

例如,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这样的合作可以为企业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交易条件,从而增加被收购的成本和难度。

3. 加大市场宣传力度有效的市场宣传可以帮助企业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和形象,从而增加其他企业收购自己时面临的困难和阻力。

通过加大市场宣传力度,企业可以向潜在收购方传递一些信息,例如企业拥有强大的品牌价值、市场份额和忠诚客户等。

这些信息可以在收购谈判中成为谈判筹码,增加企业的议价能力。

4. 加强企业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治理结构是反收购的另一个重要措施。

企业可以通过提高透明度和合规性,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以及建立独立的董事会等方式来增强自身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这些举措可以提高企业的价值,增加收购方收购的成本和难度。

5. 采取法律行动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阻止或延迟收购。

通过寻求法律支持和采取相关的法律诉讼行动,企业可以将收购方牵扯入长期的法律争议,并增加收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引言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是指中国上市公司采取合法措施,抵御或阻止外部投资者或其他公司对其展开的收购行为。

反收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同时也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制来规范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1. 上市公司法规定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上市公司法的基本法律规定,其中包含了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的一些规定。

根据该法,上市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以及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

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各种合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资本构建、股票回购、增加登记制限、引入方案对抗等方式,来反击或阻止收购者。

同时,上市公司管理层还需向股东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确保股东充分了解公司情况。

2. 《公司法》规定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也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根据该法,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当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

一旦收到收购报价或者发现有可能发生收购的情况,董事会有义务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董事会的建议,决定采取何种反收购措施,例如增发股份、设立特别决议等。

此外,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其他反收购的具体规定。

3. 反垄断法规定另外,中国的《反垄断法》也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做出了一些规定。

根据该法,上市公司反收购应当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合并事项,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如果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涉及到潜在的垄断行为或者垄断市场,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对反收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反收购时需仔细考虑是否涉及反垄断法规定,避免触犯法律。

4. 证券市场规则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还需符合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市场机构的规则。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面临着各种潜在的收购威胁。

为了保护公司的独立性、战略方向和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可能会采取一系列反收购措施。

然而,这些措施的合法性以及它们所带来的价值一直是学术界、商界和法律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

一、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常见类型(一)“毒丸计划”“毒丸计划”是一种常见的反收购策略。

公司通过发行新的证券,使得收购方在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后,触发这些新证券的发行,从而大大稀释收购方的股权,增加收购成本。

(二)“金色降落伞”当公司被收购且高管被迫离职时,高管可以获得巨额的补偿,这可能会让收购方在收购决策上有所顾虑。

(三)“白衣骑士”公司寻找友好的第三方来参与收购竞争,或者直接与第三方达成协议,由第三方收购公司,以抵御不友好的收购方。

(四)“焦土政策”公司通过出售核心资产、大量举债等方式,降低公司对收购方的吸引力。

二、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分析(一)法律框架的约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反收购措施有着不同的规定。

在一些地区,法律明确规定了某些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和限制条件;而在另一些地区,法律可能较为模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司法判例来判断。

(二)股东利益的平衡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往往需要考虑是否真正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

如果措施只是为了保护管理层的私利,而损害了股东的利益,那么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合法的。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在采取反收购措施时,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让股东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三、反收购措施的价值探讨(一)保护公司的长期战略和独立性有些公司拥有独特的长期发展战略,而不友好的收购可能会打乱这些战略。

反收购措施可以为公司争取时间和空间,继续按照既定的战略发展。

(二)维护公司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公司的文化和价值观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

收购可能导致企业文化的冲突和破坏,反收购措施有助于保持公司文化的延续。

(三)保障员工的利益收购可能导致大规模的裁员和人事变动,影响员工的稳定和职业发展。

万科管理层的反收购手段以及可行性分析

万科管理层的反收购手段以及可行性分析

万科管理层的反收购手段以及可行性分析
一、背景
万科是中国最大的房地产开发商,由万科集团控股,2024年,万科
公司A股和港股上市,2024年房地产市场升温,万科受到其他公司的收
购报价而走上反收购的道路。

二、反收购的目的
1、保护股东利益:反收购的最基本目的就是保护股东的利益,让投
资者对公司的未来充满信心,以确保他们的股票价格和投资回报率的稳定。

2、防止外头入侵:反收购也可以阻止外部投资者对公司的侵害,他
们可能已经控制公司的股票,或者可能会获取更多的股票,从而控制公司
的经营政策,影响公司的运行。

三、反收购的方式
1、支付现金报价:发行新股抵押债券或偿还债务以支付现金报价,
从而资助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财务状况,存款和减轻负债负担。

2、以股票收购:股份收购方式是使用股票代替现金进行收购,由发
行公司发行股票作为收购价款,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将原有股份换取发行公
司的股份,从而获得控制权。

3、购回股票:股票回购方式是公司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从市场购回公
司股票,回购的股票将被销毁,从而减少公司总股本,使公司股票的价格
上涨,保护股东利益。

反收购的案例

反收购的案例

反收购的案例反收购是指某个公司或者个人被另一家公司或个人收购后,原公司或个人采取措施或行动反对被收购。

下面将介绍一个反收购的案例,即2014年时代华纳反对21世纪福克斯的收购。

2014年11月,21世纪福克斯宣布计划以85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时代华纳。

当时,这一收购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议论。

然而,时代华纳管理层对此事表示强烈的反对,并采取了一系列行动来阻止这次收购。

首先,时代华纳的管理层不断强调这次收购会对公司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他们称,这次收购将导致公司内部的冲突和不稳定,破坏公司的文化和团队精神。

同时,时代华纳的管理层指出,这次收购会导致公司失去独立性,面临被发起者主导的风险。

其次,时代华纳的管理层积极与股东和投资者进行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

他们还向监管机构呼吁,要求对这次收购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该交易不会对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时代华纳的管理层还提出了一些替代方案,以证明公司可以独立发展并创造持续增长。

第三,时代华纳的管理层采取了一系列法律行动来阻止这次收购。

他们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评估公司在法律和合同上的权益,并寻找可能的法律依据来反对这次收购。

同时,他们还对21世纪福克斯提出了诉讼,指控其滥用支配地位和违反反垄断法。

最终,在时代华纳的不懈努力下,这次收购未能顺利完成。

时代华纳的股东们拒绝支持这一交易,并将其视为对他们利益的威胁。

此外,监管机构也对这次收购提出了严格的条件和要求,使21世纪福克斯最终放弃了这一收购计划。

这个反收购的案例向我们展示了一家公司如何采取一系列行动来反对被收购。

时代华纳的管理层积极争取支持、借助法律手段并与监管机构合作,最终成功阻止了这次收购。

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合理的反收购行动有可能帮助公司保护自身利益,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

同时,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查对于保护市场竞争和公平性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反收购的法律手段案例(3篇)

反收购的法律手段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2015年,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作为一家具有悠久历史和深厚底蕴的金融巨头,遭遇了来自宝能系(以下简称“宝能”)的恶意收购。

宝能通过其旗下多家公司,合计持有平安约20%的股份,意图通过收购成为平安的实际控制人。

面对宝能的强势进攻,平安果断采取了一系列反收购的法律手段,成功化解了这场危机。

二、反收购的法律手段1. 临时股东大会面对宝能的恶意收购,平安迅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并表决了一系列反收购措施。

首先,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暂停宝能旗下公司持有的平安股份的表决权,以削弱宝能对平安董事会的影响力。

其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增加平安董事会成员,增加内部人持股比例,增强内部人对公司的控制力。

2. 吸收合并为抵御宝能的收购,平安采取了一种较为激进的措施——吸收合并。

平安宣布,将旗下多家子公司与宝能旗下公司进行吸收合并,使宝能旗下公司失去在平安的股权。

此举有效地降低了宝能对平安的控制力,为平安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3. 股权激励计划为稳定内部人持股,平安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

该计划针对公司核心员工,授予他们一定比例的股权,使他们与公司利益紧密相连。

此举提高了内部人对公司的忠诚度,降低了他们因外部收购而离职的可能性。

4. 举牌信息披露义务针对宝能通过举牌方式快速增持股份的行为,平安要求宝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宝能增持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需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通过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平安使宝能的收购行为更加透明,便于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其进行监督。

5. 诉讼维权在反收购过程中,平安对宝能采取了一系列诉讼维权措施。

首先,平安向监管部门举报宝能的违规行为,要求监管部门对宝能进行调查。

其次,平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宝能停止违规行为。

通过诉讼维权,平安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启示1. 反收购法律手段的多样性在反收购过程中,企业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包括临时股东大会、吸收合并、股权激励计划、举牌信息披露义务和诉讼维权等,以达到有效抵御恶意收购的目的。

反收购

反收购

反收购反收购(Reverse Takeover / Anti-Takeover)目录[隐藏]∙ 1 什么是反收购∙ 2 反收购的目的∙ 3 反收购动因分析∙ 4 反收购的预防性策略∙ 5 反收购的主动性策略∙ 6 我国企业实施反收购策略的几点启示7 相关条目[编辑]什么是反收购收购分为善意收购和恶意收购,恶意收购会导致反收购的出现。

反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管理层为了防止公司控制权转移而采取的旨在预防或挫败收购者收购本公司的行为。

反收购的主体是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核心在于防止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编辑]反收购的目的反收购的根本目的就是对抗收购者的收购行为,维护目标公司原有利益格局,防止发生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管理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的矛盾和冲突,阻挠收购者收购目的实现,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防止对目标公司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编辑]反收购动因分析一、控制权是有价值的:资本市场上的收购与反收购,主要的对象是公司股东的股票产权,利用法律赋予股份的特殊权利,如股份投票权等,能保证收购者获得对目标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的控制权。

经济研究表明,公司的控制权是有价值的,能为持有者创造经济和社会价值。

二、让股东获得最高的收购溢价:收购实质上也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符合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律。

当目标公司作出反收购决策,并实施相应的反收购行为,实质上就是向市场上和敌意收购者展示目标公司处于供方市场的信息,迫使收购公司为了收购成功,而提高股票的溢价,从而为目标公司股东创造尽可能多的价值。

三、目标公司价值被低估:根据实证研究证实,市场并不一定是完全有效的,市场上并未对目标公司做出正确、适当的评价。

如目标公司有价值的信息并未向外发布,市场低估了目标公司的价值。

基于此,为了获得这部分低估的价值,目标公司管理层依据理性原则,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就会做出反收购的决策。

四、目标公司管理层维护自身的利益:实际上,公司被收购后,往往伴随着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变更。

反收购的案例

反收购的案例

反收购的案例在当今社会,收购成为了企业发展中的一种常见现象。

然而,有时候收购并不一定是一件好事,尤其是对于被收购方而言。

反收购的案例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反收购的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著名的反收购案例——雅虎拒绝微软的收购。

2008年,微软提出了对雅虎的440亿美元的收购要约,但雅虎方面坚决拒绝了这一要约。

雅虎认为微软的收购要约严重低估了雅虎的价值,而且收购后可能会导致员工流失和文化冲突等问题。

最终,雅虎坚持独立发展,虽然在一段时间内面临了一些困难,但也逐渐走出了困境,证明了他们的决定是正确的。

另一个反收购案例是高通对博通的反收购。

2018年,博通提出了对高通的1170亿美元的收购要约,但高通方面坚决拒绝了这一要约。

高通认为这一收购可能会面临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等问题,而且收购后可能会导致技术交叉和产业整合等困难。

最终,高通坚持独立发展,而博通也放弃了收购计划。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小型企业也曾经经历过反收购的案例。

例如某家创业公司在初创阶段被一家大型企业看中,提出了收购要约。

然而创业公司创始人认为自己的公司有独特的创新理念和发展空间,拒绝了收购要约,选择了自主发展。

最终,这家创业公司在市场上取得了成功,证明了他们的决定是正确的。

通过这些反收购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有些企业并不愿意被收购,他们选择坚持独立发展,最终取得了成功。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收购并不一定是企业发展的唯一选择,有时候坚持独立发展也是一种明智的决定。

当然,每个案例背后的情况都是复杂的,企业在面临收购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最适合自己的决定。

综上所述,反收购的案例时有发生,有些企业选择坚持独立发展,并最终取得了成功。

收购并不是企业发展的唯一选择,企业在面临收购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最适合自己的决定。

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企业能够做出明智的决定,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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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种被广泛应用的毒丸政策是所谓的强制性债务 偿还,它被认为是一种既能在并购中保护债权人的权 利又能提高对收购者现金流的要求从而提高收购成本 的手段。Cook和Easterwood在1994年作的一项研究 表明,强制性债务归还条款的经济后果有以下几种: “管理加强假说”认为,该措施提高了潜在收购者的 收购成本,因而对股东财富产生负面影响;“债务保 护假说”认为,并购通常伴随着企业杠杆比率的提高, 从而加大了外部债权人的风险,因而该项条款是对外 部债务人的适当保护,事实上,现今很多债务条款都 包含了在公司被收购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立即兑付 的权利;还有一种“双赢假说”认为,强制性债务归 还条款既保护了公司的管理层又保护了外部的债权人, 但是牺牲了股东的利益。
针对收购存在的价值源泉,目标公司的反收购措施通常有 三个基本出发点
第一,针对并购的第一种价值源泉,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敌意收购者 的收购成本,降低收购者的潜在收益。就提高成本而言,主要措 施是设立专门的企业章程,规定一旦企业被敌意收购者控制,收 购者要向企业的各利益主体如原有股东、债权人以及企业的高级 管理者支付一笔可观的补偿金额,从而给收购活动设置极高的附 加成本,以打退潜在的套利看。具体措施包括:一旦企业控制权 转移就向原有股东低价发行新股票或者要求收购者立即兑付企业 原有债券的毒丸术(poison pill);在企业章程中规定管理层重组 时收购者需要向企业原来的高级管理者支付巨额的补偿金的金降 落伞(golden Parachute)计划;就降低企业在敌意收购者眼中的 价值而言。 被收购方可以采取出售或者分拆被收购看看重的优 良资产、增加企业的负债额以提高企业的杠杆比率以及向股东发 放额外的红利等一般性的财务措施等等。
第二,着眼于股权方面的反收购措施使得收购者 取得控股权的必要条件变得难以实现。具体的措 施有:在收到并购要约前就采取措施增加目标企 业相关者的持股比率,如与关联企业交叉持股、 推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层收购、回购企业在外 的流通股等等;在受到外部敌意并购威胁时,邀 请与企业较为友好的“白衣骑士”参与收购,采 取主动的措施收购收购者的股票以迫使其撤回收 购要约,即帕克曼防御术(Pacman)以上的措 施分别在事前和事中提高了收购者获取企业控股 权的难度。
据美国学者鲁巴克统计,在1962—1981年 的并购浪潮中,有48起敌意收购因出价竞 争而使成交价格提高了25%。从根本上说, 反收购措施是对收购兼并的一种应对措施。 例如,在美国甲骨文敌意收购仁科的案例 中,由于仁科的反收购,甲骨文被迫两度 大幅提高了要约收购的报价。
第二节目标公司成为收购对象的可能原因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基于这种价值源泉的收购一般是企业间的 混合合并或者是由专门从事收购兼并的公 司运作的,如美国的KKR公司和最近成功 入主我国深圳发展银行的新桥公司(New Bridge)就是专门从事收购兼并以及重组转 售的机构。通过合并企业能够产生财务协 同效应和管理协同效应。有时,这类合并 活动带有很强的投机性,即合并是为了制 造二级市场炒作的题材,通过股票价格二 级市场的波动来牟取利益。
一、措施类型之一:提高收购成本,降低收购者的潜在回报
1.一般性财务措施 为了降低公司成为敌意收购对象的可能性, 最常用的反收购措施就是采取一般性的财 务重组措施来降低公司对于敌意收购对象 的吸引力,而这些措施与公司成为被收购 对象的财务特征相对应,对应关系可由下 图表示:
以上的反收购措施基本上是预防性的,这 需要公司管理层和财务部门随时根据公司 的财务特征判断潜在的收购威胁,并采取 相应的应对措施,同时要注意这些措施对 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最初的毒丸计划
所谓毒丸计划(poison pills),是指敌意收购的目标 公司通过发行证券以降低公司在收购方眼中的价值措 施,在美国它的正式名称是“股东权益计划”。它还 有一个别名叫“驱鲨剂”,因为在20世纪80年代人们 将发起敌意收购的人称为“鲨鱼”,它在对付敌意收 购时住住很有效。毒丸计划是美国著名的并购律师马 丁· 利普顿1982年发明的,最初的形式很简单,就是目 标公司向普通股股东发行优先股,一旦公司被收购, 股东持有的优先股就可以转换为一定数额的股票。由 于这一方式可以有效地稀释收购方的控制权,因此有 一定的反收购效果。但它也有副作用,会使目标公司 的长期负债增加,投资者会认为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加 了。
2.毒丸术 毒丸术(poison pill)的广泛应用被认为是 提高敌意收购者收购成本的最为有效的手段 之一,这在美国表现得尤为明显。毒丸术通 常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当一定的触发事件发 生时股东可以行使特别权利。一定的触发事 件可以是单一投资者持有目标公司股票累计 至一定的比率或者全面要约收购(tender offer) 的公告,而相应的特别权利虽然有许多具体 形式但基本特征都是提高收购者的收购成本, 具体的权利和条款包括:购买合并后新公司 股票的权利(flip-over plans),即在一些被 认定的触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原有股东有权 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合并后新公司的股票;购 买合并前目标公司股票的权利(flip-in plans) 即在触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原有股东有权以 较低价格购买现有目标公司的股票。
收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为收购者创造价值: 一方面,在收购者看来,目标公司当前的市场价值在资本 市场上被严重低估,通过收购后的财务、管理方面的重组 可能会显著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目标公司价值被低估的 原因包括:企业的长期发展前景没有被市场准确预测,因 而没有反映在当前的股价上;企业拥有相对企业资产的重 置价值来说的较低的股票价格;企业拥有大量的剩余现金、 有价证券和没有被使用的负债能力;企业拥有能够被出售 的、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的资产或看附属公司;企业的管 理层经营不善而企业所处的行业、拥有的资产前景看好, 通过改组管理层可以提高企业价值;企业有良好的投资机 会,但是由于短期内缺乏资金而无法实施。
第三,使外部收购者即使取得控股权也很难改组 企业的管理层并真正掌握企业的控制权,从而使 并购的预期效果很难实现。具体的措施包括:在 公司章程中规定,企业是否接受合并等重大事项 须经大多数股东而不是半数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公平价格条款,即外部收购者需要向所有股东提 供一个较高的相同价格的收购要约;分级董事会 制度,即董事会的轮选必须分年分批进行,不能 一次全部更换;投票权不是一股一票,而是各种 类型的股东投票权有所区别等。这些措施的采用 使得收购者即使在名义上掌握了企业的控股权也 很难真正对目标企业采取财务上金融上的改革措 施,因而无法实现并购的预期效果。
第四,通过给予收购者一定的经济利益, 促使目标企业与收购方之间达成一定的妥 协,收购方最终收回收购要约,从而使得 目标公司达到反收购的目的。主要手段是 所谓的绿色邮件(green mail)。但是由于 这种政策是直接以牺牲股东利益为代价来 换取管理层的稳定,因而常常受到各国监 管当局的严格限制。
反收购措施
另一方面,收购方出于经营战略、规模经济和业 务多元化的需要而把目标公司纳入收购视野。其 中的原因包括经营方出于企业战略的需要而向上 下游及其他相关的行业展开一系列收购活动,如 香港和黄集团旗下的公司在内地收购包 括电脑报报社、鲨威体坛在内的一系列平面、网 络媒体,在香港展开收购亚洲卫视和凤凰卫视的 活动,以图成为跨平台的综合性媒体运营商。 这种合并的类型通常是横向合并或纵向合并,它 可以被视为通常意义上的合并的主要价值源泉。
第一节进行反收购的原因
收购兼并的本质是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 转移和重新组合。对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 和管理层而言,这种控制权的转移可能会 损害其既得利益,反收购便由此应运而生。
所谓反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管理层为了防止公司控制权转 移而采取的旨在预防或挫败收购者收购本公司的行为。可 见,反收购的主体是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核心在于防止公 司控制权的转移。一般来说,反收购发生于敌意收购的情 况之下。敌意收购是相对于友好或善意出价收购而言的, 它是指遭到目标公司管理层反对的收购活动。目标公司管 理层抵制收购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三个: ①现任管理层不希望丧失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一旦被 收购,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将有较大变动,这将危及到现任 管理者的位置、权力、威望以及待遇。 ②现任管理层相信公司具有潜在价值,不愿轻易出售公司 的权益。 ③现任管理层或股东认为收购方出价偏低,希望通过抵制 收购来提高收购方的出价。目标公司抵制收购的行为会延 缓收购方的收购步伐,从而让其他有兴趣的公司加入收购 竞争的行列,最终提高收购价格。
美国自从 19841985年间的 Crown Zellerbach事件发生后, 购买被收购公司股票(flip-in plans)的权利正越来越多地 被应用,因为前者被认为对公司股东的保护力度不够。 Crown Zellerbach是一家纸制品和纸浆的制造商,由于其股 票价格长期不能反映公司储备的大量林地的价值,公司股 东希望外部投资者收购,但同时订立了一个特别股东权利: 在任何外部投资者收购20%的股票或者提出收购30%的股 票的要约时,原有股东有权利在新公司成立后以100美元的 价格购买市场价值为200美元的股票。此时,一个长期以收 购价值被低估公司股票而著称的 James Goldsmith公司收 购了 CownZellebach公司50%的股票,按公司订立的特别 股东权利,触发事件在JamesGoldsmith收购公司20%的股 票时就生效,但是该权利从来没有被执行, JamesGoldsmith因害怕毒丸政策带来的高成本,在收购了 公司50%的股票后停止了收购行动,直至公司的特别权利 过期。最终,在这场博弈中,Crown Zellerbach公司股东放 弃了这项特别权利才使得收购最终成功。
福尔曼公司是世界第四大酿酒厂,伦诺克 斯公司是瓷器的主要生产商,股价是60美 元一股,福尔曼以87美元的出价购买,给 普通股股东发放优先股,能在收购时转换 成40份福尔曼的股票,一旦实施,福尔曼 家族60%的控制权就会被稀释
掷出毒丸计划
1985年末,利普顿对毒丸计划作了改进, 不再发行可转换的优先股,而是向股东提 供一个低价购买公司新发股票的期权,期 权的实施条件是任何个人、合伙人或者公 司收购了公司20%的流通股票或收购了30 %或以上的目标公司股份。改进后的毒丸 计划被称作掷出毒丸计划,利普顿在克朗 泽勒巴斯公司遭遇戈德史密斯公司收购时 运用了这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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