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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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金融保险)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

2020年(金融保险)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

(金融保险)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壹、我市规定的门诊大病有哪些?我市规定的门诊大病分为以下俩类:第壹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之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分期分批增加门诊大病病种。

二、哪些人能够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壹)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第壹类门诊大病待遇;(二)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第二类门诊大病待遇;(三)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和肝脏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

三、参保人患门诊大病有哪些医疗保险待遇?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壹类)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诊疗项目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其在壹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之上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属于门诊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范围内的,按7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门诊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不列入本条规定的记账范围。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二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四、参保人患门诊大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前,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壹)参保人到诊断医院进行门诊大病确认时,须准备4张壹寸免冠照片,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有门诊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同时向诊断医院的主诊医师提供近壹个月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相关资料(如近半年内的出院小结等)的原件和复印件;(二)到指定的诊断医院相应专科申请;(三)专科主诊医师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参保人领取回执(证明书第四联);(四)参保人凭从主诊医生领取的证明书回执,在15个工作日后到诊断医院医保办查询诊断结果,若确认为门诊大病,则领取《证明书》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

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全文

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全文

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全文(2008年3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就业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

第四条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市发改、教育、民政、财政、卫生、价格、药品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七条市政府可根据医疗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比例、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八条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三)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六)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精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精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精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精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广大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由公众共同缴纳保险费,由保险机构按照一定的规定向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和经济补偿。

第三条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包括常见病、慢性病、重大疾病的救治、康复和终末医疗基本保障,以及一定程度的大病保险、特殊病种保障。

第四条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普及、公平、可持续和多层次。

第五条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居民自愿参保、缴费,由政府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七条凡在深圳市常住的居民,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规定与户籍所在社区签订社会医疗保险合同后,可以自愿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八条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用。

第九条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按照每人每月缴纳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定期调整。

同时,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可以给予适当减免。

第十条参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缴纳基本保费或者更高一级的保费来获取更高的保障水平。

第三章医疗保险服务第十一条参保人在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后,可以享受社会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保障服务。

第十二条参保人可在社会医疗保险合作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的权利。

同时,鼓励参保人选择定点医院就诊,提高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质量。

第十三条参保人在就诊时应出示有效的社会医疗保险卡或者提供相应的识别信息,便于医疗机构进行电子结算及报销。

第十四条参保人可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卡享受门诊、住院、特殊病种保障等医疗服务,并按规定的自付比例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参保人对于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可以选择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或者自费支付。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和政府资金补贴共同构成。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可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标准等做相应调整。

第二章、参保及缴费第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

第八条、非在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随迁入户本市且没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五)本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七)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满70周岁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满70周岁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满70周岁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12.15
•【字号】深劳社规[2008]28号
•【施行日期】2008.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满70周岁综合医疗保
险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满70周岁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减轻老年参保人的经济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老年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进行适当的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老年参保人患《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类门诊大病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他在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其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按80%比例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或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老年参保人在我市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个人账户支付70%,3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和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按80%分别列入基
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和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老年参保人每月享受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在原来每月2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按每月40元的标准计入其个人账户;
四、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的能力,保证其医疗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本方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按本方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个体经济组织。

本方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方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四条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差不多医疗保险、地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由财政安排预算,具体方法另行规定。

政府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具体方法另行规定。

鼓舞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五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益与义务相对应、保证水平与社会生产力进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差不多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儿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第七条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一)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原农村都市化人员;(三)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治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四)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五)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六)退休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点享受医疗保证的人员;(七)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在学校就读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证待遇的人员;(八)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09月04日15时56分261主题分类:劳动人事“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2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八月十三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确认的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审核、评定、签约、管理等工作,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组织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对其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医院、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符合《办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条件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其注册登记地址以外的分支机构,应由医疗机构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企业事业单位对内服务的卫生所室,除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其所属单位全部职工已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医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可优先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正式投入运营半年以上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和正式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其他医疗机构;(二)具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要求80%以上的医疗服务设施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80%以上的药品。

深圳市门诊申请大病医保流程

深圳市门诊申请大病医保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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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
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
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门诊大病如下:
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和肝脏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分期分批增加门诊大病病种。

第三条本办法第一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本办法第二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

第四条参保人患门诊大病,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诊断医院(详细名单见附件1)按以下程序办理确诊审核手续:
(一)专科主诊医师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经相应专科诊断小组2名医师审核签名(其中1名为该诊断小组组长),医保办确认盖章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将《证明书》内容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传递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证明书》原件及相关疾病证明材料复印件由诊断医院按月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建档保管。

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有门诊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向诊断医院的主诊医师提供近期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的相关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诊断医院应当按照门诊大病的准入标准为参保人提供《证明书》。

(二)符合条件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应当由本市诊断医院或本人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的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书》,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

诊断医院应将门诊大病相关的专科诊断小组及医生名单报市社会保险机构,诊断小组组长及成员应为具有本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诊断小组有人员变动时,诊断医院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市社会保险机构。

第五条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和《证明书》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未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不支付其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发生急诊抢救的;
(二)在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同)其他地区长期居住,在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门诊大病(第一类)的医疗机构,并已经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备案手续的;
(三)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在工作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门诊大病(第一类)的医疗机构,并已经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的。

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需要进行门诊血液透析的,应在我市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2)进行血液透析。

参保人就医时应使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并妥善保管病历及辅助检查结果备查。

参保人同时患多种门诊大病的,在确认第二种门诊大病时,不再领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可在市社会保险机构或本市诊断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证明书》领取,更换时应提供旧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备查。

参保人遗失《证明书》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的,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原诊断医院医保办或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补办(领)。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保人更换的病历统一交社会保险机构存档。

第六条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享受以下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诊疗项目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其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属于门诊大
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范围内的,按7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门诊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不列入本条规定的记账范围。

第七条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二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第八条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大病(第一类)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进行审核报销,逐步实行记账。

第九条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一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专科医疗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因个人账户资金不足个人所付现金也应记账。

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在门诊进行血液透析的透析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刷卡记账。

第十条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审核报销:
(一)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进行门诊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大病的费用情况每月汇总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结算。

第十二条参保人被认定患门诊大病(第一类),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门诊大病(第一类)待遇的有效期为两年,如所患疾病仍未治愈、需继续门诊治疗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三条在门诊大病的认定过程中,诊断医院、参保人弄虚作假的,其所做的认定无效,参保人应重新进行门诊大病的认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医院名单
2.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门诊血液透析医院名单
附件1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医院名单
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中医院、深圳市东湖医院、深圳市康宁医院、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盐田区人民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龙岗区中心医院、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

附件2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门诊血液透析医院名单
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中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龙岗区中心医院、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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