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名词解释
劳动法名词解释

劳动法名词解释1. 劳动法:劳动法一词在我国可以做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时只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过细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期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中,除了包括上述的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以外,还包括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2. 劳动:是指人们为创造社会财富所进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劳动对于人类具有特殊的作用.首先,劳动对于人类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劳动是整个人类活动的最基本条件;第三.劳动也是人类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3. 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旨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劳动关系,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4. 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5. 劳动法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包括就业促进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6.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任何什么时间.它包括空间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7.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8.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对那些人发生效力.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9. 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生效和时效的时间.给居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生效的时间为1995年1月1日.10.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基本准则,他贯穿和体现在劳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11. 劳工法规:是指14世纪中叶到17世界末叶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花的封建贵族为了加快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公开使用国家暴力,颁布的一系列血腥恐怖的关于劳工方面的法律.这些法规把背包多了土地的农民去感到资本家的工厂中做工.通过鞭打.烙印.酷刑等手段强迫他们服从雇用劳动制度所必需的纪律.接受延长工作时间,限制最高工资等苛刻的劳动条件.正如马克思所言,劳工法规”字时就是为了剥削工人,并且在进行中总是直接和工人居于敌对地位的关于工资雇用劳动的立法.”12.工厂立法:是指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颁布的一系列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规.180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最初的”工厂立法”只适用于某类工厂某些工人工作时间的限制,其后发展为不仅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女工与童工.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劳动关系的一切方面.并且还包括工会.集体合同等方面的内容,同时使用的主体范围也比较广泛,并最终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13. <<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时1802年英国政府颁布的异步有关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该法律适用于纺织工厂18岁以下的学徒,其内容为学徒的工作时间每日限制在12小时并禁止学徒从事夜班劳动.该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限制资本家剥削.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因此这以法律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工厂立法”的开端.14.国际劳工组织:是在巴黎和会上由与会各国一致同意建立的由各国政府.雇主.工人代表参加的国际组织,该组织与1919年6月正式宣布成立,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曾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独立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与1946年成为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是联合国专门负责劳动事务,社会事务的机构.该组织的宗旨在于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其组织机构主要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此外还设有许多产业性,专门性,地区性的委员会.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15.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立法原则以及<<费城宣言>>而制定的.公约一经会员国批准,就对批准国具有约束力,建议书对成员国没有约束力,职工各国在制定本国有关劳动法律时参考.公约和建议书提出的劳动立法标准,对成员国制定或修改本国劳动立法产生明显推动作用,成为劳动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推动各国劳动立法趋向协调起着积极作用.16. 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只有社会为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才成为法律关系.17.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18.劳动法律关系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如果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19.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即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20.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岁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21.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最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22.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他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劳动法名词解释

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14.10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
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 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职业病15.10 11.7
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
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等因素而引 起的疾病。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6.10
是根据我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的 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 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 度。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13.4
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
生育保险14.10
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而中 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 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 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 组成。
疾病保险12.4
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 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法律事实15.10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
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 况,劳动法律事实按照它们发生是否以行为
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服务期条款12.4
服务期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用人
单位提供其专项培训待遇的劳动者,必须为
用人单位服务满约定的期限,期限内不得单
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
时间基本相同。
年休假17.4
是指劳动者每年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劳动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劳动法: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国际劳立法: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收也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3、三方性原则:主要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
4、国际劳工标准: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收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5、劳动法学体系: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7、劳动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与工作权、就业权同义,具体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集体协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权等。
8、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来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来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9、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
10、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
11、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事实上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劳动法名词解释

劳动法一.名词解释1.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2.劳动法律事实: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3.无效劳动合同: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4.养老保险:指劳动者因年老或者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5.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6.最低工资: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的工资报酬。
7.职业培训:职业教育,亦称职业训练,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要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皆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8.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国外也称劳资纠纷或劳资争议。
、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军阀和争议。
9.劳动就业: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10.工资形式: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
11.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契约(或集体协议),团体协约(或团体协议)。
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12.工伤保险:又称伤害保险或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3.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14.失业保险:亦称待业保险,指劳动者因失业而在世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法名词解释

劳动法的渊源:由我国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劳动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就业⽅⾯⼀律平等不因⺠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受歧视。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防⽌伤亡事故发⽣所采取的各种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规章制度。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劳动关系。
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表现,是当事⼈之间发⽣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义务。
劳动就业: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和劳动⾏为能⼒并有就业愿望的公⺠获得有报酬的职业。
劳动就业权:是指公⺠享有的使⾃⼰的劳动⼒与⽣产资料结合实现职业劳动的权利。
劳动合同:只劳动⼒的提供⽅劳动者雇员和劳动⼒的使⽤⽅⽤⼈单位雇主确⽴劳动关系,明确双⽅在劳动⼒的使⽤和被使⽤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于⽤⼈单位或雇主事先约定合同,终⽌时间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劳动者和⽤⼈单位实⾏不约定合同的终⽌时间在合同的履⾏过程中,只要不发⽣法定的单⽅解除情形,劳动合同关系就⼀直持续到劳动者退休,或者⽤⼈单位或雇主作为主体,不存在之⽇竞业限制: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约。
劳动合同无效:指劳动合同虽然订立,但由于订立的主体和订立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被认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职责劳动合同的旅行中出现了法定或者当事人商定的合同,履行暂时停止的事由,当事人双方暂停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带暂停事由消失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或单方的法律行为,在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或者履行完毕之前,结束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经济补偿金:指法律规定的,当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为过错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解除或终止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的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笔金钱。
劳务派遣:指依法受理的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招聘劳动者,并把劳动者拍到用工单位去劳动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动法(名词解释)

0167劳动法名词解释1.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即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2、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而言,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同共指向的劳动活动。
2、劳动法调整的对象: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动有着直接关系的,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
3、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5、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契约(或集体协议),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付率、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权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6、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
按照用人方式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用合同。
7、劳动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
8、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
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
9、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10、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名词解释

1、劳动法: 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 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4、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5、劳动法学体系: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7、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8、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
9、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0、劳动法律关系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1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1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13、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14、用人单位用人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或能力。
劳动法名词解释

1、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3、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4、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5、劳动法学体系: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7、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8、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
9、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10、劳动法律关系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1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1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13、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14、用人单位用人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或能力.15、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招收录用劳动者、变更和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等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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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劳动法的调查对象: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
该法规定了英国纺织厂岁以下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小时,禁止岁以下工人晚上九时至翌日时之间夜班工作。
虽然这些规定的劳动条件仍然很苛刻,但就当时来讲,法律对工作时间限制可以看作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雇主的剥削。
继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之后,欧洲一些工业化发展较早的国家,也开始制定了改善劳工条件的法律。
.劳动法体系:使之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之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
.狭义上理解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与工作权,就业权同义,具体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
.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全,集体协商的权益,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权等。
,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总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
.劳动法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像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时至劳动法律关系双方洗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时至劳动法律对反确认的劳动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使之富有义务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的必要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生产,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职业介绍:市直相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
.境外就业中介:市值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国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活动。
.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
.特殊群体: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佣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法定条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约定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协商议定的条款。
.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竞业避止:雇主与雇员通过合同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雇员不得从事对雇主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双方当事人就已经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第三人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又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一直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该第三人应当向原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形式。
.集体协商:已成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关系条件进行商谈,并钦定集体合同的行为。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契约,团体协约。
在我国,集体合同就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职业培训:即职业教育,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职业分类:是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对所有职业,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的类别和一定的划分原则进行的归类界定。
.职业技能标准:是指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的,劳动者从事或将要从事特定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水平的预期目标。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
.职业资格:是指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执业资格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