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公约》中文版
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

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是欧洲专利办公室对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授权机关和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所制定的一项条例。
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的内容简单明了,关于已授权技术跨境使用的技术转让条款,其意义深远,对于欧洲专利实施和权利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的重要性体现在几方面。
首先,该条款规定了专利授权人的义务,即已获专利授权的技术,涉及到跨境使用时,授权人需要确保技术转让相关的条件和义务得到落实。
这意味着,相关的专利权利人需要为国际和跨领域的技术转让扮演积极的角色,保护购买者和转让方之间的权利,以及确保专利法的妥善实施。
其次,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规定了申请专利者和授权机关之间的协商和合作,即申请人和授权机关需要就授权的用途和细节进行充分协商,以达成共识。
这个过程不仅仅是在技术领域中保障公正交易和权益的根本,也是在维护专利领域整体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方式。
此外,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还规定了专利权利和义务的跨地区转移,揭示了欧洲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重要性和法律地位的复杂性。
欧洲专利办公室授权申请者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得到保护,并要确保国际上的专利存在合理的实施和交换机制。
最后,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在保护和维护知识产权方面具有广泛的指导作用。
这项条约对于规范不同国家之间的专利转移,促进国际贸易和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创新都有积极的影响。
总之,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是欧洲专利领域的一项重要条约,保护着专利权人和专利申请人的权益,确保专利权的合理实施和交换。
在未来,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将继续发挥其广泛的作用,促进专业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和合作。
欧洲专利法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标题】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分类】知识产权【时效性】有效【颁布时间】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1973年10月5日公布;1981年6月4日最新修订)经欧洲专利组织管理委员会先后于1977年10月20日、1978年2月24日、1978年12月21日、1979年11月30日、1980年12月11日和1981年6月4日修订。
(欧洲专利局公报第1/78期第12页和以后各页;第3/78期第198页和以后各页;第1/79期第5、第6页;第11-12/78期第447页和以后各页;第1/81期第3页和以后各页;第7/81期)第一部分适用于公约第一部分的条款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第一条在书面手续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第二条在口头程序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第三条正式语言的改变第四条专利分案申请的语言第五条译本的证明第六条期限和费用的减收第七条专利申请译本的法律效力第二章欧洲专利局的机构第八条专利分类第九条一级机构的职责范围第十条二级机构的职责范围第十一条二级机构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欧洲专利局管理机构第二部分适用本公约第二部分的条款第一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无资格的规定第十三条审查程序的中止第十四条对撤回欧洲专利申请的限制第十五条提出新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资格第十六条依据判决作出欧洲专利权的部分转让第二章发明人的署名第十七条发明人的指定第十八条指定发明人姓名的公布第十九条更正发明人的指定第三章在登记簿上登记转让、许可和其他权利第二十条转让登记第二十一条许可证及其他权利的登记第二十二条许可证的特别说明登记第四章展出证明第二十三条展出证明书第三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三部分的条款第一章专利申请的提交第二十四条总则第二十五条专利分案申请的提交及条件第二章专利的申请第二十六条专利的请求第二十七条说明书的内容第二十八条涉及微生物的申请文件的写法第二十八条之二微生物的重新保藏第二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内容和形式第三十条权利要求的不同类别第三十一条应当缴纳费用的权利要求第三十二条附图的格式第三十三条文摘的内容和形式第三十四条禁止内容第三十五条关于提交申请文件的总则第三十六条申请后提交的文件第三章年费第三十七条年费的缴纳第四章优先权第三十八条优先权声明及文件第四部分适用本公约第四部分的条款第一章受理处的审查第三十九条受理审查后的通知第四十条某些形式条件的审查第四十一条申请文件内容的补正第四十二条发明人的最后指定第四十三条附图的遗漏或迟交第二章欧洲专利申请的检索报告第四十四条检索报告的内容第四十五条不完全的检索第四十六条发明缺少单一性检索报告第四十七条文摘的确定内容第三章欧洲专利申请的公布第四十八条公布的技术准备第四十九条专利申请及检索报告的公开形式第五十条公布的通知第四章审查部的审查第五十一条审查程序第五十二条向共同申请人批准欧洲专利第五章欧洲专利说明书第五十三条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形式第五十四条欧洲专利证书第五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五部分的条款第五十五条异议书的内容第五十六条不能受理的异议书的驳回第五十七条异议审查的准备第五十八条异议审查第五十九条证明文件的提交第六十条异议程序的自行继续第六十一条专利的转让第六十一条之二异议程序中提交的文件第六十二条欧洲专利新说明书在异议程序中的形式第六十二条之二欧洲新专利证书第六十三条费用第六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六部分的条款第六十四条申诉书的内容第六十五条不能受理的申诉书的驳回第六十六条上诉审查第六十七条上诉费的退回第七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七部分的条款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决定和通知第六十八条决定的形式第六十九条权利丧失的通知第七十条欧洲专利局通知书的形式第二章口头程序和审理第七十一条传讯参加口头程序第七十二条欧洲专利局的审理第七十三条专家委员会第七十四条审理费第七十五条证据的保留第七十六条口头程序的记录和审理第三章通知第七十七条关于通知的总则第七十八条经邮局通知第七十九条直接通知第八十条公布通知第八十一条通知代理人和代表人第八十二条通知的缺陷第四章期限第八十三条期限的计算第八十四条期限的长短第八十五条期限的顺延第八十五条之一交费期限的延长第八十五条之二请求审查的延长期限第五章修改和更正第八十六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第八十七条不同国家的不同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第八十八条对申请文件中错误的修改第八十九条对决定书中错误的修改第六章程序的中止第九十条程序的中止第七章放弃强制性收回第九十一条放弃强制性收回第八章情报的公布第九十二条在欧洲专利局登记簿上登记第九十三条非公开查阅文档第九十四条公众查阅的方式第九十五条文档中有关情报的通告第九十五条之二文档的保存第九十六条欧洲专利局的其他出版物第九章法律与管理的协调第九十七条欧洲专利局与缔约国行政当局的联系第九十八条向缔约国法院、主管当局或其中间人查阅文档第九十九条委托程序第十章代表人第一百条共同代表人的指定第一百零一条委托书第一百零二条登记代理人名单的修改第八部分适用本公约第八、第十、第十一部分的条款第一百零三条变更的公告第一百零四条欧洲专利局的受理资格第一百零四条之二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资格第一百零四条之三欧洲专利局作为指定局的资格第一百零五条对审查的限制第一百零六条过渡期间登记代理人名单的修改第一百零六条之二过渡期间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机构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一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一部分的条款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第一条在书面程序中不使用语言的规定(1)提出异议者和参加异议程序的第三者都可使用欧洲专利局一种正式语言制定的文件。
《欧洲专利公约》中文版

《欧洲专利公约》中文版关于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欧洲专利公约)(1973年10月5日公布,1978年12月21日修订)前言本版包括欧洲专利公约、按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本公约组成部份的实施细则和集中化议定书,以及收费规定。
根据欧洲专利组织行政委员会依本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段所作的决定迄今为止进行的修改,在本段中已予考虑。
上述修改涉及下列各条款:欧洲专利公约部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9号第3页)。
实施细则部份:第二条第六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新第二款之二、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款;新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新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条,德文本第一款(c)项;第九十二条,第一款(f)项和(h)项;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新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条第四款;第一百零四条;新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新第一百?四条第三款;第一百?六条,第一款(a)项,新第二款之二;第四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8号12页及下页)新第一百?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法文本);第二十六条第二款(c)项(英文本及法文本);第三十二条第二款(a)项;第三十五条第六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9号第5、第6页)收费规定部份:第五条第一款(d)项;第六条第二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5/78号,第299页)为了供内部和公众使用,欧洲专利局曾出版用英、德、法三种语言写的三个文件版本。
上述三种版本都可以凭信。
欧洲专利局一九七九年五月目录绪言第一编一般的和组织机构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授予专利的欧洲法律第二条欧洲专利第三条地域的效力第四条欧洲专利组织第二章欧洲专利组织第五条法律地位第六条所在地第七条欧洲专利局的支局第八条特权和豁免权第九条责任第三章欧洲专利局第十条领导第十一条高级职员的任命第十二条公职的义务第十三条本组织与欧洲专利局职员之间的争议第十四条欧洲专利局的语言第十五条履行程序的各部门第十六条受理处第十七条检索部第十八条审查部第十九条异议部第二十条法律部第二十一条申诉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扩大申诉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第二十四条回避和异议第二十五条技术意见第四章行政委员会第二十六条委员组成第二十七条主席第二十八条执委会第二十九条会议第三十条观察员的出席第三十一条行政委员会使用的语言第三十二条人员、房屋和设备第三十三条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委员会的权限第三十四条表决权第三十五条表决规则第三十六条选票比例第五章财务规定第三十七条花费的负担第三十八条本组织自己的收入第三十九条缔约国关于欧洲专利年费应缴的款项第四十条收费和交款等级,,特别会费第四十一条预付款第四十二条预算第四十三条开支的授权第四十四条未能预见的支出的拨款第四十五条会计年度第四十六条预算的准备和通过第四十七条临时预算第四十八条预算的执行第四十九条帐目的审计第五十条财务条例第五十一条收费规则第二编专利实体法第一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五十二条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第五十三条不能取得专利的发明第五十四条新颖性第五十五条无损害的公开第五十六条创造性第五十七条产业上的应用第二章有权申请取得欧洲专利的人??发明人的记载第五十八条有权提出欧洲专利申请第五十九条多数申请人第六十条取得欧洲专利的权利第六十一条无权取得欧洲专利的人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第六十二条发明人的记载权第三章欧洲专利及欧洲专利申请的效力第六十三条欧洲专利权的期限第六十四条欧洲专利授予的权利第六十五条欧洲专利说明书的译文第六十六条欧洲专利申请和本国的申请相等第六十七条公布后的欧洲专利申请授予的权利第六十八条撤销欧洲专利的效力第六十九条保护的范围第七十条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说明书的正式文本第四章欧洲专利申请作为产权的客体第七十一条权利的转移和构成第七十二条转让第七十三条契约性许可第七十四条适用的法律第三编欧洲专利申请第一章欧洲专利申请的提出和条件第七十五条欧洲专利申请的提出第七十六条欧洲专利分案申请第七十七条欧洲专利申请的转递第七十八条对欧洲专利申请的要求第七十九条对缔约国的指定第八十条申请日第八十一条发明人的指明第八十二条发明的单一性第八十三条发明的公开第八十四条权利要求书第八十五条文摘第八十六条欧洲专利申请的年费第二章优先权第八十七条优先权第八十八条要求优先权第八十九条优先权的效力第四编审批程序第九十条申请时的审查第九十一条形式审查第九十二条作出欧洲专利的检索报告第九十三条欧洲专利申请的公布第九十四条请求审查第九十五条可以提出审查请求的期限的延长第九十六条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第九十七条驳回申请或授予专利第九十八条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公布第五编异议程序第九十九条异议第一百条异议的理由第一百零一条对异议的审查第一百零二条欧洲专利的撤销或维持第一百零三条欧洲专利新说明书的公布第一百零四条费用第一百零五条推定侵权人的参予第六编申诉程序第一百零六条可以申诉的决定第一百零七条有权提出申诉和参加程序的人申诉第一百零八条申诉的期限和形式第一百零九条中间修改第一百一十条对申诉的审查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申诉的决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扩大委员会的决定或意见第七编共同性条款第一章程序方面的共同性条款第一百一十三条决定的依据第一百一十四条欧洲专利局自行审查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者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六条口头听审程序第一百一十七条取证第一百一十八条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的统一性第一百一十九条通知第一百二十条期限第一百二十一条欧洲专利申请的继续审理第一百二十二条宽限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国家专利申请的情报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性原则的参照第一百二十六条财政义务的终止第二章向公众或官方机构提供情报第一百二十七条欧洲专利登记簿第一百二十八条案卷的查阅第一百二十九条定期出版物第一百三十条情报交流第一百三十一条行政的与法律的合作第一百三十二条交换出版物第三章代理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代理的一般原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专业代理人第八编对国家法的影响第一章转换为国家专利申请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家程序申请请求第一百三十六条请求的提交及转送第一百三十七条转换的形式要求第二章撤销和在先权第一百三十八条撤销原因第一百三十九条先日权或同日权第三章对国家法的其它影响第一百四十条国家的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第一百四十一条欧洲专利年费第九编特别协定第一百四十二条单一专利第一百四十三条欧洲专利局的专门机构第一百四十四条驻在专利机构的代表第一百四十五条行政委员会的特别委员会第一百四十六条执行特别任务用的支付第一百四十七条单一专利年费的支付第一百四十八条欧洲专利申请作为产权的客体第一百四十九条共同指定第十编依照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第一百五十条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申请第一百五十一条欧洲专利局作为受理局第一百五十二条国际申请的提交和转送第一百五十三条欧洲专利局作为指定局第一百五十四条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第一百五十五条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第一百五十六条欧洲专利局作为选定局第一百五十七条国际检索报告第一百五十八条国际申请的公布及欧洲专利局提交第十一编过渡性条款第一百五十九条过渡时期的行政委员会第一百六十条过渡时期职员的任命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个会计年度第一百六十二条逐步扩大欧洲专利局的工作范围第一百六十三条过渡时期的专业代理人第十二编最终条款第一百六十四条实施细则与议定书第一百六十五条签字,,批准书第一百六十六条加入第一百六十七条保留第一百六十八条适用的地域第一百六十九条生效第一百七十条首次会费第一百七十一条公约有效期第一百七十二条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缔约国之间的争议第一百七十四条退出第一百七十五条已获得权利的保留第一百七十六条已终止为公约成员国的财政权利和义务第一百七十七条公约的语言第一百七十八条转送与通知绪言缔约各国,希望加强欧洲各国之间关于发明保护的合作;希望用单一的专程授予程序并且制定管理这样授予的专利的某些标准规则,在这些国家获得这样的保护;希望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缔结一项建立欧洲专利组织的公约,成为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最后在1967年7月14日修改的保护工业产权公约第十九条所称的特别议定和6月19日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称的区域性专利条约;议定如下:第一编一般的组织机构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授予专利的欧洲法律本公约制定了各缔约国共同遵守的授予发明专利的法律制度。
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

Code Member state SinceAL Albania 阿尔巴尼亚 1 May 2010AT Austria 奥地利 1 May 1979 BE Belgium 比利时通过欧专局进入7 October 1977 BG Bulgaria 保加利亚 1 July 2002 CH Switzerland 瑞士7 October 1977 CY Cyprus 塞浦路斯通过欧专局进入 1 April 1998 CZ Czech Republic 捷克共和国 1 July 2002DE Germany 德国7 October 1977 DK Denmark 丹麦 1 January 1990 EE Estonia 爱沙尼亚 1 July 2002ES Spain 西班牙 1 October 1986 FI Finland 芬兰 1 March 1996 FR France 法国通过欧专局进入7 October 1977 GB United Kingdom 英国7 October 1977 GR Greece 希腊通过欧专局进入 1 October 1986HR Croatia 克罗地亚 1 January 2008 HU Hungary 匈牙利 1 January 2003 IE Ireland 爱尔兰通过欧专局进入 1 August 1992IS Iceland 冰岛 1 November 2004 IT Italy 意大利通过欧专局进入 1 December 1978 LI Liechtenstein 列支敦士登 1 April 1980LT Lithuania 立陶宛 1 December 2004 LU Luxembourg 卢森堡7 October 1977 LV Latvia 拉脱维亚通过欧专局进入 1 July 2005MC Monaco 摩纳哥通过欧专局进入 1 December 1991 MK 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 January 2009 MT Malta 马其他通过欧专局进入 1 March 2007NL Netherlands 荷兰通过欧专局进入7 October 1977 NO Norway 挪威 1 January 2008 PL Poland 波兰 1 March 2004PT Portugal 葡萄牙 1 January 1992RO Romania 罗马尼亚 1 March 2003RS Serbia 塞尔维亚 1 October 2010 SE Sweden 瑞典 1 May 1978SI Slovenia 斯洛文尼亚通过欧专局进入 1 December 2002 SK Slovakia 斯洛伐克 1 July 2002SM San Marino 圣马力诺 1 July 2009TR Turkey 土耳其 1 November 2000States which have been invited to accede to the EPC。
欧洲专利局专利常识以及常用翻译

一、欧洲专利局常用中英文表达:1.欧洲专利局(EPO):European Patent Office2.著录项目:Bibliographic data3.文本说明书:Description4.权利要求书:Claims,是以说明书为依据制作的,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5.说明书附图:Mosaics6.说明书摘要:Abstract,是对发明、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做简要的说明。
7.打印图像原始全文说明书:Original document8.查找同族专利入口:View INPADOC patent family9.显示该专利申请可浏览PDF格式公开文本的相同专利:Also published as;是多个公开或公告版本的集合,是以各种语言、不同审查阶段的公开版本作为纽带串联起来的专利集合。
10.Publication number:公开号;11.Application number:申请号;12.Applicant:申请人13.Date of filling:申请日14.Priority number:优先权号;15.Representatives:代理人16.Priority:优先权,指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专利后,在规定时间内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时,申请人有权要求以第一次提出的日期作为后一个提出申请的申请日期的权利。
提出这一申请的日期要求,成为优先权日;享有的优先权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17.IPC: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是目前唯一国际通用的专利文献分类法。
18.ECLA:European classification(欧洲分类):以IPC分类为基础,是IPC分类的细分与延伸。
19.Publication date:公开日期20.Inventor:发明人21.Designated Contracting States:约定缔约国22.Designated Extension States:约定延伸国23.Patent family:同族专利,人们把具有共同优先权的由不同国家发布或者颁发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一组专利申请或专利成为同族专利。
专利核心词汇中英文翻译

abandonment of a patent 放弃专利权abandonment of a patent application 放弃专利申请abridgment 文摘abstract 文摘(摘要)abuse of patent 滥用专利权action for infringement of patent 专利侵权诉讼action of a patent 专利诉讼address for service 文件送达地址affidavit 誓书allowance 准许amendment 修改annual fee 年费annuity 年费anticipation 占先appeal 上诉appellation of origin 原产地名称applicant for patent 专利申请人application date 申请日期application documents 申请案文件application fee 申请费application for patent 专利申请(案)application laying open for public inspection 公开供公众审查的申请application number 申请号application papers 申请案文件arbitration 仲裁art 技术article of manufacture 制品assignee 受让人assignment 转让assignor 转让人author of the invention 发明人author's certificate 发明人证书basic patent 基本专利Berne Convention 伯尔尼公约Berne Union 伯尔尼联盟best mode 最佳方式bibliographic data 著录资料BIRPI 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国际局board of appeals 申诉委员会breach of confidence 泄密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dure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burden of proof 举证责任case law 判例法caveat 预告certificate of addition 增补证书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 更正证明书certificate of patent 专利证书certified copy 经认证的副本Chemical Abstracts 化学文摘citation 引证claim 权项classifier 分类员co-applicants 共同申请人co-inventors 共同发明人color coding 色码制commissioner 专利局长Community Patent Convention 共同体专利公约complete application 完整的申请案complete description 完整的叙述complete specification 完整的说明书comptroller 专利局长compulsory license 强制许可证conception 概念conception date 概念日期confidential application 机密申请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保密情报conflict award 冲突裁定conflict procedure 冲突程序conflicting applications 冲突申请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部分继续申请案contractual license 契约性许可证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简介侵犯convention application 公约申请convention country 公约国convention date 公约日期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period 公约期限convention priority 公约优先权copyright 版权correction slip 勘误表counter pleadings 反诉状counterclaim 反诉country code 国家代号cross license 交叉许可证data 资料data exchange agreement 资料交换协议data of application 申请日期date of grant 授予日期date of issue 颁发日期date of patent 专利日期date of publication 公布日期dedication to the public 捐献于公众defendant 被告人defenses 辩护defensive publication 防卫性公告deferred examination 延迟审查dependent claim 从属权项dependent patent 从属专利Derwent Publications Ltd. 德温特出版有限公司design patent 外观设计专利development 发展disclaimer 放弃权项disclosure 公开division 分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 分案申请domination patent 支配专利drawing 附图duration of patent 专利有效期economic patent 经济专利effective filing date 实际申请日期employee’s invention 雇员发明EPO 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欧洲专利局ESARIPO 英语非洲工业产权组织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欧洲专利公约evidence 证据examination 审查examination countries 审查制国家examination for novelty 新颖性审查examiner 审查员examiner’s report 审查员报告exclusive license 独占性许可证exclusive right 专有权experimental use 实验性使用expired patent 期满专利exploitation of a patent 实施专利exposition priority 展览优先权expropriation 征用extension of term of a patent 延长专利期限fee 费用FICPI 国际工业产权律师联合会file copy 存档原件filing date 申请日期filing fee 申请费filing of an application 提出申请final action 终局决定书first-to-file principle 先申请原则first-to-invention principle 先发明原则force majeure 不可抗力foreign patent application 外国专利申请formal examination 形式审查gazette 公报Geneva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rding of Scientific Discoveries 关于科学发现国际注册日内瓦条约grace period 宽限期grant of a patent 授予专利权holder of a patent 专利持有人ICIREPAT 专利局间情报检索国际合作巴黎联盟委员会Paris Union Committee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Information Retrieval among Patent Offices 专利局间情报检索国际合作巴黎联盟委员会IFIA 国际发明人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ventor’s Association 国际发明人协会联合会IBB 国际专利研究所Institut International des Brevets 国际专利研究所imitation 仿造impeachment 控告improvement 改进improvement patent 改进专利independence of patents 专利独立indication of source 产地标记indirect infringement 间接侵犯industrial applicability 工业实用性industrial design 工业品外观设计industrial property 工业产权information in the public domain 公开情报infringement of a patent 侵犯专利权infringement of a trade mark 侵犯商标权INID 著录资料识别码ICIREPAT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Data 著录资料识别码INPADOC 国际专利文献中心INSPEC 国际物理学和工程情报服务部insufficient disclosure 公开不允分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interdependent patents 相互依存的专利interference procedure 抵触程序interlocutory injunction 中间禁止令interlocutory order 中间命令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Agreement 国际专利分类协定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 国际初审单位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国际保护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国际检索单位invalidation 无效invention 发明inventive step 独创性inventor 发明人inventor’s certificate 发明人证书IPC 国际专利分类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国际专利分类issue of a patent 办法专利joint applicants 共同申请人joint invention 共同发明joint inventors 共同发明人joint patentees 共同专利权人journal 公报judgment 判决junior party 后申请方know-how 技术诀窍lapsed patent 已终止的专利lawsuit of a patent 专利诉讼legal person 法人legend 说明LES International 国际许可贸易执行人协会Licensing Executives Society International 国际许可贸易执行人协会letters patent 专利证书license 许可证license agreement 许可证协议license of course 当然许可证licensing 许可证贸易licensor 许可人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loss of a patent 专利权的丧失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 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main patent 主专利maintenance fee 维持费marking 标记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谅解备忘录method 方法microforms 微缩文件minimum documentation 最少限度检索文献minimum royalties 最低提成费misuse of patent 滥用专利权mixed license 混合许可证model laws 示范法most-favoured provision 最惠条款name of invention 发明名称national treatment 国民待遇natural person 自然人neighboring rights 邻接权new varieties of plants 植物新品种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 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non-examining countries 不审查制国家non-exclusive license 非独占性许可证non-obviousness 非显而易见性non-use of a patent 不实施专利notary public 公正机关notice of infringement 侵权通知novelty 新颖性OAPI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bjection 异议office action 专利局审查决定书opposition 异议originality 独创性owner of a patent 专利所有人parent application 原申请Paris Convention 巴黎公约Paris Union 巴黎联盟patent 专利patent act 专利法patent agent 专利代理人patent applied for 已申请专利patent attorney 专利律师patent classification 专利分类patent documentation 专利文献patent documents 专利文件patent families 同族专利patent for an invention 发明专利patent law 专利法patent license 专利许可证patent number 专利号patent of addition 增补专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 确认专利patent of importation 输入专利patent of introduction 引进专利patent of revalidation 再效专利patent office 专利局patent pending 专利未决patent right 专利权patent rules 专利实施细则patent system 专利制度patentability 专利性patented invention 专利发明patentee 专利权人patenting 授予专利权PCT 专利合作条约PCT Union 专利合作条约pending application 未决申请period of a patent 专利有效期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 所属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petition 请求书petty patent 小专利plaintiff 原告人plant patent 植物专利pleadings 起诉状precautional patent 预告专利precedents 判例prescription 时效prevention of unfair competitionprincipal patent 主专利prior art 先有技术prior use 先用priority 优先权priority claim 优先权声明priority declaration 优先权声明process patent 方法专利processing of an application 申请案的处理product patent 产品专利provisional specification 临时说明书publication 公布reclassification 再分类reexamination 复审refusal 驳回register of patents 专利登记册registered patent 登记专利registered trade mark 注册商标registration 登记registration countries 登记制国家reissue patent 再颁发专利rejection 驳回remedy 补救renewal fee 续展费request 请求书restoration of a lapsed patent 恢复已终止的专利restricted conditions 限制条款review 复审revival of an abandoned application 恢复已放弃的申请revocation of a patent 撤销专利royalties 提成费Science Abstracts 科学文摘scientific discovery 科学发现scope of protection 保护范围seal 盖章search 检索secret patent 机密专利service invention 职务发明service mark 服务标记signature 签署simple license 普通许可证single applicant 单独申请人sliding scale of royalties 滑动提成费sole license 排他性许可证specification 说明书state of the art 先有技术水平statement of claim 诉讼陈述statement of defense 辩护陈述substance patent 物质专利substantive examination 实质性审查succession 继承sufficiency of description 充分描述technical assistance 技术协助technical data 技术资料technology transfer 技术转移temporary protection 临时保护term of a patent 专利有效期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title of invention 发明名称title to patent 专利所有权trade mark 商标Trademark Registration Treaty 商标注册条约trade name 厂商名称trial 审判unfair competition 不正当竞争unity of invention 发明单一性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世界版权公约un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 不能取得专利的主题use patent 用途专利utility certificate 实用证书utility model 实用新型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 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Vienna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Type Faces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Deposit 印刷字体保护及其国际保存维也纳协定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thdrawal of an application 撤回申请witness 证人working of a patent 实施专利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世界知识产权组这WPI 世界专利索引World Patent Index 世界专利索引。
欧洲专利公约

欧洲专利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知识产权•【公布日期】1973.10.05•【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欧洲专利公约(1973年10月5日签署,1978年12月21日、1994年12月13日和1995年10月20日修改)目录第Ⅰ部分一般和组织机构的规定第Ⅰ章总则第1条授予专利的欧洲法律第2条欧洲专利第3条地域的效力第4条欧洲专利组织第Ⅱ章欧洲专利组织第5条法律地位第6条所在地第7条欧洲专利局的分办事处第8条特权和豁免权第9条责任第Ⅲ章欧洲专利局第10条管理第11条高级职员的任命第12条任职的义务第13条本组织与欧洲专利局职员之间的争议第14条欧洲专利局的语言第15条程序的负责部门第16条受理处第17条各检索部第18条各审查部第19条各异议部第20条法律部第21条各申诉委员会第22条扩大申诉委员会第23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第24条回避和异议第25条技术意见第Ⅳ章行政委员会第26条成员第27条主席第28条理事会第29条会议第30条观察员的出席第31条行政委员会的语言第32条人员、房屋和设备第33条行政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的权限第34条表决权第35条表决规则第36条选票的加权第Ⅴ章财务规定第37条花费的开支第38条本组织自己的资源第39条缔约国关于欧洲专利续展费应缴的款项第40条费用标准和缴纳;特别财政捐款第41条预付款第42条预算第43条支出的授权第44条未能预见的支出的拨款第45条会计期间第46条预算的编制和通过第47条临时预算第48条预算的实施第49条账目的审计第50条财务条例第51条关于费用的规则第Ⅱ部分专利实体法第Ⅰ章可享专利性第52条可享专利的发明第53条可享专利性的例外第54条新颖性第55条不具有损害性的公开第56条创造性第57条产业上的应用第Ⅱ章有权申请和取得欧洲专利的人;发明人的署名第58条提出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第59条多数申请人第60条取得欧洲专利的权利第61条无权取得欧洲专利的人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第62条发明人的署名权第Ⅲ章欧洲专利及欧洲专利申请的效力第63条欧洲专利的期限第64条欧洲专利授予的权利第65条欧洲专利说明书的译文第66条欧洲申请与本国申请等同第67条欧洲专利申请公布后授予的权利第68条欧洲专利撤销的效力第69条保护范围第70条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的作准文本第Ⅳ章欧洲专利申请作为产权的客体第71条移转和权利的构成第72条转让第73条协议许可第74条适用的法律第Ⅲ部分欧洲专利申请第Ⅰ章欧洲专利申请的提交和对申请的要求第75条欧洲专利申请的提交第76条欧洲专利分案申请第77条欧洲专利申请的转送第78条对欧洲专利申请的要求第79条缔约国的指定第80条申请日第81条发明人的姓名第82条发明的单一性第83条发明的公开第84条权利要求书第85条摘要第86条欧洲专利申请的续展费第Ⅱ章优先权第87条优先权第88条要求优先权第89条优先权的效力第Ⅳ部分审批程序第90条申请提交时的审查第91条形式要求的审查第92条欧洲检索报告的作出第93条欧洲专利申请的公布第94条请求审查第95条提交审查请求的期间的延长第96条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第97条拒绝或授权第98条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公布第Ⅴ部分异议程序第99条异议第100条异议的理由第101条对异议的审查第102条欧洲专利的撤销或维持第103条欧洲专利新说明书的公布第104条费用第105条推定侵权人的参加第Ⅵ部分申诉程序第106条可以申诉的决定第107条有权提出申诉和成为申诉程序当事人的人第108条申诉的期限和形式第109条中间修改第110条对申诉的审查第111条对申诉的决定第112条扩大申诉委员会的决定或意见第Ⅶ部分共同规定第Ⅰ章程序方面的共同规定第113条决定的根据第114条欧洲专利局自动进行审查第115条第三方的评述第116条口头程序第117条采取证据第118条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的统一性第119条通知第120条期限第121条欧洲专利申请的进一步处理第122条恢复原状第123条修改第124条关于国家专利申请的信息第125条参考一般原则第126条财政义务的终止第Ⅱ章向公众或官方机构提供信息第127条欧洲专利登记簿第128条文档的查阅第129条定期出版物第130条信息交换第131条行政的和法律的合作第132条出版物的交换第Ⅲ章代理第133条代理的一般原则第134条职业代理人第Ⅷ部分对国家法律的影响第Ⅰ章转换为国家专利申请第135条适用国家程序的请求第136条请求的提交和转送第137条转换的形式要求第Ⅱ章撤销和在先权利第138条撤销的理由第139条在先日期或同一日期的权利第Ⅲ章其他效力第140条国家的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第141条欧洲专利的续展费第Ⅸ部分特别协定第142条单一专利第143条欧洲专利局的特别部门第144条在特别部门的代理第145条行政委员会的特别委员会第146条完成特别任务花费的开支第147条关于单一专利的续展费的缴纳第148条欧洲专利申请作为产权的客体第149条共同指定第Ⅹ部分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第150条专利合作条约的适用第151条欧洲专利局作为受理局第152条国际申请的提交和转送第153条欧洲专利局作为指定局第154条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第155条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第156条欧洲专利局作为选定局第157条国际检索报告第158条国际申请的公XXX向欧洲专利局提供第Ⅺ部分过渡性规定第159条过渡期间的行政委员会第160条过渡期间职员的任用第161条第一个会计期间第162条欧洲专利局活动领域的逐步扩大第163条过渡期间的职业代理人第Ⅻ部分最后规定第164条实施细则和各议定书第165条签字一批准书第166条加入第167条保留第168条适用的地域第169条生效第170条首次捐款第171条公约的有效期间第172条修订第173条缔约国之间的争议第174条退出第175条既得权利的保留第176条前缔约国的财政权利和义务第177条公约的语言第178条送达和通知各缔约国,渴望加强欧洲各国之间关于发明保护的合作,渴望在这些国家,这种保护可以通过单一的专利授予程序,借助于制定有关这样授予的专利的某些标准规则而获得,为达到上述目的,渴望缔结一项公约,该公约规定建立欧洲专利组织,并成为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最后在1967年7月14日修改的保护工业产权公约第19条所称的专门协定,和1970年6月19日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第45条第1款所称的地区专利条约,议定如下:第Ⅰ部分一般和组织机构的规定第Ⅰ章总则第1条授予专利的欧洲法律本公约制定各缔约国①(注①:目前有17个缔约国:奥地利、比利时、瑞士、德国、丹麦、西班牙、法国、联合王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列支敦土登、卢森堡、摩纳哥、荷兰、葡萄牙和瑞典。
epc欧洲专利公约

epc欧洲专利公约EPC(欧洲专利公约)是一个旨在促进欧洲地区专利保护和创新的法律框架。
该公约于1973年签署,旨在统一欧洲各国的专利法律,以避免重复申请和提供更高水平的专利保护。
EPC的签署国家包括欧洲联盟成员国以及其他几个欧洲国家。
这意味着一项由EPC保护的专利不仅在欧盟内部有效,还可向其它签约国申请专利法律保护。
EPC的最大优势之一是简化了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
按照EPC的规定,通过在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提交一份统一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即可在多个签约国获得保护。
这减少了重新递交申请的需要和费用。
与此同时,EPC也确保了专利审查的质量和一致性。
欧洲专利局通过审查申请文件,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进行评估。
这有助于防止低质量的专利被授予,保护整个市场的利益。
而要获得EPC的专利保护,首先需要确保发明是新颖且具有工业应用。
此外,发明还必须满足创造性的要求,即不仅仅是当下已知技术的延伸或简单的改进。
这意味着发明必须在技术领域中具有创新性,是前所未有的。
在申请EPC专利时,申请人需要向欧洲专利局提交详细的申请文件,包括清晰的发明描述、技术背景、附图和权利要求等。
这些文件对于专利审查至关重要,因为它们为专利局提供了评估专利保护是否合理的依据。
一旦EPC专利被授予,专利持有人可以享受多个签约国的权利和保护。
这为企业创新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鼓励他们在欧洲范围内开展业务和投资。
然而,EPC还须解决一些挑战。
尽管旨在统一欧洲各国的专利法律,但实际上每个国家还是可以通过国家法律规定相应的专利制度、诉讼程序和费用等。
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欧洲专利保护的成本和复杂性可能仍然存在差异。
在未来,EPC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例如,加强申请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加强专利审查员的培训,以提高审查的质量和一致性。
另外,与国际专利组织的合作,也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欧洲的专利利益。
总而言之,EPC的实施为欧洲地区的专利保护和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欧洲专利公约)(1973年10月5日公布,1978年12月21日修订)前言本版包括欧洲专利公约、按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本公约组成部份的实施细则和集中化议定书,以及收费规定。
根据欧洲专利组织行政委员会依本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段所作的决定迄今为止进行的修改,在本段中已予考虑。
上述修改涉及下列各条款:欧洲专利公约部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9号第3页)。
实施细则部份:第二条第六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新第二款之二、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款;新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新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条,德文本第一款(c)项;第九十二条,第一款(f)项和(h)项;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新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条第四款;第一百零四条;新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新第一百○四条第三款;第一百○六条,第一款(a)项,新第二款之二;第四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8号12页及下页)新第一百○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法文本);第二十六条第二款(c)项(英文本及法文本);第三十二条第二款(a)项;第三十五条第六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9号第5、第6页)收费规定部份:第五条第一款(d)项;第六条第二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5/78号,第299页)为了供内部和公众使用,欧洲专利局曾出版用英、德、法三种语言写的三个文件版本。
上述三种版本都可以凭信。
欧洲专利局一九七九年五月目录绪言第一编一般的和组织机构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授予专利的欧洲法律第二条欧洲专利第三条地域的效力第四条欧洲专利组织第二章欧洲专利组织第五条法律地位第六条所在地第七条欧洲专利局的支局第八条特权和豁免权第九条责任第三章欧洲专利局第十条领导第十一条高级职员的任命第十二条公职的义务第十三条本组织与欧洲专利局职员之间的争议第十四条欧洲专利局的语言第十五条履行程序的各部门第十六条受理处第十七条检索部第十八条审查部第十九条异议部第二十条法律部第二十一条申诉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扩大申诉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第二十四条回避和异议第二十五条技术意见第四章行政委员会第二十六条委员组成第二十七条主席第二十八条执委会第二十九条会议第三十条观察员的出席第三十一条行政委员会使用的语言第三十二条人员、房屋和设备第三十三条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委员会的权限第三十五条表决规则第三十六条选票比例第五章财务规定第三十七条花费的负担第三十八条本组织自己的收入第三十九条缔约国关于欧洲专利年费应缴的款项第四十条收费和交款等级--特别会费第四十一条预付款第四十二条预算第四十三条开支的授权第四十四条未能预见的支出的拨款第四十五条会计年度第四十六条预算的准备和通过第四十七条临时预算第四十八条预算的执行第四十九条帐目的审计第五十条财务条例第五十一条收费规则第二编专利实体法第一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五十二条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第五十三条不能取得专利的发明第五十四条新颖性第五十五条无损害的公开第五十六条创造性第五十七条产业上的应用第二章有权申请取得欧洲专利的人──发明人的记载第五十八条有权提出欧洲专利申请第五十九条多数申请人第六十条取得欧洲专利的权利第六十一条无权取得欧洲专利的人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第六十二条发明人的记载权第三章欧洲专利及欧洲专利申请的效力第六十三条欧洲专利权的期限第六十四条欧洲专利授予的权利第六十五条欧洲专利说明书的译文第六十六条欧洲专利申请和本国的申请相等第六十七条公布后的欧洲专利申请授予的权利第六十八条撤销欧洲专利的效力第六十九条保护的范围第七十条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说明书的正式文本第四章欧洲专利申请作为产权的客体第七十一条权利的转移和构成第七十三条契约性许可第七十四条适用的法律第三编欧洲专利申请第一章欧洲专利申请的提出和条件第七十五条欧洲专利申请的提出第七十六条欧洲专利分案申请第七十七条欧洲专利申请的转递第七十八条对欧洲专利申请的要求第七十九条对缔约国的指定第八十条申请日第八十一条发明人的指明第八十二条发明的单一性第八十三条发明的公开第八十四条权利要求书第八十五条文摘第八十六条欧洲专利申请的年费第二章优先权第八十七条优先权第八十八条要求优先权第八十九条优先权的效力第四编审批程序第九十条申请时的审查第九十一条形式审查第九十二条作出欧洲专利的检索报告第九十三条欧洲专利申请的公布第九十四条请求审查第九十五条可以提出审查请求的期限的延长第九十六条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第九十七条驳回申请或授予专利第九十八条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公布第五编异议程序第九十九条异议第一百条异议的理由第一百零一条对异议的审查第一百零二条欧洲专利的撤销或维持第一百零三条欧洲专利新说明书的公布第一百零四条费用第一百零五条推定侵权人的参予第六编申诉程序第一百零六条可以申诉的决定第一百零七条有权提出申诉和参加程序的人申诉第一百零八条申诉的期限和形式第一百零九条中间修改第一百一十条对申诉的审查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申诉的决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扩大委员会的决定或意见第七编共同性条款第一章程序方面的共同性条款第一百一十三条决定的依据第一百一十四条欧洲专利局自行审查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者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六条口头听审程序第一百一十七条取证第一百一十八条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的统一性第一百一十九条通知第一百二十条期限第一百二十一条欧洲专利申请的继续审理第一百二十二条宽限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国家专利申请的情报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性原则的参照第一百二十六条财政义务的终止第二章向公众或官方机构提供情报第一百二十七条欧洲专利登记簿第一百二十八条案卷的查阅第一百二十九条定期出版物第一百三十条情报交流第一百三十一条行政的与法律的合作第一百三十二条交换出版物第三章代理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代理的一般原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专业代理人第八编对国家法的影响第一章转换为国家专利申请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家程序申请请求第一百三十六条请求的提交及转送第一百三十七条转换的形式要求第二章撤销和在先权第一百三十八条撤销原因第一百三十九条先日权或同日权第三章对国家法的其它影响第一百四十条国家的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第一百四十一条欧洲专利年费第九编特别协定第一百四十二条单一专利第一百四十三条欧洲专利局的专门机构第一百四十四条驻在专利机构的代表第一百四十五条行政委员会的特别委员会第一百四十六条执行特别任务用的支付第一百四十七条单一专利年费的支付第一百四十八条欧洲专利申请作为产权的客体第一百四十九条共同指定第十编依照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第一百五十条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申请第一百五十一条欧洲专利局作为受理局第一百五十二条国际申请的提交和转送第一百五十三条欧洲专利局作为指定局第一百五十四条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第一百五十五条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第一百五十六条欧洲专利局作为选定局第一百五十七条国际检索报告第一百五十八条国际申请的公布及欧洲专利局提交第十一编过渡性条款第一百五十九条过渡时期的行政委员会第一百六十条过渡时期职员的任命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个会计年度第一百六十二条逐步扩大欧洲专利局的工作范围第一百六十三条过渡时期的专业代理人第十二编最终条款第一百六十四条实施细则与议定书第一百六十五条签字--批准书第一百六十六条加入第一百六十七条保留第一百六十八条适用的地域第一百六十九条生效第一百七十条首次会费第一百七十一条公约有效期第一百七十二条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缔约国之间的争议第一百七十四条退出第一百七十五条已获得权利的保留第一百七十六条已终止为公约成员国的财政权利和义务第一百七十七条公约的语言第一百七十八条转送与通知绪言缔约各国,希望加强欧洲各国之间关于发明保护的合作;希望用单一的专程授予程序并且制定管理这样授予的专利的某些标准规则,在这些国家获得这样的保护;希望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缔结一项建立欧洲专利组织的公约,成为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最后在1967年7月14日修改的保护工业产权公约第十九条所称的特别议定和6月19日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称的区域性专利条约;议定如下:第一编一般的组织机构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授予专利的欧洲法律本公约制定了各缔约国共同遵守的授予发明专利的法律制度。
第二条欧洲专利(1)根据本公约授予的专利称为欧洲专利。
(2)如果本公约没有另外的规定,在授予的欧洲专利有效的各缔约国中,欧洲专利与该缔约国授予的本国专利具有同样的效力并受到同样的约束。
第三条地域的效力申请人可以请求授予对一个或数个在缔约国有效的欧洲专利。
第四条欧洲专利组织(1)根据本公约建立欧洲专利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在行政和财务方面享有自主权。
(2)组织的机构如下:欧洲专利局;行政委员会;(3)本组织的任务是授予欧洲专利。
这一任务由欧洲专利局在行政委员会的监督下予以执行。
第二章欧洲专利组织第五条法律地位(1)本组织具有法律资格。
(2)在每一缔约国内,本组织享有按各国本国法法人享有的最广泛的法律能力,尤其是可以取得或处分动产和不动产,并且可以成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3)欧洲专利局局长代表本组织。
第六条所在地(1)本组织设在慕尼黑,其分局设在海牙。
第七条欧洲专利局的支局为了情报和联系的目的,根据行政委员会的决定,经有关缔约国或工业产权方面政府间组织的同意。
欧洲专利局需要时可以在缔约国和上述组织内设立支局。
第八条特权和豁免权本公约附件中关于特权和豁免权的议定书应规定本组织,行政委员会的委员、欧洲专利局的职员,以及议定书中所规定的参加本组织工作的其他人员,在每个缔约国领域内,均享有履行其职务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
第九条责任(1)本组织应负的契约性责任依照有关契约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
(2)由于在组织或由于欧洲专利局的职员在履行其职责时所造成损失,本组织应负的契约性责任应依照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如果损失系由海牙分局或支局或其职员所造成,则应适用海牙分局或该支局所在的缔约国的法律。
(3)欧洲专利局职员对本组织所承担的个人责任应在其服务条例或雇佣条件中规定。
(4)有权解决第一、二款中所指的争端的法院为:a)关于第一款所指的争端,除当事人所订立的契约指定另一国家的法院外,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有权管辖的法院;b)关于第二款所指的争端,或者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有权管辖法院,或者为分局或支局所在国有权管辖的法院。
第三章欧洲专利局第十条领导(1)欧洲专利局由局长领导,局长就该局的活动向行政委员会负责。
(2)为此目的,局长应特别具有下列的职责和权力:a)为了保证欧洲专利局的工作的进行,局长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颁发内部行政指令及公布公众指南;b)在本公约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的限度内,局长应分别规定在慕尼黑欧洲专利局和海牙分局履行的行为;c)局长可以向行政委员会提出修改本公约的建议以及属于行政委员会权限范围内的一般性条例或决定的建议;d)局长应制订并执行预算以及任何修改预算或增补预算;e)局长应每年向行政委员会提交一份工作报告;f)局长对人员应行使监督权;g)除第十一条有规定外,局长应任命职员并决定其晋升;h)局长对第十一条所述的人员以外的职员应行使惩戒权,对第十一条的第二、三款所述的职员可以向行政委员会建议给予纪律处分;i)局长可以将其职责和权力委托他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