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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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赣安监管办字〔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的通知赣安监管办字〔2017〕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信息系统试点地区安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江西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自去年6月份试运行以来,在试点地区得到大力推行,截止2016年底,系统共有注册企业2313家,企业自查自报隐患12677条,已整改12487条,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科学高效的信息化平台,各试点地区也树立起一批先进典型,积累了宝贵经验。

为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速推进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省安监局决定自2017年起,在全省全面推广运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推进行业在前期已经开展试点的所有行业推行信息系统全面运行。

涉及的行业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民爆(省国防科工办负责,下同)等5个行业(含职业卫生)。

按照《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细分为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爆竹经营、黑色冶金、有色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烟草、民爆等15类。

煤矿企业的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将于近日印发,届时将一并纳入全面运行。

二、应用推进地区全省范围安监局及其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个别已经开始使用自行开发信息系统的地区,必须同步开展信息系统的全面推行,并根据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格式定期向省安监局提供相关数据。

三、重点工作内容(一)企业层面,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自查自改自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赣安监管一字[2009]382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9〕38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范围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依法取得地质钻探、坑探、钻探坑探[以下简称地质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

2、对省属以下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委托设区市安监局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3、对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4、地质勘查项目不列入安全许可的范围,对地质勘查项目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审查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把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准入关。

凡在我省辖区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地质勘探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依法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地质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地质勘查项目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且以上证照在有效期内。

2、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与演练制度;(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8)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等职业安全健康制度;(9)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10)地质探勘项目管理和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制度。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集中整治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集中整治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集中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赣应急办字〔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集中整治的通知赣应急办字〔2021〕4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近期,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结合党史学习教育为民办实事,以及我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十大攻坚战”要求,省厅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开展了专项调研,并请应急管理部专家进行专业指导。

为解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省厅决定从即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集中整治。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问题情况通过调研发现,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日常管理不到位。

发证机关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各环节工作管理不规范、不科学,未建立“全链条”的审批工作流程制度,各部门之间工作职责建章立制不完善;在培训、考核、发证环节申报审批资料不齐全,未对辖区内培训机构、考核机构、发证机构的有关档案管理开展日常有效监督管理。

(二)档案管理不到位。

培训机构、考试部门、发证机关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档案台账,造成档案底数不清;工作责任不严不实,培训、考核、发证环节经办审签制度不严格;档案整理归档不及时,存在档案记录漏项缺项;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未落实,档案整理工作不细致;没有建立培训、考核、发证相互关联电子档案材料,造成档案信息查询不便捷,效率低下等问题。

(三)责任落实不到位。

各地报送补录和纠错信息数据工作责任不落实,对审核上报的补录和纠错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在各地集中自查自纠后上报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信息补录和纠错数据核查中发现,存在数据本身错误不经认真核对仍然错补错纠现象,纠错整理后的数据仍然存在姓名、身份证号、操作项目等信息错误;证书发证日期信息中“初次发证日期”“有效开始时间”“有效结束时间”相互间不符合逻辑关系,时间顺序录入颠倒;还发现将未使用国家题库计算机考试发证数据申请补录上报的情况。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非煤矿山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非煤矿山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非煤矿山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1.28•【字号】赣安监管一字[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非煤矿山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1〕23号)各市、县(区)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中央驻赣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办《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省政府《实施意见》(省府发〔2010〕32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号)精神,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规定,根据江西保监局、省安监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10〕387号),在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全省开展非煤矿山企业雇主责任险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省安监局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同时停止实行非煤矿山企业雇主责任保险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非煤矿山企业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而设立的一种带有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

1. 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通过推行安责险,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保险机构与投保企业的风险防范措施,最终减少事故发生。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应急字〔2019〕94号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应急字〔2019〕94号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应急字〔2019〕94号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改革主要精神(一)精简资质认可事项。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甲级、乙级分级设置,取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地域限制,取得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但现有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1号令”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前,不得在原资质认可机关批准的行政区域外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二)确定资质认可机关。

原由应急管理部实施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原由江西煤监局实施的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可,一并由省应急管理厅承接实施,即省应急管理厅原有资质认可事项由“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认证机构资质认可(煤矿安全除外)”改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三)明确资质认可范围。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依法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相关行业领域实施安全评价资质认可,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认可,在国家出台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目录之前,许可范围暂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109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公布的目录为依据。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赣安监管一字[2009]384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9〕384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为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工作,确保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及生产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三同时”监管职责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省政府《决定》,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实行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设区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分级实施:1、省安监局负责监管以下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工作:非煤地下矿山及其尾矿库、省属以上露天矿山及其尾矿库、其他非煤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以及其他非矿山企业四等以上尾矿库(含四等库)。

2、设区市安监局负责监管以下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省属以下露天矿山、露天采石场(矿)及其尾矿库(五等库)。

3、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监管以下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砖瓦粘土矿(场)、采砂场。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赣安监管危字[2006]234号•【施行日期】200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危字[2006]234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全面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及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06〕73号)的要求,现将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试点企业名单二00六年十月八日附件1: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确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推动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使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实现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307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307号)局有关处室、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为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省政府法制办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今后,我局各有关处室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时,要认真按照《标准》的要求,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的规范制作与管理工作,更好地规范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江西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案卷基本标准一、主体合法(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包括三类:一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省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法定职权(授权、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项目合法(一)行政许可项目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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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抚疾控效评字[2015]003号氨样品2015年3月23日~25日采集,26日流转,27日检测,超时限检测。
10.抚疾控效评字[2015]001号档案不全,缺内审稿、健康监护等资料;抚疾控效评字[2015]003号报告存档资料缺内部审核记录,无归档资料目录清单、页码。
11.未进行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
2.采样对象选择及空白样采集不规范。
3.吸收液样品分析无样品前处理记录,检测结果无数据转换记录。
4.评价档案中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收集不全面。
5
江西省矿检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ZPXKJ14-016、ZJKJ14-262、ZJ15-086报告工作日写实不够详细。
8.查阅的3份评价报告和4份检测报告档案资料收集不全,无企业提供资料及现场影像资料。
9.自查自纠不到位。
10.未进行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
10
上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级
(2014年12月资质延续)
1.硫酸检测项目超计量认证范围。
2.查阅的三份评价报告中,无工程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无工程技术人员参与签字。
6.LXKP2014-0016报告中氨2014年11月6~8日采集,11月10日流转、11月11日检测。
7.JXLX20141115-0040报告中盐酸11月13日采集,12月21日收样流转,无实验室检测原始记录。
8.LXKP2015-0001评价报告存档缺内审稿、评审稿、送审稿、职业健康体检资料、影像资料;LXKP2014-0016报告缺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5.检测分析记录缺标准溶液及标准系列配制记录。
6.评价报告档案中未见职业健康体检资料。
7.未进行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
4
江西赣昌职业危害评价检测公司
乙级
(2013年9月新认可)
1.编号GCXP2015-001、GCXP2015-003、GCJC-14-033、GCJC-15-007报告缺少工作日写实记录。
3.所查阅的检测报告无工作日写实记录和现场调查记录,无法判断一致性;评价报告缺少工作日写实记录。
4.控评检测未进行个体采样。
5.所查阅的检测报告无现场调查原始记录,无法判断吻合性,现场调查无签字。
6.所查阅的检测报告无检测方案,评价方案过于简单,无操作指导性。
7.现场采样原始记录不规范。
8.CTWA缺少换算过程,时段分析不正确。
5.职评(2014)006号报告部分采样记录缺少仪器编号,缺2014年10月21~23日仪器领用记录。
6.职评(2015)005号报告现场采样时间为4月7~9日,现场调查日期为4月8日。
7.职评(2015)005号报告采样点数量过少,采样时段选择有误:工作制度单班制(8;00~15:30),而编号24号氨采集时段为4月9日16:30~16:45,未做个体采样。
3.JJKP2014001控评报告检测部分出具的二硫化碳、钨及其化合物检测结果缺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其他样品检测无实验室检测记录。
4.日常检测报告无现场调查记录,无法核实一致性。
5.现场采样存在未实时记录情况,誊写未保存原始记录。
6.JJJC2014037报告NOX超过规定时限检测。
7.JJYP20140002现场采样仪器流量核准有误,数据处理中CTWA换算概念有误.
9.检测报告档案中缺少现场调查记录和检测方案,评价报告档案中缺健康检查汇总资料、企业资料未盖章。
10.自查自纠不到位。
11.未进行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
8
景德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级
(2014年7月资质延续)
1.未提供行业工程人员曹洪明、何艳绿相关档案资料。
2.项目负责人未参与项目现场调查。
3.现场调查无陪同人员签字或企业盖章,无工作日写实记录,无影像资料。
2.毒物现场采样未采集样品空白,采样未实时记录。
3.部分项目缺检测方案;检测方案未明确采样对象。
4.NOX超过规定时限检测。
5.检测结果(TWA等)无数据转换记录。
6.评价档案缺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7.未进行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
6
九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级
(2014年7月资质延续)
1.201405014检测报告未提供委托单位委托合同。
5.抚疾控效评字[2015]001号报告未提供仪器出入库记录,仪器编号等空缺。
6.抚疾控效评字[2015]001号评价方案时间在现场调查之前,噪声、粉尘、气象条件测定时间在现场调查、评价方案之前。
7.抚疾控效评字[2015]003号缺工作日写实记录,采样时段随机选择。
8.抚疾控效评字[2015]001号报告化学有害因素未提供采样原始记录。
1.委托检测项目口头征求服务单位同意,未签书面同意书。(自查发现,且进行了措施纠正,体系文件已增加书面同意书。)
2.洪疾控职评字[2014]第1号预评类比现场调查表中,签字人员只有报告编制人1人;洪疾控职评字[2012]第6号缺现场调查表。
3.现场调查表中缺少工作日写实记录。
4.部分采样未实时记录;采样记录中缺少采样具体时间的记录;控制效果评价按3天连续采样,部分记录不规范。
3.现场调查表无现场调查内容记录,无工作日写实原始记录。
4.现场采样原始记录不规范,缺信息,有错误信息,填写不规范,无采样人员、陪同人员等。
5.存在现场采样原始记录、实验室记录与检测报告、评价报告数据不一致。
6.控评定点采样无工时分析,CTWA的采样检测无换算过程。
7.氨、NOX等出现超检测时限问题。
7.201405014报告存在超检测时限问题。
8.201505004报告中实验室检测数据与报告书中发出数据不符。
9.所抽查的5份检测报告检测方案、3份评价报告评价方案过于简单,与评价、检测内容不一致,无方案、报告书内部审核过程和记录,无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无健康检查资料,无修改说明,预评报告无类比检测及类比企业相关资料。
9.档案资料收集不规范,无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评价管理过程资料不全,无内审过程记录。
10.自查自纠不到位。
11.未进行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
9
江西景江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
(2014年4月新认可)
1.检测项目分包时缺少委托单位资质证明,分包项目无正式检测报告,未经建设单位同意。
2.查阅的3个评价项目无工作日写实,现场调查内容不全。
8.职评(2014)006号报告中氨未及时检测。
9.职评(2015)002号报告氯气超时限检测;职检(2015)010报告中甲醛用甲醛分析仪直读,未采用国标方法,样品缺唯一性编号。
10.评价报告档案中缺内审稿、送审稿、内部三级审核记录。
11.未进行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
14
江西省宜春市龙翔职业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9.自查自纠中部分内容有待落实。
10.未进行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
12
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级
(2014年12月资质延续)
1.抚疾控效评字[2014]001号报告书中苯、二甲苯、正己烷等项目委托检测,缺委托检测协议书、建设单位同意书。
2.抚疾控效评字[2014]003号报告书编制人饶志云未去现场;抚疾控效评字[2015]001号报告书缺项目编制人、负责人等信息。
10.自查自纠不到位。
11.未进行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
12.无机构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
7
九江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服务中心
乙级
(2014年4月新认可)
1.201408001报告委托检测项目未签书面合同。
2.AKZX-2015K-001报告项目负责人未参加现场调查,项目组人员缺少相关行业工程人员及公卫人员。
4.LXKP2015-001报告现场调查、采样计划中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未检测;JXLX20141230-0063项目现场采样无法溯源到具体采样器;黄天宇2015年3月31日参加公司防火安全培训会议,同时全天参加了LXKP2015-001项目采样,提供的住宿发票为4月9日开具。
5.采样时段随机选择,JXLX20141115-0040报告5台AKFC-92A粉尘采样器在同一时间采集6个采样点的总尘、呼尘、氢氧化钠样品。
4.现场采样原始记录不规范,唯一性标识不清;定点、个体采样不分,采样仪器流量核准概念有误,部分采样未实时记录,缺少部分样品的采样记录。
5.现场调查内容不全,缺少生产工艺、人员接触情况等信息。
6.控制效果评价按3天连续采样,部分记录不规范。
7.实验室原始记录无检测日期,无法判断时限问题。
8.样品流转不规范,采样单、送检单和检测报告中样品数量不一致,缺部分样品实验室分析数据,实验室原始记录存在非手写现象。
3.检测方案缺少检测布点及检测频次的具体描述。
4.编号赣职防评字14O- ZP017报告NOX超过48h进行检测。
5.编号赣职防评字14O- ZP017、14O- ZP022、15O- ZP004报告评价档案中未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6.未进行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
3
南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级
(2014年4月资质延续)
3.现场采样原始记录信息缺项,无采样时间、地点,采样项目不明确,原始记录采样人数不符合规范(只有一人)。
4.日常检查无现场调查原始记录和工作日写实。
5.定点采样的采样点数量不足。
6.实验室二甲苯数据缺转换过程,定点采样CTWA无数据转换记录。
7.检测报告中样品数量与采样数量不一致。
8.档案整理资料齐全但凌乱,缺影像资料。
3.抚检字第ZWX-J2015-002号检测报告中氟检测者吴亚萍、王霞,校核者李小慧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抚疾控效评字[2015]001号报告项目组成员邱贵龙无培训证。
4.抚检字第ZWX-J2015-002号检测报告无现场调查记录;抚疾控效评字[2015]001号报告缺工作日写实原始记录,未提供差旅票据,辅助用室等内容与现场调查表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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