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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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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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基层党建工作问责暂行办法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4-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基层党建工作,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确保县委关于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依法依规,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党建工作问责,是指各乡镇党委和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党务干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建工作职责,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过程。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抵触、放弃、推诿等情形;不完全履行职责是指部分不履行职责的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及没有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对问责事项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分别负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的问责主体为县委或县党建工作领导小组。

问责日常工作机构为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问责对象为乡镇党委和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党务干部。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五条乡镇党委和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在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上级党组织确定的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和交办事项,没有组织落实,未能按时完成的。

(二)农村、社区、机关、非公有制企业、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滞后,被上级党组织检查考核不合格的;(三)党(总)支部大会、(总)支委会、党小组会和党课(“三会一课”制度)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且没有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四)党支部有条件而在任期内没有发展党员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五)半年以上没有组织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党的基本知识、科技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的;(六)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召开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且不纠正的;(七)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且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党建工作,坚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的政绩”意识,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相关要求,强化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导向作用,依据工作需要,结合《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党建工作指标任务绩效考评方法(试行)》,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党建工作考核结果用于干部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将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多岗位熬炼、沟通学习、训练培训、年度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此方法适用于全区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

其次章党建工作考核结果的应用第四条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党建工作指标任务绩效考评方法(试行)》评定的等级、排名和分类,进行综合应用。

第五条《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党建工作指标任务绩效考评方法(试行)》规定:考评得分85-100分,等级为“优”;考评得分70-84分,等级为“良”;考评得分40-69分,等级为“中”;考评得分0-39分,等级为“差”。

第六条党建工作考核结果等级为“优”的单位嘉奖措施:1.连续三年为“优”且考评得分连续三年排名第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将作为区内重要岗位人选,进一步使用;并作为本区优秀处级干部适时向上级党委进行推举;其领导班子成员将作为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主要人选;表现突出的中层干部将提拔使用;其他中层干部将增加多岗位熬炼、沟通学习、训练培训等机会;在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该单位将增加一个三等功嘉奖名额、一个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同时,依据表现状况,结合考核工作规定,适时赐予二等功及以上嘉奖。

2.连续三年为“优”、考评得分始终位居前五名,且三年间排名未曾下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将优先作为区内重要岗位人选;其领导班子成员将优先作为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中层干部将优先考虑提拔使用,并增加多岗位熬炼、沟通学习、训练培训等机会;在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该单位将增加一个考核优秀等次名额、一个称职嘉奖嘉奖名额。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之责任考核及责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之责任考核及责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之责任考核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与责任追究工作,依据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在市纪委、局党组的领导下,由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党风廉政责任制责任考核与追究的对象为局领导班子及成员、局各处(室)负责人、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

二、考核第四条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一)领导班子、班子成员责任考核的内容1、建立、健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

包括责任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工作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切实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

2、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

正职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履行情况。

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履行情况。

3、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情况。

包括领导班子根据局党组安排和要求,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状况,及时了解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工作的情况。

4、协助查办违纪案件情况。

5、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情况。

主要是当年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的具体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6、本人遵守党纪、政纪和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教育管理配偶、子女遵纪守法的情况。

7、其它根据市纪委、局党组要求需要实施责任考核的事项。

(二)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的考核内容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带头执行、督促本部门同志认真执行党纪条规等有关廉政制度。

2、认真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的目标任务。

3、对本部门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有责任。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印发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9年07月12日来源:新华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不履职党员问责制度

不履职党员问责制度

不履职党员问责制度
对于不履职党员和党员作用发挥不突出的党员,党支部要进行问责。

一、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长期不做组织分配的工作或连续两次评议不合格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二、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党组织必须及时督促迁入迁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无特殊原因组织关系接转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追究党组织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对党费的收缴和管理。

党员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四、加强对外出流动党员的管理。

党员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较长的应接转临时组织关系,保证党员正常履职,不转移组织关系又不定期汇报工作和思想,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五、党员问责由支部在党的组织生活中进行,要将问责结果向支部全体党员公布,并做到有记录、有检查、有提高。

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两新党建问责办法

两新党建问责办法

两新党建问责办法《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哪几种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改组。

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党的组织是指党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全体党员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和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广大党员群众的统一体。

党的组织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部分构成,是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

党的中央组织,即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书记处;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

新常态下怎样做好”两新”组织党建工作一、抓好党建指导员队伍的建设“两新”组织党组织的党员大多数属于流动党员,一方面由于工作的原因,参加所在党组织学习活动少,另一方面大部分党员没有从事过党务工作,缺乏党务知识。

再加上一些“两新”组织联合党组织的党员分散,造成一些组建好的党支部成为了摆设,党组织没有战斗力,党员作用不明显。

面对这些党组织的“症状”,治理的“良药”就是抓好党建指导员队伍的建设。

通过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选派富有党建工作经验的党务工作者建立党建指导员队伍,开展专题党务培训,邀请组织工作的领导、党务工作的专家进行授课,进一步提高党建指导员队伍业务水平,采取“一人一企”。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或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可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或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领导干部。

党支部、各部门内设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及其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第五条党委(党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不部署、不检查落实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检查考核、专项治理等工作,不主动配合,不认真自查,对存在问题不积极整改,被动应付的;(三)对上级领导机关批办、批转的违纪违法案件或信访问题应付、拖延,使案件和问题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第六条党委(党组)职责范围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二)对辖区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等现象,放任、纵容,不抓不管的;(三)发生严重后果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上报不查处的。

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检查问责机制暂行办法

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检查问责机制暂行办法

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检查问责机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促进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增强从严治党意识,提高从严治党能力,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根据《中囯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

监督检查问责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对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实行监督检查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监督检查问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四)权责一致,罚当其责;(五)纠建并举,惩教结合。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和囯家机关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依照本办法应予问责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问责;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日常监督第五条党的各级委员会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支持和保证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日常监督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应当加强对各项曰常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日常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情况;(二)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三)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情况;(四)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情况;(五)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情况;(六)持续深入改进作风、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情况;(七)发挥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作用情况;(八)深入把握全面从严治党规律指导推动工作情况。

第七条健全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一)落实民主集中制责任制度,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强化党的集体领导核心;(二)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应当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三)党的委员会成员应当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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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基层党建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20PP-4-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基层党建工作,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确保县委关于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依法依规,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党建工作问责,是指各乡镇党委和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党务干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建工作职责,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过程。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抵触、放弃、推诿等情形;不完全履行职责是指部分不履行职责的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及没有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对问责事项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分别负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的问责主体为县委或县党建工作领导小组。

问责日常工作机构为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问责对象为乡镇党委和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党务干部。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五条乡镇党委和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在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上级党组织确定的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和交办事项,没有组织落实,未能按时完成的。

(二)农村、社区、机关、非公有制企业、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滞后,被上级党组织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三)党(总)支部大会、(总)支委会、党小组会和党课(“三
会一课”制度)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召幵,且没有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四)党支部有条件而在任期内没有发展党员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
(五)半年以上没有组织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党的基本知识、科技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的;
(六)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召幵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且不纠正的;
(七)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且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第六条乡镇党委和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方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班子成员之间或上下级之间,长期不团结的;
(二)村(社区)“两委”关系不协调,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幵展,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程序选拔任免调配干部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党(总)支部、村(居)委会进行换届选举工作的;
(五)基层党(总)支部书记出缺时间半年以上,应当增补而没有及时增补的;
(六)对上级组织安排的学习培训活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
(七)对上级交办、督办的突出问题推诿扯皮,致使问题得不到解决,群众意见大的;
第三章处理规程
第七条问责信息来源:
(一)党员、群众、党组织或其他组织的情况反映;
(二)上级机关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
(三)新闻媒体的曝光材料;
(四)党政职能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八条问责处理方式:
(一)提醒、口头批评教育;
(二)责成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幵检讨;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取消物质奖励;
(六)书面通报批评;
(七)诫勉;
(八)组织调整;
(九)交纪检机关调查处理。

采用前款第(八)、(九)项方式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前款规定的问责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九条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八条中第八种、第九种问责方式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两次被问责且不及时整改的;
(二)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三)对情况反映人诬陷或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县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组织部)根据问责信息来源,会同县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拟问责事项,报县委或县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问责事项,由县委组织部牵头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一条问责决定和结果,报县委并抄送县纪委和县人事局。

问责信息来源于上级机关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的,应当将问责决定和结果,同时报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

第十二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经认真复议复查,作出结论后,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申诉C 申诉期间,按原问责决定执行。

第四章纪律保障
第十三条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调查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讨论问责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P五条本办法由县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乡镇党委和县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对下属党组织负责人的问责,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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