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责任意识,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工作责任的追究原则、追究的条件、追究的方式、追究的程序等。
第四条本制度的遵守与执行是全体职工应尽的法定义务。
第五条本制度由单位负责人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责任的追究原则第六条工作责任追究原则是以结果为导向,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实事求是,适度从严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工作责任的追究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及重要程度,将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附带责任,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进行追究。
第八条工作责任的追究应当遵循依法追究、事实验证、程序合法等原则。
第三章追究的条件第九条职工在履行工作过程中明知存在工作风险而不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工作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条职工在工作中故意隐瞒、报道不实或者骗取财物,侵吞单位或者他人财物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职工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业务规程,给单位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职工在工作中泄露单位机密,破坏单位形象或者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职工在工作中以欺骗、贿赂、胁迫等手段谋取私利,损害单位或者他人利益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章追究的方式第十四条追究工作责任的方式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
第十五条职工在追究工作责任时,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类处理。
第十六条职工追究工作责任时,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十七条如果职工对所追究的结果不服,可以根据法定程序提起申诉。
第五章追究的程序第十八条追究工作责任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确保被追究责任的职工享有合法权益。
1.工作责任的追究应当有书面报告,并说明追究责任的事实、依据和结果。
2.被追究责任的职工应当在被追究之前享有辩解和申辩的权利。
3.追究工作责任的决定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追究工作责任的程序应当及时、公开、公平。
责任追究工作督办制度模板

责任追究工作督办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追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工作,是指对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违纪、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追究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严肃认真的原则,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责任追究工作由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方法和时限等。
第七条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应当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确保责任追究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章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第八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二)初步核实;(三)立案调查;(四)的事实和证据;(五)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六)执行责任追究决定。
第九条各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第十条立案调查应当由两级以上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责任追究职责的机关共同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责任追究工作的决定和执行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决定应当根据责任人的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依规作出。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作责任追究,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和责任第四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失误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二)违反工作纪律,导致工作失误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的;(四)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追究责任的人员范围包括:(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直接责任人员;(三)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章追究程序和办法第六条工作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一)调查核实;(二)责任认定;(三)处理决定;(四)执行决定。
第七条工作责任追究的办法包括:(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调离岗位;(五)降级或者撤职;(六)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八条工作责任追究由本机构领导组织实施。
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责任追究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九条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及时进行,对涉及的人员应当逐一调查核实,明确责任,公正处理。
第十条工作责任追究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究人员,并载明追究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措施和申诉途径。
第五章申诉和监督第十一条被追究人员对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本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被追究人员。
第十三条本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文(3篇)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组织内部工作过程,加强工作纪律,强化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内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是指在组织内部,对工作中发生的过错行为进行追责和纠正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工作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违反工作流程规定;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侵犯组织利益等。
第五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公平、透明。
第二章过错行为认定第六条过错行为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事实,以客观证据为依据,进行认定;(二)依据法律法规、内部制度和职责范围,进行判断;(三)听取涉事人员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四)对于涉及第三方的行为,应当充分调查;(五)尊重权益,尽量避免对个人声誉造成伤害。
第七条工作过错行为认定程序如下:(一)接收和核实举报材料;(二)制定调查计划,成立专门小组进行调查;(三)调查组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陈述;(四)确立事实依据,综合判断;(五)形成调查结论。
第三章违纪行为处理第八条违反工作流程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组织内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二)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教育;(三)情节较重的,可以进行记过、记过申诉或者降低岗位等级;(四)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降级、辞退等处理。
第九条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调查组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听取涉事人员的陈述和辩解意见;(二)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教育;(三)情节较重的,可以进行记过、记过申诉或者有条件辞退;(四)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辞退或者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条滥用职权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调查组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听取涉事人员的陈述和辩解意见;(二)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教育;(三)情节较重的,可以进行记过、记过申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有条件辞退;(四)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降级、辞退或者向有关机关报告。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___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镇人民政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辖区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种经济____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发生伤亡事故以及因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有关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
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故伤亡和损失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具体责任追究:(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行业)负责人的责任。
1、本辖区内一年内发生特大事故或发生重大事故超过县下达的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的;2、各部门(行业)当年____人数超过县下达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____%以上的;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4、各部门、各行业发生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____起(含____起)以上重大事故的;5、因____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6、发1生重大、特大事故,有关部门(行业)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____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7、违反事故报告规定,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严格执行或违____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2、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3、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的;4、对安全隐患不治理、不整改的;5、对职工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6、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7、招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无安全生产责任内容的;8、工程承包、分包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责任书中双方安全责任不明确的;9、只重视安全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的;10、新、扩、改建工程项目未实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1、不认真、不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要求的;2、违____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执法违法的;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4、事故发生后,不及时赶赴现场____抢救、调查的;5、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6、对事故不认真查处,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了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根据《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____省人民____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工作失职行为(一)正职领导是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____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布臵和不重视的;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对公司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副职领导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
未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未检查督促工作人员消除安全隐患;未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季节性安全活动;未按规定召集“周五”安全例会;事故处理未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的;隐瞒事故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相应的管理责任,未抓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和履行职责的;未检查督促,发现违章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在____天内整改完毕或经公司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
(四)安全管理人员1、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公司和车辆经营者遭受经济损失及荣誉受损等。
2、未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致使无“双证”(运管从业资格证、集团公司驾驶资格证)驾驶员驾驶车辆出站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3、未及时更换过期有关证件或未及时书面通知车辆经营者、驾驶员更换的。
4、发生安全隐患、违章违纪现象,未及时予以制止与纠正、未向领导汇报的。
5、因管理失职,在上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违章违纪现象被评通报、舆论曝光、来信来访的。
6、本辖区内发生一般以上事帮,未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的,造成公司和车辆经营者损失的7、公司领导交办的工作,在期限内未完成的。
二、岗位失职行为处理(一)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和严重机件、工伤、火灾事故的按照《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____省人民____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报请上级对正职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处理。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5篇)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一、为进一步强化全局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工作质量,规范工作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工作过错,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不严、不细、不实或其它主观原因,造成工作损失、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所有工作人员。
四、追究工作过错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追究工作过错责任:(一)一般工作过错1.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格式、文体、文字等方面出现较大的错误或遗漏,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2.在政务接待、会议筹备、活动____过程中因计划不周、疏忽大意或不按要求办理,给工作造成被动的;3.违反工作程序,越级请示、汇报,给工作造成被动的;4.在督促查办、综合调研、信息报送等工作中,因自身原因造成上报材料失实的;5.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负责制,贻误办事人办事,造成较坏影响的;6.因态度不好、服务不周受到投诉并经查实的;7.其他应该追究一般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二)重大工作过错1.遇重大或紧急问题不及时报告,不采取应急措施,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2.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做主,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3.在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内容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文件或其他有关规定不相一致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4.违反保密规定出现____问题,但尚未触犯国家保密法规的;5.因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以权谋私,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6.其他应该追究重大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六、工作过错责任划分及承担按以下情况予以认定:(一)因擅自作主、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报告不及时等造成的工作过错,由具体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不严、不细、不实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具体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处室领导承担次要责任;(三)因工作程序不明、落实制度不力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除具体责任人承担责任外,处室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四)工作过错行为造成经济赔偿的,工作过错责任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精选10篇)在现实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责任追究制度(精选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责任追究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好的空间留言第二条职责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责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安静的网名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职责相适应原则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职责: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10、以权谋私、理解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职责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理解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贴合事实的;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构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职责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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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首信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业务及其他工作行为,防范担保及其他行为风险,提高工作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员工薪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不良投资、资产清收违规、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较大损失的其他工作行为等,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工作责任追究范围第三条工作责任追究分为经济责任追究和行政责任追究。
经济责任追究主要是进行经济处罚;行政责任追究主要是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停职、留用查看、勒令辞职、开除等。
第四条属于不良担保性质的工作责任追究,由公司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审议;属于其他工作性质的责任追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包括:㈠发生主动担保代偿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情形的;㈡发生被动代偿、担保损失情形的;㈢发生客户担保后三个月(含)以上还未履行交纳担保费用、保证金和落实主要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㈣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的;㈤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不良投资包括:㈠投资项目失败,被投资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的;㈡正常投资连续两年不分红,企业出现较大亏损的;㈢被投资企业涉及重大法律诉讼和其他纠纷,危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㈣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死亡、失踪、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的;㈤参与拟上市公司投资而被投资企业难以上市,投资款不能按照投资协议收回和分红的。
第七条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不良担保和不良投资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㈠在对外担保、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㈡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的;㈢未落实好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不实、法律手续不全或无效、未按规定落实好反担保条件、保后管理失职等;㈣因对担保、投资项目风险把握不准确造成担保损失的。
第三章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第八条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是指对形成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
第九条项目主办人,是指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担保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A角。
第十条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监督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B。
第十一条移交项目主办人,是指因原担保项目主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
第十二条移交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监督移交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
第十三条项目审查人,是指对担保项目全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人员,具体指担保业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专职审(检)查人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主管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副总理、总经理。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人,是指参加担保项目评审会议并有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项目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但不包括外聘专家等独立评委。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人,是指有权对担保项目进行审批的人员,具体指公司经营班子按授权权限进行审批的成员、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
第四章不良担保(投资)项目责任界定第十六条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划分。
根据不良担保(投资)项目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第十七条出现本制度第七条㈠、㈣项情形的,区别以下情况进行责任界定:㈠项目主办人签署“同意担保”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情形时,项目主办人负主要责任;项目主办人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情形时,项目主办人无责任,项目审批人负主要责任。
㈡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评审人对各自签署"同意担保(投资)"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承担次要责任;对各自签署"不同意担保"、"续议"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无责任。
㈢项目审批人对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情形时,均应承担次要责任。
㈣移交项目移交时为正常项目,移交后因管理失职而发生不良的,(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无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移交后非因履职原因而发生不良的,(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仍然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无责任。
㈤移交项目移交时为不良项目或属移交前形成的不良,(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仍然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但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对其接交后履职所对应的责任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十八条出现本制度第七条㈡、㈢项情形的,区别以下情况进行责任界定:㈠项目审批人对其超越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审批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情形时,负完全责任。
㈡无论项目主办人签署“同意担保”意见与否,因其尽职调查不实、法律手续不全或无效、未按规定落实好反担保条件、保后管理失职等履职原因发生不良情形的,项目主办人负主要责任,协助和监督项目主办人履职的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负次要责任。
项目评审人和项目审批人无责任。
第十九条对因行政干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良担保(投资)项目,责任人可酌情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五章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程序第二十条不良担保项目及其责任认定。
在发生或者分类认定不良担保项目后十个工作日内,风险管理部应填制《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经综合财务部负责人会签署,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提请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项目评审委员会出具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
(《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格式见附件一、《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条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的复议。
在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下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向风险管理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风险管理部应对复议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收到书面复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提议召开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复议,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讨论并形成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复议决议。
如责任人认为有其他重大复议理由的,可以向董事长提出复议申请,由董事长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若提交董事会讨论的,由董事会出具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的实施。
根据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董事会)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复议决议,经董事长签发《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并送达各有关责任人和公司有关部门执行。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
第六章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处罚第二十三条对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金额的标准:㈠已发生损失或者其损失额可预计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或者预计损失额的3%,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㈡责任人的失职行为有可能造成担保项目损失又无法改正的,按照其失职行为造成的预计损失额的3%,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㈢责任人的失职行为有可能造成担保项目损失而已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㈣上述预计损失额与确认的实际损失额有差异的,按确认的实际损失额计算的处罚金额进行财务结算。
第二十四条不良担保项目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的分担比例:㈠属于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的分担比例如下:⒈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承担处罚金额的40%;⒉负次要责任的责任人承担处罚金额的60%,其中:⑴项目协办人或移交项目协办人承担处罚金额的10%;⑵项目审查人承担处罚金额的25%,其中,担保业务部经理承担处罚金额的5%,风险管理部经理承担处罚金额的5%,副总经理承担处罚金额的7%,总经理承担处罚金额的8%;⑶项目评审人承担处罚金额的15%,由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评委平均分担;⑷项目审批人承担处罚金额的10%。
如项目审批属于董事会集体决策的,其经济处罚由决策成员平均分担。
⒊项目协办人或移交项目协办人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的,相关经济处罚由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㈡属于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的分担比例如下:⒈负完全责任的责任人承担处罚金额的100%;⒉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承担处罚金额的60%;⒊负次要责任的责任人承担处罚金额的40%,其中:⑴项目协办人或移交项目协办人承担处罚金额的10%;⑵项目审查人承担处罚金额的30%,其中,担保业务部经理承担处罚金额的5%,风险管理部经理承担处罚金额的5%,专职审(检)查人员承担处罚金额的5%;副总经理承担处罚金额的7%,总经理承担处罚金额的8%;㈢上述责任人同时作为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中几个身份出现的,须同时计算处罚金额。
第二十五条对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经济处罚的扣款顺序为:上年风险绩效奖金、当年风险绩效奖金、当年年度综合奖金。
第二十六条对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经济处罚的最高金额为该责任人上年风险绩效奖金、当年风险绩效奖金、当年年度综合奖金的总和。
第二十七条担保项目发生不良,发现项目相关责任人有个人道德品质问题以及重大失职行为的,经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决议,报董事长批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公司保留对相关责任人连带赔偿责任的追索权。
第二十八条不在本公司享受薪酬待遇的公司人员,在发生担保(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时实行缺位处罚。
第二十九条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项目评审会审议或经董事会审议,董事长批准,作停职的行政处分:㈠项目主办人当年不良担保超过本人在保余额的5%(含)以上,或当年合计不良担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停止该项目主办人新业务受理权,专门负责化解不良担保风险,直至风险项目处理完毕为止。
㈡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当年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的担保投资金额(剔除已发生不良的金额)超过当年正常担保投资金额20%的,取消下一年度评委资格。
㈢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当年无一项目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而当年通过的项目有发生不良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可建议董事长取消其下一年度评委资格。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移交项目包括未解保移交的项目、未到期展期担保时移交的项目、已解保后续保时移交的项目。
本制度所称移交项目的正常和不良,分别指经项目评审委员会风险分类认定的正常类和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项目。
第三十一条确认不良担保损失额的计算公式:不良担保损失额=(担保代偿额或者投资损失额﹢实际追偿费用+追偿人员风险绩效奖金+按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代偿期利息)-实际收回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