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溶胶灭火系统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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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使
用
说
明
书
目录
第一章概述 (2)
第二章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的灭火原理 (2)
第三章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2)
第四章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构成及型号编制 (3)
第五章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的主要技术参数 (4)
第六章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简明设计指南 (4)
第七章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系统控制模式 (5)
第八章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的安装、日常维护和使用 (6)
第一章概述
环保洁净型自动灭火装置(以下简称S型自动灭火装置)是利用现代化工技术自行研制和生产的环保型混合气体灭火产品。本产品无毒、无污染、无公害,灭火效率高、压力低、无残留物、对被保护物无腐蚀、安全性强、不存在F、Cl、Br、CO等有害物质,ODP=0、GWP ≤0.35、不破坏大气臭氧层。是目前消防领域代替哈龙产品的理想产品。
第二章 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的灭火原理
1、S型灭火剂的特性
S型灭火剂是一种固体含能化学物质,属于烟火药剂。利用电子气化启动器激活S型灭火剂,使其发生化学反应,能产生大量惰性气体、水汽和微量固体颗粒,形成混合气体,混合气体从S型自动灭火装置的喷口向外释放喷射,扑灭火灾。
2、S型自动灭火装置的灭火原理
S型自动灭火装置的灭火机理是以物理、化学、水汽降温三种灭火方式同时进行的全淹没灭火形势:
a、以物理性稀释空气中氧气“窒息灭火”为主要方式,切断火焰反应链进
行链式反应破坏火灾现场的燃烧条件,迅速降低自由基的浓度;
b、存在抑制链式燃烧反应进行的化学灭火方式;
c、水蒸汽冷凝与气化降低燃烧物温度。
第三章 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S型灭火系统为全淹没系统,适用于扑灭相对封闭空间的A、B类火灾以及电气电缆初起火灾。
a、扑灭A类火灾:
如木材、纸张等固体物质初起火灾,适用于木制品库、档案库、博物馆、图书馆、资料室等场所;
b.扑灭B类火灾:
适用于生产、使用或贮存柴油(-35号柴油除外)、重油、变压器油、动物油、植物油等各种丙类可燃液体场所的火灾;
c.扑灭电气电缆火灾:
适用于变(配)电间、发电机房、电缆夹层、电缆井、电缆沟、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房等场所的火灾。
2、不适用范围
S型自动灭火装置不能用于扑救下列物质引起的火灾:
a)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如硝酸纤维、火药等。
b)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铀、钚等。
c)能自行分解的化合物,如某些过氧化物、联氨等。
d)金属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
e)能自然的物质,如磷等。
f)强氧化剂,如氧化氮、氟等。
3、不适用场所
a、商业、饮食服务、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b、存放易燃、易爆物资的场所。
第四章 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装置构成及型号编制
1、S型自动灭火装置型号命名
2、装置构成
S型灭火装置有气体发生器、电子气化启动器、除尘降温室、箱体四部分组成。
3、S型灭火装置型号规格见表1
1、适用温度范围:-20℃~55℃;
2、喷射时间≤2min;
3、喷射滞后时间≤5s;
4、喷口温度:在喷口正前方0.01m处≤180℃,0.05m处≤80℃;
5、灭火装置箱体温度:箱体表面温度≤100℃;
6、灭火效能:130-150g/m3;
7、启动回路直流电组1~9Ω;
8、最大安全电流及时间:150Ma/5min
9、最大启动电流及时间:1A/5ms
10、S型灭火装置使用期限为六年。
第六章 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简明设计指南
S型灭火装置的设计,我们建议在图纸设计阶段对灭火装置仅设计灭火剂量即可,设备选用可留给安装单位,在安装前现场装修及设备摆放情况,确定灭火装置的型号、数量及摆放位置,但在设计师应注意,一个防护区设置多具灭火装置时,应保证释放点均分散布置,同一防护区灭火装置应串联连接,统一启动。
与灭火装置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应为气体灭火控制系统,其设计、施工验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防护区的设置
a、当采用单释放点同时启动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容积不宜大于150 m3;
b、当采用多释放点同时启动时,每50㎡应有一个释放点,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容积不宜大于2000 m3;
c、防护区的净高不宜大于4 m的窄长形时,在每15 m长度上应有一释放点。
d、防护区的净高不宜大于6 m,如超出此值,应设置壁挂、吊顶等中间补偿释放点。
e、防护区的门、窗及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不应低于1.2Kpa,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h,吊顶及窗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25 h。
2、S型自动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2.1、系统设置
防护区应以固定的封闭空间来划分,以m3为计算单位;
a、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
作响应时不得2S;
b、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宜大于160 m3;设置多台
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 m;
c、当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容积不宜
大于1600m3;
d、防护区的净高不宜大于6.5 m,如超出此值,应设置壁挂、吊顶等中间补
偿释放点;
e、防护区的门、窗及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不应低于1.2Kpa,耐火极限应不
低于0.5h,吊顶及窗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25 h。
2.2、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
a、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密度的1.3倍。
b、S型(其他型)和K型热气溶胶灭固体表面火灾密度为100g/ m3.
c、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S型(其它型)热气
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30g/ m3 。
d、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火灾,S型(其他型)和K型热
气溶胶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40g/ m3。
e、在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应大于90s,喷
口温度不应大于150℃;在其他防护区,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2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80℃。
f、S型和K型热气溶胶对其他可燃物的灭火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g、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20min。
(2)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火灾及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10min。
h、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W=C×V×K V
式中 W—灭火剂设计用量(kg); C
2
—灭火设计密度(㎏/m3)
V—防护区净容积(m3)
K
V---
容积修正系数。
V<500 m3,K
V =1.0;500 m3≤V<1000 m3,K
V
=1.1;V≥1000 m3,K
V
=1.2
第七章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系统控制模式
S型灭火系统一般由S型灭火装置、气体灭火控制器、火灾探测器、紧急启停按钮、释放显示灯等构成。
1、单区控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