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
再讲样样红

财富升级活动通知书单页(A4纸)
财富升级利益对比介绍折页 (A4纸左右对折)
开门利是红包申购卡单页 (A4纸上下对折)
升级权益放弃确认书单页(A4纸)
太保红利 财富升级
开门红 样样红
谢谢
用事实 说话
解读财富升级 让利客户三大亮点
★亮点一:结算利率持续走高 ★亮点二:年复利升级为月月复利增值 ★亮点三:新旧保单同时增值、收益更高
亮点一:结算利率持续走高
未经财富升级的鸿鑫老保单:
经过
财富升级的东方红新保单:
VS
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年 累积利率3.30%!
升级后的东方红
每月涨! 涨!涨!
年龄 12岁 18岁 30岁 中等利益预测 105001元 133248元 241392元
60岁
70岁 80岁
944127元
1468790元 2283041元
二月第二阶段目标达成销售举例
35岁王女士,购买 30份“样样红· 老来福”, 年缴保费30000元,三年缴清。 一、60岁养老金一:累计60岁领取331322元,累计70岁领取537900元,累计80岁领取857357元,
20000
30000 40000
700
1050 1600
第八档
第九档 第十档
70000
80000 80000元以上
3150
4000 保费*5%
注:以上奖励以佣金形式发放至营销员,营销员利用此资源回馈客户,促成签单。
业务伙伴使用对账单说明促成示范话术:
手持新、老保单对账单
业务员:陈姐您好,我们公司财富升级后的保单收 益持续走高,这是公司真正的让利客户,而且计息 方式从以前的年复利变为日计息月复利,由每年结 算1次变成复利计算12次。新老保单同时进入财富 管家,财富增值更快了,不升级和升级的差距非常 大。另外,今年的财富升级杠杆更大,还有高档升 级礼品送给您,您看您的保单升级多少?
富可过三代

富可过三代——太平洋保险鸿发年年助您轻松传承财富2012-04-23 15:43:00 作者:来源:大众网关键词:太平洋保险,鸿发年年,助您,轻松,传承财富[提要] 太平洋保险审时度势地推出了新一代保险理财计划——鸿发年年全能定投理财计划。
这一计划集合“年领取+年分红”和“附加万能账户月结算”双重动力,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基础上,为客户获取更高收益,同时该计划更人性化的设计和周全的服务,也将多方位带给客户全新的全能理财体验。
是让您的财富更好地延续、传承的极好工具,让财富传承“事半功倍”!古语云:“道德传家,十代以上,耕读传家次之,诗书传家又次之,富贵传家,不过三代。
”就是大家常说的“富不过三代”。
“富不过三代”其实并不是绝对的,而且可以说是很有中国特色的。
曾荣登《胡润全球最古老的家族企业榜》榜首的日本大阪寺庙建筑企业金刚组,就已传到了第40代,有1400多年的历史。
相关数据显示,长寿家族企业主要集中在欧洲、美国和日本,鲜有中国的。
究其原因,理财观念薄弱、保险意识不强是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然而近年来,这一现象正随着中国富裕群体的增大而有所改善,富裕群体对“财富传递”这一问题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高,对金融服务业的需求也就随之变大。
尤其是在通货膨胀,财富贬值,投资不利等等的大背景下,更是让“如何传家”成为当今中国已富裕群体的一个十分忧心的问题!太平洋保险审时度势地推出了新一代保险理财计划——鸿发年年全能定投理财计划。
这一计划集合“年领取+年分红”和“附加万能账户月结算”双重动力,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基础上,为客户获取更高收益,同时该计划更人性化的设计和周全的服务,也将多方位带给客户全新的全能理财体验。
是让您的财富更好地延续、传承的极好工具,让财富传承“事半功倍”!鸿发年年秉承了太平洋保险长期以来“人生四季,有保障,真幸福”的产品理念,在帮助客户更好理财的同时,也关注客户情感上及生活上的各方面需求。
父母为子女投保鸿发年年并做好遗产规划和安排,可有效传承财富。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3.1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年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年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东方红 老来福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产品说明书

14738
33139 30000 10468 103 412 720 10000 852 0
0 3726 3835
3919 4287 4403 4491 4848 4970 5063
4 31 40000
21983
44601 40000 15948 146 583 1020 10000 852 0
0 4817 5006
祝福金、养老金、祝寿金和红利进入 附加险万能账户参与投资结算
100000 元
10000 元 947 元 852 元
身故或全残:按所支付的保费 与保单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
祝福金
祝寿金
身故或全残:按保单现 金价值给付 养老金
28 岁 29 岁 30 岁 交费期间
37 岁
59 岁 60 岁
80 岁 81 岁
70 周岁,高档红利水平、高档万能收益下为 735498 元;中档红利水平、中档万能收益下为 421485 元;低档红利水平、低档万能收益下为 218585 元。
80 周岁,高档红利水平、高档万能收益下为 1338272 元;中档红利水平、中档万能收益下为 670711 元;低档红利水平、低档万能收益下为 291345 元。
6、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主险:60 周岁前,按主险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60 周岁后,按主险现金价值给付。 附险:按保单账户价值给付。
东方红·老来福年金保险(分红型)B 款、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2013 版) 保单利益示例表(一)
被保险人:张小姐 年交保费:10000 元(主险) 祝寿金领取年龄:60 岁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红·老来福年金保险(分红型)B 款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声明 1、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将随分红保险的投资和实际经营情况发 生变动,敬请注意。 2、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 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以及实际红利分配为准。
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个险,50.

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
为使您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满意的服务,现将我公司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特点和投保须知事项作如下说明:一、产品特色覆盖人群广,交费种类多,增值收益稳,生活更美好。
二、风险提示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三、运作原理万能保险产品,是一种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单账户的人身保险产品,它具有交费灵活、账户透明的特点。
所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一定的初始费用后,进入保单账户。
保单账户的价值将定期按照公布的结算利率进行结算。
四、保单利益1、保险责任年金----在被保险人50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后、95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您可选择将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全部或者部分账户价值按照我们提供的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月领取的终身年金,同时我们将从个人账户中扣减申请转换的金额。
我们自您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起,于保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年金金额根据您申请转换的个人账户价值,按照我们提供的转换标准计算确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多次按上述规定向我们申请转换年金,每次转换后年金领取金额为该次转换之前的年金金额与根据该次转换的个人账户价值计算得出的年金金额之和。
您每次申请转换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退保利益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按照条款的规定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五、投资策略秉承绝对收益、稳健投资、价值选择的理念,通过深入地市场判研,动态调整固定收益和权益资产的大类配置,确保保底收益;通过长期持有具有持续增长能力,且估值合理的蓝筹股票获取长期稳健收益;积极把握阶段市场机遇,如新股配售、定向增发等实现阶段超额回报。
附加随意领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单利息等额增加;
3.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保单生效对应日按
当年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4.您在进行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申请领取的金额
等额减少;
5.若出现约定的其他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
加或减少。
在每满一个保单年度后的第一个结算日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保证
5.2 保险金的
1.申请年金时,由年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
申请
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价值
续费后给付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及保单保证价值相应减
少。
2.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均须符合本公
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如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
低金额,您只能申请解除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4.
保单账户与账户结算
4.1
保单账户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您建立保单账户,保单账户按本合同相关规定
上,根据适用的保证利率和计息天数,计算保单保证价值。
4.5 保单账户
投保时,保单账户价值为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保
价值
单账户价值相应变化:
1.从主险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自动转入本合同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
按该次所转入的金额等额增加;
2.本公司每月(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
鸿发年年分红理财

2012年4月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结算利率
2012.04.0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布2012年4月 “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结算利率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7日公布2012年4月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的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一点零 九五八(日利率折算为年化利率,约等于4.00%)。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按月公布结算利率,该结算利 率仅为2012年4月的收益水平,不代表今后投资收益的发展走势。
9
保单利益如下: 保单利益如下:
1、祝福金:自合同生效日起及以后的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陈贝贝每年可领取2766元,直至终身。 2、祝寿金:陈贝贝60周岁时可以领取一笔金额等于已支付 的保险费总和的祝寿金200000元。 3、红利:保单有效期内,可参与公司红利分配。红利分配 是不确定的。 4、上述祝福金、祝寿金和红利自动进入附加险财富管家账 户参与投资结算,持续增值。账户价值预测数据例举如下: 60周岁:中档收益为5102253元。 80周岁:中档收益为16605800元。 (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 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分红险的红 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万能险的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 是不确定的。)
8
投保示例 陈先生,大型国企部门经理,为自己刚出生满30天的儿子陈贝贝 投保了2份“鸿发年年全能定投年金保险(分红型)”和“附加财富管 家年金保险(万能型)”,选择60周岁领取祝寿金,年交保费20000 元,10年交清,基本保险金额30730元,祝福金、祝寿金和红利均进 入附加险财富管家账户参与投资结算。
3
开“户”免费,省钱有方 免费,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条款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费 第八条 个人账户价值 第九条 初始费用的收取 第十条 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三条 受益人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 (豪华版)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 (豪华版)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 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 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八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 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 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自年 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 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 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 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 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纳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但必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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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 本附加险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退还保险费 …………………………1.5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2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每月结算投资收益………………………………………………………………………5.2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6.1 您有退保的权利……………………………………………………………………………………………………9.2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3.1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年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年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投保年龄 1.5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 3.4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 2011 年 12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 ”简称“附加财富管家”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 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财富管家年金 保险(万能型)合同” 。 1. 1.1 1.2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订立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 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 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 算。 1.4 1.5 投保年龄 犹豫期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 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2.1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 若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两年或保单账户价值不少于人民币 10,000 元,且被保 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年金。我们将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 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9%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2.3 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 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3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9.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9.2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 ……………………………………………………10.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
5. 保单结算 5.1 保单账户 5.2 结算利率 5.3 年保证利率 5.4 保单账户价值 6.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6.1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6.2 部分领取费用 7. 保单账户价值支付主险及 其他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7.1 保单账户价值支付主险 及其他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8.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1 效力中止 8.2 效力恢复 9.合同终止与解除 9.1 合同终止 9.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10.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1.3 有效身份证件 11.4 全残 11.5 毒品 11.6 酒后驾驶 1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8 无有效行驶证 11.9 机动车 11.10 现金价值 11.11 情形复杂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申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 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 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4.1 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有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通过主险合同的祝福金、祝 寿金或红利转入的方式支付,另一种是采用追加保险费的方式支付。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随时向我们支付追加保险费: (1)在本附加险合同第三个保单年度结束之前; (2)追加保险费的金额每次不低于主险合同单期保险费,累计不高于主险合同 后续各期保险费的总额; (3)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其他追加保险费条件。 5. 5.1 5.2 保单结算 保单账户 结算利率 我们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设立保单账户。 每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我们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结合实际投资 状况,确定当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 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 24 时或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单利 结算。 在结算日 24 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附加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