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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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项目部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忻保高速公路路基第七合同段项目部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共分为:(一)贮罐区(贮罐);(二)库区(库);(三)生产场所;(四)压力管道;(五)锅炉;(六)压力容器;(七)炸药库。

第四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区段,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所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部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本项目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由驻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项目部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其登记范围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七条项目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评估制度。

首次安全评价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首次评价后,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安全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检验数据必须由有国家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提供。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可能性及严重程度;(五)重大危险源等级;(六)安全对策措施;(七)应急救援措施;(八)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项目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过程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项目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及时报告所属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四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四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业企业、矿山、交通运输企业、化学品、燃气、电力、核电、电网等行业的危险源。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国家安监部门负责。

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安监部门的要求,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企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条计划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方案,并向国家安监部门报备。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和定期危险源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国家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追责,并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是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全评估,以判断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隐患,为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选择专门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由国家安监部门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源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二)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完备性和有效性;(三)危险源的可能事故类型和后果;(四)危险源现有的隐患和问题;(五)危险源的应急救援措施和预案。

第十五条接受安全评估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评估结果的要求,及时整改隐患和问题。

第十六条国家安监部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追责。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4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4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对人群集中居住区、城市区域、环境、设施等造成重大危害的危险源。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监督管理是指对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备、技术和管理措施等进行全面监督、审查和评估,保障其安全运行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控制的原则,依法、科学、高效、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发生,确保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的所有人、经营者、管理者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安全监督管理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加强科技支撑,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监督执法能力。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是主管单位,负责统一领导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地方安全监管局是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所有人、经营者、管理者等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备、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全面监督、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及时报送。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设施、设备和技术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企业自主管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估第五条单位应当对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的危险物品进行定期检查,确认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立即进行评估。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物品的性质、数量、储存方式、使用状况等;(二)可能引发事故的类型、概率、影响范围和程度等;(三)现有安全措施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完善程度等;(四)事故应急预案的合理性、适用性和完善程度等。

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明确重大危险源的监测、检测、报警、应急等职责和分工。

第九条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实行24小时监测,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条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检测、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及时更新重大危险源档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举报。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2023修正)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2023修正)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公布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系统,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第二章辨识与安全评估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对下列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四)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五)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六)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九)全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矿库;(十)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项目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各参加建单位要随时检查、控制,确保重大危险源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各参建单位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要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责任清楚,严格按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执行。

三、对在危险区域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到每一个操作人员。

四、定期检查危险源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是否在可控制范围,并有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

五、发现重大隐患,一线员工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公司安监部或分管领导。

六、项目部接到重大故隐患报告后,应立组织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按照“五定”原则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形成重大隐患治理台账。

七、隐患治理台账包括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完成治理时间。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爆炸、有毒、放射性、易燃、易爆、高压等特性,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设施、设备、工艺及相关物质。

重大危险源的存在对社会公共安全和经济发展构成潜在威胁,因此,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的安全监督管理。

以下从不同角度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进行探讨。

首先,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涉及的范围广泛,涵盖了许多行业和领域。

无论是石化、冶金、建材、交通运输、矿山等工业领域,还是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特殊物质的运输和储存等领域,都存在着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需要对这些行业和领域的企业进行全面、综合的监管,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其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涉及的风险较高,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于重大危险源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很难进行控制和应对,给社会带来的风险和危害是不可低估的。

因此,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提前预防事故发生,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和危害程度。

另外,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需要依靠科学、严谨和专业的手段和方法。

这涉及到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和能力素质的提升。

监督管理机构应具备对各类重大危险源的认识和判断能力,能够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同时,还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总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是确保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可以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监管机构的能力素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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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7946-100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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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龙滩水力发电厂(下称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三)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在龙滩电厂组织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中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如升船机等;(四)重大危险源界定范围见附表1、2、3。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龙滩电厂。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龙滩电厂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二)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并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厂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及时进行整改;(三)保证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四)完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第五条安全监察部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及龙滩电厂相关规章制度;(二)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实施标准;(三)组织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四)监督检查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五)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六)参加公司组织的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七)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及龙滩电厂相关规章制度;(二)配合安全监察部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龙滩电厂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配合安全监察部完成相关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三)保证上报安全监察部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四)完成相关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及时向安全监察部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六)完善本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使本责任区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七条班组(值)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龙滩电厂及本部门相关规章制度;(二)配合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龙滩电厂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配合部门完成相关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三)保证上报部门的重大危险源及时、准确、完整;(四)配合部门完成相关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及时如实向部门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六)完善班组(值)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使本责任区的重大危险源可控在控。

第三章登记、评估和备案第八条电厂、部门、班组按三级安全责任主体,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

各部门应定期及时审核所属责任区的重大危险源台帐,并负责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九条各部门要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由安全监察部组织,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告》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备案,并逐级抄报上级单位直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条每年第一季度由厂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工作,并提出《安全评估报告》,经龙滩水电开发公司(下称龙滩公司)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三)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四)重大危险源等级;(五)安全对策措施;(六)应急救援措施;(七)评估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地方政府、龙滩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二条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按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并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四章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第十三条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防火防爆、紧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

第十四条各部门要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二)危险辨识与评价;(三)报警系统;(四)应急设备与设施;(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六)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七)保护措施程序;(八)事故后的恢复程序;(九)培训与演练。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班组(值)要经常开展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第十六条各种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及时报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按地方政府的要求上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对重大危险源实行电厂、部门、班组三级管理。

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构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自觉接受集团公司直接监督;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八条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都要列入龙滩电厂重点保卫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第十九条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除大坝、生活水厂外,其余都要列入龙滩电厂重点防火部位。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

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第二十条电力生产设备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国家、行业标准。

(一)大坝的管理要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做好坝体监测、水文观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船闸、升船机也应作为重点监督内容,结合机组检修,认真检查和维护,做到机构灵活、无卡涩,安全装置齐全有效;(二)升压站是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按照电网的要求,认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服从电网调度命令、做好继电保护装置的检定工作、落实防止污闪的技术措施、落实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加强对隔离开关的检修和维护,防止支持瓷瓶的折断;(三)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监督管理,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认真开展定期检验,及时消除影响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四)生产现场客货两用电梯、可升降检修平台、桥式起重机械、大型施工机械等必须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要做好定期检验工作。

操作、检修和维护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可升降检修平台在使用前,必须经过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组织的验收,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方可使用。

在检修平台上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临时使用的检修吊栏,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各承力部件;吊栏上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并使用专用的保护绳;严格控制吊栏载重量;(五)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仓库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燃烧和灭火特点分开存储。

根据物体的特点设置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防爆电器,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六)化学试验室使用的有毒、爆炸、强腐蚀性药品,要执行双人验收、保管、发货、使用,双锁、双帐的管理要求,严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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