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管要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1. 引言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情况或因素。
为了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及防控措施的有效实施,本规定制定了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措施,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2. 责任以及管理机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由相关审批机关、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共同承担。
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主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评估、识别、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和监管部门则应承担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认证的职责。
3. 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识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生产场所或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和识别。
评估和识别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以确定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类型、范围、风险等级和危险特征,为下一步出台预防控制措施提供基础资料和技术支撑。
4. 重大危险源的上报和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对评估和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应立即报告相关审批机关或监管部门,并根据要求向国家或地方政府进行备案。
报告和备案内容需真实准确,报告材料需包括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识别报告、安全生产方案等文件。
审批机关或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相关报告后及时组织核查和审核,确保报告内容核实无误。
5.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和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评估和识别结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理。
具体控制和处理方式需根据重大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和危险特征确定,可采取隔离、削弱、消除等技术手段,也可通过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巡查监管等管理措施来降低风险级别。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跟进重大危险源的变化状态,对风险和控制措施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6. 监督和检查为了确保重大危险源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审批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和检查应当有针对性和重点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为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7. 奖惩措施对于经过核查和审核仍未能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或未能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予以相应的行政、经济及刑事等多重惩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及经济利益,制定本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等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基本原则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如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法律法规为准,责任明确3.综合治理,全过程管控四、安全监督管理要求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并定期评估,总结安全生产情况,有关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
2. 严格安全生产许可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活动。
3. 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工艺设备、安全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和场所符合要求。
4. 整改隐患,消除风险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发现缺陷和隐患及时整改,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检验、维护、保养、修理等规定,消除安全风险。
5.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6. 紧急预案,应急处置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在平时进行演练,保证灾害事故得到及时应对和控制。
7. 加强安全监测和报告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安装安全监测设备,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环境指标、设备指标、物料指标等,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定期监测和报告制度,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公众公开有关安全信息。
8. 完善追责问责制度有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和权力,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管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打击。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项目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各参加建单位要随时检查、控制,确保重大危险源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各参建单位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要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责任清楚,严格按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执行。
三、对在危险区域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到每一个操作人员。
四、定期检查危险源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是否在可控制范围,并有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
五、发现重大隐患,一线员工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公司安监部或分管领导。
六、项目部接到重大故隐患报告后,应立组织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按照“五定”原则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形成重大隐患治理台账。
七、隐患治理台账包括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完成治理时间。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四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或经过培训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安全监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监理部门举报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理机构第八条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市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区(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建设、改建、扩建、停产、歇业等重大活动前,向市或者区(县)安全监管局申请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监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设计、施工、安装、投资、运营等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重大危险源的建设、改建、扩建、运营等环节进行监理,并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监理情况。
第十三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管档案,并定期向市安全监管局汇报监理档案的情况。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理工作程序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安全监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证照和检查记录等。
第十五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重大危险源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出整改意见。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巡查细则

XX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
安全监管巡查细则
1目的
为了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早期预控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细则。
2适用范围
XX有限公司储配站
3编制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HSE管理体系
4 重大危险源监管
4.1管网运行赋能群应在重大危险源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注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4.2 XX有限公司做好日常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的人员安全教育工作,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的车辆必须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4.3在重大危险源区域内维修及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审核同意方可实施,严禁无证动火,达不到安全要求不动火。
施工过程中管网运行赋能群应好做安全监护管理工作。
5 重大危险源巡查
5.1公司每月开展一次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及所在部门日常管理、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管网运行赋能群部门每周开展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消防系统、器材设施及应急物资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正常;
5.3燃气储备站负责人每天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一次,值班人员每小时对重大危险源关键部位、设备设施等进行巡回检查,严密监控,并形成详细的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处理。
6 附则
6.1 本细则由QHSE赋能群负责解释、修订。
6.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龙滩水力发电厂(下称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____〕____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三)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在龙滩电厂组织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中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如升船机等;(四)重大危险源界定范围见附表1、2、3。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龙滩电厂。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龙滩电厂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二)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并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厂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及时进行整改;(三)保证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四)完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第五条安全监察部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及龙滩电厂相关规章制度;(二)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实施标准;(三)组织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四)监督检查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五)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六)参加公司组织的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七)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四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二、定义重大危险源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并造成重大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的设施、设备、物质或者区域,具有较高的破坏性、较大的影响范围和较长的持续作用时间。
三、责任1.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机构和责任人。
2. 企业和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分工和责任。
四、管理要求1. 重大危险源的建设、改建、投产、运营及关闭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
2. 重大危险源的所有权人、经营者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流程,规范安全管理行为。
3. 重大危险源的所有权人、经营者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重大危险源应定期进行安全设施的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5. 重大危险源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和评估,确保能够有效应对紧急情况。
五、监督管理1. 地方政府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禁漠视和包庇违法违规行为。
3.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4.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共同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危险源,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大危险源监管要求一、基坑(沟槽)及边坡支护工程1、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1、是否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是否分包,分包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基坑周边管线、道路、毗邻建筑物等调查资料;3、支护设计图纸及施工图检查;4、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及专家论证审查;5、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2、施工过程监管:1)检查及验收记录(1)支护结构(锚杆、土钉、人工挖孔桩等)检测报告;(2)支撑系统进场验收、预加轴力记录、安装验收记录;(3)基坑(边坡)支护验收记录。
2)现场抽查重点:(1)按施工图及专项方案施工情况;(2)开挖顺序;(3)支撑架设及拆除情况;(4)排水措施;(5)坑边堆载及周边环境情况;(6)临边防护情况;(7)上下通道;(8)施工用电;(9)支护结构达到设计报警值的处理措施。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审查重点:1)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审查(高支模、非标架体支撑系统);2)钢管、扣件等材料进场测量验收记录;非标脚手架材料的相关资料(包括抽样检测报告);3)搭设人员上岗证书;4)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2、搭设及使用过程的监管:1)、验收记录:(1)地基处理及基础验收记录(楼面结构承载能力验算及加固措施);(2)桥梁模板工程地基基础及支架预压记录;(3)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记录及混凝土浇筑令。
2)、现场抽查重点:是否按专项方案搭设、基础处理、排水措施、杆件表观质量、杆件间距、构造措施是否设置到位。
三、人工挖孔桩1、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审查重点:1)设计图纸2)是否存在分包,分包合同,分包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3)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及专家论证审查;4)安全技术交底;5)施工设备设施进场验收记录(电葫芦、吊笼、绳索、应急软爬梯、空压机等)。
2、施工过程的监管:1)检查及验收记录:(1)下井作业前的安全条件验收记录(通风措施、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安全防护设施、排水措施、照明设施、应急救援措施等);(2)临时用电验收记录;(3)孔壁支护隐蔽验收记录。
3、现场抽查重点:现场抽查井口防护、临时用电、护壁施工、井口边堆载、开挖顺序、现场排水、通道设置、井内通风及照明。
四、临建设施1、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审查重点:1)购销合同、安全协议2)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或通用图集;3)装配式临建房屋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拼装说明书、拼装图纸;4)成品、半成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材料防火等级);5)安装技术交底;6)施工方案及消防保证措施的编审(消防通道及设施的布置和配备、管理制度等)。
2、搭设及使用过程的监管:1)日常检查及验收记录:(1)基础验收记录;(2)成品、半产品进场验收记录;(3)投入使用前的安全联合验收记录。
2)现场抽查重点:层数不超过2层,使用不超过5年,选址符合安全规定,材料防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疏散通道、消防设施配备等五、临时用电1、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审查重点:1)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是否到位;2)电工考核合格证;3)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2、使用过程的监管:1)检查及验收记录:(1)现场配电系统验收记录(分基础、主体、装饰三个阶段验收);(2)设备检验、调试记录;(3)接地电阻(重复接地、防雷接地等)、绝缘电阻、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4)定期检查和维护记录;(5)外电防护方案及现场实施后的验收记录。
2)现场抽查重点:按方案实施情况;电箱元器件。
置、线路架空及保护、接零接地保护、照明、外电防护等。
六、卸料平台1、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审查重点:1)专项施工方案(包括设计计算和加工、安装、使用等方面内容);2)安全技术交底;3)主要受力构件(型钢、钢丝绳、法兰螺栓等)材质合格证明;2、制作及安装、使用过程的监管:1)检查及验收记录:(1)制作验收记录;(2)检查维修记录;(3)每次安装验收记录(编号、楼层、部位。
2)现场抽查重点:安装情况(预埋限位卡环设置、钢丝绳连接及受力情况、荷载直接传递到建筑结构情况)、安全防护、堆载及限载标牌、表观质量检查等七、落地脚手架1、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审查重点:1)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审查;2)钢管、扣件材料进场验收记录,非标脚手架材料的相关资料;3)搭拆人员上岗证件;4)安全技术交底记录;2、搭设及使用过程的监管:1)检查及验收记录:(1)地基处理及基础验收记录(楼面结构承载能力验算及加固措施验收记录);(2)搭设分段验收记录;(3)架管、扣件的批量进场抽样检测及验收记。
2)现场抽查重点:按专项方案搭设情况;基础处理、排水措施、杆件间距、构造措施、架体内防护等。
3、拆架过程的监管:1)拆除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审查重点: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拆架人员上岗证件等2)现场抽查重点:执行拆架程序、安全隔离警戒、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安全管理等八、悬挑脚手架:1、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审查重点:1)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审查2)钢管、扣件、型钢挑梁、钢丝绳等材料的进场验收记录3)安全技术交底4)搭拆人员上岗证件2、搭设及使用过程的监管:1)验收记录;(1)钢管、扣件、型钢挑梁等材料批量进场验收记录;(2)悬挑梁的安装验收记录(悬挑结构加固验收记录);(3)架体搭设分段验收记录。
2)现场抽查重点:按方案搭设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偏心受压槽钢挑梁加劲肋处理情况;挑梁支点设置及结构安全情况;锚固拉环焊接或螺栓压板连接情况;挑梁支点前后段设置比例;转角部位挑梁的安装情况;悬臂端钢丝绳的张拉及锚固情况;悬挑梁上立杆定位销;刚性连墙件的设置;架体构造情况等。
3、拆架过程的监管:1)拆除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审查重点: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拆架人员上岗证件等2)现场抽查重点:执行拆架程序情况、安全隔离及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等。
九、附着式升降脚手架:1、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审查重点:1)准用条件抽查重点:产品的认证情况(经建设部鉴定或验收、企业标准、构配件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专业承包资质及承包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入湘及入长登记情况、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分包单位的安保体系等2)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审查;3)组合框架结构、附墙支承结构、提升装置、防坠装置、防倾装置、同步升降控制系统、穿墙螺栓及螺帽(垫片)、钢管、扣件等进场验收记录;4)安全技术交底;5)搭拆人员上岗证件。
2、检测验收及使用登记情况;安装完毕后的检测合格报告,进行第一次提升后办理使用登记。
3、使用过程监管:1)检查验收及维护保养记录:(1)每次提升(下降)前后的检查验收记录;(2)须进行结构加固的加固验收记录;(3)提升、防坠装置及框架结构的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等。
2)现场抽查重点:支座安装及受力(按方案实施);主框架(机位)间距;转角及悬挑部位的架体长度;提升及防坠装置的独立设置;外架与受力框架结构的连接;架体悬臂高度及临时拉接;主框架结构是否到顶;塔吊附着部位开口端的处理;单元架体接口部位处理;底层封闭防护;架体内侧与主体结构间空隙部位的防护;卸料平台的安装(独立性、承载受力及安全防护)等。
十、高处作业吊篮:1、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审查重点:1)准用条件抽查重点: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企业标准、安拆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入湘和入长登记情况、承包合同、安全协议、分包单位的安保体系。
2)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审查;3)悬挂机构、吊篮(提升机和电缆)、钢丝绳、配重块、安全绳、安全带、安全锁等进场验收记录;4)安全技术交底;5)安拆及作业人员上岗证件。
2、检测验收及使用登记情况整机检测合格后联合验收,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3、使用过程监管:1)检查验收及维护保养记录;(1)每个台班作业前后的检查记录;(2)每次移位后的安装联合验收记录;(3)日常检修维护保养记录。
2)现场抽查重点:悬挂及平衡机构、支撑装置、配重及固定、安全绳、安全带、安全锁、钢丝绳(9倍安全系数)、现场操作情况(不得超过2人、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等)、上限位器及碰块、作业区域下方的安全隔离和防护、现场安全看护及管理等十一、液压爬模1、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审查重点:1)准用条件抽查重点:专业生产厂家资质、设计图纸、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整套系统)、企业标准、制造许可证、施工单位入湘和入长登记情况、专业承包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分包单位的安保体系2)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审查;3)各类钢材的材质证明,锥形承载接头、承载螺栓、挂钩连接座、导轨、防坠爬升器等主要受力部件的出厂合格证,材料复检资料等。
4)安全技术交底;5)安拆人员上岗证件。
2、检测验收和使用登记情况组装完毕后的结构安全检测及联合验收,在进行第一次提升后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3、使用过程监管:1)检查验收及维护保养记录:(1)每次爬升前后的检查验收记录(包括混凝土强度报告);(2)液压提升系统、组合框架结构及大模板的检查维护保养记录;(3)吊索及吊具的检查及更换记录等。
2)现场抽查重点:液压支撑作用点;组合框架结构(焊缝及螺栓连接)及平衡度;外挂操作平台的结构安全及防护;大模板的吊索及吊具;安全爬梯等。
十二、塔吊(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1、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审查重点:1)租赁单位在本市的行业确认证书、租赁合同、租赁单位的工商执照、设备的产权备案证明;2)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审查(多塔作业防碰撞方案、外电防护方案等);3)进场验收记录;设备产权备案证、设备管理档案、设备厂家的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技术管理档案等。
4)安拆单位的资质、安全保证体系及操作人员上岗证件;安拆单位的入湘和入长登记、安拆单位的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拆合同及承包范围、安全协议、安保体系及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件等。
5)安全技术交底;6)基础验收合格记录;2、安装告知:接到总包单位的安装告知书后进行资料审查、到现场进行监督抽查(人员证件、现场管理、作业人员操作情况等)。
3、检测验收及使用登记情况;安装完毕自检合格后检测(检测单位须进行入长备案登记),检测合格后组织进行联合验收(包括外电防护设施的验收等),联合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使用登记。
4、使用过程监管:1)操作人员证件的核验抽查重点:操作人员证是否持有效证件、交接班记录等。
2)顶升加节、附着告知及检查验收记录抽查重点:(1)每次顶升加节、附着前安装告知,告知后到现场进行监督抽查;(2)每次顶升加节、附着后的检测合格报告及安全联合验收记录(包括标准节、附着件、连接螺栓、锚固件及垫片的进场验收记录)等。
3)日常管理及维护保养;(1)机械员的设备管理台账;(2)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养记录;(3)超过检测有效期后的重新检测和联合验收记录(包括安全保险装置的定期检测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