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有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潜在危险,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及其他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的工业、交通、建筑、能源等领域的设施、物质、设备等。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台账,做好事故预案和应急演练,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其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分类与管理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其危害级别和危险性等级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的危害级别由主管部门根据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程度划分,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等级由相关专业技术机构根据其技术性能、设备状况、操作管理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机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修订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维护。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台账管理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台账,详细记录其基本信息、危害级别、危险性等级、日常检查维护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台账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和备案,并进行定期更新和维护。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台账管理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确保不外泄和滥用。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1. 引言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情况或因素。
为了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及防控措施的有效实施,本规定制定了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措施,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2. 责任以及管理机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由相关审批机关、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共同承担。
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主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评估、识别、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和监管部门则应承担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认证的职责。
3. 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识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生产场所或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和识别。
评估和识别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以确定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类型、范围、风险等级和危险特征,为下一步出台预防控制措施提供基础资料和技术支撑。
4. 重大危险源的上报和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对评估和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应立即报告相关审批机关或监管部门,并根据要求向国家或地方政府进行备案。
报告和备案内容需真实准确,报告材料需包括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识别报告、安全生产方案等文件。
审批机关或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相关报告后及时组织核查和审核,确保报告内容核实无误。
5.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和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评估和识别结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理。
具体控制和处理方式需根据重大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和危险特征确定,可采取隔离、削弱、消除等技术手段,也可通过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巡查监管等管理措施来降低风险级别。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跟进重大危险源的变化状态,对风险和控制措施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6. 监督和检查为了确保重大危险源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审批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和检查应当有针对性和重点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为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7. 奖惩措施对于经过核查和审核仍未能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或未能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予以相应的行政、经济及刑事等多重惩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及经济利益,制定本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等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基本原则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如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法律法规为准,责任明确3.综合治理,全过程管控四、安全监督管理要求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并定期评估,总结安全生产情况,有关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
2. 严格安全生产许可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活动。
3. 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工艺设备、安全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和场所符合要求。
4. 整改隐患,消除风险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发现缺陷和隐患及时整改,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检验、维护、保养、修理等规定,消除安全风险。
5.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6. 紧急预案,应急处置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在平时进行演练,保证灾害事故得到及时应对和控制。
7. 加强安全监测和报告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安装安全监测设备,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环境指标、设备指标、物料指标等,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定期监测和报告制度,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公众公开有关安全信息。
8. 完善追责问责制度有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和权力,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管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打击。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是指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单位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重大危险源是指那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对公共安全、环境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物质、设备或者工艺等。
为了保障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国家制定了《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 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危险源的安全。
3. 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4.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生产。
5. 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安全管理机构。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是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颁布,用于监督和管理重大危险源的一项法规。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和分类。
二、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三、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四、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要求和措施。
五、对违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和责任追究等。
下面将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对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和分类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对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严重影响的危险源。
根据其危险性和影响范围的不同,重大危险源可以分为四个级别:特大型重大危险源、大型重大危险源、中型重大危险源和小型重大危险源。
不同级别的重大危险源享有不同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二、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主动性、及时性、全面性和公正性。
科学性是指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决策和措施应当基于科学的技术和风险评估结果。
主动性是指监管机构应主动与企业进行沟通和联络,及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
及时性是指监管机构应及时发现和纠正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全面性是指监管机构应对重大危险源的所有环节和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公正性是指监管机构对所有重大危险源一视同仁,不论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身份和地位。
三、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
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承担首要责任,应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并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相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负有统筹协调的责任,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
监管机构是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负有监督和管理重大危险源的责任和权限。
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制定和发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测,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和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指导和督促,对违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龙滩水力发电厂(下称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____〕____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三)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在龙滩电厂组织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中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如升船机等;(四)重大危险源界定范围见附表1、2、3。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龙滩电厂。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龙滩电厂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二)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并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厂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及时进行整改;(三)保证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四)完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第五条安全监察部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及龙滩电厂相关规章制度;(二)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实施标准;(三)组织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四)监督检查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五)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六)参加公司组织的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七)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和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背景和目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重大危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爆炸、火灾、中毒、放射性、生物、化学等危险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并具有较大扩散传播风险的企业、单位或者场所。
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 重大危险源的分类和管理范围《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了分类,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按照危险性和重要性划分,分为A类、B类和C类重大危险源。
A类重大危险源是最高级别的危险源,要特别严格管理。
B类和C类重大危险源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2.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和备案所有的重大危险源都要进行登记和备案,明确其相关信息和责任人。
登记和备案要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未经登记和备案的重大危险源将不得正常运营。
3.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和监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是对其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检查,确定其潜在的危险性和隐患,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评估结果要定期公布,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
重大危险源的监测是对其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4. 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和演练所有的重大危险源都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救援措施、人员疏散措施、通信联络措施等,并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演练要按照一定的频次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5.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相关部门要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对于违反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要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生产、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同时,要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宣传力度,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企业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企业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生产,防范事故风险,维护员工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内全部涉及重点不安全源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排放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督管理责任1.公司总经理负责企业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相关事宜负直接责任。
2.安全生产部门作为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订立和组织实施相关制度,监督各部门按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条术语和定义1.重点不安全源:指可能导致重点事故的物质、设备或工艺过程。
2.安全监督管理:指对重点不安全源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掌控和应急处理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重点不安全源的管理第五条风险评估1.各部门在引进新的重点不安全源前,必需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风险等级和掌控措施。
2.已引进的重点不安全源,在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风险掌控措施的有效性。
3.风险评估结果应编制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部门备案。
第六条监测与预警1.各部门必需建立与重点不安全源相关的监测系统,对关键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2.监测数据应及时传输至监测中心,并设立特地的预警系统,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3.预警系统应配备有效的声光报警装置,以便及时向相关人员发出警示。
第七条掌控措施1.各部门应依据重点不安全源的风险等级,订立有效的掌控措施,确保风险处于可掌控状态。
2.掌控措施应包含设备安全保障、工艺操作规程、紧急停产措施等,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3.掌控措施应定期检查和审查,确保其与生产实际相符合。
第八条应急处理1.各部门必需订立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演练应定期进行,以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2.应急预案应包含事故快速报警、紧急疏散、事故扑救、伤员救助等方面的内容。
3.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依照预案进行及时、有效的紧急处理,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员和设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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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报请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依据国家相关标准,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九条一级重大危险源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级重大危险源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
(三)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估的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并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可能性及严重程度;
(五)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
(六)重大危险源的风险水平;
(七)重大危险源等级;
(八)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与分级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第三章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重大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
(三)重大危险源相关图纸和图片;
(四)检测及监控措施;
(五)事故应急预案;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七)其他重大危险源相关情况等。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1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危险源档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当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发生改变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核销申请;核销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四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二级、三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三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定并及时完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重大危险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处臵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并落实监控责任。
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应作为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的检测,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有重大危险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需资金的投入。
所需资金在安全投入专项资金中单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或受重大危险源威胁的周边生产经营单位和
社区、乡镇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安全管理等工作实行综合监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安全管理等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备案等实施动态监管,并制定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重大
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坚持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应急预案“五落实”;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训的;
(三)未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和应急措施告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
(五)未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监控方案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需资金投入的。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三)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维护、保养的;
(四)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
(五)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的;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安全评估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备案和核销的;
(三)未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的;
(四)未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从事检测检验、安全评估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前款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撤消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