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的思考_从立法不足及完善谈起_周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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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儿童权益与保护

中国的儿童权益与保护

中国的儿童权益与保护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权益和保护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指标。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儿童权益与保护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儿童权益现状及相关保护措施,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一、儿童权益的保障与立法中国政府通过立法和政策确保儿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确立了国家对儿童的保护责任,并规定了儿童受教育、健康、安全、参与等方面的权益。

此外,还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虐待、遗弃儿童法》等。

二、儿童权益保护的政策和实践政府部门积极出台儿童权益保护的政策和实践,加强对儿童的关注和保护。

中国推行“两节一计划”的政策,即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普及学前教育和扶贫助学计划,确保每个孩子都有受教育的机会。

此外,政府还投入大量资源改善儿童医疗条件,并实施了多项健康保障计划,如免费疫苗接种、营养改善计划等,有效提高了儿童的健康水平。

三、儿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尽管中国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较大,一些贫困地区儿童的权益保障仍然不足。

其次,一些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性侵、虐待等问题,长期存在着儿童权益受侵害的情况。

同时,儿童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如网络欺凌、不良信息传播等,这对儿童的健康成长构成了威胁。

四、提升儿童权益保护的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的权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儿童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2.加强教育宣传。

通过开展儿童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意识,提高社会对儿童的关注度。

3.加强监管和协作。

建立健全儿童权益保护的监管机制,加强政府、社会组织、学校、家庭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保护儿童的良好环境。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引言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保护儿童权利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近年来,我国对儿童权利保护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然而,儿童权利保护还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展开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为完善儿童权利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当前形势儿童权利保护的意义和目标儿童权利保护的意义重大,它不仅是对儿童的尊重,更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我国致力于保护儿童权利的目标是确保每个孩子都享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必要的关爱和教育。

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制定了法律和政策,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政策和法律保障针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政策。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该法于1992年颁布,明确规定了儿童权利的保障和实施机制。

此外,还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涉及儿童教育、健康、福利等各个方面。

儿童权利保护的成果我国儿童权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些显著成果。

首先,儿童教育的普及率显著提高。

义务教育的普及率达到了98%,基本实现了全民受教育的目标。

其次,儿童医疗保健水平明显提升。

现在,我国儿童健康状况较好,儿童死亡率和患病率大幅下降。

此外,我国还积极推进儿童福利工作,加强对弱势儿童的保护和援助。

儿童权利保护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尽管我国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城乡差距依然存在。

在城市,儿童享受的权利更多,而农村地区的儿童则面临着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不平等。

其次,儿童虐待和欺凌问题依然存在。

儿童虐待和欺凌是当前社会的一大隐患,需要加大力度加以解决。

此外,网络安全问题也影响着儿童权利保护。

网络时代,儿童在网络上面临着诸如网络暴力、网络欺凌等问题。

儿童权利保护的改进之路提高法律执行力度为加强儿童权利保护,我国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执行力度。

一方面,要对儿童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更好地满足实践需要。

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力量的培训和专业化建设,提高执法效果。

对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的思考

对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的思考
( 1 )贯彻 儿 童最 大利 益 的立 法 原则 。这一 原则 要 求凡 是 涉 及 儿 童事 宜 ,应 当 以一 切有 利 于 儿 童 的生 存 、保护 和 发 展 为 首 要 考虑 。 ( 2 )制定 新 法 ,建立 配 套 的儿 童权 利 法律 体 系 。我 国应 当 尽 快 建立 起 一 个包 括 实 体 法 、程 序 法 、组 织 法 和非 刑 罚 处 理 方

未 成年 人 犯 罪法 》是 对 《 未 成 年 人保 护 法 》的补 充 特 别保 护 性 规定 ,是 保护 儿 童不受 社会 不 良因 素影 响 的专 门法 。 最 后是 各 类 法 规 、规 章 与 规 范性 文 件 的补 充 。 国务 院及 国 务 院各 部 位 发 布 了大 量 内容 涉 及 到未 成 年 人保 护 的行 政法 规 和 部 门规 章 ,如 《 禁 止 使 用童 工规 定 》 、 《 未 成年 犯 管 教 所管 理 规定 》、 《 互 联 网服 务 经 营 场所 管 理 条例 》 、 《 幼 儿 园 管 理条 例 》、 《 学 校卫 生 工 作 条 例 》 、 《 中小 学 勤 工俭 学 暂 行 工作 条 例 》等 。 但 是 ,尽 管 有 着 如此 诸 多 的 内容 ,我 们还 必 须 看 到 我 国对 儿 童 权 利 的保 护 尚处 于 如何 艰 难 的 境地 。让 我 们来 看 看 一 些数 据 :二 十年 来 孩 子们 的体 质 持续 下 降 ,近 三 成 贫 困农 村 幼 儿生 长 缓慢 、一 项产 品检 验 发现 I / 3 ) L 童 食 品无 营 养 成分 、全 国2 7 . 5 万 适龄 贫 困残 疾儿 童 尚未 入学 、未成 年人 犯 罪 的年 龄平 均下 降 2 岁 ,儿 童 的权 利保 护 缺 失 问题 成 为 全社 会 、乃 至全 世 界关 注 的

对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的思考_从立法不足及完善谈起_周虹 (1)

对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的思考_从立法不足及完善谈起_周虹 (1)

对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的思考———从立法不足及完善谈起周虹(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摘要:儿童,一直是社会所公认的一个弱势群体,对儿童的权利予以特殊保护也一直是世界人权保护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当前世界各国,儿童权利的保护却面临着严峻现实,特别是在我国,长期重视义务而忽略权利的立法模式,使得我们必须对保护儿童权利给予特殊的重视。

只有明确儿童权利保护的含义与内容,改革落后的立法观念,形成完备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才能真正地保护好儿童的权利。

关键词:儿童;儿童权利;法律体系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093(2008)-04-0076-05【收稿日期】2008-08-04【作者简介】周虹(1985-),女,福建莆田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06级研究生。

一、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含义《儿童权利保护公约》第一条指出:“为本公约的目的,儿童指18岁以下的人。

此规定只为本公约。

”由此可以看出,尽管公约在年龄上对儿童给出了一个年龄性的界定,但这个定义只是用于参考,不具有强制效力。

也就是说,儿童的定义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国家中却可以是不一致的。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未满18岁的男女均为未成年人。

因此从广义上说,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属于我国的儿童的范围。

儿童应受国家的保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这个原则已经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

根据我国2007年6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上,参考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的表述以及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可以认为我国对儿童权利保护的主要内容就是对其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及参与权的保护。

儿童权利立法保护的思考

儿童权利立法保护的思考

儿童权利立法保护的思考近年来,儿童权利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为了保护儿童的权益,许多国家纷纷立法制定了相关法律。

儿童权利立法的目的是要确保儿童享有生存、发展、参与和受保护的权利。

本文将从儿童权利立法的必要性、儿童权利立法的原则和儿童权利立法的内容方面进行思考。

儿童权利立法的必要性是不可否认的。

儿童是国家未来的希望,社会应该为儿童提供一个健康、安全和良好的成长环境。

许多时候我们发现儿童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比如虐待、强迫劳动和性剥削等问题。

如果没有相应的立法来保护儿童的权益,这些问题将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儿童权利立法的出现使保护儿童的权益成为一项法定的责任,从而确保儿童享有与年龄相适应的合法权利。

儿童权利立法应该遵循一些原则。

立法应该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

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特殊的保护和关爱。

立法应该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立法应该强调儿童参与。

儿童有权利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儿童参与可以培养他们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使他们在成长过程中更有自信。

儿童权利立法还应该考虑到儿童的年龄和发展特点。

不同年龄段的儿童需要不同的保护和支持。

立法应该根据儿童的年龄和发展特点制定不同的规定,确保他们的权利得到切实保护。

儿童权利立法的内容应该涵盖多个方面。

家庭环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应该规定父母或监护人有责任为儿童提供一个安全、稳定和爱的家庭环境。

教育权益的保护也是必要的。

儿童有权利接受基本的教育,并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法律应该禁止儿童劳动和儿童贩卖,保护儿童免受剥削和虐待。

儿童的健康权益也应该得到保障。

立法应该规定儿童享有良好的医疗保健和健康生活的权利。

法律还应该促进社会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和尊重,加强对儿童权利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意识。

儿童权利立法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够为儿童提供保护和关爱,确保他们能够享有与年龄相适应的合法权益。

在立法过程中,应该遵循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强调儿童参与和考虑到儿童的年龄和发展特点等原则。

关于我国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的困境及完善路径的研究

关于我国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的困境及完善路径的研究

关于我国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的困境及完善路径的研究摘要:儿童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为我们国家和民族不断向前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生命力。

不论是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还是国家法律的角度来看,儿童少年都是我们大家理应关爱重视的群体,他们的权益应当受到保障。

但是近几年来,虐童事件、性侵儿童事件、校园暴力事件等等一系列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引发了社会对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的反思甚至是怀疑。

事实上,针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文并不少,立法也在不断地探索并完善。

但是当前这些法律尚且抽象笼统甚至是空白,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呈现出一种无法可依的局面。

导致侵犯儿童权益事件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儿童的权益亦是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对于儿童权益的保护是一种从国家到社会个体全方位多角度的保护,而本文就将从国家法律的视角来研究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文章主要分为我国目前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存在的缺憾以及最终应当如何寻求完善的路径三个方面。

关键词:儿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完善路径1.我国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1.宪法中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情况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儿童权利保护,宪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从我国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开始,就注重儿童的一个全面发展,将儿童权利确定为了宪法权利,对儿童给予了特别保护。

我国《宪法》的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儿童受到宪法的保护,国家注重儿童的教育和全面发展。

宪法从根本大法的角度明确了儿童的宪法权利,充分捍卫了儿童权利的法律地位,为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奠定了基础。

1.各部门法中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情况1.《刑法》中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情况《刑法》是关于儿童权益保护中大众最为熟知了解的一门法律,为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保护儿童最核心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则首先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划分,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仅仅对八种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关于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关于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关于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关于儿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在很大程度上承载着一个民族的未来、国家的希望。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把“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其中明确阐述:“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并对儿童基本权益进行了详细界定,综合起来可以概括为四种,即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我国自1992年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20余年来,先后颁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并把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但是,作为一个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近几年侵犯儿童权益的事件频发,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应当引起我们每一个人的深刻反思。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指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然后在第四条又明确指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为了切实保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我们关工委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围绕儿童发展权益保护,在少年儿童思想道德建设领域“主动作为、拾遗补缺”,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研究。

一、加强和改进儿童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相对于物质文明的建设,对少年儿童(包括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视已经滞后了。

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价值观、人生观等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互联网的快速普及,西方文化的汹涌而至,各种不健康的观念极大地冲击着儿童的思想(包括成年人);在大社会氛围下,家长重智育轻德育的观念由来已久;学校教育在高考指挥棒挥舞下,不得不实质性地进行着应试教育,虽然表面上冠其名曰“素质教育”。

儿童权利立法保护的思考

儿童权利立法保护的思考

儿童权利立法保护的思考儿童是社会的未来,是最需要保护和关怀的群体之一。

儿童权利立法保护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而关于儿童权利立法保护的思考,既包括对现行法律的评估和反思,也包括对未来发展方向的探讨和建议。

现行的儿童权利立法保护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儿童权利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的出台为儿童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儿童权利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社会各界也对儿童权利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媒体、学校、家庭等各方面也都在积极开展相关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努力营造一个关爱儿童、尊重儿童权利的社会氛围。

现行儿童权利立法保护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是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不够。

尽管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为儿童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不够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儿童权利受到侵害仍然频频发生。

其次是儿童权利保护的监督和惩处机制不够完善。

当前,对于侵害儿童权利的行为,相关监督和惩处机制并不够健全,导致了一些侵害儿童权利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制止和惩处。

对于儿童权利立法保护,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和改进。

应当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确保儿童权利的保障不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真正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应当加强对相关监督和惩处机制的建设和完善,确保对于侵害儿童权利的行为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制止和惩处,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还应当加强对儿童权利保护宣传和教育,树立起全社会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共识,促进整个社会对儿童的关爱和尊重。

除了对现行儿童权利立法保护的评估和改进,我们还需要对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思考和探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儿童权利保护的形势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我们需要根据新形势和新需求来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儿童的信息安全和网络权利成为了新的焦点,我们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和完善,确保儿童在网络空间中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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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的思考———从立法不足及完善谈起周虹(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摘要:儿童,一直是社会所公认的一个弱势群体,对儿童的权利予以特殊保护也一直是世界人权保护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当前世界各国,儿童权利的保护却面临着严峻现实,特别是在我国,长期重视义务而忽略权利的立法模式,使得我们必须对保护儿童权利给予特殊的重视。

只有明确儿童权利保护的含义与内容,改革落后的立法观念,形成完备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才能真正地保护好儿童的权利。

关键词:儿童;儿童权利;法律体系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093(2008)-04-0076-05【收稿日期】2008-08-04【作者简介】周虹(1985-),女,福建莆田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06级研究生。

一、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含义《儿童权利保护公约》第一条指出:“为本公约的目的,儿童指18岁以下的人。

此规定只为本公约。

”由此可以看出,尽管公约在年龄上对儿童给出了一个年龄性的界定,但这个定义只是用于参考,不具有强制效力。

也就是说,儿童的定义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国家中却可以是不一致的。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未满18岁的男女均为未成年人。

因此从广义上说,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属于我国的儿童的范围。

儿童应受国家的保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这个原则已经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

根据我国2007年6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上,参考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的表述以及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可以认为我国对儿童权利保护的主要内容就是对其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及参与权的保护。

同时,参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所谓对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应当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需要及特点,把全国人民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愿望与意志集中起来,固定下来,从而转化为国家的意志,用以调整家庭、学校、社会各个方面及公民个人同儿童权利保护组织之间的关系。

其二,是指对儿童权利负有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Dec.20082008年12月第4期(总第38期)Journal of Fujian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Law No.4(Sum NO.38)76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各项规定,按照作为或不作为的要求,以确保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实现。

[1]二、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内容与缺陷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儿童问题。

1989年,我国参与了《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工作,并作为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该公约决议草案的起草国之一,提出过数项提案,对该《公约》给予了极高评价。

1990年9月,中国政府总理李鹏参加了在美国纽约召开的“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这是历史上第一次专门讨论儿童问题的首脑会议。

1991年3月18日,李鹏总理在此会议上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这两个文件上签了字,代表中国正式签署和批准加入了该公约。

而后还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制定了一系列的《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将公约所规定的各项基本标准在全国实施,体现了对儿童权利的重视。

在国内立法上,更是以宪法确定的原则为基础,以专门的未成年保护法律及各类基本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为内容,以行政规章、地方性的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为补充,构建起整个的儿童权利保护体系。

首先是在宪法这一基本法律中,明确了对儿童进行特殊保护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少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上述规定,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对青少年的培养目标和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根本政策,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青少年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2]其次是专门的未成年保护法律。

法律层次的保护青少年的专门性规定主要有两个:《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保护儿童权利的专门法律,该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对儿童权利作了全面的保护性规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补充特别保护性规定,是保护儿童不受社会不良因素影响的专门法。

同时在各类基本法律中,也对儿童权利进行了各方面的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

通过专门性法律的针对规定与一般性法规中对涉及方面的具体规定,构建起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保护网,将绝大多数的常见儿童保护问题容纳于其中。

最后是各类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发布了大量内容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国家教委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问题的若干意见》、《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规范和建立少年司法制度,也颁布《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的青少年保护规范性文件。

而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施行之前,我国已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施行了地方性的专门保护青少年的法规,这些地方性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无一例外地确定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主旨。

但是,尽管有着如此诸多的内容,我们还必须看到我国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尚处于如何艰难的境地。

让我们来看看一些数据:二十年来孩子们的体质持续下降、近三成贫困农村幼儿生长迟缓、2008年12月第4期(总第38期)周虹:对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的思考———从立法不足及完善谈起77一项产品检验发现1/3儿童食品无营养成分、全国27.5万适龄贫困残疾儿童尚未入学、272668块银幕无一专对孩子、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平均下降2岁,由17.6岁变为15.7岁、1998年至2007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59.8万余人,平均每年递增11.22%、2008年连续发生的四川汶川大地震、三鹿奶粉等事件,使得儿童的权利保护缺失问题成为全社会、乃至全世界关注的焦点。

这一切只能说明我国法律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从观念、体系到具体规定都存在不完善之处。

那么问题到底是在哪里呢?首先是立法观念的落后,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没有在法律中充分体现。

我国在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上,一向是强调成人在法律上对儿童所承担的保护义务。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儿童不仅是保护的对象,也应该是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3]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不应该停留在成人中心的模式上,儿童需要形成自我保护的意识,而这一方面的规定却恰恰是我们所欠缺的。

其次是没有形成完备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根据法理学的一般观点,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而我国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虽然数量众多,内容丰富,却远没有形成科学完备的权利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数量极少,规定粗糙,仅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后者还仅仅是对前者的补充。

这就必然导致在内容上的法律空白。

至于穿插、分散在不同门类、不同层次的法律中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虽然能对儿童权利的保护范围加以一定的补充,但是却重复众多且缺乏逻辑上的联系,也达不到内容上的充分协调与衔接。

立法上的欠缺,必然导致司法实践的困境,从而使诸多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同时,虽多方提倡却久久未建立起来的独立少年司法制度的缺位,使得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未成年人有关的案件时无法摆脱对成人模式的依附,客观上造成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规定的简单、模糊与缺乏科学性,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司法权利的维护。

最后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导致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缺乏操作性和执行力度。

譬如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可是对于该如何处理与责任承担却一无所提,因“三鹿奶粉事件”而提起的诉讼到现在还没有确切的判决,企业到底有没有责任,有什么责任,这些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而至少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任何赔偿的消息。

没能落到实处的法律条文,就恍若虚幻美丽的空中楼阁,可望而不可及。

责任主体概括,执法部门与罚则的不明确,配套措施落后,法律监督欠缺,执法与保障脱节,以上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可能导致在具体操作中产生巨大的困难,使法律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缺乏约束力,不仅收不到立法时所预期的效果,还会造成一些不良影响,使法律的尊严和实效大打折扣。

三、完善我国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社会各方面紧密联系,涉及众多复杂的社会关系,因此我们需要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整套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的法律保护,即形成覆盖所有类型的未成年人成长所涉及的各个领域的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体系。

在立法上,应当进一步构建纵横交错、相互衔接配套的,保障儿童生存、健康和发展的立法体系,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同时,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家庭和学校为基础,社会各方参与,依法开展儿童权利保护工作的机制。

[5]具体而言,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一)完善立法保护1、贯彻儿童最大利益的立法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儿童的“最大利益”,2008年12月第4期(总第38期)周虹:对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的思考———从立法不足及完善谈起78包括儿童的健康、幸福和尊严,是决策者考虑一切问题的重要出发点。

这一原则要求凡是涉及儿童的事宜,应当一切以有利于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为首要考虑。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处理儿童有关问题应当遵守的根本原则,也是制定保护儿童权利法律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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