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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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

3)对特定人员的跨国劳务所得的征税 一是对跨国董事所得的课税。董事费是 公司法人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劳务酬金。按 支付者所在地原则确认支付董事费的公司所 在国一方有权对此类跨国所得征税,而不管 纳税人在境内居留的期限长短和其实际劳务 活动地所在。
二是对跨国从事表演活动的艺术家、 运动员所得的征税。各国在税收协定中对 此类人员的跨国所得一般规定可以在该缔 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如系按照缔约国双方 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 府设立的公共基金资助,前往缔约国另一 方从事表演活动取得的收入,一般都规定 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三、国际双重征税
(一)国际双重征税的分类与内涵 国际双重征税现象的产生是各国税收管辖权发 生冲突的结果。这种冲突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 的冲突、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以及居民税 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国际双 重征税可分为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视频: 中国称埃塞俄比亚是重要经贸伙伴 /v_show/id_XMTQ1MjU5ODA w.html
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 依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 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 税。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包括免税法、 抵免法、扣除法等等。
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 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 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如在公司与股东之间 就同一笔所得各征一次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 税。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有下列区别,重复征 税针对的是同一纳税人,不存在国内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涉及同一税种。重叠征税涉及的不是 同一纳税人,存在国内重叠征税现象,重叠征 税涉及不同税种。
两个范本代表的利益不同,但确定了相同的解 决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规则,即:
对于自然人,当一自然人在某一国有永久性

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税收关系

第五节 国际税收竞争
一、辩证看待国际税收竞争:判定国际间有 害税收竞争或者失度税收竞争具体来说有以 下标准:
1、是否侵蚀各国税基 2、是否导致税负扭曲 3、是否扭曲国际资本流向,阻碍资源在世
界范围内的合理流动 4、是否过度增加征税成本
二、国际税收竞争是国际税收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1、现存的税收制度已无法应对经济全球化 带来的挑战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与区别:国际税收并 非意味着存在一种超越国家政权的强制课征;国 际税收没有独立的税种,纳税人和征税对象;国 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主要是通过国际税收协 定或条约来予以约束,而国家税收的分配关系, 是通过国家税法处理的。
第三节 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最基本的范畴:税收管辖权 的概念和理论原则
科学,你是国力的灵魂;同时又是社 会发展 的标志 。下午 5时4分 21秒下 午5时 4分17: 04:21 20.12 .28
每天都是美好的一天,新的一天开启 。20.1 2.282 0.12.2 817:0 417:0 4:211 7:04: 21Dec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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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辛苦阻挠不了我对生活的热 爱。20 .12.28 20.12 .28Mo nday, December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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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间人员的流动导致的税收问题 3、迅速发展的跨国电子商务的影响 4、反避税税收合作的需要

国际税收第六章

国际税收第六章
第六章 国际税收原则及 国际税收惯例
第一节 国际税收原则
• 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原则 • 平等互利原则
第二节 国际税收惯例
• 任何主权独立的国家都拥有征税权 • 以收入净额为税基课征所得税并实 行独立核算原则 • 对投资所得课征预提税并限定税率 分享收入 • 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 实行税收饶让鼓励投资
• 实施转让定价税制防范国际避税 • 通过缔结国际税收协定规范国家之 间的税务关系 • 外交税收豁免 • 国民税收无差别待遇 • 利用仲裁方式处理国际税收冲突
第原则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 议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 方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 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 等的待遇。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
•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外方享受的 税收待遇不应低于国民的待遇,但 并不限制一国政府可以对外方实施 优惠待遇。 • 国民无差别 • 货物、知识产权和服务无差别 • 常设机构无差别 • 成本费用扣除和企业资本无差别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实施的范围
• 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协议来规定和 约束的 • 在国际法上不是唯一的待遇标准, 也不是各国已普遍承认或接受的 “国际标准” • 只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且存在 例外规定 • 本身也存在条款适用的某些限制
国民待遇原则与涉外税收优惠
• 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排斥涉外 税收优惠 • 内外无差别的税收优惠是完全符合 国民待遇原则的 • 专门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与限制也 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
避税港 转移定价 选择条约(滥用税收协定) 资本弱化
关于避税港,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国际 上比较认可的表述是夏温.爱德华克的观点. 他指出:避税港是指这样的地方,人们在那里 拥有资产或取得收入不必负担税收,或者只负 担比在主要工业国家轻得多的税收.国际上公 认的避税港有中国香港、巴拿马、百慕大等
A国人某甲在A国有住所,2001年1月离开A 国去B国从事经营活动,在B国居住了7个月 并取得了一笔收入。2001年8月甲回到A国 后,先后收到A国和B国要求其缴纳个人所 得税的纳税通知。A国税法规定,在A国有 住所且离境不满1年的为A国纳税居民;B国 税法规定,在B国居住时间超过180天的为B 国纳税居民。
一般财产税制度
国际税法的渊源
国际法规范(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协调各国间的税收 分配关系,防止纳税人逃避税收,一些国家相互之 间订立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 -国内法规范(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 -一国的涉外税收立法:一国政府有权制定本国的涉 外税收立法,确定本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并对管 辖范围内的人和物进行征税 实体法规范+冲突法规范
举例说明
Company A has income of $100,000. If it pays out $25,000 in interest to creditors, it will have a net taxable income of $75,000. On the other hand, if it pays out that same $25,000 as Dividends to shareholders, its net taxable income will remain as $100,000.

国际税法 -

国际税法 -

国际税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征税形成的分配关系并由此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分配关系。

税法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证多少税等方面。

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住所标准:住所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均为该国的税法居民。

常设机构标准:常设机构指的是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根据此标准,非居民公司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并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经营所得,来源国即可对这笔所得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法。

财产所得:不动产由不动产的所在国对不动产所得和转让收益征税,而动产的转让收益,除特殊情况,均应由转让者的居住国对其征税。

抵免限额:是指税法抵免的最高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

抵免法:全称为外国税法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分国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每一个非居住国取得的所得,分别计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额。

综合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

税法饶让抵免,简称税法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法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其在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第六章 国际税法

第六章  国际税法
划归一方; 2、冲突规范确定双方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先后 次序。
(二)免税制
免税制:又称豁免法,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 源于或存在于来源国的并已向来源国纳税了的那部 分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 允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免予征税的制度。 缺点: (1)这种方法未能同时兼顾居住国、来源地国和跨 国纳税人这三方主体的权益; (2)在来源地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的情况下,违 反税负公平原则。 仅有法国、丹麦、澳大利亚、瑞士及拉美一些 国家实行免税制。 一般适用于营业利润、个人劳务所得、不动产 所得和境外财产价值,对投资所得不适用免税制。
3、法人居民身份采注册登记标准和总机构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 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 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 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 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有的国家规定为半年,如加拿大、法国、意大利等国家 有的国家规定为一年期限,如中国、日本、韩国、巴西 美国不仅要考虑纳税人当年在在本国居留天数,还
要考虑前几纳税年度在本国居留天数。
自然人居民身份确认案
案情:悉尼一律师被派到新赫布里底群岛(当时为 英法共管地)工作。该律师卖掉他在悉尼的房子同妻 子一起来到该岛后,开始住在旅馆,不久后租住了一 所房子,租期12个月并可续租12个月。另外他和他妻 子还在当地取得了允许居住2年的居住许可证。该律 师在岛上工作20个月后生了一场大病,立即到悉尼医 治,随后又很快返回岛上工作。澳大利亚税务部门要 求该律师就其从该岛上取得工资收入向澳大利亚政府 纳税。

(完整word版)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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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重复(叠)征税的概念广义与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重复征税的界定国际双重征税(多重征税)是指几个独立的征税权力(尤其是几个独立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时征收同一税种。

[德]道恩国际双重征税是两个国家对同一所得征收的结果。

[美]比歇尔/费恩斯莱伯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OECD)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指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高尔森)国际重叠征税的概念国家重叠征税或称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层征税,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应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廖益新)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的区别产生的原因不同复:管辖权的直接冲突;叠:税制结构导致管辖权重叠。

纳税主体不同复:同一纳税主体;叠:不同纳税主体.其他方面的诸多差异复:没有国内重复征税,有时只涉及自然人,而与公司无关;税种上可能只涉及同一税种。

叠:既有国内、又有国际重叠,涉及的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为公司。

税种上则有可能涉及不同税种。

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划分征税权免税法与抵免法扣除法与减税法(一)免税法免税法也称外国税收豁免(Foreign tax exemption),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

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不附加任何条件,是为无条件免税或完全免税,这无异于仅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符合特定条件的所得或财产免税,是为有条件免税或部分免税。

免税的条件给予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自于课征与本国相似的所得税的国家,而对来自不征收所得税或税率很低的国际避税地的所得不给予免税;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应为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分公司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国外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持有国外企业的股息还必须达到规定的最短期限。

国际税法原则

国际税法原则

国际税法原则国际税法是指用于规范国际税务事务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由于国际商业和跨国企业日益增多,税务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国际税法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

国际税法的原则涉及多个方面,下面将介绍其中几个重要的原则。

1. 合法避税原则合法避税原则是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允许纳税人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手段来减少纳税额。

避税是合法的,纳税人有权利为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而进行合理规划。

合法避税原则旨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税法的滥用和不公平的行为,同时也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国际贸易中积极参与。

2. 客体实质原则客体实质原则是国际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税收应该基于经济实际,而不仅仅基于法律形式。

客体实质原则重视事务的实际经济效果,而非单纯依靠合同和法律条款的表面形式来确定纳税义务。

这样可以避免企业通过滥用税法漏洞、人为安排和虚构交易等手段来逃避税务责任。

3. 税收协定原则税收协定原则是国际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税收协定旨在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

它是各国之间达成的互惠协议,约定了涉及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等税种的征税权和纳税义务。

税收协定的目的是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减少税收不确定性,提供更有利于跨国企业和个人在不同国家开展业务或活动的税收环境。

4. 纳税人平等原则纳税人平等原则是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纳税人在同样的条件下享有平等的待遇,不得因个人身份、国籍、居住地等因素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纳税人平等原则旨在维护税收公平和社会公正,避免税收歧视和偏袒,促进国际税收制度的健康发展。

以上介绍了国际税法的几个重要原则。

这些原则为国际税务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指导,保障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税法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国际税收合规和税收治理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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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提出抗议,声明产生该项收入的财产位于墨西哥城。
三、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一)住所标准
住所标准是指一国根据自然人在征税国的境内是
否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来确定自然人的居民或非居民
身份。 住所一般是自然人的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居住 场所,通常为家庭和配偶或主要财产利益关系的所在 地。
(二)居所标准
居所是指一个自然人非永久地较长时间地居住并 达到一定期限的处所。
(三)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对纳税人 来源于该国内的所得或位于其境内的财产行使的征 税权。
特征:
有限纳税义务 关键:所得来源地的判断
税收管辖权
案情:库克是美国公民,后移居墨西哥,并在墨西
哥城取得居所。美国税务当局依美国收入法责令库克
将其收入转回国内缴纳所得税。库克依从了这一指令, 库克在支付税金后提出诉讼。 问题:美国是根据什么原则对库克的收入主张税 收管辖权?
1、全额免税法(Method of Full Exemption)
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计算 征税时,仅按境内所得额确定应适用的税率,不考
虑其来源于境外的免于征税的所得数额。
其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居民的国内所得×适用税率
2、累进免税法 (Method of Progressive Exemption)
划归一方; 2、冲突规范确定双方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先后 次序。
(二)免税制
免税制:又称豁免法,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 源于或存在于来源国的并已向来源国纳税了的那部 分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 允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免予征税的制度。 缺点: (1)这种方法未能同时兼顾居住国、来源地国和跨 国纳税人这三方主体的权益; (2)在来源地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的情况下,违 反税负公平原则。 仅有法国、丹麦、澳大利亚、瑞士及拉美一些 国家实行免税制。 一般适用于营业利润、个人劳务所得、不动产 所得和境外财产价值,对投资所得不适用免税制。
第二节 国际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所拥有的征税方面的 权力,是一国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具有排他
性和独立性。
二、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居民税收管辖权
属人性
国籍税收管辖权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属地性
二、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本国存
注:澳大利亚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两个: (1)在澳大利亚有长期居所;(2)在纳税年度内连 续或累计在澳大利亚停留半年以上。 问题:该律师是否应就其从该岛上取得工资收入 向澳大利亚政府纳税?
四、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一)注册地标准
注册地标准是指法人的居民身份依照其注册成立 国确定,即一个法人是依照哪一国的法律注册成立的, 该法人即为成立地国的纳税居民。 采用这一标准的国家有美国、法国、丹麦、瑞典等。
第六章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
两种学说:
(一)狭义说——“税收的国际法”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广义说——混合法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 和与之有税收关系的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意:国际税法调整的国际税收关系仅限于所得税和 财产税,不包括关税、增值税等间接税。
问题: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特点
(1)征税主体的双重性。 (2)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 (3)课税税种的同类性。课征相同的税 种或类似的税种。 (4)纳税人承担税负的国际性。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或缓解
(一)运用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
1、冲突规范将对某个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
(四)财产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不动产所的来源地是不动产的所在地或 坐落地,由财产所在国征税。 对于不动产或其他所得,一般采用按征
收或查定征收的方式确定利润或所得。
某一纳税年中,丙国G公司设在甲国的分公司获利 10万美元;设在乙国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并 从税后利润中向G公司支付股息20万美元。请回答 下列问题: 在该纳税年,G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是否应履 行下列纳税义务? A.G公司就甲国分公司获利的10万美元应向丙国 纳税 B.乙国子公司就其获利的50万美元应向丙国纳税 C.G公司就所获股息20万美元应向乙国纳税 D.甲国分公司就其获利的10万美元应向甲国纳税
3、法人居民身份采注册登记标准和总机构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 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 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 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 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 部分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固定 性、长期性、营业性)
如: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管理场所、 矿场、油井
甲国的一公司在一国设有一分公司、在丙 过过设有办事处,在丁国举办了一个为期 三个月的商品展销会
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
实际联系原则
非居民企业通过设在来源国境内的常设机构的活动实 现的营业利润以及与常设机构有关联的其他所得。 (如常设机构对其他企业的投资、贷款所获得的股息、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非独立劳务由其居住国征税的条件:
(1)在一个纳税年度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 (2)其报酬的支付不是另一国的居民;
(3)其报酬不是由其雇主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
固定基地负担。
(三)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两种原则:
(1)投资权利发生地原则,以这类权利的提供人的居住地为所得的来源来自;(2)投资权利使用地原则
国际重复征税案例
案情:某甲在A国有自己的居所。1999年,甲离开 A国去B国从事经营活动,在B国居住了150天并取得 一笔收入。甲回到A国,先后收到了A国和B国要求其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根据A国税法规定,A国公
民离开A国满180天的维A国的非居民;根据B国税法
规定,凡在B国居住满90天的人为B国居民。
(二)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地标准
法人的实际管理地和控制中心地是指法人权利的 行使地,也就是公司法人经营管理和决策作出地点。 一般是董事会所在地或股东经常召集开会的地点。 采用这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墨西哥、新加坡、马 来西亚等国。
(三)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是根据法人的总机构位于哪一 国家,判断该国法人是否属于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总机构一般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所或是负责管理和 从事法人的日常经营活动的机构。 采用这一标准的国家有加拿大、比利时、澳大利 亚、德国等国。
居所与住所的区别:
一、住所是一个自然人的久居之地,而居所只是 一个人的暂时的居住之地。 二、住所通常涉及一个人的主观意愿,而居所只 是一种法律上的事实。 三、住所作为一个自然人的法定永久居住地,在 很多情况下却并不反映一个人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
(三)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标准是一个自然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 一国连续或累计居留的天数达到了税法规定的标准, 它就得以本国税收居民的身份承担纳税义务。
六、中国有关税收管辖权的规定
1、自然人居民纳税人采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 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 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 个人所得税。
国际税收关系
案情:甲国的A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国的B公
司,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乙国依其本国税法和甲
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之规定,征收A公司预提税1万美元。 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收A公司1万美元所 得税。 问题:本案涉及哪几个国际税收关系?
三、国际税法的特点
(一)主体的复杂性(至少三方主体) (二)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的涉外性(跨国 所得、跨国财产) (三)国际税法内容的复杂性
2、个人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 得的所得; (劳务履行地)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 得;(租赁财产的实际使用地)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 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不动产所在地)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权利使用地标准)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 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支付人所在地)
指居住国虽然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
所的免于征税,但在对居民纳税人来源境内的所
五、收入来源地的确认标准
常设机构原则
(一)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常设机构的确定:
(1)实际所得法
(2)比例分配法
(3)核定所得法
(4)引力原则
(二)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确定独立劳务所得有三种方式: (1)固定基地或常设机构; (2)停留期间所在地,大多规定停留183天以上; (3)所得支付所在地。
4、对非居民企业采常设机构原则,常 设机构利润范围采实际联系原则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 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 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 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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