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用
兽用生物制品保藏、运输管理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保藏、运输管理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制度1、兽用生物制品保藏管理。
(1)兽用生物制品必须按其温度要求分别储存再相应的冻库中,要求摆放整齐,疫苗与库壁,疫苗与疫苗间应留有1-2cm的空隙,并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
(2)冷库运行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的存储温度要求,并配备温度计用于监测冷库温度。
其中,冷藏库温度应为2~8℃,低温库温度为-15℃以下。
(3)对兽用生物制品,仓管员应执行“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发货。
(4)于每天上班后(上午9:00左右)和下班前(17:00左右),仓管员对冻库温度进行检查记录,确保兽用生物制品储存温度控制在冷藏库温度应为2~8℃,低温库温度为-15℃以下的正常范围内,湿度控制在45%—75%之间。
同时,仓管员因故外出不能进行日常监测时,要做好交接班。
(5)冷库制冷设备、发电机等冷链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确保冷链设备正常运行。
同时,如实登记每次检查、保养情况。
2、兽用生物制品保藏应急预案(1)冷链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应及时报告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迅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冷链设备异常或故障,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随便拆卸。
(2)如遇到停电,仓管员要立即启用备用发电机,确保兽用生物制品的存储温度不超出规定范围,保证疫苗效价。
同时,及时告知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处理情况,确保停电对兽用生物制品影响降到最低。
(3)如果温度超出规定范围(冷藏库温度应为2~8℃,低温库温度为-15℃以下),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温度过高,应及时降温;温度过低,应及时升温;湿度超过75%,应及时将干燥剂放入冷库;湿度低于45%,应用湿度擦拭冷库内壁,直到温湿度达到正常范围为止,并如实记录。
同时,应迅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冷链设备异常或故障。
下页有内容3、兽用生物制品运输管理。
(1)搬运、卸装兽用生物制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文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
关于兽用生物制品保存、运输管理与紧急应对预案的制度

关于兽用生物制品保存、运输管理与紧急应对预案的制度1. 目的为确保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制品”)的质量安全,保障动物防疫工作有效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3. 保存管理3.1 基本要求- 制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
- 制品的存放温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2℃~8℃。
- 制品应按照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 存放制品的容器应材质稳定、密封性能良好。
3.2 特殊管理- 如制品为冷冻制品,应使用专用冰箱或冷库,并保持恒温。
- 如制品为活疫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生物安全措施。
4. 运输管理4.1 基本要求- 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制品不受阳光直射、高温、低温等影响。
- 使用专用的冷藏车、保温箱等设备,并保持制品在规定温度范围内。
- 运输途中,应定期检查制品的温度,并做好记录。
4.2 特殊管理- 如制品为活疫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生物安全措施。
- 运输途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制品质量安全。
5. 紧急应对预案5.1 制品质量异常- 如发现制品有质量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销售,并报告相关部门。
- 对异常制品进行封存、隔离,并等待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
5.2 运输途中事故- 发生运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 对受影响制品进行质量评估,并报告相关部门。
5.3 疫情应急- 如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疫情调查、控制和预防工作。
6. 监督管理-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保存、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制品质量安全。
兽用生物制品的分类、联苗应用及保存方法

兽用生物制品的分类、联苗应用及保存方法一、兽用生物制品的分类1.活疫苗活疫苗是指采用活化疫苗制备而成的生物制品,可以激活免疫对具有感染性的疾病,诱导免疫机体产生抗物质,从而免疫具有感染性疾病的兽用生物制品。
2.灭活疫苗灭活疫苗是指利用病原体的热学脱钠及超低温灭活来制备的生物制品,以获得大量减毒活苗,能够诱导免疫对具有传染性疾病的机体免疫的兽用生物制品。
3.细胞解聚疫苗细胞解聚疫苗是指采用细胞分解技术制备而成的生物制品,通过分离病毒的细胞外遗传物,使其丧失具有传染性能力,从而达到诱导免疫机体产生抗物质,从而免疫具有传染性疾病的兽用生物制品。
4.吸热疫苗吸热疫苗是指利用病毒裂解产物的灭活技术制备而成的生物制品,具有较高的抗原效果,可以激活免疫机体产生抗物质,从而免疫具有传染性疾病的兽用生物制品。
二、联苗应用1.联苗应用的概念联苗是指将不同的活疫苗、灭活疫苗、细胞解聚疫苗和吸热疫苗进行混合,利用生物学反应从而达到诱导免疫作用。
目前,联苗的应用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在大多数兽医诊断诊疗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2.联苗种类联苗分为单组分联苗、双组分联苗和多组分联苗。
单组分联苗指的是将同一种病毒的一种或几种抗原组合成一个联苗,双组分联苗是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病毒的抗原组合成一个联苗,多组分联苗则是将多种不同病毒的抗原组合成一个联苗。
三、保存方法1.疫苗保存兽用生物制品保存时应注意温度、湿度、贮存期限等,疫苗应当在2-8℃的冰箱中保存,以保证疫苗在有效期内有良好的抗原效果。
严禁将疫苗暴露于温度高于25℃的环境中,否则疫苗抗原性可能会受损。
2.接种器保存接种器保存时,应当尽可能远离阳光、强电磁场和高温环境等,并且在存放时,务必将接种器封闭以防止空气中的微生物污染,同时保持接种器的清洁。
在使用接种器时,应当努力避免微生物的污染,以保证接种器的灵敏度和准确性。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保证兽药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兽药专营或者兼营企业经营活动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与经营方式、经营品种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机构或者组织,具有与经营方式、经营品种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兽药或者兽医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明确各机构、组织和工作人员岗位工作权力、义务、职责,并应当确保所有工作人员具备适应岗位工作职责要求的业务能力。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企业人员总数 4% (最低不得少于 2 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一)在地市、县级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
(二)年销售额达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规模的兽药经营企业。
(三)负责实施兽药配货制连锁经营的兽药经营企业。
(四)经营预防兽用生物制品或者诊断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
(五)经营兽用处方药的兽药经营企业。
(六)经营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兽药品种相适应、满足岗位工作需要的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知识水平和技术能力的有效凭证。
各岗位兽药或者兽医技术人员可以兼任。
设立在地市、县级城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兽医、兽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年销售额达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规模和负责实施兽药配货制连锁经营的兽药经营企业具有兽医、兽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的兽药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2 名。
第六条经营兽用处方药或者预防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有 2 名以上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助理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动物疾病诊疗、疫病防制和兽药科学合理使用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动物疾病诊疗、疫病防制经验的执业兽医人员。
农业部发布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发布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进出口、监督、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是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其效价或安全性必须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的,用于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生物制剂。
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抗原、抗体、微生态制剂等。
其中疫(菌)苗、类毒素为预防用生物制品。
农业部根据需要可以增减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品种。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含科研、教学单位的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和三资企业)(下同)的单位必须在立项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
第六条经批准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单位必须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GMP验收工作,并核发《兽药GMP合格证》。
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凭《兽药GMP合格证》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兽药GMP规定进行技术改造,并在农业部规定期限内达到兽药GMP标准。
禁止任何未取得生产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七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管部),负责本企业产品的质量检验及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质管部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质管部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行政或生产管理职务。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9月17日业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1996年农业部6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一年十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进出口、监督、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是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其效价或安全性必须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的,用于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生物制剂。
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抗原、抗体、微生态制剂等。
其中疫(菌)苗、类毒素为预防用生物制品。
农业部根据需要可以增减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种类。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含科研、教学单位的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和三资企业)(下同)的单位必须在立项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
第六条经批准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单位必须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GMP验收工作,并核发《兽药GMP合格证》。
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凭《兽药GMP合格证》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兽药GMP规定进行技术改造,并在农业部规定期限内达到兽药GMP标准。
关于兽用生物制品保存、运输管理与紧急应对预案的制度

关于兽用生物制品保存、运输管理与紧急应对预案的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关于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制品)保存、运输管理与紧急应对预案的制度,以确保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兽用生物制品保存、运输管理与紧急应对的机构和人员。
2. 制品保存管理2.1 制品仓库- 制品仓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 制品应按照规定的温度和湿度要求进行存放,并定期进行监测和记录。
- 制品的入库和出库应有相应的记录,并进行核对。
2.2 制品标识- 制品应进行明确的标识,包括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
- 标识应清晰可见,防止误用或混淆。
2.3 制品保质期管理- 制品的保质期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品特性确定,并进行明确的标识。
- 制品过期后应及时淘汰或进行处理,防止过期使用带来的安全风险。
3. 制品运输管理3.1 运输条件要求- 制品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品特性的要求。
- 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制品的温度、湿度、震动等条件符合规定。
3.2 运输记录和监测- 运输过程中应有相应的记录,包括起始地、目的地、运输人员等信息。
- 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制品的监测,确保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3 突发情况应对- 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突发情况(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保护制品的安全。
4. 紧急应对预案4.1 紧急事件的定义- 紧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制品污染、事故泄漏、火灾等突发事件。
4.2 紧急应对组织- 设立紧急应对组织,明确组织成员和职责,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4.3 应急预案编制- 制定紧急应对预案,包括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人员的应急职责和措施等。
4.4 应急设备和物资准备- 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确保在紧急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应对。
5. 总结以上制度旨在确保兽用生物制品保存、运输管理与紧急应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该制度,提高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防范潜在风险。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兽用生物制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者。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第四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及销售卫生安全。
第五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并明确向消费者标明产品的使用说明、成分及效果。
第六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记录档案,保存至少五年。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取得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职称证书;(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四)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保障措施及设施设备情况。
第九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应当重新办理。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十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者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应当选择安全卫生的经营场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装修和设施设备的配置。
第十二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者应当确保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真实有效,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者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及用途,并提供使用说明。
第十四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者应当制定健全商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产品质量和保存状态。
第十五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商品的特性,制定相应的储存、运输和销售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的安全性。
第四章质量监督第十六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所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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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免疫程序应考虑的因素:
•1.当地疾病的流行情况及严重程度;
•2.母源抗体的水平;
•3.上一次免疫接种引起的残余抗体水平;
•4.动物的免疫应答能力;
•5.疫苗的种类和性质;
•6.免疫接种方法和途径;
•7.各种疫苗的配合;
•8.对动物健康及生产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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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 用
接种方法 皮下或肌肉注射 滴鼻或点眼 按说明 滴鼻或点眼 饮水 肌肉注射 滴鼻或点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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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 用
•供参考的免疫程序(鸡)
•(二)肉种鸡
接种日期 1日龄
马立克氏病疫苗
疫苗种类
3日龄
新城疫Ⅱ 系苗
7日龄
12日龄
16日龄 20日龄
25日龄
30日龄 35日龄 41日龄 60日龄 70日龄 80日龄 90日龄 120日龄 130日龄 140日龄 300日龄
28日龄 34日龄 40日龄 60日龄 70日龄
80日龄
90日龄 120日龄 300日龄
疫苗种类 马立克氏病疫苗 新城疫Ⅱ系苗 新城疫―肾型传染性支气管炎二联苗 新城疫Ⅳ系苗 新城疫油苗 传染性法氏囊炎疫苗(中毒) 鸡痘疫苗 传染性鼻炎油苗(中毒) 传染性法氏囊炎疫苗(中毒) 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H52二联苗 传染性喉气管炎疫苗(发病区) 新城疫Ⅰ系苗 传染性脑脊髓炎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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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方法 皮下或肌肉注射
滴鼻或点眼
滴鼻或饮水 滴鼻或点眼 肌肉注射 饮水 滴鼻或点眼 翅下刺种 肌肉注射 点眼或饮水 点眼 饮水 肌肉注射 翅下刺种 饮水 点眼 肌肉注射 肌肉注射 肌肉注射 肌肉注射
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 用
•(三)商品蛋鸡
•供参考的免疫程序(鸡)
接种日期 1日龄 3日龄 7日龄 12日龄
再见,see you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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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 用
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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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掌握疫情和接种时机
•二、注意病原体的型别
•三、注意接种密度
•四、注意免疫程序
•五、注意被免疫动物的体质及及疫病情 况
•六、注意疫苗的外观及理疫苗要及时用完
•九、注意抗菌药物的干扰
•十、注意疫苗剂量及免疫次数
•传染源
•传播途径 •易感动物
•消毒、杀 虫、灭蚊 灭鼠、防 鸟等是为 了切断传 播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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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 用
•传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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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途径
•免疫接种、良 好饲养管理是 为了提高动物 对病原体的抵 抗力或降低动 物对病原体的 易感性
•易感动物
•不易感
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 用
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 用
•供参考的免疫程序(猪)
•(二)种母
猪
免疫时间
使用疫苗
每隔4-6个月
口蹄疫灭活疫苗
猪瘟弱毒疫苗
初产母猪配种前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猪细小病毒灭活疫苗
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
经产母猪配种前
猪瘟弱毒疫苗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
产前4-6周
•(一)商品
猪
免疫时间
使用 疫 苗
1日龄
猪瘟弱毒疫苗[注1]
7日龄
猪喘气病灭活疫苗[注2]
20日龄
猪瘟弱毒疫苗
21日龄
猪喘气病灭活疫苗[注2]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23-25日龄
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灭活疫苗[注2]
链球菌Ⅱ型灭活疫苗[注2]
口蹄疫灭活疫苗
28-35日龄
猪丹毒疫苗、猪肺疫疫苗或猪丹毒-猪肺疫二联苗[注2] 仔猪副伤寒弱毒疫苗[注2]
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 用
•第一节 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
•原则: • 防止高温、曝晒、冻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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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运输车
•冷藏运输箱
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 用
•第二节 兽医生物制品的保存
•要求: •灭活苗、血清、诊断液等保存在2-15℃; •冻干疫苗在-15℃下保存; •冰冻疫苗保存在-196℃。
鸡痘疫苗
传染性喉气管炎疫苗(发病区) 日龄 传染性法氏囊炎油苗
接种方法 颈部皮下或肌肉注射 滴鼻或点眼 滴鼻或饮水 滴鼻或点眼 肌肉注射半个剂量 滴鼻或点眼 翅下刺种 肌肉注射 饮水 滴鼻或饮水 点眼 肌肉注射 饮水
翅下刺种
点眼 肌肉注射 肌肉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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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 用
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 用
•(1-2周)
•(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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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相应的抗原 特异性记忆细 胞
•体内有抗原 特异性记忆 细胞
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 用
•
•(一)注射免疫:皮下、皮内、肌肉注射 •(二)经口免疫 •(三)点眼与滴鼻免疫 •(四)气雾免疫:气雾发生器 •(五)静脉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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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 用
•HPAI免疫监测要求:
监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
监测标准:使用弱毒苗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 定为合格 ;使用灭活苗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免 疫密度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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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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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 运输、保存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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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 用
•目标
如何正确运输、保存和使用兽医生物制品? 生产实际中为什么会出现免疫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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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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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第一节 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 •第二节 兽医生物制品的保存 •第三节 兽用疫苗的使用 •第四节 母源抗体与免疫程序
-2月),使用乙型脑炎疫苗间隔一个月免疫两次。 3.猪瘟弱毒疫苗建议使用脾淋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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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 用
•供参考的免疫程序(鸡)
•(一)商品肉鸡
接种日期 1日龄 3日龄 7日龄 12日龄
18日龄
26日龄
疫苗种类 马立克氏病疫苗 新城疫克隆30 肾型传染性支气管炎疫苗 传染性法氏囊炎油苗(弱毒) 新城疫Ⅳ系苗 新城疫油苗 传染性法氏囊炎油苗(中毒)
新城疫—肾型传支二联苗
新城疫Ⅳ系苗 新城疫油苗
病毒性关节炎疫苗 传染性法氏囊炎疫苗(中毒)
鸡痘疫苗 鸡传染性鼻炎油苗
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H52二联苗 传染性喉气管炎疫苗(发病区) 传染性法氏囊炎疫苗(中毒) 新城疫Ⅰ系苗 鸡痘疫苗 传染性脑脊髓炎疫苗 传染性喉气管炎疫苗(发病区) 新城疫—减蛋综合二联油苗 病毒性关节炎油苗 传染性法氏囊炎油苗 传染性法氏囊炎油苗
•第三节 兽用疫苗的使用
•免疫接种: •是指用人工方法将有效疫苗引入动物体内使其产生特异性 免疫力,由易感变为不易感的一种疫病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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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 用
•免疫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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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 •紧急接种
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 用
•预防接种在经常发生某些传染病的 地区,或有某些传染病潜在的地区, 或经常受到邻近地区某些传染病威 胁的地区,为了防患于未然,在平 时有计划地给健康动物进行的免疫 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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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 用
•供参考的免疫程序(猪)
•(三)种公 猪
免疫时间
使用疫苗
每隔4-6个月 口蹄疫灭活疫苗
猪瘟弱毒疫苗
每隔6个月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疫苗
备注:1.种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 2.乙型脑炎流行或受威胁地区,每年3-5月份(蚊虫出现前1
功能
人类、其他灵 长类
犬、猫
猪、马、驴
牛、羊
IgG 抗败血性感染 可通过胎盘 少量可通过胎盘 不通过胎盘 不通过胎盘
IgA 抗肠道感染 胎盘结构
初乳
血绒毛膜型 组织层次3层
初乳
内皮绒毛膜型 组织层次4层
初乳
初乳
上皮绒毛膜型 结缔组织绒毛膜型 组织层次6层 组织层次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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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 用
•强制性免疫: •FMD,CSF,HPPRRS,HPAI, P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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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接种是指在发生传染病时,
为了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而对
疫区和受威胁区尚未发病的动
物进行的应急性计划外免疫接
种。
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 用
•免疫接种失败的表现: 在免疫有效期内不能抵抗相应病原体的侵袭,仍发生了该种 传染病; 效力检查不合格(疫苗接种后测不到抗体或抗体滴度达不到 应有水平、抽检或攻毒保护率低于标准要求)。
4.5天。
•但是母源抗体的持续时间并不等于能耐受强毒攻击的时间,耐
受强毒攻击要求抗体保持在一定滴度之上。例如:当ND的HI抗
体滴度为 1:16~1:32 时可耐受强毒攻击,而当HI抗体的滴度
为 1:8 时接种弱毒疫苗可以产生主动免疫。
第五章兽医生物制品的运输保存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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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方法 皮下或肌肉注射 滴鼻或点眼 滴鼻或饮水 滴鼻或点眼 饮水 肌肉注射 滴鼻或饮水 点眼 翅下刺种 点眼 肌肉注射 点眼 翅下刺种 肌肉注射 肌肉注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