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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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烈车祸事故教育案例(3篇)

惨烈车祸事故教育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惨烈的车祸事故。

事故发生时,正值下班高峰期,道路上车辆众多,行人穿梭。

一辆白色轿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失控冲向路边的行人,造成多人伤亡。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迅速展开调查,最终查明事故原因。

二、事故经过事故发生当天,车主李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从公司出发回家。

在行驶过程中,李某驾驶的轿车突然失控,冲向路边的行人。

事故发生时,共有5名行人被撞伤,其中3人重伤,2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迅速停车,拨打了急救电话。

三、事故原因经调查,事故原因如下:1. 驾驶员李某疲劳驾驶。

事发当天,李某连续工作了12个小时,疲劳过度导致驾驶过程中反应迟钝,操作失误。

2. 轿车制动系统存在隐患。

事故发生前,轿车制动系统存在故障,未能及时停车。

3. 道路安全隐患。

事发路段为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道路两旁的防护设施不足,行人通行不便。

四、事故影响1. 人员伤亡:事故造成5名行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2人轻伤。

2. 财产损失:事故车辆及行人财产遭受损失。

3. 社会影响: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五、事故教训1.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疲劳驾驶、酒驾等违法行为。

2. 汽车制造商要加强对汽车制动系统等关键部件的检测和维修,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3. 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完善防护设施,确保行人通行安全。

4. 广大群众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

六、案例启示1. 生命至上:此次事故再次提醒我们,生命是无价的,我们要珍惜生命,关爱他人。

2. 遵守规则:交通规则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我们要自觉遵守。

3. 安全第一:无论是驾驶员还是行人,都要将安全放在首位,做到警钟长鸣。

4. 责任担当: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责任人。

总之,这起惨烈车祸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道路交通安全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安全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安全典型案例以下是一些道路交通安全典型案例:1. 车辆失控撞向护栏:一辆小车在雨天行经二广高速湖南娄底段时,驾驶人不仅没有减速,而且在超过右侧行车道上的一辆货车并进入弯道时,小车车身突然向左发生轻微摆动,随后失控撞上右侧护栏,在道路上旋转漂移了两圈才缓慢停下。

事故造成小车和公路护栏不同程度受损,所幸车上两名司乘人员都系了安全带,没有受伤。

2. 车辆侧滑发生飘移:一辆银色小车在沪渝高速湖北恩施段行经利川互通时突然失控,左右摇摆,多次横向侧滑碰撞中央防护栏,最终撞上分流鼻的防撞沙桶后翻倒在匝道上。

经调查,这辆车在经过积水路段时,因车速较快,车辆侧滑发生飘移,驾驶人李某为矫正方向操作过猛,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事故。

3. 斑马线前未礼让:在广西贵港一处斑马线上,黄某驾驶小车转弯时没有减速让行,碰撞到正在过斑马线的二轮电动车,造成电动车驾驶人陈某受伤。

这些案例都提醒我们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尤其是在雨天、积水路段和斑马线等关键位置,要减速慢行、礼让行人、谨慎驾驶。

4. 疲劳驾驶出事故:一位货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因过度疲劳,导致车辆偏离车道,撞上了路边的树木和护栏,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驾驶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充足的休息和睡眠,避免疲劳驾驶。

5. 酒后驾车酿悲剧:一位年轻人在酒吧喝酒后,仍然选择自己驾车回家,由于酒精的影响,他的反应能力、视力和判断力都受到了影响,导致他在路上无法及时避让行人,最终造成了悲剧性的后果。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酒后驾车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不仅会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也会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6. 超速行驶导致事故:一位年轻人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由于车速过快,他无法及时刹车避让前方的障碍物,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超速行驶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不仅会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也会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这些案例都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警示,提醒我们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保持清醒、谨慎和安全驾驶。

交通事故的案例

交通事故的案例

交通事故的案例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因车辆行驶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它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交通事故的危害和应对措施。

案例一,酒驾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

在某日晚上,一名酒后驾驶的司机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由于酒后驾车导致视线模糊,驾驶失常,最终导致了一起重大的交通事故。

事故中,多辆车相继追尾,数十人受伤,其中一名乘客因伤势严重不治身亡。

这起事故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案例二,违规变道引发的交通事故。

在城市道路上,一名驾驶员为了赶时间,违规变道,结果与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

事故中,两辆车均受损,驾驶员和乘客也受了轻伤。

这起事故虽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但也给车主和乘客带来了不小的伤害,也给交通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案例三,行人闯红灯被车辆撞伤。

在市区的十字路口,一名行人因急于过马路,无视红灯,结果被一辆车撞伤。

事故中,行人受了重伤,需要进行紧急救治。

这起事故不仅给行人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给驾驶员和周围的行人带来了心理阴影。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真实发生的交通事故,它们给人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不仅要遵守交通规则,还要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酒驾、不超速、不闯红灯、不违规变道等。

其次,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时刻注意交通状况,提高对危险的识别能力。

最后,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交通安全知识,做到文明出行。

总之,交通事故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伤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共同努力,为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交通环境而努力。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对交通安全的重视,让我们共同努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路漫漫 其“修”远 ——2012.10.7青银高速公路山东淄博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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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12年10月7日11时44分,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长途汽车运 输公司驾驶人牛传更驾驶鲁A96925大客车(核载39人,实载28 人),自东向西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至淄博路段228公里加530 米处,在超越同向右侧车道一辆大货车时,突遇山东省高密市 王瑞先驾驶鲁GJ031B小客车从两车间强行超车并线,导致鲁 A96925大客车与鲁GJ031B小客车刮擦后,失控冲过中央活动护 栏,与对向济南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周玉山驾驶的鲁 A18526大客车(核载53人,实载53人)发生碰撞,致鲁A18526 大客车翻入高速公路边沟,造成14人死亡、6人重伤。 二、教训与启示 澳大利亚曾经对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三者在导致道路交 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专门研究,结果显示,机动车、驾 驶人和道路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分别占4%、67%、24%。近年来, 各地大力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也取得了一 定成效。但由于我国公路安全隐患比较突出的现象比较普遍, 安全设施欠账遗留问题较多,道路安全基础条件尚未得到根本 改善。路漫漫,其“修”远兮。 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和《公路交 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规定,高速公路中 央分隔带开口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公里,开口处必须设置插拔式 或充填式活动护栏。青银高速公路山东济青段全线318公里,共 有中央分隔带开口237处,平均1.34公里一处,其中202处中央 分隔带开口设置了同事故路段相同的推拉式活动护栏,间距设 置和护栏类型不符合标准要求。 此次事故中,因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处设置的活动护 栏基本起不到防撞作用,鲁A96925大客车在没有任何阻挡的情 况冲入对向车道与鲁A18526大客车左侧前部相撞,导致其侧翻, 致14人死亡。

十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十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十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出了车祸谁赔?【案情概要】2023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当。

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当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当。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当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当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借车给没有驾照的朋友开,发惹事故,车主要赔吗?【案情概要】2023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玩耍,王某没有驾照。

在西双湖北提,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展责任认定。

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当50%。

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其承当15%的责任,王某承当50%,孙某自己承当35%。

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当49534元,交强险之外的20236元,刘某、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当。

道路安全事故案例 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安全事故案例 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安全事故案例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因为道路安全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下面是几个道路安全事故的案例:
1. 酒驾事故:酒驾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个案例是一名酒驾司机在
驾驶车辆时酒后失控,撞到了一辆行驶在对向车道上的车辆,导致对向车辆上的乘客
严重受伤甚至死亡。

2. 超速事故:超速是另一个常见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一个案例是一名司机以高速驾
驶车辆,因为无法控制车速而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两车损毁、司机受伤。

3. 分心驾驶事故:分心驾驶也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个案例是一名司机在驾
驶车辆时使用手机,因为分散注意力而未能及时注意道路状况,导致发生前方追尾事故。

4. 无视交通规则事故:一些司机忽视交通规则也会导致事故。

一个案例是一名驾驶员
在红灯时强行闯红灯,与从方向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导致车辆严重损毁、乘客受伤。

这些案例强调了道路安全的重要性,并提醒人们在驾驶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觉,遵守
交通规则,避免酒驾和分心驾驶等危险行为。

只有通过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严格执法,才能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全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全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2016年全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一、湖南宜凤高速“6.26”特大交通事故2016年6月26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在宜凤高速公路郴州宜章段长村东溪大桥附近,湖南省衡阳骏达旅游集团一辆车牌号为湘D94396,由耒阳开往宜章莽山的大巴车(核载55人,实载57人,其中小孩4人),在宜凤高速K34+145处东溪大桥撞上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随后又撞向东溪大桥右边护栏,致油箱漏油起火。

造成35人死亡、13人受伤,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惨痛。

2016年7月4日,衡阳市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衡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雁峰管理所副所长兼驻衡阳市中心汽车站管理办主任阴钧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016年7月11日,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检察院对“6.26”事故交通肇事司机刘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准逮捕。

二、天津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武某、李某、付某等5名嫌疑人共同出资购置牌照为“冀EA5566”的长途卧铺客车,运营邢台至沈阳的客运路线。

2016年7月1日13时,事故大巴从邢台出发后,“拉载乘客、配置货物”。

当日晚上,该客车行驶至津蓟高速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小高庄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爆胎失控撞坏高速隔离护栏,坠入高速桥下闫东渠内。

事故发生时该客车载有30人,26人在事故中死亡。

经查河北省邢台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及下属第四分公司总经理宋某某等9名责任人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涉事车辆擅自改变经营路线、长期脱线断线等违规行为无监控记录,一级、二级安全监控中心平台不履行监管职责,未依规对涉事车辆的驾驶人员、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工作严重缺失,导致发生津蓟高速重大交通事故,目前上述9名责任人已被刑拘。

三、贵州紫云“8.20”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8月20日晚,一辆贵GBC002号客车从贵州安顺驶往紫云途中,在209省道(222km+300m)紫云县枫香塘路段发生侧翻。

2019-2021年30个交通事故案例

2019-2021年30个交通事故案例

2019-2021年30个交通事故案例案例一:2021年5月19日,杨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云P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大道由北向南行驶,22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香格里大道蓝天宾馆前路段时,所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前部与和某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云P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伤人及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

民警在事故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杨某某对现场测试结果无异议。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2021年6月11日,和某某驾驶云P号牌小型轿车沿丽江市古城区康仲路由西向东行驶,00时52分许,遇行人杨某某由南向北横过道路,云P号牌小型轿车右前部与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事故现场,民警发现云P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和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因和某某处于昏迷状态,民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和某某送往丽江市人民医院救治,现场未能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

经对和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202.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2021年8月5日6时20分许,孟某驾驶小型轿车(搭乘吴某、胡某晨、胡某毫、欧某),沿三江县境三柳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三江县境三柳高速公路连接线程村乡显塘村路段(程村路段)时,适遇曹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该路段,孟某驾驶的轿车越过道路中心黄色虚线与曹某驾驶的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孟某、吴某、胡某晨、胡某毫4人死亡、欧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四:2021年3月18日17时46分许,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柳城县沙埔镇往柳州市方向行驶至沙埔镇那并村路口(国道209线3280KM+50M)时,与前方由左往右横过公路由刘某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乘黄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黄某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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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案例目录刹车失灵酿事故 (2)飞石砸死十七乘客赔偿官司打了三年 (2)飞来的横祸 (3)一个小螺母和六十一条生命 (5)违章操作引发爆炸起火 (8)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特点及原因 (9)达州市万源市“2002.5.28”特大交通事故 (11)车祸猛于虎降虎路漫漫—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透析 (12)阿坝州马尔康县“2002.6.8”特大交通事故 (16)34条生命的祭奠--盘县“1.30”特大恶性交通事故探析 (17)32起典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原因汇总分析 (20)对一起惨重的翻车事故分析 (24)刹车失灵酿事故案件经过:2005年2月25日,贵州省威宁县郑廷福在县农机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马”牌农用三轮运输车,该车生产厂家为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

4月9日,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刹车失灵问题,经厂家维修部检查,车的左面刹车鼓损坏,因在包修期内,厂家维修部对该车进行换件处理。

4月21日,郑廷福驾车出行,因该车右面刹车鼓爆裂,致货厢与底盘分离,继而发生交通事故,郑廷福在事故中死亡,有两人受伤。

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该农用车有严重质量问题,向威宁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赔偿。

2005年5月9日,经县消协组织县农机公司、生产厂家及死者家属三方进行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由生产厂家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家属有关费用共计4.6万元,三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书。

点评:在全国的交通事故中,因农用车的质量、驾驶员的素质以及违章驾驶而引发的事故占有较大的比例。

这个案件经过县消费者协会的努力,农用三轮运输车被证明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得到了一定的赔偿。

据报道,因为一些农用车(包括一些农用机械)存在质量问题,各地产生的纠纷不少。

但由于种种原因,买车或买农用机械的农民大都处于弱势地位,维权很难实现。

而由此而带来的事故后果也大都由使用农用车的农民承担,一些应该由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承担的责任反而被忽视了,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

一些生产厂家为了抢占市场,降低生产成本,甚至采取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做法,他们应当受到谴责。

另外,有关部门也应采取加强对农用车市场的监管,不要让质量差特别是安全性差的车辆和农用机械混入市场;同时,还要对购买和使用农用车的农民及时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驾驶水平和维修能力,规范他们在公路上和农田里的驾驶行为。

飞石砸死十七乘客赔偿官司打了三年几十吨重的山石突然从天而降,砸中行驶中的客车,造成17人死亡、14人受伤。

死者家属将湖北省竹山县公路段、竹山县交通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经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调解,竹山县公路段共赔偿53万元。

日前,竹山县法院为这起特大事故赔偿案进行了执行款的兑付,标志着这起历时三年之久的大案结案。

事故发生于2002年5月5日下午,出事客车属于湖北省竹山县汽运公司。

2002年6月29日,17名死者的亲属以集团诉讼方式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由竹山县公路段、竹山县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

十堰市中院审查后,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方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出于慎重起见,就该案专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后于2003年6月19日函复湖北省高院:“政府授权部门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属于行政处理程序,但不能因此而排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

只要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本院就应当受理。

”湖北省高院对本案审查后,于2003年7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十堰市中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初将该案案卷转至竹山县人民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5日共受理了13名死者亲属的诉讼案共12件,涉案权利人27人,诉讼总标的额200余万元。

原告方认为:竹山县公路段对公路旁的危石未进行清理,疏于养护,险情排除不力,在该案中应承担过错责任。

竹山县交通局对道路疏于管理,导致事故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竹山县交通局认为,交通局是政府交通主管机构、县行政机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属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原告要求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属主体不适格。

被告还举证认为该事故已被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属于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引发的非责任事故,属于《民法通则》第187条规定的免责情形。

所以,原告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起诉。

竹山县公路段认为,该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该事故发生前公路段对该路段尽到了必要的养护义务,也未发生过任何险情。

公路段作为行政事业性单位,依据《公路法》的规定履行公路养护职责。

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应优先适用《公路法》,而非《民法通则》。

所以,原告起诉被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公路段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竹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5•5”事故发生的地点属半山洞型公路,事故发生后省安监局对该处路段的类型及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鉴定,结论为“突发性崩塌类坠石意外事故”。

但意外事故与民法上的不可抗力不是一个概念。

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竹山县公路段已经预见到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但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加固、排险,导致事故的发生,公路段应负一定责任。

庭审中,由于被告方坚持认为湖北省安监局已认定该事故属意外事故,自己已尽到合理的管理和维护职责,故不同意赔偿。

在合议庭向当事人阐述了相关法律及本案归责原则,明确竹山县公路段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后,双方才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赔偿协议。

飞来的横祸11月14日清晨6时左右,在山西省沁源县郭道镇的汾(阳)—屯(留)公路上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沁源二中初三,121班的21名师生被疾驰而来的载重卡车碾压致死,17人身受重伤。

11月14日下午,记者赶到长治市沁源县。

在事故现场,记者看到近100多米长的公路边的空地上血迹斑斑。

肇事大货车刹车时在公路上留下一道长长的划痕,记者目测了一下,大约有50多米长,路一侧有多棵白杨树被撞断。

据了解,肇事车为晋D13513东风带挂车,驾驶员是黎城县东阳关镇长宁村的李孝波。

当时他正准备从黎城县到沁源马军峪煤矿拉煤,拉煤车为空车,肇事司机在事故中没有受伤,目前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

大货车如此发飙几位不愿意透露自己名字的家长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让他们在郭道人民法庭等待,但很长时间过去了,也不见有人来安抚。

据守护在现场的交警介绍,当日早晨5时40分,沁源县第二中学组织全校初二、初三13个班的900多名学生来到汾屯公路上跑操。

学生们跑到汾屯公路k118+206处,在公路上调头返回。

前面12个班都调头返回去了,尾随其后的初三121班转弯时,一辆车号为晋D13513的东风带挂大货车像疯了一般突然碾压过来。

在一片惊呼和惨叫声中,学生们纷纷倒地。

东风带挂车撞倒一大片学生后,又撞断了路边的大树,随后斜横在路上才停了下来。

事故当场造成18人死亡,其中班主任姜华也在此次事故中丧生。

在死亡学生中,年龄最大的18岁,最小的15岁。

据同学们说,当场死亡的老师姜华是物理老师,当时他将身旁的2名学生推开,就在他救人后的一刹那间,车轮从他身上碾过。

公路跑操已多年在沁源县中医院四号病房,躺在病床上的初三学生郭艳丽向记者讲述了当时发生的情况。

头部和胳膊已经受伤的她用嘶哑的声音对记者说,跑操中,她所在的121班排在最后一个,刚转弯调头,突然被车撞倒她就晕过去了。

等醒来一看,身边到处是尸体,吓得又晕了过去,第二次醒过来时已到了医院。

她还告诉记者,学校操场小,除了初一学生在操场跑操外,大部分学生一直在公路上跑操,经常有车横冲直撞驶来,跑操的时候提心吊胆。

在沁源二中校门口,从30多公里外的官滩乡活凤村赶来的魏太云眼里噙着泪花,正在焦急地打听着自己16岁女儿的下落。

她从上午10时多来到郭道镇一直等到下午4时,也没有获得孩子的任何消息。

记者上前了解到她孩子叫卫梅芳,就从交警部门提供的一份师生死亡事故名单中查找,翻开第二页就看见有卫梅芳的名字。

据悉,因为学校体育场地小或没有体育场地,学生只能在校外跑操的现象,不仅存在于沁源二中,在山西省各地市的部分学校甚至在省会太原也同样存在。

司机疲劳驾驶酿祸端据山西沁源县委宣传部部长杜天云介绍,“11·14'‟沁源特大交通事故直接原因是司机疲劳驾驶。

沁源县交警大队副队长肖葆华说,李孝波今年31岁,经常驾车来往于山西省黎城县和沁源县之间运输煤炭。

11月13日晚10时,李孝波与另一人驾空车从黎城县出发,11月14日早晨6时左右酿成事故。

从前一天晚10时到第二天早晨6时的8个小时当中,车辆由李孝波一人连续驾驶。

事故当天下午6时,沁源县县委副书记段怀亮出现在家长们面前。

郭道镇人民法庭的审判厅临时被当作了会议室。

旁听席上黑压压坐满了神情呆滞、眼睛红肿的遇难学生家长。

段怀亮承诺,一要妥善安置受难学生的后事,二要追究司机的法律责任,三要追究学校的相关责任。

段怀亮说先给每个遇难学生家庭拿出1万元厚葬,并再次承诺,一定会妥善处理此事,请相信政府。

山西紧急排查类似隐患该事故已经引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山西省的高度关注。

接到事故报告后,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立即做出批示,要求山西省安监局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公安、交通部门处置事故,抢救伤员,调查原因并及时上报事故抢救等进展情况。

据悉,公安部、教育部有关人员也已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山西省委书记张宝顺、代省长于幼军当即批示,要求长治市全力抢救,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依法严肃处理责任者。

山西省政府先后派出副省长梁滨、张少琴赶赴现场。

梁滨带领公安、交警、安监等有关部门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张少琴带领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人员督促协调当地全力做好善后事宜。

11月15日,记者从山西省教育厅了解到,山西省教育厅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城镇学生晨练尽量安排在学校内,严禁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及交通主干道锻炼。

山西省教育厅要求,师生外出集体活动,行前要加强安全教育,并要安排相关教师带队随行,全面负责学生安全。

要将安全教育列入教学内容,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一个小螺母和六十一条生命——西南航空公司“2.24”特大飞行事故反思1999年2月24日,中国西南航空公司TYl54M/B-2622号飞机在执行成都至温州SZ4509航班任务时,在温州地区撞地失事,飞机粉碎性解体。

机上61人全部遇难,其中旅客50名、空勤人员11名(其中飞行员4人、安全员2人、乘务员5人)。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在现场进行了细致勘察和多方查证,对搜集的有关部件残骸进行了初步分析。

现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的飞行、适航、记录器等专业小组对现场获取的残骸又进行了实验分析,并进行了地面试验、模拟机验证等取证和分析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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