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失爆判别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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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设备的失爆判别及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安全生产的要求,井下在用电气设备须杜绝失爆。为普及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判别知识、提高全员安全及质量意识,根据国家最新防爆标准制定本规定。

一、电气设备防爆知识

1、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

矿用防爆电气设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共分为以下9类:

1.1、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隔爆型电气设备“d”;

1.2、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增安型电气设备“e”;

1.3 、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a、

ib”;

1.4、GB 3836.5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正压型电气设备“p”;

1.5、GB 3836.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充油型电气设备“o”;

1.6、GB 3836.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充砂型电气设备“q”;

1.7、GB 3836.8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

1.8、GB 3836.9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浇封型电气设备“m”;

1.9、GB 3836.1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气密型电气设备“h”;

1.10、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暂行规定,经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作为特殊型电气设备“s”,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2、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别及其标志:

2.1 防爆电气设备分为两类:

Ⅰ类: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

Ⅱ类:工厂用防爆电气设备。

2.2 防爆电气设备的标志

2.2.1防爆电气设备的总标志为“Ex”

2.2.2防爆电气设备的标志: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的明显处,须设置清晰的永久性凸纹标志。Ⅰ类电气设备须标出标志Ex和防爆型式、类别标志。小型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可采用标志牌铆在或焊在外壳上,也可采用凹纹标志。例如,煤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防爆标志为“ExdI”;煤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防爆标志为“ExibI”。

二、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

凡使用在煤矿井下的防爆电气设备,都必须选用I类防爆电气设备。详细选型原则见表1。

表1煤矿电气设备的选用

*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机电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三、井下电气设备失爆判别

1、隔爆性能:

隔爆外壳应清洁、完整无损、并有清晰的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失爆。

1.1、隔爆外壳有裂纹、开焊或外壳严重变形的(严重变形指变形长度超过50mm,同时凹凸深度超过5mm者)为失爆;

1.2、使用未经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工厂生产的设备与部件(指受压传爆关键件)为失爆;

1.3、防爆开关或母线盒的隔爆壳内外严重脱漆、有锈皮脱落且外壳有明显的锈蚀麻点的为失爆;

1.4、机械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使设备起不到机械闭锁的作用的为失爆;

1.5、防爆室(腔)的观察窗(孔)的透明玻璃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者为失爆;

1.6、两个隔爆腔之间贯通或去掉隔爆绝缘座者为失爆;

1.7、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形状,造成电气间隙的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的为失爆;

1.8、隔爆结合面(I类)的间隙、直径差或最小有效长度(宽度)必须符合表2中的规定。否则即为失爆。

表中L--静止隔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

L1 -螺栓通孔边缘至隔爆结合面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

W--静止隔爆结合面及操纵杆与杆孔隔爆结合面最大间隙或直径差;

转轴与轴孔隔爆结合面最大直径差。

但快动式门或盖的隔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须不小于25mm。

1.9、操纵杆直径(d)与隔爆结合面长度(L)应符合表3中规定否则为失爆;

表3操纵杆直径或圆筒直径与隔爆结合面的结构参数 mm

1.10、隔爆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结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用圆筒隔爆结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须不小于0.075mm;用滚动轴承结构时,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须不大于表2中规定W值的2/3,否则为失爆。

1.11、隔爆结合的粗糙度Ra为6.3μm。但操纵杆或转轴的粗糙度Ra为3.2μm。

1.12、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精度须不低于6H或6g,螺距须不小于0.7mm。螺纹的最小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均须符合表4的规定否则为失爆。

表4螺纹的最小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 mm

1.13、隔爆接合面的法兰减薄厚度,应不大于原厚度的15%,否则为失爆。

1.14、隔爆结合面的缺陷或机械伤痕,将其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的凸起部分磨平后,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否则为失爆:

a、隔爆面上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

25、15mm宽的隔爆面上,每1cm不得超过5个;10mm宽的隔爆面上,不得超过2个。

b、产生的机械伤痕,宽度和深度不大于0.5mm;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

1.15、隔爆结合面不得有锈蚀及油漆,应涂防锈油或磷化处理。如有锈迹,用棉纱擦净后,留有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者仍算合格。

1.16、用螺栓固定的隔爆结合面,其紧固程度应以压平弹簧垫圈不松动为合格。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a、缺螺栓、弹簧垫圈(或备帽)者;

b、弹簧垫圈未压平、螺栓松动者;

c、隔爆结合面间隙超过规定者;

d、螺栓或螺孔滑扣者(但换上同直径长螺栓加螺母紧固者除外);

e、弹簧垫圈的规格与螺栓不配套、弹簧垫圈断裂及失去弹性者(及时更换者除外);

f、螺栓与不透螺孔紧固后,螺纹余量不大于2倍防松垫圈厚度者;

g、结合面紧固用螺栓和螺母使用塑料或轻合金材料制造者;

h、螺母紧固后,螺栓螺纹未露出1-3个螺距者;

i、紧固用螺孔不得穿通外壳壁,螺孔周围及底部的厚度须不小于螺栓直径的三分之一,且至少为3mm,否则为失爆;

j、工艺用透孔或结构上必须穿透外壳的螺孔,其配合应采用圆筒隔爆结构或螺纹隔爆结构。外露的端头须永久性固定,也可将其埋入护圈内,否则为失爆。

1.17、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一致。平垫、弹簧垫圈的规格应与螺栓直径相符合。否则为失爆;

1.18、紧固在护圈内的螺栓或螺母,其上端平面不得超过护圈高度、并需用专用工具才能松、紧,否则为失爆。

1.19、用螺栓紧固的隔爆结合面,其紧固螺栓规格与通孔直径须符合表5之规定,否则为失爆。

表5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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