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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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VS12300-2008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20080801

CMVS12300-2008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20080801

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 12300-2008)1 目的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市场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矿业权评估业务。

3 定义为本规范需要,使用如下定义:(1)市场途径,是指根据替代原理,通过分析、比较评估对象与市场上已有矿业权交易案例异同,间接估算评估对象价值的的技术路径。

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

(2)相似的参照物,是指近期相似交易环境成交的,与被评估对象主矿种相同、勘查程度相同或接近,具有可比条件的矿业权交易案例。

(3)权重,可比因素对矿业权价值的影响程度。

(4)单位资源品级价值,是指勘查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单位品位(质级)资源价值。

(5)资源毛价值,勘查区内的资源储量与单位资源品级价值的乘积。

4 市场途径评估方法本规范中,矿业权评估市场途径评估方法包括可比销售法、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

5 可比销售法5.1 一般原理基于替代原则,将评估对象与在近期相似交易环境中成交,满足各项可比条件的矿业权的地、采、选等各项技术、经济参数进行对照比较,分析其差异,对相似参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调整估算评估对象的价值。

5.2 应用的前提条件5.2.1 有一个较发育的、正常的、活跃的矿业权市场;5.2.2 可以找到相似的参照物;5.2.3 具有可比量化的指标、技术经济参数等资料。

5.3 可比因素种类、计算公式及调整系数5.3.1 可比因素通常包括:可采储量、矿石品位(质级)、生产规模、产品价格、矿体赋存开发条件、区位基础设施条件、资源储量、物化探异常、地质环境与矿化类型。

不同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选取不同的可比因素,其计算公式不同。

5.3.2 计算公式5.3.2.1 详查以上探矿权及采矿权评估(含简单勘查或调查即可达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要求的无风险的地表矿产的采矿权评估)计算公式:())nt P P ni ii∑=⋅⋅⋅⋅⋅⋅=1(δλθωμ式中:P ——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P i ——相似参照物的成交价格; μ ——可采储量调整系数;ω ——矿石品位(质级)调整系数; t ——生产规模调整系数; θ ——产品价格调整系数;λ ——矿体赋存开采条件的调整系数δ ——区位与基础设施条件的调整系数; n ——相似参照物个数。

矿业权评估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矿业权评估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矿业权评估中几个问题的探讨杨继龙李忠发(黑龙江金龙达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150046)一、关于收入权益法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 12100-2008)收入权益法是基于替代原则的一种间接估算采矿权价值的评估方法,是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对销售收入现值进行调整,作为采矿权价值,采矿权权益系数反映采矿权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的比例关系。

1、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包括:1)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且不具备采用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条件的采矿权评估。

2)适用于服务年限较短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3)适用于资源接近枯竭的大中型矿山,其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采矿权评估。

对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的理解第一种情况,即双小矿山,如果不具备采用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采矿权,即可采用收入权益法,且不受年限限制。

第二种情况,服务年限较短生产矿山,服务年限较短在评估中怎么掌握,一些地方管理部门已明确服务年限不超过五年,也有的认为不起过十年。

我认为评估年限还可以放长一点,到十五年也可,也不仅仅局限于生产矿山,对于一些小型拟(扩)建矿山也可适用。

第三种情况,比较明确,可能有时会出现五年多一点的情况,应该也属该适用范围。

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是选择评估方法的基础,在评估实践中要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评估方法。

2、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相对于金属等矿种的采矿权评估来说,煤矿采矿权评估结果具有很大的可比性。

因此,许多省制定了煤矿采矿权价款指导价格,给出了褐煤、长焰煤、不粘煤、弱粘煤、气肥煤、贫煤、无烟煤、1/3焦煤以及焦煤的吨煤可采储量吨煤评估价格,既有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又能从管理角度掌控煤炭矿业权市场中价款出让的走向。

但在实际的煤矿采矿权评估中,也出现了许多影响评估和脱离市场实际的问题。

问题1、煤矿开发利用方案的不完善目前我省确定的编写煤矿开发利用方案的单位有几十家(资质情况不详),编写出的煤矿开发利用方案质量参差不齐,加之审查机制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煤矿采矿权评估多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而各家编写的煤矿开发利用方案大多没有固定资产投资及成本费用等数据,出现了重新拟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及成本费用等数据不合理等现象。

道孚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容须卡红柱石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道孚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容须卡红柱石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资产评估报告书项目名称:道孚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容须卡红柱石矿矿场采矿权评估委托方:受托单位:主评人:评估日期:提交估价报告日期:道孚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摘要评估机构:评估委托人:采矿权人:评估对象:道孚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容须卡红柱石矿场采矿权。

评估目的:道孚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拟以容须卡红柱石矿采矿权投资入股,对所涉及的道孚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容须卡红柱石矿场进行价值评估,本次评估系为实现上述目的,就道孚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容须卡红柱石矿场提供公平、合理的价值意见。

评估基准日:评估日期: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结果:经评估人员对该采矿权现场查勘和市场的调查分析,按照资产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计算,确定道孚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容须卡红柱石矿场采矿权评估价值为5,617.86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陆佰壹拾柒万捌仟陆佰元整。

评估期计算的服务年限为13.32年,评估可采储量51.51万吨。

评估报告提交日期:2009年3月14日评估有关事项声明: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超过一年使用此评估结果无效,需重新进行评估。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用于本报告所列明之评估目的。

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我公司不会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重要提示:以上内容摘自道孚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容须卡红柱石矿场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该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全文。

四川宏伟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道孚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目录1.评估机构 (4)2.评估委托人及采矿权人 (4)3.评估象和范围 (4)4.评估目的 (5)5.评估基准日 (5)6.评估原则 (5)7.评估依据 (6)8.评估过程 (7)9.采矿权概况 (7)10.矿区地质概况 (9)11.开采技术条件 (17)12.矿山开发利用现状 (18)13.评估方法 (18)14.评估指标和参数 (18)15.经济参数的选取和计算 (21)16.评估结果 (25)17.评估有关问题的说明 (25)18.评估报告提出时期 (26)19.评估机构和评估责任人 (26)20.附件附件1: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附件2:经营成本计算表附件3:总成本费用及企业所得税计算表附件4:借款还本付息表附件5:营业税金计算表道孚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容须卡红柱石矿场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四川宏伟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道孚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采矿权评估方法,对道孚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容须卡红柱石矿场采矿权进行了评估。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录入人:地质队[ 2011-8-30 20:34:06 ]【字体: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1 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臵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定义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 应用指南3.1 总体要求3.1.1 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1.2 委托方原则上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3 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1.4 矿业权权属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100-2008)1.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定义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应用指南3.1总体要求3.1.1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1.2委托方原则上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3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1.4矿业权权属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

计核算中的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核算原则。

对于经分析判断后明显为资本性支出进而应确认为资产、而企业核算为收益性支出的,应将估算所得的该固定资产现值,计入固定资产投资中。

其他帐外(盘盈)的、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相关的固定资产,同样应将其计算在固定资产投资中。

(5)已形成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取决于企业折旧政策,折旧政策不同,其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不同。

以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列示的固定资产净值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的,应根据矿山原设计等资料及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构成,类比近期建设的相似矿山投资情况或根据设计概预算定额标准指标等资料,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整或重新估算,确定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额,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确定的过程。

(6)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影响。

6.5.4生产矿山更新改造资金的确定,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时,应综合考虑已经发生的、账面记录的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投资不重复计算。

7.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7.1一般原理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同样基于折现现金流量估价的基本原理,即将未来现金流转换成现值。

本规范的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即DRCF法(discoundted remained cash flow method),定义为,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逐年扣减评估基准日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合理报酬后的剩余净现金流量,以与剩余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即剩余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该方法,评估基准日已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计入现金流出项目,评估对象未来实施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和流动资金计入相应年度的现金流出项目。

7.2 计算公式式中:Pi —矿业权评估价值;—年现金流入量;—年现金流出量;IP—评估基准日已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收益;r—折现率;—年序号(=1,2,…n);—计算年限。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用于评估一个企业或项目的收益来源和可行性的方法。

以下是几种常用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 市场调查和分析:通过市场调查和分析,了解相关领域的市场规模、竞争情况和消费者需求,评估企业或项目在市场中的潜在收益。

2. 产业链分析:通过分析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和参与者,评估企业或项目在产业链中的位置和收益来源,以确定可行的收益途径。

3. 盈利模式分析:通过分析企业或项目的盈利模式,包括产品销售、服务收费、广告收入等,评估各种收益来源的可行性和潜力。

4. 成本收益分析:通过评估企业或项目的成本和预期收益,计算投资回报率、资本回收期等指标,评估收益来源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5. 风险评估:通过评估企业或项目的风险因素,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等,评估收益来源的风险性和可持续性。

以上是一些常用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适合的方法进行评估。

评估的结果可用于制定经营决策、确定战略方向和吸引投资等。

CMVS30300-2008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CMVS30300-2008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 30300-2008)1 总 则1.1为规范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固体矿产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估算。

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石油、天然气、矿泉水及地热等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应根据相应规范,参考本指导意见估算。

2 定 义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等。

(2)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是指评估对象范围内评估计算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

保有资源储量评估计算时点一般为评估基准日,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及评估业务特殊要求等,可与评估基准日不同。

(3)可信度系数,是在估算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时,将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资源量折算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系数。

(4)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是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的经济基础储量与资源量经可信度系数调整后的资源储量之和。

(5)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扣除各种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

3 指导意见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收集能满足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估算需要的、最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3.2核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评估对象范围是否一致。

不一致时,可以依据相关规范进行调整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说明确定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

3.3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不同的矿业权评估目的及相关规定,判断所收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应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谨慎引用未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的资源储量报告。

3.4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按不同方式确定。

(1)评估基准日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后: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动用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生产勘探净增资源储量(2)评估计算时点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前: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计算时点的动用资源储量(3)延续登记采矿权价款评估,评估基准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后,应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末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参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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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1 目的为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

2 定义为本规需要,使用如下定义:(1)收益途径,是基于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通过计算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开发获得预期收益的现值,估算待估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

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

本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种。

(2)预期收益,是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所获得的收益额。

本规,预期收益通过净现金流量(剩余净现金流量)、销售收入、净利润指标表示。

(3)预期收益年限,是指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的收益年限。

(4)评估计算年限,是矿业权价值估算中确定的年限。

包括后续勘查年限(评估基准日后需地质勘查工作的期限)、建设期(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及评估确定的矿山生产年限。

(5)投资收益,是指在矿业权评估计算年限,投资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6)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

折现率与收益口径密切相关。

3 应用前提条件3.1 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并以货币计量;3.2 预期收益年限可以预测或确定。

4 应用程序及基本要求4.1 应用程序除按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规定程序操作外,应执行以下应用程序:(1)选择适当的收益口径及评估方法;(2)分析引用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估算可采储量;(3)分析选用评估采用的资源开发指标及相关参数;(4)进行评定估算。

4.2 基本要求:4.2.1 选择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2)勘查开采阶段或状况;(3)可获取信息资料的围及可靠程度;(4)委托方的特殊要求。

4.2.2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涉及的评估参数,应根据相关应用指南、指导意见,在明确其涵义、分析其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

确定折现率应与收益口径相匹配。

4.2.3 从事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应委托方特殊要求,可以选择所要求的评估参数,但应谨慎分析其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形成评估结论的条件以及限制使用条件。

5 折现现金流量法5.1 一般原理折现现金流量法,即DCF法(Discounted Cash Flow),通常是将项目或资产在生命期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折现,计算出当前价值的一种方法,或者为了预期的未来现金流所愿付出的当前代价,通常应用于项目投资分析和资产估值领域。

资产估值领域中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将一项资产的价值认定为该资产预期在未来所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总和,并将其作为该项资产的评估价值。

矿业权评估中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将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年限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5.2 计算公式式中:P —矿业权评估价值;—年现金流入量;—年现金流出量;—年净现金流量;i—折现率;t—年序号(t=1,2,…,n);—评估计算年限。

折现系数[1/(1+i)t]中t的计算:当评估基准日为年末时,下一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年初。

如200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时,2008年t=1。

当评估基准日不为年末时,当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

如2007年9月30日为基准日时,2007年t=3/12,2008年时t=1+3/12,依此推算。

5.3 评估模型现金流入量(+)销售收入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回收流动资金现金流出量(-)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含土地使用权)其他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更新投资)流动资金经营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净现金流量(即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折现系数净现金流量现值(净现金流量×折现系数)矿业权评估价值(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5.4 适用围5.4.1 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和赋存稳定的沉积型大中型矿床的普查探矿权评估。

5.4.2 适用于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以及具备折现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5.5 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5.5.1 应根据其适用围,可获取资料围及可靠性以及评估目的,分析选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5.5.2 资源储量是基于一定的储量规的结果,不同的规资源储量不同。

资源储量是动态变化的,变化的原因主要有生产矿山因采出矿石消耗了原地质勘查探明储量;矿山生产勘探增加或减少了资源储量;技术经济条件变化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化。

5.5.3 现金流出量项目中,不含评估基准日前发生的地质勘查投资、矿业权价款或交易价格及其相关费用等支出项目。

5.5.4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评估基准日已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未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

评估基准日已形成固定资产,包括生产矿山评估基准日已形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再建矿山已形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

未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不含更新改造资金),是评估确定的矿山生产年限需要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

5.5.5 固定资产投资,可以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等资料分析估算确定;也可以根据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列示的账面值分析确定。

5.5.5.1 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等资料分析估算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应充分关注该等资料形成(出具)的时间,并充分考虑有关固定资产价格信息的时效性及口径:(1)评估基准日时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水平与该等资料所载价格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时,不应直接引用。

应类比近期建设的相似矿山投资情况,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整或重新估算,确定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额,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确定的过程。

(2)该等资料所载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或者与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口径不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必要调整,并将调整结果作为评估用固定资产。

(3)矿业权价款评估中固定资产投资的确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有特殊规定,应从其规定。

5.5.5.2 根据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列示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账面值确定生产矿山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时:(1)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应与评估所设定产品方案相对应。

如评估设定的产品方案为精矿,对于采选冶加工联合企业,当依据公司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确定时,冶炼加工部分固定资产不应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当依据矿山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确定时,相关的公司销售、经营管理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应分摊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2)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与矿业权价值无关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如已停建在可预计的未来不可复工的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不考虑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3)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零),以经估算的该固定资产现值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相关的固定资产应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相关的账外(盘盈)固定资产,以经估算的该固定资产现值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4)以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列示的固定资产净值确定评估用固定资产时,应注意与企业采用的折旧方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额法)的衔接关系、预计使用寿命(年)与预计总工作量的关系等。

(5)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近似作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时,应根据矿山原设计等资料及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构成,类比近期建设的相似矿山投资情况或根据设计概况预算定额指标等资料,进行调整或估算,确定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额,并在评估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估算过程。

(6)固定资产费用化的后续支出,通过“维修费用”反映在经营成本中。

固定资产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应计入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

5.5.6 更新资金投入,是固定资产更新(换)投资,当预计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水平不会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采用不变价原则估算。

对于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水平变化较大时,应考虑合理调整,否则,应将其作为评估结论成立的重大假设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并提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关注评估结论应用于经济行为的参考作用。

5.5.7 固定资产净残(余)值为固定资产残(余)值扣除变现费用后的净残值和剩余净值。

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剩余净值是指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寿命,提前退出生产系统,企业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5.5.8 无形资产投资(含土地使用权)及摊销。

5.5.8.1 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相关的无形资产投资,应根据无形资产账面摊余价值或无形资产市场价值确定。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参考会计摊销方法确定。

当无形资产摊销年限长于评估计算年限时,以评估计算年限作为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5.5.8.2 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转让或其他方式方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取得时间短、且土地市场价格变化不大时,可以其账面价值(摊余价值)确定评估用土地使用权投资额。

土地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时,可以参考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价格,或参考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布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或者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布的同用途、同级别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准估算评估用土地使用权投资额。

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应以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确定。

当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长于评估计算年限时,以评估计算年限作为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

5.5.8.3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计土地使用权投资额,土地租赁费作为经营成本估算。

5.5.9 产品价格应与产品方案口径一致。

预测时,应充分分析市场价格历史变动趋势、规律,分析未来一定时期价格变动趋势,合理预测评估用产品价格。

5.5.10 折现率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矿产开发投资的合理报酬包含在折现率中。

6 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6.1 一般原理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即DRCF法(discoundted remained cash flow),是将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年限各年的净现金流量,逐年扣减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有关的开发投资合理报酬后的剩余净现金流量,以与剩余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6.2 计算公式式中:P —矿业权评估价值;—年现金流入量;—年现金流出量;IP—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有关的开发投资合理报酬;—折现率;t—年序号(t=1,2,…,n);—评估计算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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