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
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操作指导意见(试行)

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操作指导意见(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承接第三章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第四章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内涵及评估思路第五章收益法基本模型及其适用前提第六章收集资料与现场勘察第七章访谈第八章财务报表调整第一节财务报表调整的原则和内容第二节部分科目调整的实务操作第九章财务报表分析第一节目前常用的财务比率第二节其他常见的财务比率第十章企业分析第十一章收入、成本与费用的分析与预测第一节收益预测口径第二节收入的预测第三节成本及毛利率的预测第四节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预测第五节财务费用的预测第六节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收支的预测第七节投资收益的预测第八节企业所得税的预测第十二章负债的分析与预测第十三章营运资金的分析与预测第十四章折旧摊销和资本性支出的分析与预测第十五章折现率的预测第一节折现率的定义第二节折现率的分类口径第三节收益法三大基本原则第四节折现率模型简介第五节常用的折现率模型分析第六节通货膨胀的问题第十六章缺少流通性折扣、控股权溢价及缺乏控制权折价第一节缺少流动性折扣第二节控股权溢价/缺少控制权折价第十七章协同效应第十八章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分析(敏感性分析)附件:收益法评估计算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操作指导意见(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导意见遵循财政部、中评协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等具体准则、本公司执业规程及监管单位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仅对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提出相应的操作程序和要求,仅是一种基本程序。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以制造业企业特点为出发点,在指导意见中未作特别提示和说明的,均指制造业企业。
第二章项目承接第四条项目经理和/或资产评估师(简称:评估师)在承接项目时,至少应明确以下基本内容:(1)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基本情况;(2)评估目的(具体的经济行为及经济行为的方案);(3)评估基准日;(4)评估对象和范围。
2022矿业权价值评估练习题

2022矿业权价值评估试题单选题1-1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相关术语定义,贡献原则属于矿业权评估原则中的( B )A.客观性原则 B.经济原则C.技术原则D.工作原则单选题1-2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公正性原则属于矿业权评估原则中的( D )A.客观性原则 B.经济原则C.技术原则D.工作原则多选题1-1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主体包括(BD )A.矿业权评估委托方B.矿业权评估机构C.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D.矿业权评估师E.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单选题2-1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要求确定评估方法所必需的评估参数,所确定的评估参数要适应于(A)A.评估目的B.评估程序C.评估委托人D.矿业权人单选题2-2矿业权评估目的是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编写。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一个评估报告可以有多个评估目的B.一个评估报告只能有一个评估目的C.一个评估报告应当有两个评估目的D.一个评估报告至少应当有一个处置价款的评估目的单选题2-3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在通常情况下,同一矿业权在同一评估基准日、不同评估目的条件下的评估,两者的评估结果并不必然等同。
最主要的原因是( D )A.评估委托方不同 B.评估人员不同C.评估机构不同D.评估价值涵义不同单选题2-4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收益预测应建立在一般假设和特殊假设基础上,其中在计算年销售收入时,依据的产品量是( B )A.销售量B.当年生产量C.生产量D.预测年产量单选题2-5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术语定义,下列各项属于矿业权评估对象的是(A)A.探矿权或采矿权 B.矿产资源储量C.矿产资源所有权D.探矿权或采矿权人单选题2-6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下列各项中,属于评估结论基本构成是(B)A.评估基准日 B.形成的假设条件C.评估原则D.委托方的特殊要求单选题2-7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矿业权交易成交价格与矿业权评估结果的关系是(D)A.两者必然不同 B.两者必然相同C.后者是前者的保证D.两者并不必然等同单选题2-8根据《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下列关于评估基准日说法不正确的是(D)A.评估基准日是判断矿业权价值的基准时点B.评估基准日是评估结论生效的特定时日C.评估结论所表述的是关于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意见D.评估基准日简称评估日,是评估工作开始的时日单选题2-9矿业权评估基准日是矿业权评估的基本要素之一,应由委托方确定。
矿业权评估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矿业权评估中几个问题的探讨杨继龙李忠发(黑龙江金龙达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150046)一、关于收入权益法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 12100-2008)收入权益法是基于替代原则的一种间接估算采矿权价值的评估方法,是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对销售收入现值进行调整,作为采矿权价值,采矿权权益系数反映采矿权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的比例关系。
1、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包括:1)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且不具备采用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条件的采矿权评估。
2)适用于服务年限较短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3)适用于资源接近枯竭的大中型矿山,其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采矿权评估。
对收入权益法的适用范围的理解第一种情况,即双小矿山,如果不具备采用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采矿权,即可采用收入权益法,且不受年限限制。
第二种情况,服务年限较短生产矿山,服务年限较短在评估中怎么掌握,一些地方管理部门已明确服务年限不超过五年,也有的认为不起过十年。
我认为评估年限还可以放长一点,到十五年也可,也不仅仅局限于生产矿山,对于一些小型拟(扩)建矿山也可适用。
第三种情况,比较明确,可能有时会出现五年多一点的情况,应该也属该适用范围。
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是选择评估方法的基础,在评估实践中要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评估方法。
2、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相对于金属等矿种的采矿权评估来说,煤矿采矿权评估结果具有很大的可比性。
因此,许多省制定了煤矿采矿权价款指导价格,给出了褐煤、长焰煤、不粘煤、弱粘煤、气肥煤、贫煤、无烟煤、1/3焦煤以及焦煤的吨煤可采储量吨煤评估价格,既有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又能从管理角度掌控煤炭矿业权市场中价款出让的走向。
但在实际的煤矿采矿权评估中,也出现了许多影响评估和脱离市场实际的问题。
问题1、煤矿开发利用方案的不完善目前我省确定的编写煤矿开发利用方案的单位有几十家(资质情况不详),编写出的煤矿开发利用方案质量参差不齐,加之审查机制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煤矿采矿权评估多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而各家编写的煤矿开发利用方案大多没有固定资产投资及成本费用等数据,出现了重新拟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及成本费用等数据不合理等现象。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2023)》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2023) 本指南所指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是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矿业权评估准则,遵循评估原则,为委托人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提供评估服务,并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1基本要求1.1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矿业权评估准则。
1.2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应当由委托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依据其与委托人签订的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事项、相关具体要求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规定确定评估基本事项与相关评估参数。
1.3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矿业权评估师承办;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应当由承办该项业务的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盖章并加盖矿业权评估机构印章。
1.4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结论仅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金额时参考使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际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金额不必然相等。
1.5本指南规定的事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委托人委托人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3评估基准日3.1评估基准日应当由委托人依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3.2评估基准日一般为月末,表述方式为××××年××月××日。
4评估对象与范围4.1评估对象为探矿权、采矿权以及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相关的权益等。
4.2矿业权评估范围一般包括下列要素:4.2.1探矿权:勘查项目名称、地质勘查阶段、勘查矿种、勘查(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类型及数量等。
4.2.2采矿权:矿山名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范围(含开采深度)、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资源储量类型及数量等。
5评估依据评估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经济行为、矿业权权属、评估参数选取依据等。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1 目的为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
2 定义为本规需要,使用如下定义:(1)收益途径,是基于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通过计算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开发获得预期收益的现值,估算待估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
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
本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种。
(2)预期收益,是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所获得的收益额。
本规,预期收益通过净现金流量(剩余净现金流量)、销售收入、净利润指标表示。
(3)预期收益年限,是指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的收益年限。
(4)评估计算年限,是矿业权价值估算中确定的年限。
包括后续勘查年限(评估基准日后需地质勘查工作的期限)、建设期(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及评估确定的矿山生产年限。
(5)投资收益,是指在矿业权评估计算年限,投资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6)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
折现率与收益口径密切相关。
3 应用前提条件3.1 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并以货币计量;3.2 预期收益年限可以预测或确定。
4 应用程序及基本要求4.1 应用程序除按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规定程序操作外,应执行以下应用程序:(1)选择适当的收益口径及评估方法;(2)分析引用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估算可采储量;(3)分析选用评估采用的资源开发指标及相关参数;(4)进行评定估算。
4.2 基本要求:4.2.1 选择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2)勘查开采阶段或状况;(3)可获取信息资料的围及可靠程度;(4)委托方的特殊要求。
4.2.2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涉及的评估参数,应根据相关应用指南、指导意见,在明确其涵义、分析其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
确定折现率应与收益口径相匹配。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范本

Yphh2281988《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1第一节现金流量法1第二节收益法5第三节收益权益法8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11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14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15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16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19第三节产品技术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25第四节销售收入27第五节投资29第六节成本费用35第七节税金及附加40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43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44评估基准日选取44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一、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用于评估一个企业或项目的收益来源和可行性的方法。
以下是几种常用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 市场调查和分析:通过市场调查和分析,了解相关领域的市场规模、竞争情况和消费者需求,评估企业或项目在市场中的潜在收益。
2. 产业链分析:通过分析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和参与者,评估企业或项目在产业链中的位置和收益来源,以确定可行的收益途径。
3. 盈利模式分析:通过分析企业或项目的盈利模式,包括产品销售、服务收费、广告收入等,评估各种收益来源的可行性和潜力。
4. 成本收益分析:通过评估企业或项目的成本和预期收益,计算投资回报率、资本回收期等指标,评估收益来源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5. 风险评估:通过评估企业或项目的风险因素,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等,评估收益来源的风险性和可持续性。
以上是一些常用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适合的方法进行评估。
评估的结果可用于制定经营决策、确定战略方向和吸引投资等。
矿业权评估准则(全)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2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二○○七年五月十一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2007年1月21日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07年5月11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2号发布)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由四个层次组成(详见附图),分别为: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规范、矿业权评估指南、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一、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包括《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Code)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Standard)两部分。
前者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后者规范评估中的技术行为。
基本准则是强制性执行的行为准则,评估师必须遵守。
《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规范评估师执业行为的道德准绳,适用于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及相关执业人员(执业会员),是对执业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基本要求,主要规范专业胜任能力的把握、评估师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评估师与其他评估师的关系、执业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守则(行规)和义务,以及不得从事的若干事项(禁则)等。
以后根据发展的需要,也可以对道德准则中的某些单项进一步细化规定。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是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各种类型矿业权评估(探矿权、采矿权)、各种评估目的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必须遵守的技术方面的基本规定。
主要包括术语定义、评估适用范围、价值内涵、评估原则、评估执业胜任能力与责任、评估报告提交责任等强烈约束型内容。
二、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Guideline)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是非强制性技术要求,但是最佳优化的方案,强烈建议评估师采用。
技术规范分为评估程序规范和评估方法规范两个部分。
评估程序规范,是关于矿业权评估师通过履行必要的程序完成评估业务、保证评估质量的规范。
评估程序规范的制定需要与目前我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理论研究、实践发展、行业管理要求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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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核算中的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核算原则。
对于经分析判断后明显为资本性支出进而应确认为资产、而企业核算为收益性支出的,应将估算所得的该固定资产现值,计入固定资产投资中。
其他帐外(盘盈)的、与矿产资源开发收益相关的固定资产,同样应将其计算在固定资产投资中。
(5)已形成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取决于企业折旧政策,折旧政策不同,其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不同。
以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列示的固定资产净值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的,应根据矿山原设计等资料及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构成,类比近期建设的相似矿山投资情况或根据设计概预算定额标准指标等资料,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整或重新估算,确定为评估用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额,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确定的过程。
(6)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影响。
6.5.4生产矿山更新改造资金的确定,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时,应综合考虑已经发生的、账面记录的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投资不重复计算。
7.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
7.1一般原理
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同样基于折现现金流量估价的基本原理,即将未来现金流转换成现值。
本规范的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即DRCF法
(discoundted remained cash flow method),定义为,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逐年扣减评估基准日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合理报酬后的剩余净现金流量,以与剩余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即剩余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该方法,评估基准日已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计入现金流出项目,评估对象未来实施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和流动资金计入相应年度的现金流出项目。
7.2 计算公式
式中:Pi —矿业权评估价值;
—年现金流入量;
—年现金流出量;
IP—评估基准日已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收益;
r—折现率;
—年序号(=1,2,…n);
—计算年限。
式中的折现系数计算,与折现现金流量法原则相同。
7.3评估模型
现金流入量(+):与折现现金流量法模型项目相同;
现金流出量(-):评估基准日已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计入现金流出项目,其它与折现现金流量法模型项目相同;
净现金流量(即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
投资收益额(-)(即当年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投资收益率)
剩余净现金流量(净现金流量-投资收益额)
折现系数(1/(1+r)i
剩余净现金流量现值(剩余净现金流量×折现系数)
矿业权评估价值(剩余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
7.4 适用范围和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7.4.1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适用于在建、改扩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以及具备条件的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未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应选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7.4.2确定投资收益额,应依据本规范6.5.3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口径。
固定资产投资收益率,一般不应低于社会资本无风险报酬(如长期记账式国债票约定利率和凭证式国债的票面利率)。
7.4.3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其他问题的处理,参照折现现金流量法相关规定。
8.销售收入权益法
8.1一般原理
销售收入权益法是基于替代原则的一种间接估算采矿权价值的方法。
具体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调整销售收入现值,估算采矿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采矿权权益系数反映采矿权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的比例关系。
8.2计算公式
式中:PS—采矿权评估价值;
SII—年销售收入;
—采矿权权益系数;
—折现率;
—年序号(=1,2,…, );
—计算年限。
式中的折现系数计算,与折现现金流量法原则相同。
8.3 评估模型
销售收入
折现系数
销售收入现值(销售收入×折现系数)
销售收入现值之和
采矿权权益系数
采矿权评估价值(销售收入现值之和×采矿权权益系数)
8.4 适用范围
8.4.1 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且不具备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等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条件。
或者服务年限较短,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等其他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可能导致评估结论不合理的采矿权评估。
8.4.2 适用于资源接近枯竭的大中型矿山,其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采矿权评估。
8.5 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8.5.1确定生产能力时,应遵循矿山生产规模、矿山生产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的基本原则。
矿山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不匹配时,应按照确定生产能力的原则和影响因素,对生产能力进行调整。
但资源接近枯竭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矿山除外。
8.5.2 评估采用的产品价格应与实际的产品方案一致。
原矿、精矿和金属产品,
对应不同的采矿权权益系数。
8.5.3采矿权权益系数,主要反映矿山成本因素,是采矿权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之比。
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统计已评估的采矿权价值结果测算。
取值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矿体埋深、开采方式、开采技术条件、矿山选冶(洗选)难易程度等定性分析后确定。
8.5.4不考虑建设期。
9. 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9.1 一般原理
根据地质勘查程度较低的、稳定分布的大中型沉积矿产的地质特点,假设评估对象的资源储量是可靠的,可以预测其未来收益,可以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或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估算其价值,但任何矿床未经必要的勘查工作控制,其资源储量的可靠性是很低的客观规律,因而根据假设所估算的价值必须通过一定的修正才能趋向于较合理地反映探矿权价值。
具体为:首先根据毗邻区矿产勘查开发的情况,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或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估算出具有上述特点评估对象的基础价值,然后用系数进行修正,从而得到评估对象的价值。
该调整系数是对一些能反映因地质勘查工作程度不足所存在的地质可靠性低、开发风险高的地质、采矿、选矿因素进行主观半定量化构成的,该调整系数是一组系数,统称为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9.2 计算公式
PR=Pn•(1-R)
PR=Pn•(1-R)
式中:R—探矿权价值;
n—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估算的探矿权基础价值;
—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调整系数。
9.3 使用的基本假设
9.3.1评估对象范围属于大中型沉积矿床的一部分,其周边已进行过较高程度的
勘查或进行了开发,假定根据已有的较少的地质信息所估算得出的资源储量大致可靠;
9.3.2假定方法中考虑的地质因素已最大程度地代表了可能的来自于地质的开发风险因素。
9.4 使用的前提条件
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是针对地质勘查程度较低的稳定分布的大中型沉积矿产的探矿权价值评估而提出的一种评估方法。
9.4.1区域内矿层的层位和厚度基本稳定,赋存状况好;评估对象与毗邻区已开发矿产有相同地质成矿环境或者是毗邻区矿床的延续部分;毗邻区有同类型矿产勘查开发背景、评估对象周边已进行过较高程度的勘查或已进行开发,相关地质信息可以收集到,通过类比和推断可以预测出评估对象的资源储量、矿层赋存情况和开采条件等开发利用所必须的参数。
9.4.2具备矿产开发利用方案或相似资料;通过对本地区生产的矿山企业的类比,对评估对象未来矿山建成后的收益可以预测。
9.4.3区域内勘查程度低、地质信息不确定,可以通过对风险要素的分析和类比能初步预测、量化因矿产开发地质风险因素所不能达到的价值量。
9.5 适用范围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预查及普查区,且采用成本途径等难以合理体现探矿权价值的探矿权评估。
9.6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9.6.1勘查工作程度主要考虑其勘查类型、已完成勘查工程的工程间距及对矿体控制程度,并比照现行地质勘查规范综合确定。
9.6.2计算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时,对于各种资源量应在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后分类处理,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各种资源量(包括333、(334)?)全部参加评估计算,不使用“可信度系数”进行折算。
9.6.3当评估对象范围较小,区内资源储量较少,规划生产能力为小型,难以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或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计算探矿权基础价值时,也可采用其他方法估算探矿权基础价值。
10. 附则
10.1本规范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解释。
10.2本规范自2008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