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方法指导规范(CMVS2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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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序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合理性,是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规范评估参数的选取原则,提出评估参数选取需注意的问题,提供评估参数确定的参考资料,对保证评估的规范性,并帮助评估师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参数指导意见》)规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原则,不但可以保证评估的规范一致性,而且能够有效地指导评估师确定和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

但就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工作而言,它是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的重要工作之一,《参数指导意见》不应也不可能替代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工作本身,这是评估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师执业水平的根本体现。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建立了矿业权评估准则动态完善机制。

《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是评估的本质要求,是评估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是目前情况下可以参照执行的最佳做法;《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一般指标,是为了帮助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参考资料。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践的积累,更新一般指标、完善相关建议,不但是制定评估准则坚持的基本原则,更重要是保证《参数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对参数进行分类规范和指导,充分体现评估参数的不同要求以及不同的动态完善机制。

对于税费类参数,我们要建立一种收集整理和发布的机制;对矿产品价格我们要建立一种适时的更新机制;对其他技术经济参数,我们要提出一套有效的测算方法。

因此,尽管我们相信它的现实意义,但也需要大家继续付出心血浇灌,才能使其茁壮成长!每位评估师和每个评估机构,都要学习、执行和宣传《参数指导意见》,自觉总结评估实践中好的做法,收集实践中积累的数据信息资料,积极参与《参数指导意见》的修订和完善。

也欢迎所有关心《参数指导意见》的人,及时提出修订和补充的意见和建议。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迪政办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自然资源厅选定我州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

为配合服务好试点工作,高质量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迪庆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6日迪庆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法〔2019〕2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2021〕29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368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权益〔2021〕89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2020年云南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权益管理试点项目成果,省自然资源厅选定我州及下辖三个县、市以及普达措国家公园开展云南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第二批试点工作。

为保障工作顺利推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云南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和平衡表编制第二批试点按照“以现有工作成果为基础,探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可行性,对自然资源部下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报表体系》进行验证,检验报表体系架构、指标内容以及核算方法的合理性”的思路,进一步验证并优化技术路线与方法,协助建立国家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全面、真实、准确地摸清试点地区土地资源资产、矿产资源资产、森林资源资产、草原资源资产、湿地资源资产以及自然保护地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质量、价格、结构、分布、用途、权属和收益等自然资源资产属性信息,建立涵盖五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数据库;通过统一基准时点补充调查价格、使用权、收益等情况,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资产评估体系,估算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编制迪庆州下辖三个县、市以及普达措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包含水资源资产)以及州级汇总表,基本掌握自然资源资产情况。

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方法一、引言矿业权评估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确定矿产资源价值、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以及维护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全面阐述矿业权评估的七种主要方法,以期为矿业权评估工作提供参考。

二、七种评估方法成本逼近法(1)通过对矿产品成本费用的计算,评估出该矿产资源的最低价值。

(2)考虑到勘查成本、开采成本、税费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利润率和税费率。

(3)根据矿产资源的品质、储量、赋存条件等因素,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市场比较法(1)在市场调查基础上,选择与待评估矿业权类似的矿业权交易案例。

(2)对比分析类似案例的交易价格、交易条件、交易时间等因素。

(3)根据待评估矿业权的实际情况,调整比较因素,确定评估值。

收益还原法(1)估算矿业权的未来预期收益,包括矿产资源销售收入、加工收入等。

(2)考虑风险因素,预测未来收益的折现率。

(3)将未来预期收益折现至评估基准日,得出矿业权的价值。

地质要素评价法(1)综合分析矿产资源的品质、储量、赋存条件等因素。

(2)考虑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矿床开采年限等因素。

(3)根据地质要素评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的价值。

价值折算法(1)确定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的储量及品质。

(2)根据国内外市场行情和矿产资源用途,估算矿产资源的价值。

(3)根据矿业权的特性和剩余可采年限,对矿产资源价值进行调整。

实物期权法(1)识别矿业权所包含的实物期权类型,如扩张期权、延迟期权等。

(2)评估实物期权执行的条件和风险。

(3)利用实物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实物期权的价值,并纳入矿业权价值中。

专家打分法(1)选定影响矿业权价值的因素,如矿床规模、矿石品位等。

(2)邀请专家对选定因素进行打分,并确定各因素的权重。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1 目的为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

2 定义为本规需要,使用如下定义:(1)收益途径,是基于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通过计算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开发获得预期收益的现值,估算待估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

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

本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种。

(2)预期收益,是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所获得的收益额。

本规,预期收益通过净现金流量(剩余净现金流量)、销售收入、净利润指标表示。

(3)预期收益年限,是指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的收益年限。

(4)评估计算年限,是矿业权价值估算中确定的年限。

包括后续勘查年限(评估基准日后需地质勘查工作的期限)、建设期(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及评估确定的矿山生产年限。

(5)投资收益,是指在矿业权评估计算年限,投资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6)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

折现率与收益口径密切相关。

3 应用前提条件3.1 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并以货币计量;3.2 预期收益年限可以预测或确定。

4 应用程序及基本要求4.1 应用程序除按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规定程序操作外,应执行以下应用程序:(1)选择适当的收益口径及评估方法;(2)分析引用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估算可采储量;(3)分析选用评估采用的资源开发指标及相关参数;(4)进行评定估算。

4.2 基本要求:4.2.1 选择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2)勘查开采阶段或状况;(3)可获取信息资料的围及可靠程度;(4)委托方的特殊要求。

4.2.2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涉及的评估参数,应根据相关应用指南、指导意见,在明确其涵义、分析其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

确定折现率应与收益口径相匹配。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1、总则1.1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1.2 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矿业权评估准则。

1.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1.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预先设定评估结论。

1.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1.6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引用相关专业报告(或专业意见)和财务会计报告,但应确信引用的合理性,并予以披露。

1.7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1.8 矿业权评估准则未做明确规定,或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暂不适用具体评估对象、评估业务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谨慎参照其他评估专业的程序和方法或境外矿业权评估准则(或类似规范),但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

CMVS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CMVS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CMVS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中国大地出版社·北京·序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合理性,是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规范评估参数的选取原则,提出评估参数选取需注意的问题,提供评估参数确定的参考资料,对保证评估的规范性,并帮助评估师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规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原则,不但可以保证评估的规范一致性,而且能够有效地指导评估师确定和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但就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工作而言,它是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的重要工作之一,《参数指导意见》不应也不可能替代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工作本身,这是评估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师执业水平的根本体现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建立了矿业权评估准则动态完善机制《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是评估的本质要求,是评估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是目前情况下可以参照执行的最佳做法;《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一般指标,是为了帮助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参考资料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践的积累,更新一般指标、完善相关建议,不但是制定评估准则坚持的基本原则,更重要是保证《参数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对参数进行分类规范和指导,充分体现评估参数的不同要求以及不同的动态完善机制对于税费类参数,我们要建立一种收集整理和发布的机制;对矿产品价格我们要建立一种适时的更新机制;对其他技术经济参数,我们要提出一套有效的测算方法因此,尽管我们相信它的现实意义,但也需要大家继续付出心血浇灌,才能使其茁壮成长!每位评估师和每个评估机构,都要学习、执行和宣传《参数指导意见》,自觉总结评估实践中好的做法,收集实践中积累的数据信息资料,积极参与《参数指导意见》的修订和完善也欢迎所有关心《参数指导意见》的人,及时提出修订和补充的意见和建议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司长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关凤峻 XX年x月x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 1 - 第二章税费类参数 - 2 -参数说明 - 2 - 政策文件的处理原则 - 2 - 税费优惠和减免处理原则 - 2 - 主要税费的确定和选取 - 3 - 增值税 - 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教育费附加 - 5 - 企业所得税 - 6 - 安全费用 - 8 - 维简费 - 10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11 - 资源税 - 11 - 保证金和基金 - 13 - 存、贷款利率 - 13 -第三章矿产品市场价格 - 14 -参数说明 - 14 - 矿产品市场价格的确定原则 - 14 - 矿产品市场价格确定的基本方法 - 14 - 需注意的问题 - 15 - 第四章技术经济类参数 - 16 -生产能力 - 16 - 评估计算年限 - 19 - 后续地质勘查投资 - 21 - 固定资产投资 - 21 - 固定资产残值 - 25 - 固定资产更新投资 - 25 - 流动资金 - 26 - 土地使用权及土地费用 - 28 - 总成本费用 - 29 - 产品方案 - 34 - 销售收入 - 34 - 采选技术指标 - 36 - 采矿权权益系数 - 37 - 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 38 - 效用系数和调整系数 - 39 - 投资收益率与投资利润率 - 41 - 折现率 - 42 - 附录: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参考资料 - 45 - 后记 - 55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参数的内涵以及确定和选取原则,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确定和选取矿业权评估参数,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和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所称矿业权评估参数,是指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中规定的模型所涉及的技术、经济、税费等方面的参数矿业权评估参数分为税费类参数、矿产品市场价格和技术经济类参数三类矿业权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的必要工作本指导意见仅规范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原则、注意事项,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并不替代其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不论何种评估项目,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都不应简单套用本指导意见提出的评估参数及其参考资料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确定和选取矿业权评估参数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时效性原则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无论是时点参数、还是为预测参数所依据的资料和信息,均为评估基准日时点、或接近评估基准日时点的价格和费用水平有效性原则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未被修订、废止谨慎性原则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应保证必要的执业谨慎主观专业判断应建立在充分信息支持、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合理性原则选取和确定合理的矿业权评估参数,是保证矿业权评估结论合理性的重要基础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应获取充分信息、依据可靠、推断严密、计算正确灵活性原则:不同的经济行为评估等)决定不同的评估目的,其评估价值内涵并不完全相同不同勘查、开发阶段,不同地区,其评估价值并不完全相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综合考虑不同经济行为、不同勘查开发阶段、不同地区等因素,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关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调整;收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公会等专业部门或单位的公告等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参数;收集相关行业发布的可用于确定矿业权评估的参数的信息,以保持评估参数的适用性本指导意见所附参考资料,并非具体评估项目的评估参数,而是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一般参考指标或参数测算的依据,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依此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应充分考虑其测算的过程和方法、以及具体评估项目的适用性- 1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的评估参数,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准确理解其前提和适用条件,严格按照所公告的内容,确定评估参数,不得误用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公会等专业部门或单位的公告;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期货交易所、现货交易市场发布的统计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的评估参数等,涉及实施日期,均以评估基准日为界执行,实施日在评估基准日之前时,通常按照文件、公告内容确定评估参数;实施日在评估基准日之后时,考虑实施日前后的不同处理本指导意见自公告之日起执行第二章税费类参数参数说明税费类评估参数,是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公会等专业部门或单位公告发布的,可用于矿业权评估的相关税费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税费一般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安全费用、维简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保证金和基金、存贷款利率等矿业权评估计算应缴税、费、基金等参数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施行日、适用条件、计算标准、计算方法、优惠条件、减免条件及会计核算等综合确定政策文件的处理原则依据政策文件选取评估参数应坚持合法原则各级*对同一税费均有规定的,原则上应以上一级*文件规定为准当下级*政策文件是依据上级*政策文件制定的、或为细化上级*文件规定出台的具体政策、或上级文件给下级权力以空间,且下级*文件与上级*文件规定没有冲突的,可依据下级*文件选取评估参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未具体规定,各地方*出台的与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无冲突的政策,原则上可作为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依据中央企业统筹纳税方式及专门为某企业确定税收政策等特殊情形,应当根据相关财政、税务部门的政策文件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税费优惠和减免处理原则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经营财税政策的优惠和减免直接决定矿业权评估价值矿业权评估中应合理确定和选取税费参数是否考虑优惠,应结合不同的评估目的矿业权价款评估,通常不考虑各项优惠和减免政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矿业权价款评估以外的其他矿业权评估,应根据不同的经济行为以及评估目的,确定是否考虑税费优惠和减免如以抵押为目的的评估、法律诉讼为目的的评估、证券业务、非正常矿山关闭补偿为目的的评估、以企业改制为目- 2 -的的评估等,应进行具体分析后,确定是否考虑优惠和减免考虑税费优惠时应注意的情况优惠和减免,是针对特定对象、特定行为和特定条件的,涉及市场交易的矿业权评估项目,应考虑经济行为实现后,新的产权持有人是否具备优惠和减免条件应按照财税优惠和减免的方式估算税费尤其涉及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应考虑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政策中有关财政、税收政策的规定,确定和选取矿业权评估参数优惠和减免,如有时间规定的,应考虑按优惠和减免的时间确定和选取矿业权评估税费参数如矿山服务年限长于优惠和减免时间的部分,一般不考虑继续按优惠和减免方式和标准确定矿业权评估税费参数但对于矿业权价值咨询项目,根据委托咨询的目的,以及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的使用性质,可以将优惠和减免作为假设前提进而确定矿业权评估税费参数主要税费的确定和选取增值税1.增值税的一般情况计税原理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基本规定XX年x月x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XX年x月x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XX年x月x日起施行①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②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主要有两档,即17%和13% ③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值税计算①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的,并非计算的而且规定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②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或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征收率为6% ③进口货物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征收率或:应纳税额=×税率2.矿业权评估中增值税的估算根据上述规定,非税务核算环节的矿业权评估,实际的进项税额确定存在困难本指导意见建议近似的处理方式为:进项税额=×适用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精神,金属矿、非金属矿、盐矿采选产品适用销项税率为13%,原油、人造原油适用销项税率是17%冶炼产品,适用17%的税率XX年税制改革以后,实行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对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收的增值税实行即收即退;对进口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对进口金精矿砂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XX年x月x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根据XX年x月x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的精神,天然硫磺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天然硫磺是指从天然硫磺矿中开采得到的硫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中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从天然气、原油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的硫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3、增值税转型改革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与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不允许企业扣除购进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改革,是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即允许- 4 -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按照国家最新相关政策确定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情况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国务院于XX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自XX年度起施行条例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计征方式和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注意事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精神,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还教育费附加1.基本情况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了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资金来源而征集的一种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XX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XX年x月x日,国务院对教育费附加进行了修改,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中支付2.计征方式和税率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率教育费附加率为3% 3.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的一种专项费款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一并征收- 5 -由于教育费附加属于地方税种,一些省份陆续出台了补充的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如浙江省*发布《浙江省人民*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自XX年x月x日起,对浙江省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此外,经财政部批准,还要对浙江省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再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又如:从XX年起,凡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将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和%,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4.矿业权评估处理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务院令〔〕第60号和国务院令〔〕第号计算地方教育附加,应根据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方式和税率计算一般公式:教育费附加=×如:浙江省:教育费附加=×湖南省:教育费附加=×河北、山东、云南、内蒙古、福建: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精神,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还企业所得税1.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XX年x月x日通过,自XX 年x月x日起施行国务院于XX年x月x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计算方式和税率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率为20%3.优惠与减免《企业所得税法》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规定:①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 6 -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③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涉及的优惠本指导意见建议考虑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自XX年x月x日起执行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对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及比照执行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①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XX年至XX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XX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②经省级人民*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③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XX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4.需注意的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不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③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④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可作为其他资产投资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可作为其他资产投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长期待摊费用摊销: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④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7 -安全费用1.基本情况现行有效的涉及“安全费用”的计提、使用政策文件有:XX年x月x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XX年x月x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XX年x月x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安全费用计提标准依据《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的规定,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见表2-1- 8 -表2-1 煤炭企业安全费提取标准提取标规模类别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8≥大中型煤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15矿低瓦斯矿井≥5 露天矿≥3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60-2016)【最新资料】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60-2016)【最新资料】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100-2008)1.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定义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应用指南3.1总体要求3.1.1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1.2委托方原则上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3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1.4矿业权权属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CMVS30300-2008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CMVS30300-2008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 30300-2008)1 总 则1.1为规范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固体矿产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估算。

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石油、天然气、矿泉水及地热等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应根据相应规范,参考本指导意见估算。

2 定 义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等。

(2)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是指评估对象范围内评估计算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

保有资源储量评估计算时点一般为评估基准日,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及评估业务特殊要求等,可与评估基准日不同。

(3)可信度系数,是在估算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时,将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资源量折算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系数。

(4)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是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的经济基础储量与资源量经可信度系数调整后的资源储量之和。

(5)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扣除各种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

3 指导意见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收集能满足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估算需要的、最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3.2核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评估对象范围是否一致。

不一致时,可以依据相关规范进行调整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说明确定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

3.3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不同的矿业权评估目的及相关规定,判断所收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应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谨慎引用未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的资源储量报告。

3.4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按不同方式确定。

(1)评估基准日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后: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动用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生产勘探净增资源储量(2)评估计算时点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前: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计算时点的动用资源储量(3)延续登记采矿权价款评估,评估基准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后,应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末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参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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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评估模型
n
P [(CI CO)t / (1 i)t ] t0
式中:
1
P——矿业权评估价值
CI——年现金流入量(+)包括:
销售收入 回收固定资产净残(余)值 回收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余值 回收不动产及设备增值税抵扣额 回收流动资金 … CO——年现金流出量(-)包括: 后续地质勘查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无形资产投资(含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投资 更新改造资金(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更新投资) 流动资金 经营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 … (CI-CO)t——第 t 年净现金流量,等于第 t 年现金流入量减去第 t 年现金流 出量; i——折现率; n——评估计算期; t——折现期时间序号(t =0,1,2,…n)。 当评估基准日为年末时,下一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年初。如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评估基准日 t=0,2016 年 t =1。 当评估基准日不为年末时,当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如评估基 准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评估基准日 t=0,2015 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 准日,t =3/12,2016 年 t =1+3/12,依此推算。
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
(CMVS206-2017)
本规范提出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收入权益法、 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单位面积倍数法、资源价值比例法、基准价因素调整法、 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质要素评序法等九种评估方法的基本原理、评估模型、计算 公式、适用范围、前提条件、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以规范各种评估方法的应 用。
2.5 操作步骤 (1)根据评估对象与范围,分析、确定、估算可采储量; (2)确定产品方案与生产能力,估算矿山服务年限,确定评估计算的服务 年限; (3)分析确定与产品方案口径相一致的开发利用技术经济参数或指标; (4)分析确定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5)依据评估模型进行评定估算。
2.2 评估模型 P=Pn•(1-R) 式中: P—探矿权评估价值 Pn—探矿权基础价值 R—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2.3 适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围 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预查及普查区的探矿权评 估。
4
2.4 前提条件 (1)区域内矿层的层位和厚度基本稳定,评估对象是毗邻区矿床的延续部 分,或者与毗邻区已开发矿产有相同地质成矿环境。 (2)探矿权对应的勘查区周边有同类型勘查开发背景的矿产已进行过较高 程度的勘查或已进行开发,相关地质信息及其实际或设计的开发利用相关技术和 经济指标与参数可以收集到。 (3)通过与邻区进行过较高程度的勘查或已进行开发矿山类比,勘查区未 来可能的矿山生产经营的收益可预测。 (4)假定利用方法中考虑的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对风险要素的分析和类 比能初步预测、量化并最大程度地代表了可能的来自于进一步勘查开发的风险因 素。
3
2 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2.1 基本原理 矿业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是按照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 原则,基于两个特定假设的一种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一个假设是地质勘查程度较 低的稳定分布的沉积型矿床,根据已有较少的矿产地质信息所估算的资源储量大 致可靠;一个假设是可以预测其未来收益,可以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估算其价值。 其基本思想是: (1)任何矿床未经必要的勘查工作控制,其资源储量的可靠性是很低的。 (2)未经必要的勘查工作控制,资源储量可靠性低,但可以通过矿产开发 地质风险系数调整,体现因矿产地质信息较少而导致资源储量可靠性不足的风 险,即“折现率之外再考虑风险”的模式体现矿业权价值。 其基本途径是: (1)首先根据探矿权对应的勘查区的毗邻区矿产勘查开发情况,采用折现 现金流量法估算出评估对象的基础价值; (2)然后采用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进行调整得到探矿权评估价值。 折现现金流量法估算评估对象基础价值,也是将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寿命期 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 的现值之和,得到探矿权基础价值。其中,折现率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 率,矿产开发投资报酬包含在折现率中。
1 折现现金流量法 1.1 基本原理 折现现金流量法(Discounted Cash Flow,DCF),是按照预期收益原则和 效用原则,将项目或资产未来经济寿命期内产生的净现金流量按折现率折现,计 算出项目或资产当前价值的一种收益途径类评估方法。通常应用于项目投资分析 和资产估值领域。使用此法的关键,第一是预期评估对象未来收益期各年度的现 金流量;第二是要找到一个与此匹配的折现率,折现率的大小取决于取得的未来 现金流量的风险,风险越大,要求的折现率就越高。资产估值领域中的折现现金 流量法,是将一项资产的价值认定为该资产预期在未来所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 总和,并将其作为该项资产的评估价值。 矿业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净现金流量的折现体 现矿业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具体是将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寿命期内各年的净现 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 得到矿业权评估价值。其中,折现率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矿产开发 投资报酬包含在折现率中。
2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拟建、在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采矿权和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 探矿权评估。 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较短等导致评估结论不合理的,不适用该方法。 1.4 前提条件 (1)具备一定数量、可靠性的矿产资源储量; (2)具备矿山设计文件; (3)矿产开发未来收益相关指标都能够预计并量化; (4)矿产开发未来风险可以预计并量化。 1.5 操作步骤 (1)根据评估对象与范围,分析、确定、估算可采储量; (2)确定产品方案与生产能力,估算矿山服务年限,确定评估计算的服务 年限; (3)分析确定与产品方案口径相一致的开发利用技术经济参数或指标; (4)依据评估模型进行评定估算。 1.6 注意事项 (1)涉及的评估参数,根据相关应用指南、指导意见,在明确其涵义、分 析其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 (2)现金流出量项,不含评估基准日前发生的地质勘查投资、取得成本(如 矿业权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受让价格及其相关费用)等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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