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刑法讲义: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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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想象竞合犯

论想象竞合犯

论想象竞合犯摘要通说认为,想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

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想象竞合犯的争议很大。

主要表现在想象竞合犯行为的界定,实质的一罪还是数罪以及对想象竞合的处罚原则。

本文阐述了想象竞合犯的法律特征,认为想象竞合犯属于实质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关键词想象竞合行为数罪并罚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一、想象竞合犯的法律特征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

例如,开一枪而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个开枪行为同是触犯了杀人与伤害两个罪名。

许多国家的刑法都规定了想象竞合犯,日本《刑法》第54条第1项规定:“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按照其最重的刑罚处罚。

”瑞士《刑法》第68条第1项规定:“一行为……触犯数自由之罪者,从一重处断并适当加重刑期。

”我国刑法没有关于想象竞合犯的明文规定,在刑法理论中争议很大。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有:1、行为人基于多个罪过实施了一个行为。

有学者曾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造成两个以上的结果就是想象竞合犯,而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

如“想象竞合犯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数个异质罪名的犯罪形态”①,这其实是对想象竞合犯的一种误解,是典型的客观归罪。

关于“一个行为”的认定,在理论上有基于自然的观察的学说、基于社会的一般见解的学说和构成要件为基准的学说。

“想象竞合犯中的一行为,是自然观念上的一行为,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而是在自然观察上为社会观念所认同的一个行为”②。

但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不是自然的行为概念,而是法律的行为概念,即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基于人的心理态度所支配的、对社会关系具有相当严重的威胁性或侵害性的、人的身体动静。

③危害行为不同于自然行为,在于它有危害性,是一个带有规范上的价值评价的概念。

人们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并非是主观臆想的,而是依据行为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唯有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最终决定行为的危害社会的性质”。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联系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联系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联系1、想象竞合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这一犯罪往往出于一个或者数个罪过。

司法处断上,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1)使用破坏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2)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关系的判断:主观上其数行为需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高度伴随性。

如: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印章,伪造金融凭证后进行非法使用,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

司法处断上,一般情况下,从一重罪处断,例外,刑法明确规定要数罪并罚的,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以下十几种:(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刑法》120 条第2 款)(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刑法》294 条第3 款)。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318 条第2 款)。

(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第321 条第3 款)。

(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6)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刑法》157 条第2 款),注意这里的走私不包含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抓捕等,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属于包容犯。

想象竞合犯定罪量刑方法选择

想象竞合犯定罪量刑方法选择

想象竞合犯定罪量刑方法选择想象竞合犯定罪量刑方法选择——“择一重处罚”原则下的方法想象竞合犯定罪量刑应遵循“择一重处罚”的原则。

具体方法上,应首先对数个竞合罪名间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比较,在法条规定刑罚量不同时,选择主刑量大的罪名;刑罚量相同时,优先选择刑法体系中排列在前的罪名;主刑量相当时,选择同时适用附加刑的罪名。

想象竞合犯乃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名,各罪所在法条之间内容上没有重合或交叉现象,适用其中所触犯的任一法条评价都有不完整之感,即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或侵犯的法益总是有所遗漏。

因此,为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实现罪刑均衡的基本要求,择一重罪处自然成为必须的原则。

那么,在评价(尤其是数个)犯罪行为时,“择一重处断”原则怎样把握规范?一、社会危害应是首先考虑的对象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指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在罪刑均衡或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过程中,社会危害性标准发挥着主要作用。

社会危害性,就是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

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决定于各种主客观因素,但行为侵犯的客体发挥着主要作用。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并以各类犯罪客体的重要性程度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危害程度为依据,采用从重到轻的标准排列;具体罪名上,分则以各类犯罪的同类为依据,适当考虑各罪之间的关系,按由重到轻的顺序进行排列。

我国刑法体系中,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而国家安全是我国的根本利益,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因此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列在各章之首。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程度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因此这类犯罪紧随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后,在刑法分则中列于第二章。

刑法分则其他章节的排列,基本上也是遵循上述原则。

因此,竞合关系的罪名选择上,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这种排列的顺序。

论想象竞合犯

论想象竞合犯

[内容摘要] 想象竞合犯系罪数理论中一个极具实践价值,又存在诸多争议的一个理论问题。

本文试就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本质、一行为、处罚原则、及与法条竞合的区别进行探讨,以便从理论上正确的理解、掌握,这对犯罪的准确定性和进行处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关键词] 想象竞合犯想象数罪一行为处罚原则想象竞合犯即想象的数罪,它是与实际的数罪相对而言的。

想象竞合犯在很多国家均由刑事立法明文加以规定,我国刑法虽对其未加规定,但因想象竞合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故在罪论上予以重视,是十分重要的。

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一行为、本质(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国外有学者将想象竞合犯称为观念的竞合,其要件一是一行为,二是触犯数个罪名。

日本刑法规定:“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按照其最重的刑罚处罚。

”瑞士刑法规定:“一行为……触犯数自由刑之罪者,从一重处断并适当加重刑期。

”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同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术语,又称想象数罪。

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触犯了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

我国刑法总则中虽没有规定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但在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中,有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规定,如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想象竞合犯中的“一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数罪及牵连犯等犯罪形态的根本点,评价想象竞合犯的核心首先要弄清“一个行为”的确切含义。

关于这个问题,各国刑法理论历来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一是自然行为说。

此说认为所谓适合于数个构成要件的一个行为,应当在事物的自然观察上其行为是“单一的”,而且是“同一的”。

如果不是自然观察上的一行为,就是数行为。

如甲同时同地用嘴侮辱他人,用手伤害他人,就应看成两个行为。

二是社会行为说。

此说认为应当根据社会的见解来判断行为的个数。

人在社会环境中的各种举动,必须对社会有意义时,才能看成是行为。

司法考试中常见的想象竞合犯及法定一罪

司法考试中常见的想象竞合犯及法定一罪

司法考试想象竞合犯及法律规定从一重(欢迎大家补充)
一、想象竞合犯
1、因为放火引起爆炸,放火罪与爆炸罪想象竞合。

2、伪造的银行存单作质押,骗取银行贷款的,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想象竞合。

3、遗弃罪与不作为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死亡的,属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5、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很恐吓性质、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了恐惧心理二者同时起作用成立想象竞合。

6、如果强迫他人吸食毒品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则构成强迫他人吸食毒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
7、同时构成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是想象竞合犯
8如果行为人将贵重文物出售给外国人的构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成立想象竞合犯。

9、组织传染病患者出卖血液或者血液制品,并将血液或血液制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二、法定一罪
1、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
2、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在绑架过程中抢劫的从一重
4、根据《刑法》208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摘要】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是刑法中重要的概念,二者虽有相似之处,但在实质和应用上存在明显区别。

想像竞合犯是指一个人心智上作出多次犯罪行为的构成,而法条竞合犯则是指一个人在具体行为中触犯了多条刑法规定。

想像竞合犯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心思竞合、实质竞合和法益竞合,而法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则是各独立罪名的构成要件同时存在。

对于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法律后果,通常是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或数罪并处。

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并适用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以确保司法公正。

建议法律人士应深入理解并妥善运用这两个概念,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关键词】想像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 区别,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 应用建议.1. 引言1.1 想像竞合犯的概念想像竞合犯是指在刑事犯罪中,多个独立行为被认定为多个独立犯罪行为的情况。

这些独立行为虽然各自构成犯罪,但在实际情况下却是一次连续的行为。

也就是说,犯罪主体只是一次行动的结果,但针对不同对象或者不同法益的侵害被独立认定为多个犯罪行为。

想像竞合犯的情形通常出现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例如一次抢劫事件中,犯罪主体可能同时犯下了抢劫、持械抢劫、伤害等多个罪名。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独立认定,并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

想像竞合犯的存在使得刑事司法实践更加复杂和细致,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精确的划分和定性。

在法律适用中,想像竞合犯的认定要求对犯罪主体的行为进行综合考量,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犯罪行为简单相加来认定其构成。

对于想像竞合犯的概念应当理解为一种对复杂刑事案件的精细分析和区分,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公正认定和量刑。

1.2 法条竞合犯的概念法条竞合犯是指在一个犯罪事实中,多个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具备,但被不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情况。

在刑法上,法条竞合犯通常指的是同一犯罪事实涉及多个犯罪分子,或者涉及多个犯罪对象,或者同时满足多个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区别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区别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区别司法考试刑法精讲: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区别。

1.连续犯基于同一个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牵连犯(1)概念: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如为招摇撞骗罪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采用破坏的方法盗窃)或结果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同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2)处罚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学员问:想象竞合犯: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牵连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1、其二者概念完全可以互换啊?例如:甲为盗窃乙家而向看门狗投毒(预备行为和故意毁坏财物)。

2、这既可以符合想象竞合犯的规定,也符合牵连犯的规定啊(方法行为触犯了又一种罪名)?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1、不是的,两个概念是不同的。

首先,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而牵连犯是处断的一罪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中可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一个危害行为,而牵连犯则有数个行为,如方法行为、结果行为。

最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采用“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

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2、您说的例子老师认为属于牵连犯,这类是行为人为了实施盗窃,其方法行为又故意毁坏了财物,一般是从一重罪处罚。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摘要】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虽然它们都涉及到犯罪行为的竞合,但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想像竞合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同时符合两个或多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条的规定。

本文通过对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特点、案例分析、处罚标准、司法实践和法律解读进行比较,揭示了它们之间的差异。

通过对区别、启示和建议的讨论,强调了对司法实践和立法的重要性,以便更好地处理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相关的案件,保障社会的法治和公平正义。

【关键词】关键词:想像竞合犯、法条竞合犯、定义、研究意义、特点、案例分析、处罚标准、司法实践、法律解读、区别、司法实践启示、立法建议。

1. 引言1.1 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定义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是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都属于犯罪学的范畴。

想像竞合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多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罪名的情形。

而法条竞合犯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一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罪名的情形。

两者在概念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混淆的情况。

想像竞合犯在犯罪构成上强调的是多个行为主体分别构成不同罪名,而不是一个行为主体同时构成多个罪名。

这种情况下,各个行为主体之间的犯罪构成相互独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法条竞合犯则是指一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此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罪名的适用。

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别体现在犯罪认定和定罪量刑上。

在处理想像竞合犯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对每个行为主体的犯罪行为进行独立认定,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而对于法条竞合犯案件,则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罪名之间的关系,确定最终的罪名和处罚标准。

通常情况下,法条竞合犯的处罚标准会高于想像竞合犯,因为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犯罪法条。

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在定义和实践中有着明显的区别。

了解和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避免对犯罪事实的混淆和误判,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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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刑法讲义:想象竞合犯
2014司考刑法讲义:想象竞合犯。

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总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想象竞合犯。

精彩链接:
2014司考刑法讲义:罪数的区分
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2014司考刑法讲义:犯罪中止
2014司考刑法讲义:犯罪预备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例如,窃取属于国家秘密的国有档案,成立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再如,用人单位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成立强迫职工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又如,行为人从窗外扔西瓜,砸死一人、重伤一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如(2002年试卷二第31题)甲欲开枪杀乙,射击的结果却是导致乙重伤,同时导致乙身边的丙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法律敎育网
B.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C.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致人重伤罪
D.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实行并罚
本案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同时存在想象竞合的情形。

按照法定符合说,甲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与对丙的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即按照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罚即可。

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未遂与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司法考试命题坚持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只认定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

所以A选项正确,BCD三选项错误。

注意刑法分则的一个特殊规定,即第204条第二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出口退税款),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处罚。

"
例如2008年试卷二第59题C选项:丙公司缴纳200万元税款后,以假报出口的手段,一次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0万元,丙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该选项说法正确,按照刑法204条的规定,丙公司将已经缴纳的税款骗回来的行为成立逃税罪,超出已缴纳税款的部分成立骗取出口退税款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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