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方案及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审核要点-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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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地块是受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是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地区的主要污染源,给人们的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确保污染地块的安全开发利用,应认真落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的技术准则。

一、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的基本原则1、立法确立风险管控制度。

立法建立风险管控制度,明确污染地块风险边界,以及不同类型污染地块所采取的监控和管理措施和责任,确保污染地块安全开发利用。

2、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要建立风险评估的理论、方法和标准,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纳入规划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

3、科学综合管控。

应综合考虑污染源、污染物质的特性、地块土壤、地下水的污染程度、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条件、技术条件等影响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安全的因素,建立科学有效的综合风险管控体系,加强风险管控力度。

二、土壤修复效果评估1、重点监测指标。

在建立修复技术措施时,需确定污染物迁移范围、物种组成及分布、污染物形态特征及隔离技术等重点监测指标。

2、多元评估模型。

应建立多元评估模型,评估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变化和生物活性变化,进而判断土壤修复效果。

3、修复技术跟踪评价。

要定期对实施的土壤修复技术措施进行跟踪评价,对污染地块改善的程度和修复效果进行有效评价,提出更好的修复技术措施。

综上,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是我国安全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重要依据。

环境部门应认真落实该导则,加强污染地块的管理,有效防治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

本文通过阐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从立法确立风险管控制度、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和科学综合管控等角度指出,应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通过重点监测指标、多元评估模型和修复技术跟踪评价等措施,严格控制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有效防治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6.20•【字号】沪环土〔2019〕144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沪环土〔2019〕144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20日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原则规定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并符合本工作指南相关要求。

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已发布的技术标准:(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6)《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7)《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9)《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1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修复效果评估方案

修复效果评估方案

修复效果评估方案一、工作范围根据《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并借鉴《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场地实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的实际情况,项目验收评估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几点:1、文件审核与现场勘察根据场地风险评估报告,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进行现场复勘及污染情况确定,识别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的范围、类型,审查与核实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相关记录文件,通过比较场地内污染土壤清运前后变化,核实污染场地修复范围、修复方式、污染土壤的最终处置、修复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等,最后对污染土壤清运及治理修复情况进行判定。

2、采样布点方案制定依据前期场地评价工作、场地风险评估报告和现场复勘结果,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场地污染治理修复技术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情况,制定场地修复治理工程项目验收评估技术方案包括采样布点方案,采样布点方案应包括采样介质、采样区域、采样点位、采样深度、采样数量、检测项目等内容。

应根据目标污染物、修复目标值的不同情况在场地治理修复范围内进行分区采样;采样点的位置和深度应覆盖场地修复范围及其边缘;场地环境调查评估确定的污染最重区域,必须进行采样。

3、现场样品采集及流转按照采样布点方案进行现场采样,采样过程中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采样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并作书面记录,并按照检测要求,采取有效手段存储样品,保证样品及时送检。

4、实验室检测及数据分析采集好的土壤样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采用规定的检测方式、分析方法,在实验室完成检测工作。

5、验收评估报告编制汇总治理修复方案、调查结果、检测数据、统计分析和验收评估结果,编制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验收评估报告。

二、验收评估重点根据相关标准导则要求及长期项目经验,异位修复项目验收重点区域主要为清挖基坑、污染地下水抽提,其次为环境监测。

三、验收评估程序本次污染土壤治理修复验收评估的工作程序见下图。

污染地块土壤修复工程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地块土壤修复工程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地块土壤修复工程验收技术指南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验收的总体要求、验收方法、采样监测技术要点、修复效果评价、验收报告编制及验收后续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地块土壤修复工程验收评估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致病性微生物、核辐射导致的污染地块土壤修复工程的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HJ682污染场地术语HJ/T39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25.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7〕1953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污染地块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3.2原位修复不移动受污染的土壤,直接在地块发生污染的位置对其进行原地修复或处理。

3.3异位修复将受污染的土壤从地块发生污染的原来位置挖掘或抽提出来,搬运或转移到其他场所或位置进行治理修复。

3.4修复目标由污染地块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的目标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受体不产生直接或潜在危害,或不具有环境风险的污染修复终点。

3.5污染地块修复验收在污染地块修复工程完成后,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以确定地块修复是否达标并总体评估修复效果的过程。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方案及修复效果评价技术审核要点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方案及修复效果评价技术审核要点

附件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方案及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审核要点(试行)第一部分场地环境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技术审核要点一、形式要求1. 送审报告应加盖场地责任单位和场地调查单位的公章。

2. 应附具从业人员责任页,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从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明确报告的审核人,上述人员均需签字确认。

3. 报告需通过收集或制作的相关图件和图片包括:(1)地理位置图(2)场地各历史时期的地形图(3)平面布置图(4)工艺流程图(5)场地规划图(6)采样布点图(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多轮取样)(7)地下水流向图(8)土壤钻孔柱状图(9)地下水建井图(10)污染范围图(详细调查)—1 —(11)超风险范围图(风险评估)(12)地质剖面图(详细调查)4. 调查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1)人员访谈记录(2)现场踏勘记录(3)土壤现场采样照片(4)地下水成井及采样照片(5)建井洗井记录表(6)采样工作量清单(应包括采样点位置、钻孔深度和坐标,各层采样点深度,检测指标,样品编号,按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分别列表)(7)现场土壤地下水采样记录及样品流转记录(8)质量控制表(9)检测报告(须加盖CMA、CNAS图章)(10)实验室资质证明材料(11)场地土壤理化性质(风险评估)(12)暴露参数的取值及来源(风险评估)二、技术要求1. 初步调查监测方案,应明确监测范围、监测介质、监测项目以及监测点位布设等。

(1)监测范围监测范围通常为前期环境调查初步确定的场地边界范围,如—2 —果前期场地环境调查认为场地内的污染物存在扩散到场地边界外的情况,监测范围还可扩展到场地周边的疑似受污染区域。

(2)监测介质监测介质主要为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根据场地具体情况还可能包括场地地表水和场地残余废弃物。

(3)监测项目工业场地可选择的监测目标污染物有: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总石油烃(TPH)、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氰化物、氟化物、农药等。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原则 (4)5 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5)6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8)7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11)8 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21)9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23)10 环境监理档案管理 (28)附录 (30)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术语、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制度和资料管理等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中的环境监理一般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过程,相关工程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放射性污染场地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5031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DB 31/199 上海市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44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 25.3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修复工程环境监理site remediation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按照环境监理合同对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过程中的各项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环境监理。

3.2环境监理单位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enterprise具有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相应工作能力和相关业绩的独立法人单位,其现场监理人员应取得由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证书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

(八)《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72 号) (九)《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十)《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三、补充规定 (一)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 初步调查工作流程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 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
度;地块内存在暗浜的,暗浜区域及暗浜底部原状土均应采集样品。 土壤钻孔深度不低于 6m,土壤样品筛选间隔不超过 2m,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或出 现明显污染痕迹时,根据筛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在该层位增加采样数量。不同性质的土层至少 采集和送检 1 个典型样品。 4. 初步调查地下水监测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表明,地块存在或历史上存在以下情况的,初步调查应涵盖地下 水环境调查和采样监测工作,地下水监测指标应与土壤监测指标保持一致: (1)涉及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管线、储罐或沟渠等的; (2)涉及卤代物、苯系物、六价铬等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3)地块饱和带土壤存在油迹、异味和异色等污染迹象的; (4)历史上发生过倾倒、泄漏等污染事件的。
备注:
1)加油站的汽油罐区和柴油罐区,分别归属汽油类污染和柴油类污染进行甄别;
2)石油加工行业涉及到原油的提炼生产加工以及油品的储存区域,应根据不同油品的生产
加工区和不同油品库归属不同类型污染进行甄别;
3)金属制品、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计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力
热力生产和供应、生态环境治理等行业的生产加工区域归属润滑油类污染进行甄别,行业地

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环调查评估 治理修复单位考核 评估 管理办法 (试行)

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环调查评估 治理修复单位考核 评估 管理办法 (试行)
— 18 —
一、从业单位年度工作总结
备注:不够可另附页。
— 19 —
二、从业单位年度承接项目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备注:不够可另附页。
项目类型
项目金额
项目所在区县
业主(或委托)单位
— 20 —
三、从业单位年度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起止日期
项目简介
项目 完成情况
出具的 技术报告
设备名称
数量
备注:不够可另附页。
— 16 —
规格型号
附件 3
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 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 年度考核评估表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联系地址及邮编:
法人代表: 手 机: 办公电话: 联系人: 手 机: 办公电话:
职 务: 传 真: 电子信箱: 职 务: 传 真: 电子信箱:
附件
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环境 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 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 号)、环境保护 部等四部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 知》(环发[2012]140 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等四部门《关于 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沪 环保防[2014]188 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 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应 到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进行业务类型信 息登录、接受年度考核评估,并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和 综合治理从业单位业务类型分为5类: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污 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污染场 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场地环境监测及治理修复工程验收监 测(以下分别简称为“调查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 工程施工”、“工程环境监理”、“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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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方案及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审核要点(试行)第一部分场地环境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技术审核要点一、形式要求1. 送审报告应加盖场地责任单位和场地调查单位的公章。

2. 应附具从业人员责任页,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从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明确报告的审核人,上述人员均需签字确认。

3. 报告需通过收集或制作的相关图件和图片包括:(1)地理位置图(2)场地各历史时期的地形图(3)平面布置图(4)工艺流程图(5)场地规划图(6)采样布点图(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多轮取样)(7)地下水流向图(8)土壤钻孔柱状图(9)地下水建井图(10)污染范围图(详细调查)(11)超风险范围图(风险评估)(12)地质剖面图(详细调查)4. 调查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1)人员访谈记录(2)现场踏勘记录(3)土壤现场采样照片(4)地下水成井及采样照片(5)建井洗井记录表(6)采样工作量清单(应包括采样点位置、钻孔深度和坐标,各层采样点深度,检测指标,样品编号,按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分别列表)(7)现场土壤地下水采样记录及样品流转记录(8)质量控制表(9)检测报告(须加盖CMA、CNAS图章)(10)实验室资质证明材料(11)场地土壤理化性质(风险评估)(12)暴露参数的取值及来源(风险评估)二、技术要求1. 初步调查监测方案,应明确监测范围、监测介质、监测项目以及监测点位布设等。

(1)监测范围监测范围通常为前期环境调查初步确定的场地边界范围,如果前期场地环境调查认为场地内的污染物存在扩散到场地边界外的情况,监测范围还可扩展到场地周边的疑似受污染区域。

(2)监测介质监测介质主要为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根据场地具体情况还可能包括场地地表水和场地残余废弃物。

(3)监测项目工业场地可选择的监测目标污染物有: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总石油烃(TPH)、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氰化物、氟化物、农药等。

实际环境调查过程中应根据场地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定监测因子,且场地历史如果涉及到多个不同工业行业类型,潜在特征污染物监测因子要叠加。

(4)土壤监测点位布设通常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以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等获取的场地信息为基础,判断识别场地内可能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区域(RECs点),将其作为场地关注污染物识别的监测地块,在疑似污染的区域分别设置监测点位。

当无法在疑似污染区域,特别是罐槽、污染设施等底部采样时,可作适当偏移。

在非疑似污染区域,可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适量布设采样点,以防止污染识别过程中的遗漏。

整个场地监测点位数量最少要求不少于1600 m2布设1个监测点位。

对于面积小于4800 m2的,场地内应至少布设3个监测点位。

场地内部至少50%的监测点位要分三层采样,分别采集表层土壤、深层土壤以及饱和带土壤,采样深度可借助PID、XRF等现场监测仪器确定。

对于污染物不易发生垂向迁移或饱和带土壤污染可能性较小的监测点位,可分两层采样,分别采集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

对于地下水位较浅,无法采集深层土壤的监测点位,可分两层采样,分别采集表层土壤和饱和带土壤。

一般应在场地外部区域设置土壤对照监测点位。

对照监测点位应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裸露土壤,应采集表层土壤样品,采样深度尽可能与场地表层土壤采样深度相同。

如有必要也应采集深层土壤样品或饱和带土壤样品。

(4)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在疑似污染区域(RECs点)布点;如果场地内没有地下水疑似污染区域,则在场地内地下水径流的下游且未受其他源污染的部位布点。

如果场地地下水流向未知,需结合相关污染信息间隔一定距离按三角形或四边形至少布置3-4个点位监测判断地下水流向。

地下水总监测点位数量不少于土壤总监测点位数量的50%。

监测井的深度应根据监测目的、所处含水层类型及其埋深和相对厚度来确定,至少应在浅层地下水埋深以下2 m,但不可穿透浅层地下水底板;如果场地疑似存在DNAPL污染,则需根据场地情况增加监测井深度。

一般应在场地内地下水流向上游的一定距离设置对照监测井。

2. 关注污染物筛选土壤中关注污染物筛选优先选用《上海市场地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如国家或上海推出新的场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或筛选标准,则以新标准为准。

上述环境标准中未涉及到的污染物,可参考国外相关标准。

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筛选优先选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III类值,未涉及到的污染物选用《地下水水质标准》(DZ/T 0290-2015),如国家或上海推出新的场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或筛选标准,则以新标准为准。

上述环境标准中未涉及到的污染物,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

3. 详细调查监测方案,应明确监测范围、监测介质、监测项目以及监测点位布设等。

(1)监测范围详细调查监测工作范围为初步调查监测中污染物含量超过相关标准的监测区域。

(2)监测介质监测介质为初步调查中发现存在超标情况的环境介质。

(3)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包含初步调查确定的场地土壤和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以及其他环境介质(场地地表水、残留废弃物)中的超标污染物。

土壤理化样品主要分析项目包括土壤pH、粒径分布、土壤容重、土壤密度、土壤含水率、孔隙度、有机碳含量、渗透系数(横向/纵向)等。

(4)土壤监测点位布设采用系统布点法对初步调查中超过评价标准的监测区域开展详细调查,布点范围应略大于初步调查判断的污染范围,网格尺寸不大于20 m*20 m。

详细调查监测中,深层土壤的采样间隔为 m;如果初步调查显示地下水位以下的饱和带土壤可能受到污染影响,则详细调查监测中根据场地实际情况,还需对饱和带土壤进行采集,饱和带土壤采样间隔一般为1 m~2 m。

对于垂直方向结构特征不同的土壤,可应根据土壤结构的变化和污染物迁移规律适当调整垂直方向点位的间隔。

详细调查监测采样深度应根据初步调查监测结果分析而定,详细调查监测深度至少要大于初步调查监测污染超标深度。

但如果采样中观察有疑似重质非水相液体(DNAPL)污染,可根据现场情况增加采样深度。

4. 健康风险评估(1)危害识别如果污染场地涉及再开发或将来可能涉及再开发,均需将开发建设期间的建筑工人列入敏感受体范围。

(2)暴露评估根据实际暴露场景确定受体暴露途径,土壤及地下水的主要暴露途径列于表1。

表1 敏感/非敏感用地主要暴露途径表2 开发建设期间建筑工人主要暴露途径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试行)》附录。

各种暴露途径涉及的土壤和水文地质参数等须根据现场调查获得。

(3)风险表征风险表征应按照每个采样点样品中关注污染物的检测数据,计算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商值。

计算得到的土壤/地下水中单一污染物的致癌风险超过10-6或非致癌危害商值超过1的采样点,其代表的场地区域应划定为风险不可接受的污染区域。

(4)风控值计算对于致癌风险值超过10-6或危害商超过1的关注污染物需计算风险控制值。

表3 风险控制值的制定量,并且污染场地地下水具有一定的保护和使用价值(例如作为饮用水、生活用水或工农业用水),则应计算保护地下水的土壤风险控制值。

对于单一污染物,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计算保护地下水的土壤风险控制值,此外也可根据地下水的实际用途确定保护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等。

如暴露情景分析表明,污染场地地下水中的关注污染物可扩散进入周边水体(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影响周边水体环境质量,并且周边水体具有一定的保护和使用价值(例如作为饮用水、生活用水或工农业用水),则应计算保护周边水体的地下水风险控制值。

根据周边水体类型的不同,保护周边水体的地下水风险控制值以《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为基准,也可根据地下水的实际用途确定保护标准。

(5)风控值的使用当计算得到的风险控制值低于筛选值时,可采用筛选值作为风险控制值。

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是确定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目标值的主要参考值。

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可用于确定污染场地实施风险控制或修复治理的范围。

土壤和地下水修复目标值应根据不同修复模式(原位/异位)和不同修复技术(污染物总量削减/风险途径控制等)来确定。

选择原位修复技术时,修复目标值可引用风险控制值;选择异位修复技术时,修复目标值应根据不同修复策略和处置方式制定,详见表4。

表4 污染场地修复目标值制定方法b-污染物迁移途径控制是基于切断暴露途径或转移受体,避免污染物向受体迁移,从而使健康风险达到可接受水平的污染物减控方式。

第二部分污染场地修复方案技术审核要点一、形式要求1. 送审报告应加盖场地责任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的公章。

2. 应附具从业人员责任页,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从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明确报告的审核人,上述人员均需签字确认。

3. 报告需通过收集或制作的相关图件和图片包括:(1)土壤/地下水修复范围分层图(2)土壤/地下水修复范围总图(3)土壤/地下水修复施工流程图二、技术要求1. 修复模式选择,要根据污染场地条件、风险控制值和修复要求等进行确定。

原则上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在原址进行,修复后的土壤在原址回填。

(1)修复目标污染物,为健康风险评估阶段健康风险超出可接受水平的关注污染物。

(2)修复范围修复范围可采用无污染点位连线法或污染物浓度插值计算法进行确定。

采用插值计算法需在加密布点的基础上进行,并采用规范的方法和合理的参数。

确定修复范围图需要必须提供拐点坐标、分层图示,明确分层污染土方量。

修复范围需在总图上确定。

2. 修复技术筛选,可以采用列表描述从技术原理、适用条件、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技术应用的优缺点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也可以采用权重打分的方法。

(1)效果评估可采用实验室小试、应用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有条件时,可采用现场中试的方式进一步确定治理修复效果。

实验室小试中应采集本场地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为材料进行试验,针对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技术的关键环节和关键参数,制定实验室试验方案。

现场中试试验应尽量兼顾到场地中不同区域、不同污染浓度、不同土壤及地下水类型、不同地质条件等,获得污染场地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参数。

相同或类似情境(目标污染物相同,场地特征和土壤地下水特性相似等)的应用案例分析时,应用案例资料信息应完整,技术参数描述应具体,结果应可信。

一般文献报道不能作为应用案例。

(2)经济性评估对实施条件下的预处理成本、处理成本、后处理成本等进行定性描述或定量比较。

每一种成本均可包括劳动力成本、监测成本、燃料成本、装置成本、安装/拆卸成本、操作维护成本、运输成本、水电成本、专利成本等。

(3)安全性评估对各修复技术实施条件下的环境影响、潜在二次污染、对施工人员和周边人群安全和健康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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