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块综合治理修复方案计划及其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审核要点上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2017〕160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2017〕16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宝山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宝山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111号),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本区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城市可持续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家和上海市的决策部署,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土壤污染治理。
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土壤污染存量,促进土壤资源安全、永续利用,为把宝山建设成现代化滨江新城区提供重要保障和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6.20•【字号】沪环土〔2019〕144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沪环土〔2019〕144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20日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原则规定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并符合本工作指南相关要求。
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已发布的技术标准:(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6)《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7)《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9)《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1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及过程监管要点分析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及过程监管要点分析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非常严肃的话题: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及过程监管要点分析。
我们要明确一点,这个话题可不是闹着玩儿的,它关系到我们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
所以,我们要认真对待这个问题,不要把它当成一个小菜一碟的事情。
那么,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究竟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就是把那些被污染了的土地、水体、大气等恢复到正常状态的方法。
这个过程可能会涉及到很多高科技手段,比如生物修复、化学修复、物理修复等。
但是,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我们都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管要点。
我们要确保修复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这就像是我们在生病的时候,吃了药之后要注意休息,不能接着熬夜、吃辛辣食物一样。
如果我们在修复过程中不注意这一点,可能会导致原本已经得到改善的环境再次恶化。
我们要关注修复效果。
这就像是我们在看病的时候,医生会根据病情给我们开药,我们需要按照医生的要求服药,并且要定期复查,看看病情有没有好转。
同样,在污染场地修复过程中,我们也要定期检查修复效果,确保土地、水体、大气等已经恢复到了正常状态。
我们要加强对修复过程的监督。
这就像是我们在开车的时候,需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能超速、闯红灯一样。
在污染场地修复过程中,我们也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修复过程的合规性。
我们还要注重修复成本的管理。
这就像是我们在购物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合理消费一样。
在污染场地修复过程中,我们要合理控制修复成本,避免因为投入过多而导致资源浪费。
我们要加强国际合作。
这就像是我们在面对外来病毒时,需要全球共同抗击一样。
在污染场地修复过程中,各国都面临着类似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提高修复效率。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及过程监管要点分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我们要从多个方面入手,确保修复过程的顺利进行,为我们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希望大家都能重视这个问题,让我们的家园变得更加美好。
谢谢大家!。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过程环境管理技术要求(试行)》发布实施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过程环境管理技术要求(试行)》发
布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全过程监督,提升本市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化监管水平,近日,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固土所团队联合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亚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格林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宝发环科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过程环境管理技术要求(试行)》由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发布实施。
本技术要求在《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等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调研和专家咨询成果,从施工过程环境监管、施工现场监控措施、施工过程资料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施工过程环境管理的工作内容、技术要求及管理手段。
同时,为认真落实本市“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编制组还结合了“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开发的功能和需求,通过施工单位将施工过程相关数据和信息上传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实现了管理部门对本市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过程的实时电子监管。
据悉,上海是全国首个将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实施全过程纳入政府信息监管平台管理的城市。
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发布和使用有助于完善上海市环境信息化管理,提升施工过程信息化监管水平,也可为其他省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过程监督与管理提供借鉴和参考。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过程环境管理技术要求(试行)》全文。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原则 (4)5 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5)6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8)7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11)8 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21)9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23)10 环境监理档案管理 (28)附录 (30)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术语、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制度和资料管理等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中的环境监理一般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过程,相关工程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放射性污染场地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5031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DB 31/199 上海市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44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 25.3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修复工程环境监理site remediation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按照环境监理合同对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过程中的各项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环境监理。
3.2环境监理单位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enterprise具有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相应工作能力和相关业绩的独立法人单位,其现场监理人员应取得由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证书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及过程监管要点分析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及过程监管要点分析
1.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介绍目前常用的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如化学氧化、物理化学处理、生物修复等。
分析这些技术的优缺点,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2. 污染场地修复过程监管的现状和问题
介绍目前常用的污染场地修复过程监管方法,如现场检查、监测数据审核、环境影响评价等。
分析这些方法的不足之处,以及存在的问题。
3. 提高污染场地修复过程监管效果的建议
从制度建设、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出提高污染场地修复过程监管效果的建议。
4.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与过程监管的结合
探讨如何将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和过程监管有机结合起来,以实现更好的修复效果和更严格的监管。
以上仅是一些可能有用的主题和建议,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调整和扩展。
在写作过程中,建议您注意以下几点:
1. 确保文章结构清晰,逻辑严密。
可以采用“一、二、三”或“1.1、1.2、1.3”等形式进行分段。
2. 在描述技术或过程时,尽量使用简单易懂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和句式结构。
3. 在论述问题和提出建议时,要注意细节描述,尽可能多地涉及实际情况和具体案例。
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主观臆断和情绪化表达。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

(八)《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72 号) (九)《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十)《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三、补充规定 (一)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 初步调查工作流程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 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
度;地块内存在暗浜的,暗浜区域及暗浜底部原状土均应采集样品。 土壤钻孔深度不低于 6m,土壤样品筛选间隔不超过 2m,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或出 现明显污染痕迹时,根据筛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在该层位增加采样数量。不同性质的土层至少 采集和送检 1 个典型样品。 4. 初步调查地下水监测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表明,地块存在或历史上存在以下情况的,初步调查应涵盖地下 水环境调查和采样监测工作,地下水监测指标应与土壤监测指标保持一致: (1)涉及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管线、储罐或沟渠等的; (2)涉及卤代物、苯系物、六价铬等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3)地块饱和带土壤存在油迹、异味和异色等污染迹象的; (4)历史上发生过倾倒、泄漏等污染事件的。
备注:
1)加油站的汽油罐区和柴油罐区,分别归属汽油类污染和柴油类污染进行甄别;
2)石油加工行业涉及到原油的提炼生产加工以及油品的储存区域,应根据不同油品的生产
加工区和不同油品库归属不同类型污染进行甄别;
3)金属制品、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计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力
热力生产和供应、生态环境治理等行业的生产加工区域归属润滑油类污染进行甄别,行业地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试行)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原则 (2)5 工作程序 (3)6 制定验收监测方案 (4)7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 (11)8 评估修复效果 (11)9 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13)附录 (14)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适用于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本技术规范发布后,如国家或上海推出新的场地修复技术规范和相关评估标准,则以新规范和标准为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 污染场地 contaminated site对潜在污染场地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又称污染地块。
3.2 目标污染物target contaminant在场地环境中其数量或浓度已达到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具有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修复的关注污染物。
3.3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monitoring for engineering acceptance of contaminated site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完成后,考核和评价场地是否达到风险评估所确定的修复目标及工程设计所提出的相关要求。
3.4 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monitoring for retrospective assessment of contaminated site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验收后,特定时间范围内,为评价治理修复后场地对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空气的环境影响所进行的监测,同时也包括针对场地长期原位治理修复工程措施效果开展的验证性监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方案及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审核要点(试行)第一部分场地环境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技术审核要点一、形式要求1. 送审报告应加盖场地责任单位和场地调查单位的公章。
2. 应附具从业人员责任页,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从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明确报告的审核人,上述人员均需签字确认。
3. 报告需通过收集或制作的相关图件和图片包括:(1)地理位置图(2)场地各历史时期的地形图(3)平面布置图(4)工艺流程图(5)场地规划图(6)采样布点图(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多轮取样)(7)地下水流向图(8)土壤钻孔柱状图(9)地下水建井图(10)污染范围图(详细调查)(11)超风险范围图(风险评估)(12)地质剖面图(详细调查)4. 调查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1)人员访谈记录(2)现场踏勘记录(3)土壤现场采样照片(4)地下水成井及采样照片(5)建井洗井记录表(6)采样工作量清单(应包括采样点位置、钻孔深度和坐标,各层采样点深度,检测指标,样品编号,按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分别列表)(7)现场土壤地下水采样记录及样品流转记录(8)质量控制表(9)检测报告(须加盖CMA、CNAS图章)(10)实验室资质证明材料(11)场地土壤理化性质(风险评估)(12)暴露参数的取值及来源(风险评估)二、技术要求1. 初步调查监测方案,应明确监测范围、监测介质、监测项目以及监测点位布设等。
(1)监测范围监测范围通常为前期环境调查初步确定的场地边界范围,如果前期场地环境调查认为场地内的污染物存在扩散到场地边界外的情况,监测范围还可扩展到场地周边的疑似受污染区域。
(2)监测介质监测介质主要为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根据场地具体情况还可能包括场地地表水和场地残余废弃物。
(3)监测项目工业场地可选择的监测目标污染物有: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总石油烃(TPH)、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氰化物、氟化物、农药等。
实际环境调查过程中应根据场地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定监测因子,且场地历史如果涉及到多个不同工业行业类型,潜在特征污染物监测因子要叠加。
(4)土壤监测点位布设通常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以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等获取的场地信息为基础,判断识别场地内可能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区域(RECs点),将其作为场地关注污染物识别的监测地块,在疑似污染的区域分别设置监测点位。
当无法在疑似污染区域,特别是罐槽、污染设施等底部采样时,可作适当偏移。
在非疑似污染区域,可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适量布设采样点,以防止污染识别过程中的遗漏。
整个场地监测点位数量最少要求不少于1600 m2布设1个监测点位。
对于面积小于4800 m2的,场地内应至少布设3个监测点位。
场地内部至少50%的监测点位要分三层采样,分别采集表层土壤、深层土壤以及饱和带土壤,采样深度可借助PID、XRF 等现场监测仪器确定。
对于污染物不易发生垂向迁移或饱和带土壤污染可能性较小的监测点位,可分两层采样,分别采集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
对于地下水位较浅,无法采集深层土壤的监测点位,可分两层采样,分别采集表层土壤和饱和带土壤。
一般应在场地外部区域设置土壤对照监测点位。
对照监测点位应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裸露土壤,应采集表层土壤样品,采样深度尽可能与场地表层土壤采样深度相同。
如有必要也应采集深层土壤样品或饱和带土壤样品。
(4)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在疑似污染区域(RECs点)布点;如果场地内没有地下水疑似污染区域,则在场地内地下水径流的下游且未受其他源污染的部位布点。
如果场地地下水流向未知,需结合相关污染信息间隔一定距离按三角形或四边形至少布置3-4个点位监测判断地下水流向。
地下水总监测点位数量不少于土壤总监测点位数量的50%。
监测井的深度应根据监测目的、所处含水层类型及其埋深和相对厚度来确定,至少应在浅层地下水埋深以下2 m,但不可穿透浅层地下水底板;如果场地疑似存在DNAPL污染,则需根据场地情况增加监测井深度。
一般应在场地内地下水流向上游的一定距离设置对照监测井。
2. 关注污染物筛选土壤中关注污染物筛选优先选用《上海市场地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如国家或上海推出新的场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或筛选标准,则以新标准为准。
上述环境标准中未涉及到的污染物,可参考国外相关标准。
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筛选优先选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III类值,未涉及到的污染物选用《地下水水质标准》(DZ/T 0290-2015),如国家或上海推出新的场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或筛选标准,则以新标准为准。
上述环境标准中未涉及到的污染物,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
3. 详细调查监测方案,应明确监测范围、监测介质、监测项目以及监测点位布设等。
(1)监测范围详细调查监测工作范围为初步调查监测中污染物含量超过相关标准的监测区域。
(2)监测介质监测介质为初步调查中发现存在超标情况的环境介质。
(3)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包含初步调查确定的场地土壤和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以及其他环境介质(场地地表水、残留废弃物)中的超标污染物。
土壤理化样品主要分析项目包括土壤pH、粒径分布、土壤容重、土壤密度、土壤含水率、孔隙度、有机碳含量、渗透系数(横向/纵向)等。
(4)土壤监测点位布设采用系统布点法对初步调查中超过评价标准的监测区域开展详细调查,布点范围应略大于初步调查判断的污染范围,网格尺寸不大于20 m*20 m。
详细调查监测中,深层土壤的采样间隔为0.5 m;如果初步调查显示地下水位以下的饱和带土壤可能受到污染影响,则详细调查监测中根据场地实际情况,还需对饱和带土壤进行采集,饱和带土壤采样间隔一般为1 m~2 m。
对于垂直方向结构特征不同的土壤,可应根据土壤结构的变化和污染物迁移规律适当调整垂直方向点位的间隔。
详细调查监测采样深度应根据初步调查监测结果分析而定,详细调查监测深度至少要大于初步调查监测污染超标深度。
但如果采样中观察有疑似重质非水相液体(DNAPL)污染,可根据现场情况增加采样深度。
4. 健康风险评估(1)危害识别如果污染场地涉及再开发或将来可能涉及再开发,均需将开发建设期间的建筑工人列入敏感受体范围。
(2)暴露评估根据实际暴露场景确定受体暴露途径,土壤及地下水的主要暴露途径列于表1。
表1 敏感/非敏感用地主要暴露途径表2 开发建设期间建筑工人主要暴露途径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试行)》附录。
各种暴露途径涉及的土壤和水文地质参数等须根据现场调查获得。
(3)风险表征风险表征应按照每个采样点样品中关注污染物的检测数据,计算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商值。
计算得到的土壤/地下水中单一污染物的致癌风险超过10-6或非致癌危害商值超过1的采样点,其代表的场地区域应划定为风险不可接受的污染区域。
(4)风控值计算对于致癌风险值超过10-6或危害商超过1的关注污染物需计算风险控制值。
表3 风险控制值的制定量,并且污染场地地下水具有一定的保护和使用价值(例如作为饮用水、生活用水或工农业用水),则应计算保护地下水的土壤风险控制值。
对于单一污染物,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计算保护地下水的土壤风险控制值,此外也可根据地下水的实际用途确定保护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等。
如暴露情景分析表明,污染场地地下水中的关注污染物可扩散进入周边水体(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影响周边水体环境质量,并且周边水体具有一定的保护和使用价值(例如作为饮用水、生活用水或工农业用水),则应计算保护周边水体的地下水风险控制值。
根据周边水体类型的不同,保护周边水体的地下水风险控制值以《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为基准,也可根据地下水的实际用途确定保护标准。
(5)风控值的使用当计算得到的风险控制值低于筛选值时,可采用筛选值作为风险控制值。
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是确定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目标值的主要参考值。
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可用于确定污染场地实施风险控制或修复治理的范围。
土壤和地下水修复目标值应根据不同修复模式(原位/异位)和不同修复技术(污染物总量削减/风险途径控制等)来确定。
选择原位修复技术时,修复目标值可引用风险控制值;选择异位修复技术时,修复目标值应根据不同修复策略和处置方式制定,详见表4。
-*表4 污染场地修复目标值制定方法b-污染物迁移途径控制是基于切断暴露途径或转移受体,避免污染物向受体迁移,从而使健康风险达到可接受水平的污染物减控方式。
第二部分污染场地修复方案技术审核要点一、形式要求1. 送审报告应加盖场地责任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的公章。
2. 应附具从业人员责任页,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从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明确报告的审核人,上述人员均需签字确认。
3. 报告需通过收集或制作的相关图件和图片包括:(1)土壤/地下水修复范围分层图(2)土壤/地下水修复范围总图(3)土壤/地下水修复施工流程图二、技术要求1. 修复模式选择,要根据污染场地条件、风险控制值和修复要求等进行确定。
原则上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在原址进行,修复后的土壤在原址回填。
(1)修复目标污染物,为健康风险评估阶段健康风险超出可接受水平的关注污染物。
(2)修复范围修复范围可采用无污染点位连线法或污染物浓度插值计算法进行确定。
采用插值计算法需在加密布点的基础上进行,并采用规范的方法和合理的参数。
确定修复范围图需要必须提供拐点坐标、分层图示,明确分层污染土方量。
修复范围需在总图上确定。
2. 修复技术筛选,可以采用列表描述从技术原理、适用条件、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技术应用的优缺点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也可以采用权重打分的方法。
(1)效果评估可采用实验室小试、应用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有条件时,可采用现场中试的方式进一步确定治理修复效果。
实验室小试中应采集本场地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为材料进行试验,针对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技术的关键环节和关键参数,制定实验室试验方案。
现场中试试验应尽量兼顾到场地中不同区域、不同污染浓度、不同土壤及地下水类型、不同地质条件等,获得污染场地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参数。
相同或类似情境(目标污染物相同,场地特征和土壤地下水特性相似等)的应用案例分析时,应用案例资料信息应完整,技术参数描述应具体,结果应可信。
一般文献报道不能作为应用案例。
(2)经济性评估对实施条件下的预处理成本、处理成本、后处理成本等进行定性描述或定量比较。
每一种成本均可包括劳动力成本、监测成本、燃料成本、装置成本、安装/拆卸成本、操作维护成本、运输成本、水电成本、专利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