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及合同的成立

中标通知书的性质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迅速(如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为10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就是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
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据此可以认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属于一种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则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
中标通知书的生效及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这就是承诺生效的“到达主义”,即: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生效,对中标人和招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理由是,按照“到达主义”的要求,即使中标通知书及时发出,也有可能在传送过程中并非因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错投,致使中标人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该通知,招标人则丧失了对中标人的约束权。
而按照“发信主义”的要求,招标人的上述权利可以得到保护。
本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表明本法也采取“发信主义”。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即发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所以,中标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投标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实质上是一种单方面撕毁合同的行为;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则是一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两种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是怎样的
很多公司企业都会参与招标,如果中标了,招标⼈就会向中标⼈传达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招标⼈和中标⼈都不可随意改变其内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是怎样的呢?下⾯就由店铺的⼩伙伴为您讲解讲解。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是怎样的
中标通知书具有承诺的性质,建设单位向中标⼈送达中标通知书,合同即告成⽴。
《招标投标法》第四⼗五条规定:“中标⼈确定后,招标⼈应当向中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和中标⼈具有法律效⼒。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放弃中标项⽬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招标⼈改变中标结果,更换施⼯队伍,或者中标⼈放弃中标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即按照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放弃中标项⽬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店铺进⾏在线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为您提供帮助。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律师#。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与争议解决途径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与争议解决途径尊敬的中标方: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确认,贵公司被确定为本次招标项目的中标人。
谨向贵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就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与争议解决途径妥善进行说明:一、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是确认招标项目中标结果的正式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标志着合同关系的形成和中标方的选定权利的产生。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是双方达成合同的重要证据,具备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确认的法律效果。
贵公司作为中标方,在收到本中标通知书后,应及时与招标人签订正式的合同文件,并履行相关的义务和承诺。
同时,作为中标方,贵公司应对中标通知书中的内容进行认真阅读和理解,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到明确、准确的履行合同义务。
二、争议解决途径:尽管中标通知书具备法律效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并解决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特此说明争议解决途径如下:1.友好协商: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
通过坦诚沟通、平等协商,尽力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2.专业仲裁:如友好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提交争议给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是一种合法、公正、高效的解决争议方式,有助于确保争议的公正处理和快速解决。
3.法律诉讼:如果经过友好协商和仲裁仍无法解决争议,双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相关司法机构进行法律诉讼。
在进行法律诉讼时,双方应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接受司法机构的裁决。
无论采取何种争议解决途径,双方都应尊重合同和法律的约束力,并致力于确保争议的公正、合理解决。
最后,再次恭喜贵公司中标,相信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本次招标项目将顺利实施。
同时,本中标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通知。
招标人:(公司名称)中标方:(公司名称)日期:(年月日)。
解析│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顺序

解析│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顺序范本一:正文:一、招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1.1 招标文件的制定招标文件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制定的一份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条款等。
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对于招标的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
1.2 招标文件的法律效力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的邀请投标的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供应商接受邀请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则被视为与招标人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
1.3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所有。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并对投标人的问题进行答复。
投标人在参与招标过程中应遵循招标文件的规定,并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解释。
二、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2.1 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发出的书面通知。
中标通知书内容应明确标明中标人的名称、货物或服务的描述、合同金额、合同履行的要求等。
2.2 中标通知书的确认中标候选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及时确认是否接受中标,并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和接受确认是中标结果生效的重要环节。
2.3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是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达成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三、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3.1 施工合同的签订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施工内容、工期、价格、质量标准等。
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关键环节。
3.2 施工合同的履行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条款应按照合同要求执行,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达标。
施工方应按照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业主方应按时支付相应的款项。
3.3 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施工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施工合同签订完毕,双方均有义务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r e c o r d w h a t c o n s t i t u t e s t h e C o n t r a c t . " 而且 无 论 是大 陆 法系 , 还 是英 美法 系 , 合 同订立 的过 程都 是 要 约 ( o f _ f e r ) 和承诺( a c c e p t a n c e ) , 这 点在 国 际货 物 销 售 买 卖
无法 由此推断 出不签订书面合同则合 同就不成立
2 4
或者 不 生效 。
条、 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 ) , 如果未订立书面合同, 建 设工程合 同当然未生效 。
而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的第七 十三条 、 第七十 四条和第七 十五条 中又规定 了招标人 与中
标 人 在 中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后 不 签署 订 立 合 同 的 罚 则 。如果 认 为 中标 通 知书发 出后 ,合 同就 已经 成立 生效 , 那这 些罚 则还 有 意义 吗? 在2 0 0 7 版 《 标 准 施 工招 标 文件 》 通用 条 款 中
C o n t r a c t wi U o r d i n a r i l y c o me i n t o e f f e c t wh e n t h e et L t e r o f Ac c e p t a n c e i s i s s u e d .Th e P a r t i e s ma y t h e n a g r e e n o t t o e n t e r i n t o a C o n t r a c t Ag r e e me n t . Ev e n i f t h e a p - p l i c a b l e l a w d o e s n o t n e c e s s i t a t e a C o n t r a c t Ag re e me n t , t h e l a t t e r i s o f t e n c o n s i d e r e d a d v i s a b l e ,i n o r d e r t o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文件中第四部分“委托拍卖合同”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甲方撤销对乙方的委托致使拍卖不能进行的,甲方除应承担乙方已付出的拍卖费用(如公告费、宣传费等),还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因甲方的原因无法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物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付出的拍卖费用,并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不得擅自将标的委托其他人进行拍卖,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偿损失。
4、在服务期内,若单次拍卖成交量低于50%,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5、若甲方不选择以拍卖方式处置物业,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思考

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思考关于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的讨论,既有理论意义,更具实践价值。
2000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法条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责任作了中性处理。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拒签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2019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将现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即“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到达中标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可见,《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明确法律责任系违约责任。
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违法改变中标、成交、入围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入围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法律责任。
”其关于法律责任的属性判定沿用了中性表述。
对此,业内专家展开了讨论,产生了不同观点。
一、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之争论依据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的总结,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研究,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种:第一,违约责任说。
这一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则明确为到达中标人)后,合同即告成立,因此,中标后拒签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缔约过失责任说。
这一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尚未成立,此时仍处于合同订立阶段,中标后拒签合同的,违反诚实信用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发布时间:2021-12-30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约的法律效力深入探讨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邹高铃(荣获第二届绍兴市律师论坛二等奖)内容摘要:《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了“中标通知书收到后,招标人发生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退出中标项目的,应依法分担法律责任”,但未明晰就是何种法律责任;第46条规定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定书面合约。
招标人和中标人严禁择机签定背离合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未明晰当事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定备案合约的应如何支付工程价款,也未明晰何为合约的“实质性内容”。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表述中也仅仅规定了自行签定的合约与备案合约不一致时的处理结果,对上述的问题并没做出进一步的表述,造成了司法界的争议与疑惑。
本文以《合同法》的要约收购、允诺理论为基础,分析了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并通过探析《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立法背景,对现在理论实务界争议最小的几种观点展开了分析,指出在中标通知书收到后一方当事人悔标的应分担违约责任;并通过分析比较招标文件与备案合约的法律效力,指出招标文件就是特定的要约收购应邀,从而得出结论二者二者违反时应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去支付工程价款;以及对如何认知《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实质性内容”明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书面合同;合同书;实质性内容一、问题的明确提出(一)案例介绍a公司做为建设单位就xx花园建筑工程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了工程造价基本建设依据,并列明:各投标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自行决定工程投标耗资的上浮率为等,若中标,将一次包死,今后工程完工支付不再调整;招标单位提供更多的实物工程量,施工支付按施工图展开调整,但其单价和取费标准维持不变,以投标时报价为依据,完工支付时不并作调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7、《中标通知书》何时发生法律效力?对招标人和中标人有和拘束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而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所谓“法律效力”是指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发生法律拘束力。
依照〈合同法〉是对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相互约束。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了不可抗力外,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如:宣布该标为废标,改为由其他人中标的,或者随意宣布取消项目招标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给投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定金补偿部分还应该给予赔偿。
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如:声明或以行为表明不承担招标项目的,则无权索回履约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定金补偿部分还应该给予赔偿。
8、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对中标项目是否可以转让?
广义的转让合同,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又分全部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和部分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转让中标项目(也称“转包”),则仅指全部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当事人一方(中标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转让合同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合同:(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由于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时,除价格因素外,主要考虑的是中标人的个人履约能力;同时为了防止中标人通过层层转让合同坐收渔利,确保工程质量,因此,《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作出了不得转让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将中标项目肢解成小部分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只是转包的一种“零售”形式,本质上仍属转包,因而也在禁止之列。
9、关于拟在中标后进行分包的慎用及建筑项目分包的法律规定?
①、是否分包由投标人决定,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
②、分包的内容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招投标法对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未做具体界定,还需要投标人根据投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③、如果招标人对分包不放心,完全可以不选择有分包内容的投标人中标。
这方面需要投标人尤为谨慎。
关于建筑工程的分包,《建筑法》中有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分包的,如果确需分包,第一:需经建设单位认可;第二: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包单位完成;第三:必须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四:建筑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第五:分包单位对总承包负责;第六: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0、什么叫项目的主体部分和关键性工作?
依照有关规定,项目的主体部分和关键性工作,是指一个整体项目中,影响其主要功能的或者独立发挥其功能的装置、设备、构建物基本结构的部分及相关的工作。
11、建筑项目分包的慎用及连带法律责任
招标合同是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标人应当履行和承担全部合同责任,即使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招标人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中标人也得对分包工作向投标人负责。
这就要求中标人应当慎重选择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项目的管理,特别是对质量与安全的管理。
一般来讲,分包合同是中标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分包人与招标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分包工程出现问题,中标人在向招标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分包合同向分包人追偿。
但为了维护招标人的权利,适当加重分包人的责任,所以招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与分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招标人既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中标人与接受分包的人作为债务人时,均负有向作为债权人的招标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针对分包项目),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
12、什么是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