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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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意向书的法律效力(2篇)

房子意向书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屋买卖交易日益频繁。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很多购房者为了保障自身权益,会与开发商签订房屋意向书。

然而,许多人对于房屋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存在疑问。

本文将从房屋意向书的定义、法律效力、签订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意向书的定义房屋意向书,又称购房意向书,是指购房者在购房前,与开发商就购房事宜达成初步共识,明确购房条件、价格、交付时间等事宜的书面协议。

房屋意向书通常包含以下内容:1. 购房者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房屋基本信息:房屋地址、面积、户型、楼层、价格等。

3. 购房条件:首付款比例、贷款方式、付款时间等。

4. 交付时间:房屋交付时间、交付条件等。

5. 违约责任:双方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6. 其他约定事项:如税费承担、物业费缴纳等。

三、房屋意向书的法律效力1. 意向书的法律性质房屋意向书属于合同范畴,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房屋意向书作为购房合同的前期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意向书的效力范围房屋意向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约束双方当事人。

意向书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遵守协议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作为购房合同的依据。

在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时,房屋意向书可作为附件,证明双方之前的约定。

(3)作为诉讼依据。

在房屋买卖纠纷中,房屋意向书可以作为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意向书与购房合同的关系房屋意向书是购房合同的前期协议,二者存在以下关系:(1)意向书是购房合同的基础。

购房合同的内容应基于意向书中的约定。

(2)意向书与购房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四、签订房屋意向书的注意事项1. 仔细阅读意向书内容。

在签订意向书前,购房者应仔细阅读协议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2. 明确房屋信息。

意向书中应详细列明房屋的地址、面积、户型、楼层、价格等基本信息,确保与实际房屋相符。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共4篇)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共4篇)

篇一: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问题2009年03月16日意向书法律制度是一项源自英美的制度。

意向书作为复杂交易、尤其是大型企业并购交易中常用的协商工具,在商事交易中被广泛运用。

随着英美企业的对外扩张,加上英美投资银行在世界市场中的绝对优势地位,这项制度也逐渐成为商事交易中的标准化制度,被我国实务界广泛运用。

不过因其处于开始协商和达成最终协议的两极之间——既不是毫无意义的事实文件,又欠缺正式合同的确定性和约束力,意向书在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上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

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案例与现行法规范以总结出关于意向书和合同确定性理论的一般性规则。

一、意向书的内容与形式意向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传统的“意向书”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通常以书信的形式作出。

在当前的交易实践中,大多数意向书是指双方当事人深入接触并在诸多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一方以这些一致意见为基础向另一方发出的要求接受者“确认”或“接受”的法律文件。

本文以下从广义上使用“意向书”的概念,泛指合同双方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

意向书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以并购交易中的意向书为例,其通常包含的内容是:其一,向出卖人陈述本企业或本人的基本情况;其二,表达购买的意向,包括说明自己的购买报价或条件;其三,就进一步的交易提出相应要求,如要求出卖人允许购买人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其四,声明保密和要求对方保密。

[4] 这些不同类型的条款各有其作用,其法律效果需分别予以研究。

为简化对法律效力问题的探讨,根据意向书的内容及其与未来合同的关系,将其中的条款分为两类: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实体性条款是指那些未来将成为正式合同条款的内容。

实践中有的意向书甚至包括了未来合同(或称“主合同”)的全部条款。

和实体性内容相伴随的还有辅助条款,主要用来对实体性条款的效力作进一步说明,如约束力排除条款和合并条款等。

签了意向书反悔

签了意向书反悔

签了意向书反悔篇一:只签购房意向书有风险吗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法院认定《购房意向书》不是合同【基本案情】为了让孩子享受更好的教育,单亲妈妈刘雯雯决定将自己居住的房子换置成学区房。

为此,刘雯雯将自己换房事宜交给某中介公司全权处理。

刘雯雯明确表示,现在房地产市场十分不稳定,自己换房的希望都系于居住的这套房产上,所以中介卖出房后才可以帮自己物色学区房。

2013年底,刘雯雯看中了李琦名下的一套学区房,为此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购房合同》。

为了筹集房款,刘雯雯在三天后与李松签订了《购房合同意向书》,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李松。

后来,刘雯雯觉得自己房屋卖的过于仓促导致价格偏低,要求李松捆绑购买自己的地下室,遭到了李松拒绝。

在双方对峙过程中,李松又在中介介绍下看中了别处房子,后干脆拒绝购买刘雯雯的房子。

由于没有卖出房子,刘雯雯无力履行与李琦的购房合同,李琦诉至法院要求刘雯雯支付违约金四万元。

而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刘雯雯将李松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自己违约金。

【案例分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于改善自己的居住状况、帮助子女享受更好教育等原因,换房已经成了重要的购房推动力量。

本案正是在换房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类纠纷。

案中女主人公在换房的过程中签订了两份合同,但是其法律效力确实完全不同的。

与李琦签订的《房屋买卖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应当履行。

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主张违约金。

而与李松签订的《购房合同意向书》仅是一种要约邀请形式,双方达成的仅是达成了购房意向。

不履行这份《意向书》不会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

据了解,二手房中介买卖行业中,签订《意向书》比较常见,中介单位表示,此类《意向书》签订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同买主重复看房而在单位内部产生纠纷。

签订《意向书》后中介会收取少量意向金并排斥其它中介带客户来看房。

所以《意向书》仅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了初步意向,对房屋的面积、房价款及付款方式期限等具体的交易条件还没有明确,不具有一般合同成立应当具有的主要条款。

购房意向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购房意向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所以开发商与拟购房者双方在平等
自愿签订购房意向书。
自愿、充分告知的状况下,应当能够签订购房意向书。
三、购房意向书的基本内容
魏第1Leabharlann 共2页本文格式为 Word 版,下载可任意编辑
2、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开发商与拟购房者在签订购房意向 书时应当非常慎重,购房意向书签订在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 售答应证》之前。那么在什么状况下签订购房意向书合法有效?本人认 为,开发商应在取得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答应证》之后,由开发 商对拟购房者进行充分告知后,双方自愿签订购房意向书。 3、购房意向书的基本内容 购房意向书的内容不必像房屋预售合同那样具体,购房意向书只是 预约合同,只要具备合同基本条款即可。建议意向书有以下基本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状况、认购面积、认购价格、认购时间、违约责任等 条款。 4、最重要的一点:假如开发商同客户签订的所谓购房意向书完全 具备售房合同的条件,即应视为房屋买卖合同,其性质不再是购房意向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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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意向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购房意向书的内容不必像房屋预售合同的内容那样具体,购房意 向书只是预约合同,只要具备合同基本条款即可,建议意向书有以下
基本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状况、认购面积、认购价格、认购时间、
购房意向书是开发商与拟购房者为将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
违约责任等条款。
签订的预约合同。《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
张峰律师写到: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一些开发商在尚未取得《商
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
品房预售答应证》之前,为在房屋销售时能够有一些稳定的购置群体,

购房意向书的法律规定(3篇)

购房意向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购房意向书的定义及法律性质1. 定义购房意向书,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就购房事宜达成的一种意向性协议。

它主要包括购房者的购房意向、房屋的基本信息、购房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法律性质购房意向书属于合同法中的预约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预约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购房意向书的主要内容1. 房屋基本信息购房意向书应包括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面积、户型、结构、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等信息。

这些信息是购房者选择房屋的重要依据。

2. 购房价格购房意向书应明确购房价格,包括总价、单价、付款方式等。

购房价格是购房者购房的重要考虑因素。

3. 付款方式购房意向书应明确付款方式,包括首付比例、分期付款时间、支付方式等。

付款方式是购房者购房的重要条件。

4. 交付时间购房意向书应明确房屋交付时间,包括合同签订后多长时间内交付、交付条件等。

交付时间是购房者入住房屋的重要依据。

5. 违约责任购房意向书应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等。

违约责任是保障购房者权益的重要条款。

6. 解除合同的条件购房意向书应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购房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开发商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7. 其他约定购房意向书还可以包括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如房屋产权转移、物业管理、税费承担等。

三、购房意向书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购房意向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购房意向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质量标准;(2)房屋产权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3)房屋交易价格合理。

如何认定_订房意向书_的效力

如何认定_订房意向书_的效力

CHINATRIAL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7.4中国审判定价是不确定的条款,是处于未决状态的条款,即当事人签订的权利义务不确定的合同条款。

在预约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尽力完成协商和谈判,实现交易。

但通观案情,本案中未签订预售合同的责任不在买方。

因为,2004年5月10日开发公司依意向书约定,向陶某发出签约通知,陶某即前往开发公司协商,开发公司明确表态:“保留此房,待后处理。

”但嗣后,因市场行情上涨,开发公司却未再行通知陶某签约,陶某作为购房者在其中并无过错。

笔者认为,本案中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已将意向书中不确定的暂定价条款转变为确定条款。

具体理由是:1.开发公司先后3次向陶某依每平方米3760元收取房款,并在收到房款的收据中明确按每平方米3760元计算,面积为187.47平方米,并据此已收清房价款。

2.特别是此后,双方之间再未发生要求交款或者再行付款的事实。

为此,可以确认双方已就房屋价格作出了最终的确定,故预订意向书虽然名为“意向”,但实质上主要条款均已确定。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应认定双方所签意向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该意向书可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须一定要双方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才能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此,一、二审法院对订房意向书已转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性质的认定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新宝:本案涉及的是一个关于购房意向书效力问题的争议,就本案来说:1.“意向书”已转化为合同。

如果将双方当事人于2002年11月5日订立的预订住宅意向书孤立地看待,它只是一份意向书,不发生实际履行的效力,也不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方无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之情形,最多不过是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这还需要该方的行为符合缔约上的过失之构成要件(参见《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效力(2篇)

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往往会签订购房意向书。

购房意向书是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购房事项进行初步约定的书面文件。

购房意向书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具体效力如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本文将从购房意向书的定义、法律效力、效力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购房意向书的定义购房意向书,是指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与开发商或其他购房者就购房事项进行初步约定的书面文件。

购房意向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户型、价格等;2. 双方权利义务,如购房款的支付、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3. 约定事项,如房屋验收、产权过户、税费承担等。

三、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效力1. 购房意向书具有合同性质购房意向书具有合同性质,当事人双方在签订购房意向书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购房意向书一旦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购房意向书的效力范围(1)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购房意向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若一方当事人违反购房意向书约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购房意向书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若第三人在购房意向书中签字或盖章,则视为其同意购房意向书约定事项,对第三人也具有约束力。

(3)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购房意向书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房屋,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的基本情况。

若开发商违反购房意向书约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购房意向书的效力认定(1)形式要件购房意向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若购房意向书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则其法律效力可能受到质疑。

(2)内容要件购房意向书内容应当真实、明确、具体。

若购房意向书内容模糊、不明确,可能影响其法律效力。

四、购房意向书法律效力案例分析1. 案例一:购房者在签订购房意向书后,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购房,要求解除购房意向书。

购房意向书有什么法律效力

购房意向书有什么法律效力

购房意向书有什么法律效⼒
购房意向书有什么法律效⼒。

购房意向书是指开发商和购房⼈为将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提前所签订的预约合同。

具体⽽⾔,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先,在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房⼈与其签订的购房意向书是具有法律效⼒的,如果后续开发商违约,需要双倍返还购房⼈已经⽀付的定⾦,如果购房⼈违约,开发商有权不予退还定⾦。

第⼆,如果签订购房意向书时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此时购房意向书是⽆效的,购房⼈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的定⾦。

但如果起诉⾄法院,在开庭前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购房⼈不能因此理由主张购房意向书⽆效。

此外,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若出现房屋烂尾等情况,购房者有可能遭受⽆法追回定⾦的损失的这样⼀种情况。

所以,购房⼈在和开发商签订购房意向书的时候,应该格外的慎重。

《民法典》第⼀百四⼗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
(⼀)⾏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
(⼆)意思表⽰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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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购房意向书”从意向书中每平米房价暂定2300元到换合同文本时的销售定价每平米3700元谈起作者:乐随发布时间: 2004-08-09 13:37:48 一方说:开发商不按意向书约定事项签约而乱涨价,违背诚信,实属欺诈一方说:“意向书”不是合同,价格意向没有法律约束力,最多支付违约金解除协议孰是孰非?实践中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和处理这类商品房“意向书”纠纷案?这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近期来,大量订房户通过来访或电话形式咨询“购房意向书”的性质与效力,及其起诉手续等有关问题,这是源于开发商背弃意向书的约定单方涨价行为引起的系列类案。

有的从约定每平米房价2300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合同时涨价为3700元,有的从暂定每平米房价3500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合同时涨价为5200元不等。

这些不认可意向书价格的情况大约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情况是意向书中双方将房屋价格已经明确约定;第二种情况是在意向书中双方对价格作了相对约定,以“暂定价”的形式出现;第三种情况是双方约定按物价局核准价为准,而如今该类商品房又不在物价部门核价职能范围。

由于这类系列案牵连面广,各个法院或法官之间对同类案件的认识差异又较大,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同案异判时有出现,影响司法审判的严肃性。

为此,笔者觉得这类意向书纠纷案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慎重把握和探讨。

一、“意向书”的二重性关于购房意向书的性质到底是“预约合同”还是“购房合同”及其效力如何,不可一概而论。

从“意向书”名称上看,应当仅仅是对双方在未来条件成就时期签订购房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对客户而言,是缔约优先权的取得,不会涉及到很多具体的实体内容,无疑是预约性合同。

它的预约性也是由客观条件所决定的。

一是国家充分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规定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

二是工程尚未开始,有的甚至连拆迁工作“三通一平”等事项尚未扫尾,相当多的实体事项尚无法确定;三是确定了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统一制式合同,这就是“意向书”中预约性的成份。

然而,从我们当前实践中遇到的情况看,开发商预先以格式条款形式设定的意向书中,往往都已经涉及到销售的实体内容,对与标的物相关的销售价格等实体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定。

只是有些是完全确定的约定,有些是不完全确定的约定而已,突破了其预约性。

因此,对于这类“意向书”就不易简单地从“名称”和“形式”上确定其单纯的预约合同性,而应该综观整个合同全部内容确定其性质归属。

按我国合同法之精神,凡符合买卖合同成立的要素和条件的,就不可否定其中买卖合同之性质。

据此,可以认为这类“购房意向书”是购房预约合同与销售合同的混合体。

称它为混合体的理由,就是它的相关权利义务中既有约定在未来时间签订统一制式合同的条款,又有超越了纯预约合同内容范围的关于买卖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这些约定基本已经符合了买卖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即既约定在未来时期签订销售合同,又就销售合同中涉及到的相关事宜提前进行了约定。

据此认为其具有双重性。

作为具有双重意义的协议,其中合同文本规范制式要求下签订规范制式买卖合同的预约性,并不影响已经约定的相关实体权利义务条款应当具有的法律约束性。

何况预约合同也是合同,同样受合同法的制约,那么,预约合同中一切不违法的约定就是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具有法律效力。

二、“暂”字的弹性究竟有多大意向书的价格条款约定的为“暂”定价,这是开发商的惯用模式,当然就条款本身亦无可指责,从现象上说这种约定更容易切合实际。

然而,当前这个“暂”字却变成了合法外衣掩盖下的涨价托词。

用开发商的话来说:“暂定价是不存在法律约束力的,所谓价格暂定,也就是价格没有定;既然没有定,当然就可以重新约定,也谈不上涨价之说“暂定价” 究竟是否存在法律约束力?对这个问题,我国法律至今没有专门作出解释,那我们就应当按习惯主义的方式来认识和处理。

首先,我们要承认暂定价不是确定价,是可以变化的,它不具有确定或者说绝对的法律约束力。

然而,“暂定”也不是毫无约束力,否则,当初就无必要载明“暂定价”三个字了,按习惯主义思想,它具有相对的法律约束力。

就是说,开发商有权利在这个暂定价基础上,即一定上下的合理幅度范围内调整价格,这个幅度是多大,法律没有解释,只能按常人的习惯思维并结合、参照有关类似性质问题的法律规定理解。

我们知道,即便是在换签正式合同时,其房屋面积也是“暂”定的,因为存在不确定因素,所以只好以最后实测为准,但我国法律规定,上下变化不得超过3%,否则,多出部分购房人可以拒付多出的款项,少于3%以外的部分,购房人可以要求双倍赔偿或解除合同,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既然“暂定”的面积都有如此巨大的约束力,又何况房产价格呢?因此,确认“暂定价”具有相对的法律约束力是有法律依据可循的。

另外,按常人的习惯思维理解这个“暂定价”,那就是说“暂定价”是开发商向社会公众发出的一个价格“阶位”信号,最终的价格即便有变化,也只是在这个价格“阶位”上一定幅度范围的起伏,即只会在以此为基准的框架内变化。

举例说,暂定价为2380元的商品房怎么也不会变成3700元以上,这既是习惯主义的理解认识,也是法律对暂定面积弹性限制原则的演绎。

我国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房价格一直持宏观调控的态度,反对开发商乱操作、乱涨价,反对一切扰乱商品房市场秩序的行为,反对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手段的欺诈行为。

那么就整个社会而言,每年的商品房价格涨幅都应该在10%以下或者更低。

以此为据,基于开发商在与购房户签订意向书时确定的暂定价往往是符合当时的市场价的,所以开发商与购房户签订的购房意向书的暂定价也只可以在这个幅度范围内变化,即每12个月的最大涨价幅度不得超过暂定价的10%。

直观一些说,如果当初签订意向书时的暂定价为每平米2000元,在历时12个月内改签统一制式合同时只能在2000—2200元的幅度内涨价,这就是“暂”字允许的弹性范围。

三、公平合同背后隐藏的不公平开发商普遍认为:调价是我的单方权利,愿不愿意重签合同是你的单方权利;一是我与你订的是购房意向书,不是购房合同,意向书赋予你的是购买商品房的机会而没有其他,二是意向书中的确定价格,也只是意向性的价格比是确定的销售价格,从而有权任意调整其价格,三是提高价格又不是强买强卖,你嫌价格高了可以放弃签合同的权利,可以不签,不算你违约,可以退还订金,不违反公平原则。

是的,这貌似是很公平的。

开发商由于擅自乱提价行为,购房人不愿购买就可以不签合同,既不算购房人违约,还将所缴的钱如数退还,有的还给记上利息,仿佛公平之中开发商还施舍了。

然而,我们有没有想想,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在严格意义上它不是种类物,而是特定物,可以说,每一套房屋都是一个特定物,因为,在同一狭义的空间点上只可能存在一套房屋,也就是说,每一套房子都是不同的特定物。

购买人不签这份合同的话,一是他能在其他地方能找到与此一样的房屋吗?二是由于全国房价的整体攀升,他在同一地方的其他开发商那里,能重新以“原始价”购买到意向书中的约定标的吗?显然,时过境迁,那至少在目前阶段已是不可能的了。

三是现在才从头开始,他能在原预定的时间拿到房子吗?等等。

这对购买人来说,损失是广泛而巨大的。

因为,他已经失去了时间,失去了机会,失去了在原来条件下“选择”的可能。

所谓“对不满意涨价就不签合同退钱回家” 其实不过是隐藏着不公平的貌似公平。

四、单方涨价是违约还是情势变化有人说,开发商的涨价并非违约,而是情势变化。

在当时的市场行情下,开发商与订房人约定的价格符合当时的行情。

如今,整个社会上房市上涨,政府亦允许开发商按市场价格自己定价销售,故开发商有绝对价格调整权。

这种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非普通住房政府取消核价职能,允许自主定价,允许按市场价格销售的前提仍然必须是要依法。

在与当事人不存在价格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自己定价说了算,一旦与订房人有了价格约定,那么这个约定就有了法律约束力,就必须遵守。

我国合同法的一贯精神就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从法定。

全国整体的房市价格上升,不属合同法中所谓的“情势变化”的范畴。

再则,开发商的涨价,并非是因为按当初的定价销售会造成亏本,而是为了赚取更高的利润。

应当说价格的约定对双方都存在风险,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转移风险责任的行为,与合同法的规范相悖。

因此,整个房市价格的上涨,不能成为开发商违背约定,单方涨价的正当理由,不构成法律上的情势变化。

从合同法的视角看,不论意向书的形式和内容如何,至少它本身也是一份合同,是约定“到条件成就时签订买卖合同的合同”(即所谓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中就已经约定的权利义务而言,对双方当事人均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开发商有按预约合同约定的全部生效条款履行自己预约合同中确定的义务的义务,一切违背意向书约定的行为也同样构成违约!五、承担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权利的关系对于开发商违背“意向书”约定,随意涨价之违约行为,开发商的观点很明确:大不了支付违约金就是了!仿佛在法律上违约金就是解除合同的对价,承担了违约责任就可以理所当然地换取了解除合同的单方权利。

其实,法律并非如此规定。

从违约金的性质来说,有赔偿性与惩罚性之分,一般而言,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的双重意义,当履约方没有因不履约方之过错受到实际损失时,其支付的违约金是完全惩罚性。

在没有特别明确约定其性质属性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其约定的违约责任具有双重性。

对于所约定的非单纯赔偿性违约责任而言,法律没有赋予不履约方可以支付违约金为代价,当然换取解约的权利。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精神,一方违约的,支付违约金以后,合同能继续履行的,仍应继续履行,不能履行的,对于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实际损失的部分,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这正是我国合同法的诚信原则和交易安全原则以及保护守约方权利不受侵害之理念所要求的;这也是定金与违约金之功能区别之一。

除双方有特别明确为赔偿性违约责任的外,不存在可以承担违约金为代价当然取得解约权利,即违约金一般不是开发商当然解约的对价。

六、否定“意向书”中价格条款效力之行为与预约诱惑当前我们见到的意向书,不论其差异多大,都有一个共性,那就是其意向书中既有颇具吸引力的价格意向或约定,又具有为开发商规避法律和经营风险的功能,相当多的意向书内容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不对等,为订立制式合同时缔约买卖合同时承认或否定意向书中价格效力而奠定了基础,他们普遍基于房价的上涨而否认意向书的价格效力。

人们不禁要问:既然不承认价格意思的真实性及约束力,当初又为何要与订房人作价格约定或相对约定呢?这里究竟有没有以“价格”诱惑老百姓与其订房的成份呢?意向书的功能,本来只是为取得缔约优先权而服务,按预约合同之要求,意向书在价格方面需要明确的是房价的大致范围,以便购房者考虑决定是否签订这个意向书,或者进行其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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