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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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共5篇)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共5篇)

篇一: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

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

承诺通知一旦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一经用人单位发出后便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

而劳动者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则可在承诺期限内选择同意或不同意。

如果选择同意并及时通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此时双方都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不能违背。

如果用人单位违背录用通知书、对劳动者不予录用,或对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进行单方变更,属于违约行为,要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同样地,如果劳动者对录用通知书进行承诺后不到公司报到,不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单方要求变更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也属于违约行为,同样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当签订劳动合同后,录用通知书往往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生效。

如果劳动合同对某些内容未予明确约定,则该项内容将以录用通知书上的约定为准。

当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大多协商不再以录用通知书的约定为准,而以劳动合同为唯一的依据。

篇二:企业录用通知书的效力探讨(附有案例)院系: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 班级:物流管理与工程类131 学号:5406713063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摘要在单位录用员工、学校录取学生的时候,都会有录用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

但录用通知书并不等于劳动合同。

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

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

劳动合同:浅谈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_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浅谈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_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浅谈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
录用的法律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在劳动关系缔结的过程中劳动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但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并无规定。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是否可以撤销
目前劳动法对于的缔结程序及劳动合同缔结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没有特别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可参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考虑和判断。

从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缔结程序来看,我们认为其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缔结过程中要约,承诺的规定。

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b、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c、要约必须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d、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e、要约应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接受该意思表示。

而录用通知书完全符合要约的上述特征,a、录用通知书是由用人单位发出的意思表示。

b、录用通知书是向特定劳动者发出的,c、录用通知发出的目的就在于和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d、录用通知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多次面谈后发出,其对工作岗位,薪资等正如本文所列案件而言都是具体确定的,e、录用通知书表明一经劳动者承诺用人单位即接受该意思表示。

因此录用通知书完全符合要约法律构成要件,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一种要约。

录用通知书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一经发出到达劳动者后即生效,用人单位不得撤销,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其收到录用通知书,既可以选择承诺,也可以选择放弃,如果选择承诺,双方合同即告成立。

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我国劳动法虽无明确的规定,但他在劳动关系的缔结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们认为其法律性质属于要约,基于劳动法的特殊性,录用通知书一经生效,用人单位就无权撤销,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录用通知法律案例(3篇)

关于录用通知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问题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对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

二、案例介绍2019年,王某在应聘某公司时,与该公司签订了《应聘协议》。

协议中约定,王某在试用期内如被公司录用,公司将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试用期满后,王某被公司正式录用。

然而,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以王某在试用期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王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是否被公司录用?公司是否有权以王某在试用期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四、案例分析(一)关于王某是否被公司录用的问题1. 根据《应聘协议》的约定,王某在试用期内如被公司录用,公司将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因此,王某是否被录用,关键在于公司是否在试用期满后与王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 从案情来看,王某在试用期满后被公司正式录用。

公司表示,王某在试用期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故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

因此,根据《应聘协议》的约定,王某应视为被公司录用。

(二)关于公司是否有权以王某在试用期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如存在严重违纪、重大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然而,在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在试用期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

因此,公司无权以王某在试用期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违反了法律规定。

五、结论综上所述,根据《应聘协议》的约定,王某应视为被公司录用。

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吗?案例聚焦38岁的熊先生原本在一家大型超市门店担任店长,月薪过万元。

2011年6月,一家猎头公司致电熊先生,推荐他到苹果贸易公司担任零售店经理。

经过认真比较和考虑,熊先生认为苹果贸易公司的待遇和发展前景都不错,于是欣然接受。

经过初试、复试和三试,苹果贸易公司于2011年7月4日向熊先生发出电子聘书,提供一年近20万元的酬劳,并告知他已启动“中智安全检查”,即对即将入职的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如不符合要求,苹果贸易公司将取消该工作聘书。

两天后,熊先生在打印聘书上签字并回传至苹果贸易公司。

翌日,苹果贸易公司向熊先生发出入职通知书,并要求于报到前准备好原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函或退工单。

熊先生立即按照苹果贸易公司要求,向超市提出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

几天后,熊先生再次收到苹果贸易公司电子邮件,通知他参加7月17日的新店培训。

然而此后苹果贸易公司既没有按照当初约定的时间安排熊先生参加培训,也没有为他办理入职手续。

同年7月19日,苹果贸易公司人力主管打来电话,称熊先生未通过“中智安全检查”,决定撤销聘书。

原来,苹果贸易公司的供应商出示了一份报告,报告显示熊先生早前工作过的一家公司对他评价不高,称他“在运营管理上未按公司要求完成,店面业绩也未达到公司要求,曾受到过运营商投诉”。

熊先生一怒之下将苹果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经济损失6.5万元。

苹果贸易公司则辩称:自己在整个聘用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也曾告知原告有背景调查,且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告知了原告,所以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公司的工作邀请是有条件的要约,条件没有成立的情况下,要约完全可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苹果贸易公司发出的聘书中约定将对熊先生进行须令被告满意的背景调查,但苹果贸易公司事后发出的电子邮件明确要求原告提前准备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函或退工单。

原告熊先生基于对被告的合理信赖,根据被告的要求与原单位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后,被告却仅凭一份报告通知原告撤销聘书,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使原告的利益受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新推荐】录用通知书有法律效力吗-实用word文档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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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录用通知书有法律效力吗篇一: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共5篇)篇一: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

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

承诺通知一旦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一经用人单位发出后便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

而劳动者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则可在承诺期限内选择同意或不同意。

如果选择同意并及时通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此时双方都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不能违背。

如果用人单位违背录用通知书、对劳动者不予录用,或对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进行单方变更,属于违约行为,要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同样地,如果劳动者对录用通知书进行承诺后不到公司报到,不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单方要求变更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也属于违约行为,同样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当签订劳动合同后,录用通知书往往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生效。

如果劳动合同对某些内容未予明确约定,则该项内容将以录用通知书上的约定为准。

当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大多协商不再以录用通知书的约定为准,而以劳动合同为唯一的依据。

篇二:企业录用通知书的效力探讨(附有案例)院系: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班级:物流管理与工程类131 学号:5406713063 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摘要在单位录用员工、学校录取学生的时候,都会有录用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

但录用通知书并不等于劳动合同。

通知书之通知函的法律效力

通知书之通知函的法律效力

通知函的法律效力【篇一:公司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公司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来源: 劳动午报时间:2015-01-23在入职环节中,录用通知书的作用不可低估,它直接影响着劳资双方的切身利益。

录用通知究竟有着什么样的效力?反悔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尤其是其能否取代劳动合同,及与劳动合同有哪些区别……没有双方签名印章不能取代劳动合同2014年4月15日,李某按照某公司录用通知书指定的日期入职,录用通知书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间、工资报酬等事项。

李某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8月21日,李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几天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5月15日至8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公司辩称,录用通知书即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仲裁委查明,公司向李某发放的录用通知书上没有用人单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于是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

点评:该案中的录用通知书虽然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基本条款,但该录用通知书既没有用人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也没有李某的签名。

因此,该录用通知书不能代表公司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经过协商约定内容明确有双方签章可认定合同2014年2月,王某通过投递简历的方式向某公司应聘。

后于2014年3月收到加盖公司公章的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经多次面试合格,欢迎你加入公司并与公司一同成长!1、劳动合同期间: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2、工作岗位: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经理;3、月薪标准:15000元/月,含底薪、交通补助、通讯补助等;4、工资发放:每月10日将上月工资发放到个人账户;5、其他:按政策执行。

希望您于2014年3月10日携经您签字确认的该录用通知书至我公司上班。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篇一:录用通知书约定的法定效力】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违反录用通知书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向招聘合格的劳动者发送录用通知书的行为从民事合同的角度来说属于要约行为,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希望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用人单位发送该录用通知书劳动者收到后,该要约行为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书内容就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者收到该录用通知书后,应当在录用通知书给定的期限内答复是否同意接受录用,这种行为从合同法角度来说属于承诺。

如果劳动者在录用通知书给定的期限内接受该录用通知书的条件并作出了肯定的意思表示,承诺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

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民事合同关系就依法成立了。

双方均应当遵守录用通知书中约定的内容。

劳动者在民事合同成立后的主要义务是在录用通知书给定的期限内履行报到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用人单位在民事合同成立后的主要义务是将录用通知书中涉及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内容写入劳动合同。

民事合同成立后,双方均不得单方撤销录用通知书。

一方违反录用通知书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劳动者在收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后,对录用通知书中的条件有异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变更,此时劳动者提出的异议行为不视为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行为,因为其并未接受录用通知书的内容。

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的新要约后,应当在新要约给定的期限内对是否接受新要约的内容作出承诺。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异议,则民事合同成立,双方应当按照新条件执行。

如果劳动者无法接受用人单位的条件或者用人单位无法接受劳动者开出的新条件的,则要约行为失效,民事合同不成立,彼此之间没有约束对方的权利。

【篇二:录用通知书offer】录用通知书尊敬的先生/小姐:我代表集团公司\分公司很高兴地通知您,您已经通过了公司的笔试/面试考核,拟录用您为我公司员工。

【精编范文】邮件形式的录用通知有没有法律效力-word范文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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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邮件形式的录用通知有没有法律效力篇一: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共5篇)篇一: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

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

由此可见,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一经用人单位发出后便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

而劳动者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则可在承诺期限内选择同意或不同意。

如果选择同意并及时通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此时双方都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不能违背。

如果用人单位违背录用通知书、对劳动者不予录用,或对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进行单方变更,属于违约行为,要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同样地,如果劳动者对录用通知书进行承诺后不到公司报到,不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单方要求变更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也属于违约行为,同样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当签订劳动合同后,录用通知书往往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生效。

如果劳动合同对某些内容未予明确约定,则该项内容将以录用通知书上的约定为准。

篇二:企业录用通知书的效力探讨(附有案例)院系: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班级:物流管理与工程类131 学号:5406713063 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摘要在单位录用员工、学校录取学生的时候,都会有录用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

但录用通知书并不等于劳动合同。

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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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

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

承诺通知一旦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一经用人单位发出后便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

而劳动者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则可在承诺期限内选择同意或不同意。

如果选择同意并及时通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此时双方都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不能违背。

如果用人单位违背录用通知书、对劳动者不予录用,或对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进行单方变更,属于违约行为,要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同样地,如果劳动者对录用通知书进行承诺后不到公司报到,不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单方要求变更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也属于违约行为,同样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当签订劳动合同后,录用通知书往往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生效。

如果劳动合同对某些内容未予明确约定,则该项内容将以录用通知书上的约定为准。

当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大多协商不再以录用通知书的约定为准,而以劳动合同为唯一的依据。

篇二:企业录用通知书的效力探讨(附有案例)院系: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 班级:物流管理与工程类131 学号:5406713063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摘要在单位录用员工、学校录取学生的时候,都会有录用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

但录用通知书并不等于劳动合同。

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

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

承诺通知一旦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字:录用通知书,要约,合同法经过招聘面试后,通过考核与审查,对于合格的录用者,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一般会发放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向员工告知录用决定以及报到时间等具体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录用通知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发出便会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如若操作不当便会使用人单位陷入被动局面,引发法律风险。

某公司经对卢某多次面试,决定聘请其担任采购经理,并于2007年6月1日向其发出了一封offer letter,确定卢某的职位为公司采购部部门经理,月薪为8000元人民币,同时可享有公司提供的住房津贴及公司其他福利,并享有每年不少于15天的年休假。

该offer letter 还写明,卢某须在2007年6月15日以前到公司报到,公司届时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卢某接到通知后即表示同意,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准备签约。

但是不久,该公司接到举报,称卢某曾向一些供应商索要好处,这使该公司非常震惊,决定不再聘用卢某。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卢某认为,自己是在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并确认了之后才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准备与该公司签约。

该公司不能单方面宣布offer letter 无效,由此给卢某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公司全部赔偿。

该公司则认为,公司和卢某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尚无有效的合同约束,并且公司是在接到有关卢某曾向一些供应商索要好处的举报之后,才决定不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不能签订是由于卢某的原因所致,卢某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向卢某所发的offer letter是一个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于送达卢某时即已生效,用人单位就应该受到该要约全部内容的约束。

卢某接到该通知后的同意即表明双方已就该offer letter的全部内容达成了合意,该合意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卢某为了签约而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完全是基于对该通知的合理信赖。

由于该公司并不能举证证明卢某确曾有向一些供应商索要好处的行为,仅仅凭道听途说就决定不再聘用卢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是因offer letter(录用通知书)的发放引发的纠纷,争议焦点集中在offer letter的性质和效力问题上。

对于这些问题,《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offer letter在法律属性上属于“要约”,是用人单位对求职者发出的招聘要约。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一份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

所谓“要约”,即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

本案所提及的offer letter由该公司向卢某发出,要约人与被要约人都是特定的;同时offer letter中明确了卢某的报到时间、工作岗位、薪酬福利,并且还明确表示公司将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该份offer letter完全符合要约的特征。

卢某接到offer letter后即向该公司表示同意其中的内容,愿意签约,属于对该公司发出要约的承诺,至此,offer letter 对公司和卢某都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都将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该公司在无确切证据证明卢某曾向供应商索要好处的情况下拒绝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那么,是否所有的录用通知书都是不可撤销的呢?答案是否定的,录用通知书的形式或所记载的内容不同,其法律性质也会有所不同。

2007年9月,一家大型广告公司招聘一名hr经理,猎头公司推荐了一名原在民营房地产公司做hr的张小姐。

尽管这家广告公司给出的待遇不如原公司,但张小姐看中它的发展空间和前景。

面试了两次后,双方比较满意,广告公司向张小姐发出了书面的录用意向书,其中内容为:“……我公司对您的表现非常满意,希望您能在2007年10月8日前来我司共同商讨聘用事宜。

”张小姐遂向原公司辞职。

但就在张小姐辞职后不久,广告公司告诉她,因原本辞职的员工不走了,所以没了空缺,因此暂时不录用张小姐。

张小姐顿时从一个“香饽饽”变成了失业者,于是向广告公司主张赔偿,但该公司认为公司向张小姐发出的录用意向书属于要约邀请,并不必然代表公司将与张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张小姐因辞职所造成的损失是由于其自身不慎重造成的,与公司无关,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录用意向书的性质。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该意向书属于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并不对发出邀请方或接受邀请方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可以根据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愿、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交易习惯等方面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体现了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相对明确具体,通常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样的特点。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所涉及的录用意向书,从内容上看,该广告公司尚未决定聘用张小姐,仅仅表示了聘用的意向,并邀请张小姐前来商讨;而且意向书中对于张小姐的职位、工作地点、工作待遇等内容也都没有明确,由此可见,该意向书属于要约邀请,该公司不受其约束。

张小姐轻率地从原单位辞职,自己应当承担相应损失。

工资。

但公司认为,招聘时,公司便向包括小张在内的每一个被录用人员发放了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中包括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所有条款,工资、福利、试用期、岗位等内容一应俱全。

在职期间,双方一直按照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小张认可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和效力,从未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

因此,录用通知书就是劳动合同,公司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向小张支付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金,但不应当向小张支付双倍工资。

双方最终未能协商一致,小张提起劳动仲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录用通知书是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在招聘和录用员工的过程中,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起着不同的作用。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愿,而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

因此,二者不能相互代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待员工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包括录用通知书中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部分内容,也可以在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使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而继续有效,在二者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作为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

因此,发放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案例中的这家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需要向王某支付双倍的工资。

实务中,招聘的最后一个环节,往往是向拟录用的劳动者发送录用通知书。

录用通知书,也称offer letter,原是外资企业常用,现在各类企业均习惯采用。

在很多用人单位眼里,录用通知书,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在录用通知书的设计、发送及撤销方面随便为之。

由此也导致了不少纠纷,而且用人单位因此败诉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要防范录用通知书操作中的法律风险。

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

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

承诺通知一旦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一经用人单位发出后便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

而劳动者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则可在承诺期限内选择同意或不同意。

如果选择同意并及时通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此时双方都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不能违背。

如果用人单位违背录用通知书、对劳动者不予录用,或对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进行单方变更,属于违约行为,要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同样地,如果劳动者对录用通知书进行承诺后不到公司报到,不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单方要求变更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也属于违约行为,同样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当签订劳动合同后,录用通知书往往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生效。

如果劳动合同对某些内容未予明确约定,则该项内容将以录用通知书上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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