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共5篇)
入职通知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入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它不仅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行为准则。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入职通知书的法律后果,旨在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相关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入职通知书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入职通知书具有合同性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初步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入职通知书作为书面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2. 要约性质入职通知书在法律上属于要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入职通知书表达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具有要约的性质。
三、入职通知书的法律后果1. 劳动关系的建立入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一旦劳动者接受入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即正式建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入职通知书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2. 劳动合同的签订入职通知书是劳动合同签订的前置程序。
用人单位在发出入职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入职通知书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权益。
劳动者在签订入职通知书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如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1)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录取通知书合同5篇

录取通知书合同5篇篇1甲方(学校):乙方(学生):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经考核,甲方同意录取乙方为XX学校XX专业学生。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生管理规定。
2.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入学教育和学籍管理,并按照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
3. 甲方应当根据教育部的课程设置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并安排乙方入学后的学习、生活。
4.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包括教室、宿舍、图书馆、实验室等场所和设施。
5. 甲方应当为乙方的身心健康负责,提供必要的医疗、体育等条件。
6. 甲方应当在乙方入学后,及时进行学籍注册,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根据教育部的课程设置要求,享受公平、公正的教育待遇。
2.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3.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学生管理规定,按时到校上课,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活动。
4. 乙方应当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并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学校提供的设施和服务。
5. 乙方应当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遵守社会公德和秩序。
6. 乙方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三、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2.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3. 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后,双方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四、争议解决方式1.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首先尝试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
3. 如果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的生效以双方签字或盖章为准。
甲方(签字/盖章):XX学校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签字/盖章):XX学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篇2甲方:XXXX大学乙方:XXXX考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录取通知书合同。
入职通知书法律效力

入职通知书法律效力
录用通知书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它和正式的劳动合同还是有区别的。
单位一旦录用员工,应尽快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共5篇)

篇一: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
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
承诺通知一旦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一经用人单位发出后便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
而劳动者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则可在承诺期限内选择同意或不同意。
如果选择同意并及时通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此时双方都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不能违背。
如果用人单位违背录用通知书、对劳动者不予录用,或对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进行单方变更,属于违约行为,要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同样地,如果劳动者对录用通知书进行承诺后不到公司报到,不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单方要求变更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也属于违约行为,同样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当签订劳动合同后,录用通知书往往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生效。
如果劳动合同对某些内容未予明确约定,则该项内容将以录用通知书上的约定为准。
当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大多协商不再以录用通知书的约定为准,而以劳动合同为唯一的依据。
篇二:企业录用通知书的效力探讨(附有案例)院系: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 班级:物流管理与工程类131 学号:5406713063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摘要在单位录用员工、学校录取学生的时候,都会有录用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
但录用通知书并不等于劳动合同。
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
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
劳动法录用通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和实施,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录用通知作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环节,其内容、形式和发送时间等方面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本文将详细阐述劳动法录用通知的法律规定,以帮助用人单位正确履行录用通知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录用通知的定义录用通知,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对拟录用员工发出的书面通知,确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
录用通知是劳动合同的前置程序,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三、录用通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四、录用通知的内容1.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录用通知中应包含用人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以便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录用通知中应包含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录用通知中应明确告知劳动者所录用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
4.工资待遇录用通知中应明确告知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等工资待遇。
5.社会保险录用通知中应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种类、缴纳比例、缴费时间等。
6.劳动保护录用通知中应告知劳动者劳动保护的措施、工作环境等。
录用通知书的作用

录用通知书的作用篇一:录用通知书的作用每年的9~10月,都是求职与招聘的旺季,因而有着“金九银十”之说。
用人单位在完成招聘工作后,通常会向应聘者发放录用通知书。
然而,对录用通知书法律效力过大或过小的误读,既会让用人单位滥用权力,也会使应聘者因蒙住双眼而觉得无从维权。
下面的案例,或许能给你以启示。
录用通知书不得擅自违约撤销【案例】一家公司因需要财务人员,通过媒体发布了招聘广告,阙小姐经过笔试、面试后脱颖而出,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阙小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明确阙小姐的职位为财务经理,月薪为6800元,合同期限为2年,并要求其在15天内前往报到。
阙小姐收到录用通知书后,立即向原单位提交了辞呈并支付了5000元违约金。
正当阙小姐准备报到之际,却突然接到公司通知,称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决定撤销对阙小姐的录用。
阙小姐虽然一再抗辩,但公司以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固执己见。
难道阙小姐就只有打落门牙往肚里吞吗?非也,法院的判决结果也说明了这一点。
【点评】公司的确无权撤销录用通知书。
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因具备希望和阙小姐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性质,明显符合要约的法律特征。
而《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正因为公司撤销录用通知书的行为在阙小姐收到录用通知书之后,且阙小姐已经作了相关准备,即向原单位提交了辞呈并支付了违约金,决定了公司无权反悔。
录用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案例】2013年5月2日,一家公司即向胡小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
一周后,胡小姐便依约前往报到、上班。
但此后双方只是按照录取通知书中的规定,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等,并没有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浅谈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_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浅谈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
录用的法律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在劳动关系缔结的过程中劳动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但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并无规定。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是否可以撤销
目前劳动法对于的缔结程序及劳动合同缔结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没有特别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可参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考虑和判断。
从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缔结程序来看,我们认为其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缔结过程中要约,承诺的规定。
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b、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c、要约必须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d、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e、要约应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接受该意思表示。
而录用通知书完全符合要约的上述特征,a、录用通知书是由用人单位发出的意思表示。
b、录用通知书是向特定劳动者发出的,c、录用通知发出的目的就在于和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d、录用通知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多次面谈后发出,其对工作岗位,薪资等正如本文所列案件而言都是具体确定的,e、录用通知书表明一经劳动者承诺用人单位即接受该意思表示。
因此录用通知书完全符合要约法律构成要件,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一种要约。
录用通知书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一经发出到达劳动者后即生效,用人单位不得撤销,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其收到录用通知书,既可以选择承诺,也可以选择放弃,如果选择承诺,双方合同即告成立。
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我国劳动法虽无明确的规定,但他在劳动关系的缔结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们认为其法律性质属于要约,基于劳动法的特殊性,录用通知书一经生效,用人单位就无权撤销,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确认劳动关系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建立劳动关系的邀请,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录用通知书作为劳动合同的前置程序,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
二、约束双方当事人录用通知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工作,不得擅自放弃或者拒绝履行劳动义务。
三、劳动者的权利保障1. 工资待遇:劳动者有权按照录用通知书约定的工资待遇获得报酬。
用人单位不得低于录用通知书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 工作条件:劳动者有权按照录用通知书约定的条件开展工作。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
3. 休息休假:劳动者有权按照录用通知书约定的休息休假制度享受休息休假。
4. 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按照录用通知书约定的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和缴费基数参加社会保险。
四、用人单位的义务1.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录用通知书约定的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和缴费基数,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3. 保障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录用通知书的撤销1. 撤销条件: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如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撤销录用通知书。
2. 撤销程序:用人单位撤销录用通知书,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并说明理由。
3. 撤销后果:用人单位撤销录用通知书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录用通知书约定工资的赔偿金。
六、录用通知书的变更1. 变更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录用通知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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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
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
由此可见,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一经用人单位发出后便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
而劳动者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则可在承诺期限内选择同意或不同意。
如果选择同意并及时通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此时双方都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不能违背。
如果用人单位违背录用通知书、对劳动者不予录用,或对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进行单方变更,属于违约行为,要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同样地,如果劳动者对录用通知书进行承诺后不到公司报到,不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单方要求变更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也属于违约行为,同样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当签订劳动合同后,录用通知书往往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生效。
如果劳动合同对某些内容未予明确约定,则该项内容将以录用通知书上的约定为准。
篇二:企业录用通知书的效力探讨(附有案例)院系: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班级:物流管理与工程类131 学号:5406713063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摘要在单位录用员工、学校录取学生的时候,都会有录用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
但录用通知书并不等于劳动合同。
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
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
关键字:录用通知书,要约,合同法经过招聘面试后,通过考核与审查,对于合格的录用者,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一般会发放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向员工告知录用决定以及报到时间等具体事宜。
某公司经对卢某多次面试,决定聘请其担任采购经理,并于2007年6月1日向其发出了一封offer letter,确定卢某的职位为公司采购部部门经理,月薪为8000元人民币,同时可享有公司提供的住房津贴及公司其他福利,并享有每年不少于15天的年休假。
该offer letter 还写明,卢某须在2007年6月15日以前到公司报到,公司届时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卢某接到通知后即表示同意,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准备签约。
但是不久,该公司接到举报,称卢某曾向一些供应商索要好处,这使该公司非常震惊,决定不再聘用卢某。
卢某认为,自己是在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并确认了之后才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准备与该公司签约。
该公司不能单方面宣布offer letter无效,由此给卢某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公司全部赔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向卢某所发的offer letter是一个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于送达卢某时即已生效,用人单位就应该受到该要约全部内容的约束。
卢某接到该通知后的同意即表明双方已就该offer letter的全部内容达成了合意,该合意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卢某为了签约而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完全是基于对该通知的合理信赖。
本案是因offer letter(录用通知书)的发放引发的纠纷,争议焦点集中在offer letter 的性质和效力问题上。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一份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
所谓“要约”,即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本案所提及的offer letter由该公司向卢某发出,要约人与被要约人都是特定的;同时offer letter中明确了卢某的报到时间、工作岗位、薪酬福利,并且还明确表示公司将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
对该公司发出要约的承诺,至此,offer letter 对公司和卢某都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都将承担违约责任。
2007年9月,一家大型广告公司招聘一名hr经理,猎头公司推荐了一名原在民营房地产公司做hr的张小姐。
面试了两次后,双方比较满意,广告公司向张小姐发出了书面的录用意向书,其中内容为:“……我公司对您的表现非常满意,希望您能在2007年10月8日前来我司共同商讨聘用事宜。
”张小姐遂向原公司辞职。
但就在张小姐辞职后不久,广告公司告诉她,因原本辞职的员工不走了,所以没了空缺,因此暂时不录用张小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录用意向书的性质。
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可以根据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愿、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交易习惯等方面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所涉及的录用意向书,从内容上看,该广告公司尚未决定聘用张小姐,仅仅表示了聘用的意向,并邀请张小姐前来商讨;而且意向书中对于张小姐的职位、工作地点、工作待遇等内容也都没有明确,由此可见,该意向书属于要约邀请,该公司不受其约束。
工资。
但公司认为,招聘时,公司便向包括小张在内的每一个被录用人员发放了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中包括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所有条款,工资、福利、试用期、岗位等内容一应俱全。
在职期间,双方一直按照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小张认可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和效力,从未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
因此,录用通知书就是劳动合同,公司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向小张支付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金,但不应当向小张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录用通知书是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在招聘和录用员工的过程中,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起着不同的作用。
因此,二者不能相互代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待员工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包括录用通知书中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部分内容,也可以在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使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而继续有效,在二者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作为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
实务中,招聘的最后一个环节,往往是向拟录用的劳动者发送录用通知书。
录用通知书,也称offer letter,原是外资企业常用,现在各类企业均习惯采用。
在很多用人单位眼里,录用通知书,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在录用通知书的设计、发送及撤销方面随便为之。
由此也导致了不少纠纷,而且用人单位因此败诉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
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
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
由此可见,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一经用人单位发出后便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
而劳动者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则可在承诺期限内选择同意或不同意。
如果选择同意并及时通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此时双方都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不能违背。
如果用人单位违背录用通知书、对劳动者不予录用,或对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进行单方变更,属于违约行为,要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同样地,如果劳动者对录用通知书进行承诺后不到公司报到,不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单方要求变更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也属于违约行为,同样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效。
如果劳动合同对某些内容未予明确约定,则该项内容将以录用通知书上的约定为准。
篇三:12.3.10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经过考核向决定录用的员工单方发出的愿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作出具体规范,其他的劳动类法规、规章中对此也无相关规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那么,对《劳动法》中没有加以规范的有关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理应运用《合同法》的相关制度和原理来进行调整规范。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一份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
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应当符合下列的规定:其一,要约必须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二,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其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其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其五,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应当由受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向要约人作出。
结合上述分析,再来看录用通知书的性质。
首先,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特定的劳动者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是特定的。
其次,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过考核、洽谈后发出的,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薪资待遇等内容都是具体确定的。
再次,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的目的就在于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但是,由于法律规范的缼位,不同用人单位使用的录用通知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往往大不相同。
但不管怎样,录用通知书都具有要约的形式,这是因为:录用通知书的意思表示都是具体明确的,其内容也是具体确定的,即使录用通知书上也没有写明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等具体内容,但其意思表示也是明确确定的。
而且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其生存权的角度看,也应强化录用通知书的要约性质。
如因录用通知书内容简略就否认其要约性质,劳动者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用人单位可以在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后继续招聘或随意变更人选,而接到录用通知书后辞去原有工作的劳动者则会陷入极大的被动。
我国《劳动法》规定,一个劳动者一般只能有一个劳动关系。
篇四: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不一致时,以哪个为标准?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不一致时,以哪个为标准? 2008年6月,夏某被一家猎头公司猎聘到某it公司担任“程序经理”一职。
经过几轮面试,公司认定夏某就是最合适的人选,便马上向夏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
夏某对待遇很满意,便按照录用通知书上约定的时间开始了程序经理的工作。
可到了2008年12月发放工资时,某在他当月的工资中并没有发现公司所谓的14薪“出现。
于是,他便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疑问。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向夏某解释说:“虽然录用通知书中有类似说明,但基于公司创业初期的成本考虑,公司决定所有员工都不再发放这一部分薪酬。
另外,人职时夏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就已经将‘14薪’删去,而劳动合同为公司与夏某后于录用通知书签字盖章的法定文本,无论从时间还是效力上来看都应该以劳动合同为优先。
[案例结果]仲裁部门认为,it公司与夏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事先说明录用通知书将在合同签订后失去效力,也没有明确劳动合同文本具有更高一层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