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意向书有法律效益吗
购房意向合同法律效力

一、概述购房意向合同是指购房者在购买房产前,与开发商就购房意向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
购房意向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购房意向合同在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二、购房意向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购房意向合同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具有法律效力:(1)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
2. 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购房意向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在以下情况下,购房意向合同可以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2)一方违约,另一方请求解除合同;(3)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 合同纠纷的法律效力在购房意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协商解决;(2)调解解决;(3)仲裁解决;(4)诉讼解决。
三、购房意向合同的法律风险1. 意向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购房意向合同仅具有初步意向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一方当事人反悔,可以不履行合同,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合同条款不明确购房意向合同条款不明确,可能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增加法律风险。
3. 违约责任不明确购房意向合同中违约责任不明确,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难以追究违约责任。
四、购房意向合同的注意事项1.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完整;2. 确保合同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合同签订后,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避免违约风险;4. 如发生纠纷,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购房意向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双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的法律风险,并在签订合同时注意相关事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房子意向书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屋买卖交易日益频繁。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很多购房者为了保障自身权益,会与开发商签订房屋意向书。
然而,许多人对于房屋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存在疑问。
本文将从房屋意向书的定义、法律效力、签订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意向书的定义房屋意向书,又称购房意向书,是指购房者在购房前,与开发商就购房事宜达成初步共识,明确购房条件、价格、交付时间等事宜的书面协议。
房屋意向书通常包含以下内容:1. 购房者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房屋基本信息:房屋地址、面积、户型、楼层、价格等。
3. 购房条件:首付款比例、贷款方式、付款时间等。
4. 交付时间:房屋交付时间、交付条件等。
5. 违约责任:双方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6. 其他约定事项:如税费承担、物业费缴纳等。
三、房屋意向书的法律效力1. 意向书的法律性质房屋意向书属于合同范畴,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房屋意向书作为购房合同的前期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意向书的效力范围房屋意向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约束双方当事人。
意向书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遵守协议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作为购房合同的依据。
在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时,房屋意向书可作为附件,证明双方之前的约定。
(3)作为诉讼依据。
在房屋买卖纠纷中,房屋意向书可以作为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意向书与购房合同的关系房屋意向书是购房合同的前期协议,二者存在以下关系:(1)意向书是购房合同的基础。
购房合同的内容应基于意向书中的约定。
(2)意向书与购房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四、签订房屋意向书的注意事项1. 仔细阅读意向书内容。
在签订意向书前,购房者应仔细阅读协议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2. 明确房屋信息。
意向书中应详细列明房屋的地址、面积、户型、楼层、价格等基本信息,确保与实际房屋相符。
购房意向书

购房意向书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与经济水平的发展,购房成了许多人的首要问题之一。
在购房之前,买房者通常需要提前向开发商或房屋经纪人提交一份购房意向书,以表示对该房产的购买意愿。
这篇文章将深入探讨购房意向书的作用及其格式与内容的注意事项。
一、什么是购房意向书购房意向书,又称购房预约书,简称购房书。
是指买房者在购房前向房地产开发商或中介机构等实体提交了书面格式的购买意向书,以表示对该房屋的购买意愿。
它是购房者与开发商或中介沟通的桥梁,可以看作是购房者对开发商或中介机构的一个需求表达,同时也是一份约定文件。
购房意向书虽然不是法律文件,但是它可以作为证据用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开发商或中介机构也往往会根据购房意向书的意向,调整房价以及售卖规则等。
二、购房意向书的格式1、标题在购房意向书的开头应该写上一个简单清晰,明确表达出内容的标题。
如:购房意向书或购房预约书。
2、基本信息接下来应该写上买房者的基本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3、房产信息房地产开发商或中介机构需要知道你想购买哪类房屋,接下来应该详细描述你的购房需求,包括楼盘名称、房型、面积、层数、朝向等。
4、购房条件除了描述楼盘信息以外,还需要表达你的购房意向,比如你的首付金额、贷款方式、购房时间、付款方式等等。
5、签署位置最后,在购房意向书的结尾处,需要留下买房者签字的空白位置。
三、购房意向书需要注意的事项1、鉴别真伪在购房者提交购房意向书之前,要认真核对开发商或中介机构的真实性,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2、规避需要填写的信息在购房意向书中,如果不是必须填写的信息,一定要规避不必要的信息,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3、认准限时购房意向书的有效期有限,一般为三个月。
如果期限到了还未成交,需要及时与开发商或中介机构联系,重新确认购房意向。
4、购房意向书并不是唯一途径尽管购房意向书是购房的一种重要方式,同时也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购房意向合同具备法律

购房意向合同,作为购房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其法律效力备受关注。
购房意向合同是指开发商与拟购房者为将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签订的预约合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购房意向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1.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购房意向合同作为预约合同,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要求。
2.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意思表示真实。
”购房意向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双方在平等自愿、充分告知的情况下,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指出:“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购房意向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的条件1. 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签订购房意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意向合同是无效的。
2. 意思表示真实。
双方在签订购房意向合同时,应当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 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购房意向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4. 协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购房意向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书面形式更为稳妥。
5. 具备合同基本条款。
购房意向合同应包含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认购面积、认购价格、认购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三、购房意向合同的法律效力1. 具有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购房意向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保护合法权益。
购房意向合同能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寻求法律救济。
3. 促成正式合同签订。
购房意向合同的法律效率

购房意向合同,作为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一种预约合同,其法律效力一直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购房意向合同的法律效力展开讨论。
一、购房意向合同的定义购房意向合同,是指开发商与拟购房者为将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签订的预约合同。
它通常在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签订,双方就房屋买卖的意向达成初步协议。
二、购房意向合同的法律效力1. 购房意向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购房意向合同作为预约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2. 购房意向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购房意向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3. 购房意向合同可以作为后续正式合同的依据购房意向合同虽不属于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其内容可以作为后续正式合同的依据。
在正式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就购房意向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充分协商,确保正式合同的内容与购房意向合同一致。
三、购房意向合同的法律风险1. 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风险在购房意向合同签订时,开发商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购房者在签订购房意向合同时,应注意开发商是否已取得预售许可证。
2. 意向金退还风险购房意向合同中可能包含意向金的条款。
若开发商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意向金。
但若意向金合同未明确约定退还条件,购房者可能面临退还困难。
3. 合同条款不明确的风险购房意向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导致双方在后续正式合同签订时产生争议。
因此,双方在签订购房意向合同时,应尽量明确约定各项条款。
四、总结购房意向合同作为一种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购房者在签订购房意向合同时,应注意规避法律风险,确保自身权益。
开发商也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购房意向书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购房意向书是否有法律约束⼒购房意向书如果具备了法定内容,并且购房⼈已将购房款交付给出卖⼈的,就具有法律效⼒,如果出卖⼈延期交房的,购房⼈有权解除签订的意向书。
关于购房意向书是否有法律约束⼒的其他相关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购房意向书是否有法律约束⼒1、如果购房意向书包含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需要具备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已经收到购房款的,该意向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
2、相关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应当订⽴书⾯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当事⼈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式及总价款、付款⽅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条件及⽇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供电、供热、燃⽓、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积差异的处理⽅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法;(⼗⼆)违约责任;(⼗三)双⽅约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购房意向书后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1、签订购房意向书后开发商延期交房,经催告后在三个⽉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的,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
2、相关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三条的规定,出卖⼈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解除权⼈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持,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经对⽅当事⼈催告后,解除权⾏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
购房意向书是什么

购房意向书是什么很多时候,如果我们想要购买房屋的话是可以的,购买房屋的时候需要签订合同如果是房屋还在进⾏修建,这个时候就会涉及到购房意向书的签订,那么购房意向书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书,是对双⽅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购房意向书是什么购房意向书是商品房认购书。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
⼀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或双⽅为将来订⽴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允诺或协议。
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诚信谈判,履⾏订⽴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
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当事⼈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当事⼈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是当事⼈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为承担责任;⼆是当事⼈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是鉴于买卖双⽅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订⽴本约的信息。
⼆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的优势,免除⾃⼰的责任或加重买⽅的责任。
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出现重⼤僵局或终⽌谈判的事由,双⽅当事⼈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谈判。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购房意向书就是在认购房屋的时候需要签订的,正式的说法应该是商品房认购书,这个时候是有法律效⼒的,但是并没有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法律效⼒⾼,在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才会进⾏备案。
房屋买卖意向金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意向金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引言房屋买卖是一项重大的经济交易,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买卖双方在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之前通常会先签署一份房屋买卖意向金协议。
那么,这份房屋买卖意向金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什么是房屋买卖意向金协议1.购房意向:确认买方对特定房屋的购买意愿,以及卖方对将该房屋出售给买方的意愿。
2.交易条件:约定房屋的价格、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交易条件。
3.违约责任:规定双方违约的责任和后果,如买方违约需退还意向金,卖方违约需赔偿买方等。
4.协议解除条件:明确双方解除协议的条件,如出现法律法规变化等。
意向金协议的签署通常需在买卖双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意向金的基础上进行,该意向金在后续的买卖合同签署时会被抵扣或计入首付款中。
房屋买卖意向金协议的法律效力1. 约束力意向金协议作为买卖双方的意愿表达的书面文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到了对方,就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双方在意向金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一旦达成一致,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2. 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意向金协议对买卖双方的权益起到保护的作用。
一方面,买方通过支付意向金可以确保自己的购房意愿,避免卖方变卦或擅自将房屋卖给他人。
另一方面,卖方通过意向金的支付可以确保买方的购房意愿的真实性和诚意,避免浪费时间与资源。
3. 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证据由于意向金协议是一种先行约定,该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行为、事实等都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证据。
当意向金协议变为正式的买卖合同时,这些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交易条件的约定。
意向金协议的局限性1.未尽事宜:意向金协议通常只能约定一些基本的交易条件,如价格、时间等,而可能无法详尽地约定包括产权状况、权属证明等在内的所有交易事宜。
因此,在签署房屋买卖意向金协议之前,双方需要慎重考虑是否需要请律师参与,并在协议中明确注明采用的法律条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透视“购房意向书”从意向书中每平米房价暂定2300元到换合同文本时的销售定价每平米3700元谈作者:乐随发布时间: 2004-08-09 13:37:48 一方说:开发商不按意向书约定事项签约而乱涨价,违背诚信,实属欺诈一方说:“意向书”不是合同,价格意向没有法律约束力,最多支付违约金解除协议孰是孰非?实践中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和处理这类商品房“意向书”纠纷案?这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近期来,大量订房户通过来访或电话形式咨询“购房意向书”的性质与效力,及其起诉手续等有关问题,这是源于开发商背弃意向书的约定单方涨价行为引起的系列类案。
有的从约定每平米房价2300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合同时涨价为3700元,有的从暂定每平米房价3500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合同时涨价为5200元不等。
这些不认可意向书价格的情况大约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情况是意向书中双方将房屋价格已经明确约定;第二种情况是在意向书中双方对价格作了相对约定,以“暂定价”的形式出现;第三种情况是双方约定按物价局核准价为准,而如今该类商品房又不在物价部门核价职能范围。
由于这类系列案牵连面广,各个法院或法官之间对同类案件的认识差异又较大,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同案异判时有出现,影响司法审判的严肃性。
为此,笔者觉得这类意向书纠纷案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慎重把握和探讨。
一、“意向书”的二重性关于购房意向书的性质到底是“预约合同”还是“购房合同”及其效力如何,不可一概而论。
从“意向书”名称上看,应当仅仅是对双方在未来条件成就时期签订购房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对客户而言,是缔约优先权的取得,不会涉及到很多具体的实体内容,无疑是预约性合同。
它的预约性也是由客观条件所决定的。
一是国家充分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规定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
二是工程尚未开始,有的甚至连拆迁工作“三通一平”等事项尚未扫尾,相当多的实体事项尚无法确定;三是确定了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统一制式合同,这就是“意向书”中预约性的成份。
然而,从我们当前实践中遇到的情况看,开发商预先以格式条款形式设定的意向书中,往往都已经涉及到销售的实体内容,对与标的物相关的销售价格等实体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定。
只是有些是完全确定的约定,有些是不完全确定的约定而已,突破了其预约性。
因此,对于这类“意向书”就不易简单地从“名称”和“形式”上确定其单纯的预约合同性,而应该综观整个合同全部内容确定其性质归属。
按我国合同法之精神,凡符合买卖合同成立的要素和条件的,就不可否定其中买卖合同之性质。
据此,可以认为这类“购房意向书”是购房预约合同与销售合同的混合体。
称它为混合体的理由,就是它的相关权利义务中既有约定在未来时间签订统一制式合同的条款,又有超越了纯预约合同内容范围的关于买卖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这些约定基本已经符合了买卖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即既约定在未来时期签订销售合同,又就销售合同中涉及到的相关事宜提前进行了约定。
据此认为其具有双重性。
作为具有双重意义的协议,其中合同文本规范制式要求下签订规范制式买卖合同的预约性,并不影响已经约定的相关实体权利义务条款应当具有的法律约束性。
何况预约合同也是合同,同样受合同法的制约,那么,预约合同中一切不违法的约定就是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具有法律效力。
二、“暂”字的弹性究竟有多大意向书的价格条款约定的为“暂”定价,这是开发商的惯用模式,当然就条款本身亦无可指责,从现象上说这种约定更容易切合实际。
然而,当前这个“暂”字却变成了合法外衣掩盖下的涨价托词。
用开发商的话来说:“暂定价是不存在法律约束力的,所谓价格暂定,也就是价格没有定;既然没有定,当然就可以重新约定,也谈不上涨价之说“暂定价”究竟是否存在法律约束力?对这个问题,我国法律至今没有专门作出解释,那我们就应当按习惯主义的方式来认识和处理。
首先,我们要承认暂定价不是确定价,是可以变化的,它不具有确定或者说绝对的法律约束力。
然而,“暂定”也不是毫无约束力,否则,当初就无必要载明“暂定价”三个字了,按习惯主义思想,它具有相对的法律约束力。
就是说,开发商有权利在这个暂定价基础上,即一定上下的合理幅度范围内调整价格,这个幅度是多大,法律没有解释,只能按常人的习惯思维并结合、参照有关类似性质问题的法律规定理解。
我们知道,即便是在换签正式合同时,其房屋面积也是“暂”定的,因为存在不确定因素,所以只好以最后实测为准,但我国法律规定,上下变化不得超过3%,否则,多出部分购房人可以拒付多出的款项,少于3%以外的部分,购房人可以要求双倍赔偿或解除合同,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既然“暂定”的面积都有如此巨大的约束力,又何况房产价格呢?因此,确认“暂定价”具有相对的法律约束力是有法律依据可循的。
另外,按常人的习惯思维理解这个“暂定价”,那就是说“暂定价”是开发商向社会公众发出的一个价格“阶位”信号,最终的价格即便有变化,也只是在这个价格“阶位”上一定幅度范围的起伏,即只会在以此为基准的框架内变化。
举例说,暂定价为2380元的商品房怎么也不会变成3700元以上,这既是习惯主义的理解认识,也是法律对暂定面积弹性限制原则的演绎。
我国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房价格一直持宏观调控的态度,反对开发商乱操作、乱涨价,反对一切扰乱商品房市场秩序的行为,反对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手段的欺诈行为。
那么就整个社会而言,每年的商品房价格涨幅都应该在10%以下或者更低。
以此为据,基于开发商在与购房户签订意向书时确定的暂定价往往是符合当时的市场价的,所以开发商与购房户签订的购房意向书的暂定价也只可以在这个幅度范围内变化,即每12个月的最大涨价幅度不得超过暂定价的10%。
直观一些说,如果当初签订意向书时的暂定价为每平米2000元,在历时12个月内改签统一制式合同时只能在2000—2200元的幅度内涨价,这就是“暂”字允许的弹性范围。
三、公平合同背后隐藏的不公平开发商普遍认为:调价是我的单方权利,愿不愿意重签合同是你的单方权利;一是我与你订的是购房意向书,不是购房合同,意向书赋予你的是购买商品房的机会而没有其他,二是意向书中的确定价格,也只是意向性的价格比是确定的销售价格,从而有权任意调整其价格,三是提高价格又不是强买强卖,你嫌价格高了可以放弃签合同的权利,可以不签,不算你违约,可以退还订金,不违反公平原则。
是的,这貌似是很公平的。
开发商由于擅自乱提价行为,购房人不愿购买就可以不签合同,既不算购房人违约,还将所缴的钱如数退还,有的还给记上利息,仿佛公平之中开发商还施舍了。
然而,我们有没有想想,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在严格意义上它不是种类物,而是特定物,可以说,每一套房屋都是一个特定物,因为,在同一狭义的空间点上只可能存在一套房屋,也就是说,每一套房子都是不同的特定物。
购买人不签这份合同的话,一是他能在其他地方能找到与此一样的房屋吗?二是由于全国房价的整体攀升,他在同一地方的其他开发商那里,能重新以“原始价”购买到意向书中的约定标的吗?显然,时过境迁,那至少在目前阶段已是不可能的了。
三是现在才从头开始,他能在原预定的时间拿到房子吗?等等。
这对购买人来说,损失是广泛而巨大的。
因为,他已经失去了时间,失去了机会,失去了在原来条件下“选择”的可能。
所谓“对不满意涨价就不签合同退钱回家”其实不过是隐藏着不公平的貌似公平。
四、单方涨价是违约还是情势变化有人说,开发商的涨价并非违约,而是情势变化。
在当时的市场行情下,开发商与订房人约定的价格符合当时的行情。
如今,整个社会上房市上涨,政府亦允许开发商按市场价格自己定价销售,故开发商有绝对价格调整权。
这种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非普通住房政府取消核价职能,允许自主定价,允许按市场价格销售的前提仍然必须是要依法。
在与当事人不存在价格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自己定价说了算,一旦与订房人有了价格约定,那么这个约定就有了法律约束力,就必须遵守。
我国合同法的一贯精神就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从法定。
全国整体的房市价格上升,不属合同法中所谓的“情势变化”的范畴。
再则,开发商的涨价,并非是因为按当初的定价销售会造成亏本,而是为了赚取更高的利润。
应当说价格的约定对双方都存在风险,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实篇二:法院认定《购房意向书》不是合同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法院认定《购房意向书》不是合同【基本案情】为了让孩子享受更好的教育,单亲妈妈刘雯雯决定将自己居住的房子换置成学区房。
为此,刘雯雯将自己换房事宜交给某中介公司全权处理。
刘雯雯明确表示,现在房地产市场十分不稳定,自己换房的希望都系于居住的这套房产上,所以中介卖出房后才可以帮自己物色学区房。
2013年底,刘雯雯看中了李琦名下的一套学区房,为此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购房合同》。
为了筹集房款,刘雯雯在三天后与李松签订了《购房合同意向书》,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李松。
后来,刘雯雯觉得自己房屋卖的过于仓促导致价格偏低,要求李松捆绑购买自己的地下室,遭到了李松拒绝。
在双方对峙过程中,李松又在中介介绍下看中了别处房子,后干脆拒绝购买刘雯雯的房子。
由于没有卖出房子,刘雯雯无力履行与李琦的购房合同,李琦诉至法院要求刘雯雯支付违约金四万元。
而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刘雯雯将李松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自己违约金。
【案例分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于改善自己的居住状况、帮助子女享受更好教育等原因,换房已经成了重要的购房推动力量。
本案正是在换房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类纠纷。
案中女主人公在换房的过程中签订了两份合同,但是其法律效力确实完全不同的。
与李琦签订的《房屋买卖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应当履行。
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主张违约金。
而与李松签订的《购房合同意向书》仅是一种要约邀请形式,双方达成的仅是达成了购房意向。
不履行这份《意向书》不会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
据了解,二手房中介买卖行业中,签订《意向书》比较常见,中介单位表示,此类《意向书》签订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同买主重复看房而在单位内部产生纠纷。
签订《意向书》后中介会收取少量意向金并排斥其它中介带客户来看房。
所以《意向书》仅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了初步意向,对房屋的面积、房价款及付款方式期限等具体的交易条件还没有明确,不具有一般合同成立应当具有的主要条款。
最终,刘雯雯因没有履行与李琦的《购房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李松没有履行与自己的《购房意向书》则不需要承担违约后果。
篇三:购房意向书购房意向书 (2009-3-3 17:11:15) 分类:合同范本标签:购房意向书买房意向书商品房买卖意向书意向书范本合同范本 | 购房意向书甲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选定甲方开发的××水岸二期房屋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一、乙方已选中并决定购买甲方开发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路××号楼×××室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愿意与甲方签订本意向书,并同意按本意向书要求与甲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