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公司招标管理规定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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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防伪管理制度内容

公司防伪管理制度内容

公司防伪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产品防伪管理工作,保护公司品牌声誉和消费者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产品防伪管理制度是公司对产品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销售的各类产品。

第三条公司产品防伪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诚信经营、科学管理、全员参与、依法合规。

第四条公司防伪管理委员会是本公司产品安全、质量和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本公司防伪管理制度的修订和监督执行。

第二章产品防伪标识第五条公司对生产的产品进行防伪标识,保障产品的真实性和质量。

第六条公司产品防伪标识包括公司专用标识、防伪标志、防伪条形码等。

第七条公司产品防伪标识在产品包装上显著位置,并标明防伪码、生产日期、批次号等信息。

第八条公司产品防伪标识采用先进的防伪技术,确保产品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条公司严格控制防伪标识的生产、管理和使用,杜绝虚假标识和产品伪造。

第十条公司建立产品防伪标识数据库,实现产品信息的可追溯和查询。

第三章防伪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完善的防伪管理制度,包括产品质量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制定产品防伪管理手册,详细规定产品防伪标识的设计、使用和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加强对产品生产工艺的控制和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严格的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和记录。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产品溯源管理制度,对产品的原材料、生产环节、流通环节等进行全程追踪。

第十六条公司加强对产品销售渠道的监管,规范销售行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

第四章防伪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公司生产、销售、管理部门负有产品防伪管理的主要责任,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防伪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公司领导对产品防伪管理工作负有最终责任,要制定明确的防伪管理目标和措施,确保防伪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内部监督机构,对产品防伪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确保防伪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含仪器设备)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参与防伪技术产品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协调工作;(三)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工作;(四)负责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和防伪检测机构的资格确认,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五)负责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注册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六)负责境外防伪技术与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使用的注册登记管理;(七)参与组织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八)负责管理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信息发布;(九)协调处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防伪技术评审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事宜;(十)对防伪行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十一)处理与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防伪技术产品管理机构承担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产品防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二)协助受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协助做好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查工作;(三)负责防伪技术产品使用推广机构备案及防伪技术产品使用的备案公告工作;(四)对本行政区域内防伪行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五)参与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六)承担全国防伪办交办的其他事宜。

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降本增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采购廉政风险,根据《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XXX有限责任公司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是指公司以市场化手段,通过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公开信息发布、公开招标选取供应商的方式,有偿取得物资的行为。

招标限额以下的零星采购,按照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服务平台,是指由XXX省和XXX市产权交易机构建设运营的第三方综合性电子服务平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公司科研、检测、经营、改造、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办公设备等商品。

第五条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一)科研类单项品目50万元以上需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采购程序;科研类单项品目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可视紧急程度、规模大小、难易复杂程度,通过招标采购委员会会议决定,遵循就近就快、择优选取的原则,采取直接委托、竞价或询比方式进行。

单项品目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XXX市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二)非科研类单项品目次超10万元以上的或年预算累加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需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单项品目次10万元以下的,按照《XXX市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应采尽采原则。

公司符合招标条件的采购项目,凡是能通过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购的,全部通过该平台规范操作开展采购活动,实现统一平台,统一采购、统一交易。

第七条公开透明原则。

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采购信息统一发布和采购结果公开,采购环节全程留痕,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透明。

第八条成本效益原则。

面向社会优质资源开展竞争性采购,提高采购议价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权衡实际成本与预期效益,灵活选择采购方式,优质高效满足企业生产及经营管理需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7•【文号】国质检质[2003]246号•【施行日期】2003.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3年8月7日国质检质[2003]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根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含仪器设备)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参与防伪技术产品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协调工作;(三)承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工作;(四)负责防伪技术评审机构和防伪检测机构的资格确认,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五)负责防伪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的注册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六)负责境外防伪技术与防伪技术产品在境内使用的注册登记管理;(七)参与组织防伪技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八)负责管理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信息发布;(九)协调处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防伪技术评审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事宜;(十)对防伪行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十一)处理与产品防伪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防伪标志细则

防伪标志细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子信箱:fwjc@
电 话:(010)64229310 64270575
传 真:(010)64229310
联 系 人:刘克夫 程海燕
国家印刷装璜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子信箱:pdpc1988@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d://)、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产品防伪标签管理制度

产品防伪标签管理制度

产品防伪标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产品防伪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产品安全质量管理水平。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销售的产品。

四、标签设计与印制1、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计产品防伪标签,保证标签内容全面真实,标志鲜明,不易仿造。

2、标签的制作材料应选用高质量的防伪材料,并在国家认证机构进行认证,以确保标签的真实性和难以仿造。

3、公司负责严格监督防伪标签的印制环节,保证印刷质量和标签数量与品质的存根一致。

五、防伪标签的使用和管理1、产品标签应在生产过程中密封保管,以防止标签被违法操作,确保标签的真实性。

2、产品防伪标签要在生产过程中按规定的数量和方式粘贴到产品包装上。

3、在存放过程中需充分考虑防伪标签的保存,避免标签损坏和丢失。

4、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必须全程监督防伪标签的完整性,拒绝对标签被擅自撕毁或更换。

六、防伪标签查询系统1、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产品防伪标签查询系统,提供给消费者全程验证产品真伪的便捷渠道。

2、通过官方网站、客服电话、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公布产品防伪查询的方式和步骤。

3、公司需要不断更新防伪标签查询系统,以适应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七、对违规行为的处理1、若发现对产品防伪标签有任何违规行为,公司将严肃处理,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追究刑事责任等。

2、对于消费者举报的虚假产品,公司将进行严格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严厉处理。

八、监督管理1、公司应成立专门的产品防伪管理部门,负责产品防伪标签的监督管理,制定规章制度,并对全公司实行监督检查。

2、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对产品防伪的监测和检查,听取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3、公司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产品防伪标签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产品防伪标签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浙江食品防伪标签管理制度范文

浙江食品防伪标签管理制度范文

浙江食品防伪标签管理制度范文浙江食品防伪标签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追溯能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本制度范围主要针对浙江省境内的食品企业和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二条本制度范围内的食品防伪标签要求,包括防伪标签的设计、制作、安装、使用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制度范围内的要求,合理配置食品防伪标签,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正当性,杜绝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范围内的食品防伪标签,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备案或注册,并通过相关部门的监管,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食品防伪标签管理机构应当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对食品企业的管理和监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食品防伪标签的设计与制作第六条食品防伪标签的设计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标签设计应当简洁、明了,能够清晰传达食品的相关信息;(二)标签要求图文并茂,以图为主,文字为辅;(三)标签上应当标注相关的企业信息,如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四)标签上应当标注与食品相关的重要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明细等;(五)标签上应当标注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其他相关的证明编号;(六)标签上应当标注食品的防伪信息,如二维码、防伪标识等;(七)标签的形状、材质以及防伪技术要求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

第七条食品防伪标签的制作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进行制作;(二)制作工艺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三)制作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食品防伪标签的设计要求;(四)制作后的防伪标签应当进行相应的检测和测试,确保其质量和可靠性;(五)制作后的防伪标签应当进行相应的登记备案,并建立相关档案;(六)制作防伪标签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确保防伪标签的制作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食品防伪标签的安装与使用第八条食品防伪标签的安装与使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食品防伪标签应当与食品一同进行装箱、包装、封箱等相关操作,确保食品与防伪标签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二)食品防伪标签应当与食品一同进行流通和销售,并在食品销售环节进行防伪标签的验真,确保食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食品防伪标签应当具备一定的耐候性和耐久性,能够在食品的整个使用周期内保持清晰可见;(四)食品防伪标签的二维码或者其他防伪标识应当可以被消费者轻松识别、扫描;(五)食品防伪标签上的相关信息应当与食品实际情况一致,禁止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六)食品防伪标签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和更换,确保防伪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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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公司招标管理规定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x防伪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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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公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招标管理机制,理顺物质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关系,规范物资采购进厂管理,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其招标、开标、评标、合同条款签订等有关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

由公司自行组织招标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法律或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依照其办法。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五条招标采购的物品范畴
(一) 一次采购金额超过以下金额的大宗材料与设备
1.生产制作用的原材料≥50万元
2.单台设备及备品配件≥ 50万元
3.外协产品≥ 10万元
4.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耗材等≥ 20万元
(二) 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技改项目
(三) 其它适合集中采购的物资或适合捆绑招标的项目
第四章招标工作程序
第六条招标工作由综合部负责组织,请购部门、规划财务部等部门参与。

第七条招标程序
(一) 招标前,综合部向主管(副)总经理提交招标报告。

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小组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 编制招标文件。

(三) 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 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五) 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六) 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七) 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八) 组织成立评标小组,综合部为负责部门。

小组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九) 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 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一) 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二) 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三) 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八条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

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在采购报告中予以注明。

第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在相关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载明公司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宜。

发布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

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综合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第五章招标书的编制和发放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制作与发出
(一)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人须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招标项目概况;
3.招标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批次、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验收方式;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规定;投标人
须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投标报价的
要求、报价编制方式及须随报价单同时提供的资料;标底的确定方
法;评标的标准、方法和中标原则;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密封方
式及报送份数;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与投标人
进行联系的人员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投标保证金的
金额及交付方式;开标的时间安排和地点;投标有效期限。

4.合同条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5.技术规定及规范(标准)。

6.货物量、采购及报价清单。

7.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内容。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 按本制度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10日。

(三)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视情况而定)。

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五条开标
(一)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二)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3.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
签字(或印鉴);
5.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
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
关键工期、关键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7.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8.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9.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六条评标
(一) 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技术性很强的招标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二)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三) 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 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五)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组织供应计划;售后服务;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财务状况。

(六) 评标小组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当再收取招标文件费。

(七) 评标小组应当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八) 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九)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十)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在评标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

评标小组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

第十七条中标
(一) 评标小组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三) 公司可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党委/经理办公会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四)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五) 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六)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经党委/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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