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条件与程序
申办个人低保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低保,即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申办个人低保是困难群众获得救助的重要途径。
以下是一篇关于申办个人低保的详细流程,希望能为广大困难群众提供帮助。
二、申办条件1.具有我国国籍,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2.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家庭成员具备劳动能力,但因年老、残疾、疾病等原因无法从事劳动,或者家庭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
5.未享受其他保障政策。
三、申办流程1.准备材料(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如工资单、退休金证明、经营收入证明等。
(4)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证明,如残疾证、病历等。
(5)家庭财产状况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提交申请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
3.审核材料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等。
4.入户调查审核通过后,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
5.公示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将申请人信息及家庭基本情况在村(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6.审批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将申请人信息及家庭基本情况报送至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7.发放低保金审批通过后,县级民政部门将低保金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注意事项1.申请人需如实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其低保资格。
2.申请人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报告,以便及时调整低保待遇。
3.低保待遇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如有需要,可随时申请复审。
4.申请人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低保待遇进行违法活动。
5.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01•【字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999年6月1日大连市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住户口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不含乡、镇)所辖区域内(简称市内四区)的城市居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保障办),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
市内四区保障办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财政、劳动、人事、粮食、教育、房地产、卫生、公安、工会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生活保障金、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特殊困难户由政府部门专门帮扶和一次性临时救济等制度。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对象第五条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收入190元。
市保障办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出高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下列人员属于保障对象:(一)家族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城市待业青年中入伍的退役士兵(仅限待安置的8个月内);社会救济对象;原享受国家40%定期救济的人员;因公致残的原知识青年以及保障对象家族中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的残疾人。
(三)按应得的职工工资、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退(离)人员退(离)休金、职工遗属生活费等收入计算,虽然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已连续4个月以上未能领到且近期无望领到上述收入,使家庭实际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城镇申请低保的流程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一.政策依据《枣庄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二.申请条件1.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合规支出)达到或超过一定数额。
(2)疾病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低保边缘家庭中,父亲死亡,母亲改嫁,事实上由祖父母或其他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仍在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人员。
其中,符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依相关规定办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待遇,不再单独认定为低保对象。
(五)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生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前款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有关规定的家庭。
2.子女的赡养费计入家庭收入。
子女的赡养费计入家庭收入,赡养人包括成年的儿子和女儿,出嫁的女儿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家庭成员中存在以下情形,应当暂缓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二)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三)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四)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五)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七)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低保流程

低保流程 - 写写帮文库第一篇:低保流程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基本保险及门诊定额医疗补贴操作流程为保证《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中,资助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门诊医疗定额补贴救助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市民政局和市医保局共同研究探讨后,对此两项救助项目的操作流程作出如下说明:u一、资助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流程 (一)申报流程每年l o月1 0日至l o月2 0日,各区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册市区城市低保对象,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待证》(以下简称《低保优待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持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卡(以下简称医疗卡),到低保审批地社区居委会填写《大庆市——社区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对表》,申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助。
(二)核查流程社区居委会结合低保动态核查情况对其低保身份进行审查后,与本社区医保专管员共同核查其医疗保险参保情况,经双方共同核查确认后,在《大庆市社区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对表》上共同签署核查意见加盖公章,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本街道申请资助对象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本区申请资助对象、资金需求情况进行汇总,经与区医保分局共同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民政局。
(三)资金申请拨付流程市民政局对市区整体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在1 1月5 日前将资金需求报告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1月1 5日前将资助资金拨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市民政局在1 1月2 5日之前将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报告送交市医疗保险局,并通过区民政局将享受资助人员情况和资金拨付报告复印件送交区医疗保险局;区医疗保险局按照区民政局送交的《大庆市——区资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汇总表》,统一为申请资助的低保对象办理城镇居屣基本医疗保险。
低保申请的流程

低保申请的流程
1、申请。
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范文(4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通过提供经济补助等方式,帮助低收入、贫困、失业等困难群体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为城市居民中因失业、疾病、残疾、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低收入、贫困家庭。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进行确定,由当地政府在一定范围内适当调整。
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采取养老金、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住房补贴等方式进行发放。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1. 申请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申请家庭的人口数符合当地有关规定;3. 申请家庭的固定资产和住房等不超过一定限额。
第七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第八条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和审批工作由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第九条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发放与管理第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由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月度发放。
具体发放方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采取银行转账、现金发放等方式。
第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由社会保障部门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对象有义务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等信息,如有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范围限于基本生活需要,不得用于其他非基本生活支出,如有违规使用,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停止发放并追缴已发放的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山东省低保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山东省低保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一、政策依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二、政策所针对的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三、申请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1、持有我县常住居民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目前我县农村低保标准是每人每年4200元,城市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526元);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四、办理材料(一)需申请人提交1、申请书,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全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申请户主一寸照片2张;3、根据需要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离异家庭需提供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6周岁以上提供在校证明(需注明毕业时间);4、赡养人签订《赡养承诺书》(制式,由镇村提供),提供赡养人婚姻证明、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及收入、财产证明等材料;5、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授权书》、《申请低保人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财产状况声明表》(制式,由镇村提供);6、由申请人阅后签字的《申请告知单》、《低保诚信承诺书》(制式,由镇村提供)。
(二)需镇(街道)、村(居)协助提供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一式两份、入户调查表(申请人签字);2、镇(街道)入户调查照片(要能反映出申请人身体、家庭生活状况);3、民主评议记录和评议结果复印件(加盖村居公章)、民主评议记录表;4、城乡低保审核公示单;5、根据需要填写《低保备案表》。
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1、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生活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六、办理流程七、民主评议程序低保民主评议成员由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公安民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其他人员产生,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办低保需要什么证明
办低保需要什么证明一、办理低保证明要求如下离异: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未再婚证明;丧偶:死亡证明、未再婚证明;买断失业:买断软联(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失业证;下岗失业:下岗证明、单位开具的不发放生活费及其他保险证明;无业:失业证(与买断失业的失业证不同)、社区开具的无业证明;病残:残联发放的残疾证(年检章过期视为失效)或市中心医院(二医院)开具的病残鉴定;就学:录取通知书、在校证明、学费收据、学生证;以上情况均需要证明材料如下:身份证、户口本、房票(或租房协议)、结婚证、近期煤、水、电、电话等费用缴费单,抚养一个子女的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办理低保需要什么条件(一)、城市低保申领条件1、无生活、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农村低保申领条件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低保办理流程(一)、城镇低保办理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材料:①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②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③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重残人提供重残证明);④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⑤16周岁以上的提供在校证明;⑥夫妻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⑦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村(居)委会受理受理低保申请,通过入户调查、召开评审小组会,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采取适当形式,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具体意见后,将材料上报镇(街道、园、区)民政所。
怎样申请低保(10篇)
怎样申请低保“低保”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针对困难群众的一项基本保障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政策,旨在帮助那些生活困难的家庭、特困人员和低收入群体缓解经济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那么,怎样申请低保呢?一、符合条件方可申请低保在进行低保申请前,首先需要了解几种情况下的人可以申请低保。
通常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群。
2、个人经济困难:个人为特困人员(如残疾人、乡村五保户等)、无业人员或困难群体及低收入群体等。
3、生活贫困:生活不能自理的社会困难群体、孤儿等。
4、特殊困难人群:如遇重大特殊事件所造成的突发性重大财产损失、受灾困难等人员。
二、申请流程1. 相关证明文件:根据自身情况准备好相关证明文件,例如: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等。
2. 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低保申请需要前往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申请。
一些地区或许需要提前预约。
民政部门会进行核实,包括收入、财产和家庭成员情况,以判断是否符合低保资格。
3. 资格审核:经过初步审核后,民政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以确保符合低保资格。
4. 审批过程:审核通过后,民政部门将进行评定,并确定低保标准及低保支持的期限。
5. 领取低保金:通过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低保金,通常是每月到户,直接发放到低保家庭的银行账户或工作单位。
三、常见问题1、如何选择低保的标准?低保标准的选择应该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来确定,其具体标准由政府相关部门发布。
2、低保资格是否有时间限制?低保资格在获得后不会永久有效,一般低保的资格都是有时间限制的。
3、可否申请多次低保?可申请多次低保,但不能连续申请,并且在两次申请间至少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4、如何了解低保政策?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及社区服务中心咨询,或者参考相关部门、网站公布的最新政策。
总之,低保是社会的一项救济政策,可以为生活困难的家庭、特困人员和低收入群体提供经济帮助,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保证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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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条件与程序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享受城镇低保,必须是本县辖区内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以户施保。
(二)办理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三)办理程序
1、由户主向社区(街道)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社区(街道)居委会对申请对象进行全面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并收集审查有关证明材料,确定初审低保对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须对社区(街道)上报的低保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在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通过的名单在本社区(街道)内第二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在10日内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低保对象的材料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对象进行抽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后的名单在乡镇第三榜公示,无异议后,颁发《低保证》,从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四)提供材料
1、户主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2、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3、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及复印件。
4、残疾人证、重病病情诊断书等。
5、有赡养关系的申请人,提供子女所在社区或单位出具的证明其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6、离婚协议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