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处理办法(企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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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处理办法(企业版)

劳动纠纷处理办法(企业版)

劳动纠纷处理办法1.目的为及时、有效处理进入仲裁、诉讼的劳动纠纷,减少因劳动纠纷而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降低劳动纠纷处理成本,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下合称“公司”)全体员工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

5.2法务部指定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理清申请人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做出初步判断,并通知人力资源部指定人员在96小时内就案件事实做出说明,表明公司立场,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离职证明、辞职信,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和能支持公司主张、反驳对方提出的仲裁申请的证据)。

证据材料以复印件/扫描件形式提交并提示原件信息以备查。

5.3法务部在接到人力资源部的反馈信息后,于48小时内给出案件的初步评估意见,人力资源部依据法务部的评估意见,于24小时内做出和解、调解或应诉的决定。

5.4法务部在接到人力资源部的应诉通知后或者人力资源部未能于指定日期前给予法务部“确定不应诉”的回复的,法务部将依据已掌握的证据材料于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仲裁庭提交应诉材料。

5.5法务部仅依据已收到的证据材料准备应诉答辩。

6和解6.1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仅只是因为员工理解错误或公司人员操作失误等因素造成,双方容易达成谅解的,以和解为原则。

6.2人力资源部在做出和解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法务部,以便法务部及时与仲裁庭沟通。

6.37调解7.17.27.37.38仲裁8.18.2则等8.3(1(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8.4除上述8.3条以外的仲裁裁决,任何一方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裁决书生效。

9一审9.1如员工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处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5条,第6条和第7条。

9.2如法务部收到第8.3条下的仲裁裁决书,发现存在法定可申请法院撤消裁决的情形的,无需征得人力资源部指示,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裁决。

劳动纠纷处理办法(企业版)

劳动纠纷处理办法(企业版)

劳动纠纷处理办法1.目的为及时、有效处理进入仲裁、诉讼的劳动纠纷,减少因劳动纠纷而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降低劳动纠纷处理成本,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 ****** 公司(以下合称“公司”)全体员工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

3.处理原则以客观事实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出发点,合法、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劳动纠纷。

3.职责3.1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纠纷原因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材料,并最终决定案件处理方式。

3.2 法务部提供法律分析,建议,并作为仲裁、诉讼的第一代理人,代为收受法律文书,提交诉讼材料等。

3.3 争议员工所在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3.4 为便于应对及时,简化处理沟通过程,人力资源部与法务部各自指定一名直接对接人员并及时通知对方。

4.定义本办法所称劳动纠纷仅指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

具体指因如下原因产生的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5.劳动纠纷的提出5.1 人力资源部接到仲裁庭的仲裁通知后应在当日内通知并将全部相关文件转交给法务部指定人员。

如当日内无法转交原件的,应先以扫描件或拍照等方式提交。

5.2 法务部指定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 小时内,理清申请人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做出初步判断,并通知人力资源部指定人员在96 小时内就案件事实做出说明,表明公司立场,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离职证明、辞职信,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和能支持公司主张、反驳对方提出的仲裁申请的证据)。

证据材料以复印件 /扫描件形式提交并提示原件信息以备查。

劳动纠纷处理方案

劳动纠纷处理方案

劳动纠纷处理方案第1篇劳动纠纷处理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劳动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

劳动纠纷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而且关系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劳动纠纷处理方案。

二、目标原则1. 及时性:发现劳动纠纷后,及时介入,迅速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2. 公正性:公平公正地处理劳动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合法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处理方案的合法合规。

4. 保密性:确保劳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保护当事人隐私。

5. 人性化:关注当事人心理和情感需求,采取人性化的处理方式。

三、处理流程1. 纠纷受理(1)当事人向人力资源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出劳动纠纷申请。

(2)人力资源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 调查核实(1)调查人员对劳动纠纷进行调查,了解纠纷事实、原因和双方诉求。

(2)调查过程中,充分听取双方陈述,收集相关证据。

(3)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

3. 调解协商(1)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就纠纷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过程中,充分尊重双方意愿,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3)调解成功的,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4. 仲裁诉讼(1)若调解不成,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审理,作出裁决。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措施保障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2. 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3. 定期开展劳动纠纷排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4. 建立专业化的劳动争议调解队伍,提高调解水平。

5. 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五、总结评估1. 定期对劳动纠纷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06日【字体:大中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劳动纠纷解决措施(企业版)

劳动纠纷解决措施(企业版)

劳动纠纷解决措施(企业版)劳动纠纷解决措施(企业版)概述本文档旨在为企业提供劳动纠纷解决措施的指导,以帮助企业有效应对和解决潜在的劳动纠纷问题。

预防措施- 建立明确的劳动合同:确保劳动合同中包含明确的工作职责、薪资待遇、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关键条款,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 提供透明的工资制度:确保工资计算方式透明公正,及时支付工资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 提供培训和教育: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法律教育,使员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 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建立沟通机制,鼓励员工主动反馈问题并及时解决,避免潜在的纠纷升级。

纠纷解决措施内部解决办法- 建立内部纠纷解决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委员会,负责处理内部的劳动纠纷,确保纠纷得到及时、公正、公平的解决。

- 进行调解或协商:在发现劳动纠纷时,及时进行调解或协商,通过双方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尽可能达成和解协议。

- 设立申诉机制:建立申诉渠道,让员工能够向公司提出投诉和申诉,并设立相应的处理程序和时限,确保及时解决问题。

外部解决办法- 寻求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帮助:在纠纷无法在公司内部解决时,可以寻求第三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帮助,进行调解或仲裁。

- 寻求法律支持:纠纷无法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时,可以寻求法律支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结论劳动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通过建立相关预防机制和纠纷解决措施,企业可以有效减少和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员工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 请注意:本文档仅为提供参考,具体实施措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维护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条例的适用范围、争议处理程序、处理方式和赔偿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

这些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种形式的企业。

二、争议处理程序1. 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解决。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协商机构,由企业代表和劳动者代表组成,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可申请调解解决。

调解机构由劳动部门设立,调解员由劳动部门指派,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3. 仲裁解决:如果调解也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部门设立,仲裁员由劳动部门指派,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4.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也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三、处理方式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对其进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2. 欠薪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3. 劳动条件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可以要求企业改善劳动条件。

4. 经济补偿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补偿金。

四、赔偿责任1. 企业因违法行为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2. 劳动者因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导致劳动争议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而制定的,它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明确了赔偿责任。

劳动纠纷争议处理办法

劳动纠纷争议处理办法
第15条召开调解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对调查取证材料进行分析整理,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第16条企业调解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争议的轻重程度等对当事人进行当面调解,也可在调查过程中试行调解。
第17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第2章劳动纠纷预防
第3条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下属员工的情绪和劳动关系矛盾,并协同人பைடு நூலகம்资源部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1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12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第13条经审查决定受理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说明调解的时间、地点。如不受理,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14条向劳动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方)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方)的意见和要求,搜集有关证据。
第1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调解申请结束。
1.申请调解的当事人(方)撤回申请。
2.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方)达成协议,并签署调解协议书。
3.调解不成。
4.自当事人(方)申请调解之日起,30天内到期未结束的。
第5章仲裁与诉讼
第19条调解不成的,向当地市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4条人力资源部应广开言路,积极深入到企业员工生活、工作中,了解企业员工的整体思想动态。

企业劳动争议劳动纠纷处理方案

企业劳动争议劳动纠纷处理方案

企业劳动争议劳动纠纷处理方案
1. 遇到劳动争议别慌张!咱得先冷静下来好好想想怎么处理。

比如说,员工觉得工资给少了,这时候企业该怎么做?是不是得先和员工好好沟通一下呀,看看问题出在哪里。

2. 出现劳动纠纷,就像路上突然出现个大坑,咱得想办法填起来呀!比如说有员工觉得加班没给够报酬,那企业是不是得赶紧核实清楚呢。

3. 劳动争议来了,不要怕!举个例子,员工抱怨工作环境不好,那企业能不能采取一些改进措施呢,总不能放任不管吧。

4. 企业面对劳动纠纷要有招!比如员工质疑升职不公平,这时候就得好好调查看看是不是真有问题呀。

5. 处理劳动争议要有方法哦!像员工说福利不够好,那难道企业不应该重视起来想想办法增加福利吗?
6. 劳动纠纷咋处理,得有策略呀!好比员工对工作安排不满意,企业难道不应该和员工坐下来好好谈谈怎么做更好吗?
7. 碰到劳动争议可不能马虎!比如员工觉得受到不公正对待,那企业必须得严肃对待这个事情呀。

8. 劳动纠纷处理不好可麻烦了!就像一艘船在海上遇到风浪,得赶紧想办法稳住呀。

比如员工和管理层有矛盾,那企业必须立刻行动起来解决呀。

结论:企业处理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要积极主动,多沟通了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方法,这样才能维持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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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处理办法
1. 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理进入仲裁、诉讼的劳动纠纷,减少因劳动纠纷而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降低劳动纠纷处理成本,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下合称“公司”)全体员工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

3. 处理原则
以客观事实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出发点,合法、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劳动纠纷。

3. 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纠纷原因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材料,并最终决定案件处理方式。

3.2法务部提供法律分析,建议,并作为仲裁、诉讼的第一代理人,代为收受法律文书,提交诉讼材料等。

3.3争议员工所在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3.4 为便于应对及时,简化处理沟通过程,人力资源部与法务部各自指定一名直接对接人员并及时通知对方。

4.定义
本办法所称劳动纠纷仅指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

具体指因如下原因产生的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5. 劳动纠纷的提出
5.1人力资源部接到仲裁庭的仲裁通知后应在当日内通知并将全部相关文件转交给法务部指定人员。

如当日内无法转交原件的,应先以扫描件或拍照等方式提交。

5.2 法务部指定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理清申请人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做出初步判断,并通知人力资源部指定人员在96小时内就案件事实做出
说明,表明公司立场,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离职证明、辞职信,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和能支持公司主张、反驳对方提出的仲裁申请的证据)。

证据材料以复印件/扫描件形式提交并提示原件信息以备查。

5.3 法务部在接到人力资源部的反馈信息后,于48小时内给出案件的初步评估意见,人力资源部依据法务部的评估意见,于24小时内做出和解、调解或应诉的决定。

5.4 法务部在接到人力资源部的应诉通知后或者人力资源部未能于指定日期前给予法务部“确定不应诉”的回复的,法务部将依据已掌握的证据材料于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仲裁庭提交应诉材料。

5.5法务部仅依据已收到的证据材料准备应诉答辩。

6 和解
6.1 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仅只是因为员工理解错误或公司人员操作失误等因素造成,双方容易达成谅解的,以和解为原则。

6.2 人力资源部在做出和解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法务部,以便法务部及时与仲裁庭沟通。

6.3和解谈判由人力资源部主导,法务部予以协助,最终和解方案由人力资源部确定。

7调解
7.1如法务评估认为公司管理规范及证据留存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容易陷于不利局面的,应以调解为原则。

7.2开庭审理前,开庭审理时及开庭审理后裁决作出前均可调解,人力资源部结合法务部沟通的案件进展和情况及时作出调解决定。

7.3调解方案由人力资源部协调各部门意见后最终确定(法务部依需要协助提供分析参考意见)。

如人力资源部未出具书面调解方案,法务将继续应诉答辩。

7.3调解协议应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并尽量申请仲裁庭当庭出具调解书,以便当场签署。

8 仲裁
8.1 如法务部没有接到人力资源部关于和解或调解的书面通知,则法务予以应诉,人力资源部应指定至少一名人事协助出庭,其它部门若有。

8.2 庭审结束后,法务应在48小时内做出庭审总结并及时回馈人力资源部指定人员。

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庭审情况再次评估是否调解,如人力资源部未及时回馈意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调解的,则等待仲裁裁决。

8.3 下列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8.4 除上述8.3条以外的仲裁裁决,任何一方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裁决书生效。

9一审
9.1 如员工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处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5条,第6条和第7条。

9.2 如法务部收到第8.3条下的仲裁裁决书,发现存在法定可申请法院撤消裁决的情形的,无需征得人力资源部指示,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裁决。

9.3 如法务部收到8.4条下的仲裁裁决书,人力资源部应当在法务提示时间内做出是否上诉的指令,逾期未指示的,视为公司不再提起诉讼。

9.4 公司决定起诉的,人力资源部应参照仲裁阶段在法务提示的时间期限内补充提交证据材料或给出和解、调解的指令。

如人力资源部逾期未提交相应证据材料也未说明情况的,视为无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未通知法务和解或调解的,视为不同意和解或调解。

9.3 一审判决做出后15日内任何一方未上诉的,判决生效,应遵照执行。

10 二审
二审程序参照一审处理。

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人力资源部在收到判决书后应当遵照执行。

11 再审
11.1在原判决(一审/二审)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审,但再审不影响判决的执行。

11.2如在6个月的期限内发现重大新证据,或者发现原审定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以及其它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由人力资源部结合案件重大情况评
估是否提出再审申请,由法务部具体执行。

12 附则
12.1除明确表示外本办法所有提及的时间段均不排除法定节假日。

如情况特殊紧急的,将不受上诉时间限制,以法务部提示的时间要求为准。

12.2 本办法下书面通知包含电子邮件通知。

12.3 本办法下法务部及人力资源部指定人员应以书面方式相互备案。

13参考文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
14应用表单

15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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