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控股集团公司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离任审计实施方案

公司离任审计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公司离任审计是指公司员工离职或调岗时对其岗位进行审计,以确保公司信息和资源的安全,规范员工离任流程,保护公司利益。
离任审计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二、实施目的。
1. 确保公司信息和资源的安全。
2. 规范员工离任流程,防止信息泄露和资源浪费。
3. 保护公司利益,减少经济损失。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离任审计实施计划。
在员工入职时,公司应明确告知员工公司的离任审计制度和流程,并要求员工在离任前配合审计工作。
同时,公司应编制离任审计实施计划,明确审计的时间节点、审计的范围和对象,以及审计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2. 收集离任人员信息。
在员工离任前,公司应及时收集离任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工作日志、工作成果、公司资产等,以便进行审计和核对。
3. 进行审计工作。
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专业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人员应按照实施计划和相关规定,对离任人员的工作情况、资产归还情况等进行全面审计,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4. 形成审计报告。
审计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形成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的对象、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审计结果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的改进措施等。
5. 提出改进措施。
审计报告完成后,公司应根据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和整改。
四、实施效果。
1. 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确保公司信息和资源的安全。
2. 规范员工离任流程,减少信息泄露和资源浪费。
3. 保护公司利益,减少经济损失。
五、总结。
公司离任审计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对公司的信息和资源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离任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准确和及时,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同时,公司应不断完善离任审计制度,提高离任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管理人员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工作,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离任时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审计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计;(二)独立审计原则: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三)客观公正原则:审计过程中保持中立,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四)保密原则: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内容第四条审计范围:(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二)公司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三)公司临时任命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审计内容:(一)离任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二)离任人员在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三)离任人员在职期间的公司资产、财务状况;(四)离任人员在职期间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五)离任人员在职期间是否存在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六条审计准备:(一)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审计计划;(二)审计部门与离任人员沟通,了解审计内容;(三)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其工作情况。
第七条审计实施:(一)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审查;(二)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在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三)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在职期间的公司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四)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在职期间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五)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在职期间是否存在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进行审查。
第八条审计报告:(一)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报告;(二)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过程、审计发现、审计结论等内容;(三)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章审计结果处理第九条审计结果处理:(一)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应提出整改意见;(二)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审计部门应提出处理建议;(三)对存在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人员,审计部门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制度名称离任审计管理制度编号受控状态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离任审计管理,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一一人力资源》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离任审计的管理工作。
第2章离任审计对象及内容第3条离任审计对象一般为企业高层领导或企业内部涉及资金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4条对离职员工在职期间取得的主要成绩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在离职员工所在部门收集员工工作业绩信息及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合理分析,以确定员工的主要工作业绩及成绩等。
解析:审计离任员工的工作业绩及成绩,是了解该员工在职期间是否完成本职工作,完成质量如何,进度如何,便于对该职位继任者提出相关要求,同时也利于继任者开展工作。
第5条离职员工的主要成绩经审核确认后,审计部应协同财务部对员工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包括离职员工在职期间的财务收支状况是否与会计报表相同、是否存有帐外资产等。
解析:审计离任员工的财务收支状况,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尽快进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离任者的经济责任,事实上也就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改变了"新官不理旧账,旧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状况,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6条审计该部分内容时,审计人员应主要收集员工的工作违纪信息、以及对企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信息,确认员工在工作期间是否存有违纪行为或对企业规章制度贯彻不力的行为等。
第7条若离职员工为企业的中层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审计人员还应对离职人员在工作期间参与企业重大经济及管理决策的情况进行审计,明确离职员工的相关决策是否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或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的形象及经济损害等。
第8条在对离职员工的个人履职情况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应重点审计离职员工是否有效的完成了个人的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计划等,或者其个人的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计划等的完成情况是否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等。
某房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某房地产公司部审计工作制度离任审计与经理离、接任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协助完成接、离任工作交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集团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国家相关管理办法,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离任现职必须实施离任审计。
第三条离任审计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提供人员,集团审计中心实施,根据各公司具体情况,也可由集团聘请社会审计鉴证机构进行。
第四条离任审计的围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包括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财产物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2、经济效益审计,包括对考核贡献和硬性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3、管理制度审计,其核心为对公司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和评价。
第五条离任审计的方法采用查证审阅法、核对法、计算法、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鉴定法和大量的指标分析相结合。
第六条在离任审计中,应分清经营者的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1、主管责任:共有六种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
(1)任期经济目标责任;(2)合法经营的责任;(3)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4)会计控制的责任;(5)财务管理的责任;(6)投资决策的责任。
2、直接责任:共有六种应予追究的直接责任。
(1)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2)越权决策造成企业损失的责任;(3)私分公司资产的责任;(4)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责任;(5)贪污贿赂挪用公司公款的责任;(6)其他以权谋私的责任。
第七条离任审计的容应包括:1、上任时的公司财务状况;2、任期财务收支合规、合法、真实性(会计报表审计容);3、任期净资产的增减;4、各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分析;5、任期重大经营决策和法律诉讼(包括重大担保)等情况;6、任期公司员工的各项收入变动趋势;7、任期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有无损失、浪费和资产流失情况;8、对遗留问题的财务清理情况。
第八条在审计程序展开的准备工作中,公司必须提供充分的条件和书面资料,包括:1、个人资料,主要应提供离任者的个人述职报告;2、单位资料;3、法律诉讼有关案卷材料;4、对外担保有关文件。
离任审计制管理制度

离任审计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离任审计制度,提高离任审计工作质量,加强离任审计效果,保障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离任审计是指在员工离任之前对其所担任的职务及权限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在离岗之后不会对公司的资金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四条离任审计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离任审计,并向公司领导层和相关部门提供审计报告。
第五条本制度内容包括离任审计的程序、岗位责任、审计标准、报告要求等,具体内容详见下文。
第二章离任审计的程序第六条离任审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员工的离职申请、离职通知或解聘通知进行安排。
第七条离任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审计前期准备:审计部门应当根据离任员工的职务和权限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范围及重点,准备相关审计工具和资料。
(二)审计调查:审计人员应当对离任员工的工作记录、权限使用情况、资金流向等进行调查,确保审计的全面和客观。
(三)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撰写审计报告,对离任员工在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八条离任员工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岗位责任第九条公司领导层应当对离任审计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定期审核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和落实。
第十条审计部门负责具体的离任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程序的规范和把关审计质量。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审计任务,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四章审计标准第十二条离任审计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审计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审计标准应当包括审计程序、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时限等内容,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和有效。
第五章报告要求第十四条离任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离职日期等信息。
集团公司高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高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审计暂行办法1. 目的与适用范围1.1为了加强集团公司高管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管理,更好地开展集团公司高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总经理、分厂厂长以上高管人员以及监事会主任、副主任)。
2.集团公司高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内容2.1集团公司高管任职期间各项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2.2有无呆账、坏账和重大经济遗留问题;2.3有无财产不实、账实不符等问题;2.4有无资产流失和严重损失浪费现象;2.5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情况如何;2.6有无损害公司利益、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浪费现象:2.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3.高管人员离任审计的程序3.1集团公司高管离任,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
高管离任前30天内,由人力资源部门向审计部门发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书面通知,审计部门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3.2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签发集团公司高管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着手组织实施;3.3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与此同时,高管人员要写好任期内的述职报告,并整理好相关资料;3.4审计部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被审单位的有关资料和高管人员的述职报告,进行审计;3.5审计结束后,审计小组写出审计报告报监事会,同时抄送被审单位及离任高管核实。
审计部门应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的审计书面通知10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并通知到被审计人员。
监事会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单位及离任高管对审计过程及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作出批示,作为审计结论送公司董事长;3.6被审对象如对审计结论内容有异议,可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监事会或有关部门申诉,监事会或其他有关部门酌情组织复审或驳回申诉。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照常执行。
复审后以复审结论为准;3.7集团公司高管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审计结论由审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存查。
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健全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是指管理人员因工作调整或辞职等情况离开其工作岗位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其任期进行评价,并确认其业绩和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中层正职含负责全面工作的副职及项目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第四条离任审计是公司管理人员离任时的必须程序,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第五条审计工作由公司监察审计部组织实施,参与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第二章审计范围与权限第六条对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任期取得的主要成绩;二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况;三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以及因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四个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以及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损失;五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以及由于本人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六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报表数据及有关重大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七对用人失察、失控造成的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八其他需审计的事项;第七条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时,可以查阅审计对象所在公司或部门的有关文件、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审计对象及所在公司应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八条上述管理人员离任前由所在公司向公司总经理提出离任审计建议书,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监察审计部立项,组成审计组实施;第九条审计通知;监察审计部接到总经理签署的审计任务后,应向审计对象所在公司发出离任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内容、审计期限、审计时间和审计组成员及所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等;第十条现场审计;审计组查阅有关文件、各种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第十一条内容确认;审计组综合审计情况,整理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并向审计对象通报审计情况,审计对象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意见;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审计报告初稿可不与审计对象见面;第十二条审计报告;审计组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第四章罚则第十三条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事实的,对审计对象及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第十四条对干扰、阻挠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由监察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2)口头证据应充分记录,力争对方签字;在得不到书面鉴证的情况下,需有两名审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保障记录内容的真实性;
8
(3)人力资源部委托的离任审计事项,人力资源部需派员协同审计。
9
审计评价
应注意的问题
(1)审计评价应有充分依据或证明。
10
(2)对审计过程中未予验证的具体事项或评价依据、评价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作评价。
13、任期内历年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审计人员进点后提供)
14、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交接专门材料
15、任期内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出具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等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
16、任期内政府监督、检查机关作出的重大检查事项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的资料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二】
第4条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序号
离任审计
主要维度
离任审计主要内容
1
经营业绩
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所负经济责任、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
(1)任期内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2
(2)对财、物等方面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3
(3)任职期间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有无严重损失浪费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5审计报告在报送集团公司领导审阅前,审计部应与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公司交换意见。被审计人两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同意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小组应及时进行复审。
5.6离任审计结果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5.6.1审计部出具审计报告,并附被审计人反馈的意见,报董事会审批后下发,同时抄送集团董事会秘书处或集团人力资源部,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处理被审计人的离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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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控股集团公司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控股集团所属各产业、各子分公司部门负责人、特殊岗位人员监督管理,规范
优化离职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
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离任审计,是指对离职人员在任职于控股集团及下属公司履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对经济责任中涉及专业
方面的,由相关专业部门配合提供审计证据。
第三条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a)在职期间的责任状完成情况;
b)在职期间报销的各项费用是否符合公司制度规定、是否存在异
常以及是否在包干额度以内;
c)离职人员参与或主导审核、审批的各类资产费用的执行情况,
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是否符合公司的相关制度流程;
d)在职期间经办的各项业务中涉及收、付款的,是否有应收而未
收和超额、超比例付款的情况;
e)在职期间经办的收款业务,是否存在自行收款不交财务的情
况;
f)离职人员的备用金清理是否完成;
g)在职期间经办的业务涉及发票的,是否符合税法对发票的规
定、是否已到财务部门进行了登记和报批入账工作;
h)审计实施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对象
第四条离任审计对象分为三类,第一类产业集团副总经理、项目总、控股副总经理级别以上人员;第二类经营、营销、物
资、材料、成本、财务等部门经理、科长及材料采购员、保
管员等岗位人员;第三类上述人员以外的,且因特殊情况
需要离任审计的员工。
第四章离任审计方法
第五条离任审计采用查证审阅法、核对法、计算法、盘点法、调节法、询问和所处专业指标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章负责离任审计部门
第六条根据2012年半年度公司报告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是第四条第一类、第二类人员离任审计主导部门,人力资源中心是配合
部门;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是第四条第三类人员离任审计主导
部门,财务部门是配合部门。
第七条离任审计负责部门分工充分考虑了产业集团层级离任人员涉及专业和考核指标体系等因素。
第八条产业集团副总经理、项目总、控股集团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由控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审计,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和涉
及的相关部门配合。
第九条子分公司经理/副经理、项目副总和项目/分公司财务经理由产业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审计,工程部、成本部、营销部等
与生产经营紧密相关部门按照审计所需资料提供(具体资料
由产业财务部门根据本行业特点规定),产业人力资源中心
全力配合。
第十条经营、营销、物资、材料、成本等部门经理、科长,材料采购员、保管员等岗位人员,由各产业集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组织被审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共同实施,由所在单位人事部
门配合,控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监督抽核。
第十一条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员工,离任审计,由其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主导,财务部门配合。
第六章实施审计的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控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的离任审计,由控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接收审计需求、立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
计组、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经由控股集团财务执行总
监审核后,报控股集团财务副总审批后上报。
第十三条产业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的子分公司经理/副经理、项目副总和项目分公司财务经理的离任审计,由产业集团财务管理
部接收审计需求、审计立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
组、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经产业集团
财务总监审核,报集团执行财务总监审批后,提交集团人力
资源中心,同时报控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产业财务管理中心组织被审计单位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的审计业务,由被审计单位财务部门接收审计需求、立项、编制
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组、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被
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接受审计业务时,要求一个工作日内上
报产业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建设产业朱波,房地产端木红宇,
工业郭兢兢,土木张飞),组织方案经产业财务管理中心批准,
产业财务管理中心对审计质量负责。
审计报告经产业财务总
监审核后,提交对应人力资源中心。
同时上报集团财务管理
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审计业务实施后,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范围内客观公正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及时、如实的提供有关资料。
如:离任者的个人资料、最近日期个人述职报
告、单位资料等。
第七章离任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类人员离任审计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提供人员名单,下发到控股财务管理中心和被审计单位;第四
条第二类人员离任审计由所在单位人力部门提供人员名单,
下发到产业财务管理中心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依据离职人员级别、岗位,负责实施审计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人力资源中心通知3天内开始实施审计程序,听取离任者
或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查阅复核有关资料,并可采取适当
形式找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九条负责审计的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者意见后报送上级部门。
第八章审计报告出具上报要求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的出具应客观公正,一般应采取写实手法描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忌夸大,勿形容,避比喻。
第二十一条第一类离任审计,审计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自接到审计通知开始,审计实施单位20天内将审计报告上交控股集
团财务执行总监);第二类离任审计,审计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20天(自接到审计通知开始,审计实施单位15天内将审计
报告上交产业集团财务总监,18天内上交集团财务执行总
监);第三类离任审计,审计周期最长不得7天。
第二十二条控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对离任审计报告,按照类别组织复核,对产业集团负责的离任审计,原则上按30%的比例组织
复核或抽检核对。
第二十三条财务审计部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复查。
第九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控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第一类、第二类人员审计工作质量、时间的监督,实施、主导审计部门未按照时间要求完
成离任审计,对主导、实施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对第一类
审计,每延误一天罚款50元;对第二类审计,每延误一天罚
款20元;对第三类审计,每延误一天罚款50元;缺少离任
审计报告即办理离职结算手续,对所在单位人力部门负责人
根据实际情况罚款100-2000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