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37号文件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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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解读财税[2013]37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财税[2013]37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财税[2013]37号文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13]37号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分两个层面明确了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一是明确试点前的特殊处理办法,二是明确试点之后应按正常程序办理认定。

首先,本公告普遍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即已完成税制转换的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和即将进行税制转换的试点地区、试点行业。

其次,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缴纳营业税,计算营业额,而试点实施后缴纳增值税,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

公告对如何根据试点纳税人试点前的营业额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通过计算公式给予了明确。

对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项目的,明确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分别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即: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再次,试点实施前,各地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制定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办法,就计算年应税服务销售额的截止时间、具体认定程序等做出规定,以保证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同时,对试点实施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公告也做了明确,即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包括试点纳税人),都应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进行资格认定。

财税2013第37号文新旧对比

财税2013第37号文新旧对比

第九条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 第九条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 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 4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服务。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税服务。 第二十二条 „„ (一)从销售方或者 5 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 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二条 „„ (一)从销售方或者 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 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加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 专用发票、 税控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 将“交通运输服务”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四)接受交通运输 第二十二条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 为“铁路运输服务”;删 6 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 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 运输费用金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 票”情形;将“运输费用 用金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税额。 结算单据”调整为“铁路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二十二条 „„(五)接受境外单位 第二十二条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 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税务机关 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 7 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 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以下称 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 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通用缴款书 (以下称通用 缴款书)”调整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 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 证)”。 将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
(三)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 “应税服务”。

财税[2013]37号文件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

财税[2013]37号文件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

财税【2013】37号文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5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此次发布的通知整合了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其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内容也发生了部分变化。

我们将财税[2013]37号中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财税[2011]111号文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进行了对比,形成了对照表。

应税服务范围(财税[2013]37)应税服务范围(财税[2011]111)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2013年税收新政以及政策解析汇总

2013年税收新政以及政策解析汇总

2013年税收新政以及政策解析汇总1、流转环节道道征税链条机制环环相扣解读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文件摘要:一、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专家解读: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直销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

据了解,直销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销员按照批发价向直销企业购买货物,再按照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货物。

二是直销员仅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按照零售价向直销员介绍的消费者销售货物,并另外向直销员支付报酬。

第一种直销模式下,货物的所有权已经由直销企业转移给了直销员,符合现行增值税关于销售货物的规定,直销企业的销售额应按照其向直销员收取的价款确定;第二种模式下,直销员仅相当于推销员,在直销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之间并未发生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移,直销企业应以向消费者收取的货款确认销售额。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第二种营销模式下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可以区分为工资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直接将营销员界定为企业雇佣的非正式员工。

财税【2013】37号文解释

财税【2013】37号文解释

修改要点
为解决有形动产租赁可 以抵扣,公司自购无法 抵扣问题,删除本条款, 无论是自购还是租赁的 交通工具均可抵扣。
新旧办法对照
新办法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应 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 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 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 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 销售额。
5. 会议展览服务, 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 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 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 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 的业务活动。
增加“或者组织安排 的”,使组织展览或者 会议列入范围。
新旧应税范围注释对照
新的应税范围注释
(七)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 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 和播映(含放映,下同) 服务。
将广告设计从广告服务 中抽出,不再计征文化 事业建设费。增加文印 晒图,引自财税 【2012】86号
新旧应税范围注释对照
新的应税范围注释
二、 (三)文化创意服务。 4.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 报纸、杂志、广播、电视、 电影、幻灯、路牌、招贴、 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 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 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 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 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 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 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 示等。
政策解析
财税【2013】37号
提纲
主要变化点
试点办法对照
应税范围对照
试点有关事项对照
主要变化
变化1
将相关财税政 策合为一份, 营改增财税字 文件基本废除。
变化2
变化3
试点地区扩 大到全国, 取消所有试 点地区的概 念

个人所得税法新旧差异对照表

个人所得税法新旧差异对照表

个人所得税法新旧差异对比表公布日期:2021-08-09 阅读:2743次信息来源:所得税科个人所得税法新旧差异对比表: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条款新个人所得税法旧个人所得税法备注第三条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进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进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进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进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三、新、旧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对比表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四、新、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税率对比表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进总额减除本钞票、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五、工资、薪金所得工程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咨询题1.纳税人202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202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管税款是否在2021年9月1日以后进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3]37号的理解 10会计8班 李秀云 2010910005

财税[2013]37号的理解 10会计8班 李秀云 2010910005

财税[2013]37号营改增的理解姓名:李秀云学号:2010910005 班级:10会计8班5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财税[2013]37号文相对于财税[2011]111号文主要在应税范围解释方面有了很大的改变。

在交通运输陆路运输方面,财税[2013]37号文新增了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其他方面与以前基本相同。

在部分现代服务业则有了较大的不同。

一、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信息技术服务。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三)文化创意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财税106号与37号文件 试点实施办法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

财税106号与37号文件 试点实施办法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

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 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
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增加“邮政业”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
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 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 ★增加“邮政普遍服务、邮政
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 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
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税方法计税。
计税。
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 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
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 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
或 (者三雇)主单提位供或应者税个服体务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 (四)财政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
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
将“增值税税额”修改为“增 值税额”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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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以下称通用缴款书)”调整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 缴款凭证)”。
将“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调整为“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 ★
缴款凭证”。
原条款删除。

增加“发生”。
增加“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
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

增加“广播影视服务”。
将非营业活动相关规定调整至“提供应 税服务”定义中;将“交通运输业和部 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统一称为“应税服 务”。
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统一称为“应税服务”。
增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 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将“交通运输服务”调整为“铁路运输
服务”;删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将“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调整为
财税[2013]37号文件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
序号 财税[2011]111号附件1
财税[2013]37号附件1
第三条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 第三条
1 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
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 税人纳税。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
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11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 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 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 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 免税、减税。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 、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 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 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 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
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
12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 。
地在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
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
变化对照表
主要变化
备注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调整到本句最 前面。

原条款删除,并调整为“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 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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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 、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单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
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 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 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 服务。
第九条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 第九条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 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
4 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税服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 (一)从销售方或者 ……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
5 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增值税额。
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二条 ……(四)接受交通运输 第二十二条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 ……(五)自用的应征消
9
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 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
务标的物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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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 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 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 、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
、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 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
2 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 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
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3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 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 于提供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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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 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 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额。
第二十二条 ……(五)接受境外单位 第二十二条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
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 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
7 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 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
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 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
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 ……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 第二十三条 ……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
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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