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认识43号文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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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04〕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坚决纠正征用土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目前,一些地方在土地征用中滥用强制手段,不落实补偿安置政策,拖欠、截留、挪用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侵害农民利益,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和纠纷。

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在征用土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有利于较好地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各地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切实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二、认真组织实施。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先后讨论通过了《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筹集和发放、部门职责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研读条款,掌握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好实施工作。

自今年一月一日起所有经批准的征地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搞好摸底调查,查清底数,做好深入细致的前期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

要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负责抓好落实。

为此,市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局局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副组长,国土、农工、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2020最新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总结6篇

2020最新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总结6篇

2020最新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总结6篇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建设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美丽乡镇。

为乡镇的环保工作做一个总结,那么要如何写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本文是最新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的总结,仅供参考。

最新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篇一:20__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环保局的指导下,我们围绕从源头抓起,从基础抓起,严格控制,重点治理,全面达标的总体要求,着力抓好乡村环境、生态环境和企业环境建设,全乡环保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为加快全乡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现汇报如下:一、强化领导,建立健全环保工作机制年初,乡党委、政府召开了班子会专题研究部署环保工作,成立了由政府乡长__同志任组长,主抓乡企的副乡长__同志为副组长(10月后由副乡长__同志为副组长),安办、司法所、经联社人员参加的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副乡长为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全乡的环境保护工作。

制订了《乡环保工作实施意见》,实行目标管理,狠抓落实,分别与有关单位和各村签订了目标责任状,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严格考核,把环保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环保宣传力度。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工作,结合节能减排工作,充分利用广播、宣传单、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环保工作的宣传力度,年内,出动宣传车20次,发放宣传单600张,写标语12条,涂刷墙体宣传标语15处,努力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让群众全身心的参与到保护环境、创建绿色家园的行动中来,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环保工作达到“家喻户晓”的目标,全乡广大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明显加强。

以实现环保工作和经济建设的同步、协调发展。

三、创收节支,加大环保投入力度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产生活状况,影响到乡村经济发展,同时也是一个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衡量标准。

我乡针对实际情况,一方面认真掌握各税源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动态,防止税源流失;另一方面,积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在全乡范围内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登记,为我乡加大环保投入奠定了物质基础。

幼儿园师德师风学习总结

幼儿园师德师风学习总结

幼儿园师德师风学习总结9篇幼儿园师德师风学习总结篇1为进一步提升我园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水平,建设一支敢于担当、师德高尚的教师队伍,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浙教人〔2014〕43号)规定,按照我园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培训、实践活动等形式开展学习,继续学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素养、教师文明礼仪,通过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以便培养教师的自觉性。

现将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1.开好一次教师学习会。

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贯彻传达区20__年暑期校(园)长、书记学习培训会精神;结合“铭记教育初心静心教书育人”主题教育,讲述好“我是新时代人民教师”故事,寻找身边“静心从教好教师”,树立身边的师德先进典型;组织全体教师学习《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见附件1)、《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9号,见附件3),并撰写好学习体会。

2.举办一次专题讲座。

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师消防安全意识,举行了一次主题为《全民关注消防,生命安全至上》消防安全知识专题培训。

3.收看一场专题报告。

8月27日下午14:30开始,采取视频形式,收看收听了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为全区教师作《养师德潜心育人,建教育“绿水青山” 》专题讲话。

4.集中整治有偿补课。

重温《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暑期违规补课的通知》,认真落实《省教育厅开展暑期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集中整治工作要求的通知》,进一步弘扬正气、净化师风。

对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和违规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的行为,坚决持“零容忍”态度,一经查实,及时曝光与处理。

和全体教师签订了拒绝有偿补课承诺书。

5.进行一次教师家访。

29日全天开展了一次“千名教师访万家”活动,组织教师开展一次面向全体幼儿的家访活动,对困难儿童、有问题儿童生、单亲家庭儿童、留守儿童、残障弱智儿童等进行重点家访,要做到实地走一走、看一看、聊一聊、听一听,了解学生在家学习生活情况,听取学生及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努力把学校工作做得更好更实。

公共租赁住房与福利分房的区别及应注意的问题.pdf

公共租赁住房与福利分房的区别及应注意的问题.pdf

一、问题的提出当前,各地政府均在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进程。

截至2011年7月底,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开工建设721.8万套,开工率为全国任务的72%。

其中,重点是大规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随着公租房(以下含廉租房)建设的逐步推进,即将迎来大规模的配租。

各地也在抓紧制定公租房配租与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包括准入、分配、退出和租金制定及调整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先期进行的公租房配租中,一种新的不公平正在滋生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即以各种借口和理由将公租房直接分配给公职人员或本单位(企业)职工。

这种借保障性住房之名行福利分房之实的行为必将造成新的不公平,并已在社会上引起质疑和诟病。

究其原因之一,是各级政府并未深刻理解和把握作为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公租房和行政福利体制下的福利分房的区别。

二、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回顾(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缘由改革开放前,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住房被定位为国家(单位)向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其商品属性未得到承认。

相应的,以国家(单位)统包、无偿分配、低租金、无限期使用为主要特征的实物福利分房制度在城镇住房领域中处于主导地位。

福利分房制度使广大群众获得较为公平的居住权利和低水平的住房保障,但这种住房的租金低,在财政上难以为继,形成了恶性循环。

再加上文革十年中住房建设基本停滞,上世纪70年代末城镇居民居住条件不足的矛盾已经十分突出,甚至出现了全国范围内的“房荒”,这一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1978年起,以“出售公房”、“租金改革”和“住房商品化,实行综合开发、有偿转让和出售”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启动和推进。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中明确提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辅导员43号文件

辅导员43号文件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43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已于2017年8月31日经教育部2017年第32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公布,自2017年10月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17年9月21日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

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违反商业伦理案例

违反商业伦理案例

违反商业伦理案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该如何理解、适用这一比较宽泛的条文?何为“捏造”、何为“散布”?子虚乌有的事是捏造,对真实情况的歪曲是不是捏造?散布的对象一定是不特定的对象吗,向政府部门投诉是否是散布?这样的问题还有很多,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予以解释。

解读案例是理解、适用法条条文的重要方法。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对审判活动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我们了解法条的含义以及适用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案例收集、研读来解释商业诋毁纠纷中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含义。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均有不同,一个案例的规则不一定能适用于其他案例。

捏造一、捏造既有全部捏造,也包括部分捏造,既可以是完全的子虚乌有,也可以是对真实情况的歪曲。

捏造既有全部捏造,也包括部分捏造,既可以是完全的子虚乌有,也可以是对真实情况的歪曲。

本案上诉人所发函件的内容属于在对关键事实(即产品的实际来源)不作披露的同时使用足以使函件阅读者对被上诉人产生否定性评价的陈述,这种缺乏完整性又含有误导语言的陈述可以认定为虚假(即失实)陈述。

二、捏造事实,必须是违背商业伦理和商业基本秩序的行为,也就是从一般商人的角度看来,应当是显而易见的挑弄是非、污人清白的行为。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75号虽然,捏造事实可以通过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歪曲、加工实现,并且这种行为比之于纯粹的无中生有行为要难以判断,但这种行为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样,必须是违背商业伦理和商业基本秩序的行为,也就是从一般商人的角度看来,应当是显而易见的挑弄是非、污人清白的行为。

本案被上诉人红邦公司发函指控案外人使用的地图侵犯其著作权,其涉及的著作权争议已超出一般的商业判断、技术判断,需要专业的法律判断。

正因如此,原审法院也曾因被上诉人红邦公司对上诉人另案提起侵权诉讼而中止本案审理,虽然,被上诉人红邦公司后撤回此案诉讼,但不能因此确定当事人之间已无争议,也不能由此确认被上诉人红邦公司发出律师函时,以一般商人判断,被上诉人红邦公司指控案外人所使用地图侵权明显具有诋毁上诉人商誉之故意,且明显属于捏造虚伪事实的行为。

全面认识红卫兵

全面认识红卫兵

第二个误区则是:将红卫兵都视为造反派,以为红卫兵就都是造反派。
其实,红卫兵组织在整个文革期间的不同阶段,其构成与性质也是不相同的。
"造反有理"的口号虽说是以清华大学附中一批"老红卫兵"率先喊出,在大破"四旧"中也的确显示了一些造反派的作风,然而,"老红卫兵"组织毕竟没有真正做成造反派。就是首先给毛泽东写信的清华附中"老红卫兵"首领彭小蒙与在天安门城楼上给毛泽东佩上"红卫兵"袖章的宋要武(原名宋彬彬,毛泽东亲自给她改名为"要武"),他们最终也都反被烙上"保守派"的历史印记而退出了红卫兵舞台。
全面认识文革中的"红卫兵"
对文革中的红卫兵问题,现在国内外许多人实际存在有不少认识上的模糊与误区,其中最大的误解就是:以为文革中的红卫兵,其产生、发展、蓬勃直到消亡的过中始终是同一批人,并始终是同一种观念与身份。
实际上,文革中的"红卫兵"旗帜虽然飘扬了几年,但在文革的不同阶段中,"红卫兵"的含义是大不相同的,往往是此红卫兵非彼红卫兵的。
第三个误区,即是将"红卫兵"这个概念与"造反派"的概念等同起来。
文革的造反运动之火,应该说确是红卫兵点燃起来的,红卫兵是文革造反的始作俑者。但做造反派的不仅仅是红卫兵,而且包括了当时中国社会的各个阶层:工人、农民、医生、教师、机关、干部、学生甚至包括一部分军人,其中尤以工人人数为最多。而以大、中学生为主体的红卫兵仅仅是造反派的一部分。
所谓"反军派",也并不就是笼统的反对军队的造反派,而一般只是反对地方军区对自己进行压制的造反派,这些造反派后来一般与奉中央命令支持造反派的野战军部队结成了联盟。实际上随着文革运动的深入,不论有没有中央明确指示,各地军队也大都分为了两派,而这派别的性质就是介入地方支持造反派运动之后,受地方影响而各不相同的。在这个阶段,有相当部分的大、中学生红卫兵站到了以工人造反派为主体的所谓"反军派"一边,反对马上稳定政局,而支持继续造反。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甲等极度危害 2.0元乙等高度危害 1.5元丙等中度危害 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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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认识43号文及其影响——政府性债务和城投债专题研究继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预算法修正案之后,《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43号文)公布,表明新一届政府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上已经形成较为明确的政策框架和纲领,在新的政策框架下,如何解读相关政策?如何看待存量城投债的信用能力以及未来城投投资策略问题?下面我将围绕市场关心的问题展开讨论。

一、分析之前,首先有几个概念要厘清一下:1、原地方政府性债务范围的界定因为43号文明确在存量债务处置中: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

所以原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范围界定依据应该是2013年的审计结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号)》,2013年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范围包括:(1)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情况。

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二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BT)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

三是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2)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增长情况。

是指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

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

二是地方政府举借,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3)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以下简称其他相关债务)增长情况。

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

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

(4)通过新的举债主体和举债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

即在上述三类债务范围之外,通过新的举债主体和举债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

一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且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

二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通过融资租赁、集资、回购(BT)、垫资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新的方式形成,用于非市场化方式运营的公益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其他相关债务。

三是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不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新的举债主体,通过举借、融资租赁、集资、回购(BT)、垫资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方式形成的,用于公益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其他相关债务。

其中新的举债主体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债务仅包括用于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等)、市政建设(地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广场、文体场馆、绿化、污水及垃圾处理等)、保障性住房、土地收储整理等的债务,不包括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完全按市场化方式运营项目形成的债务。

2、政府性债务、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

43号文中多次出现:政府债务、政府性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因此,我们要明确政府债务、政府性债务和政府债务的区别和相互关系。

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可能有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如果按照2013年审计结果就是表1所涵盖的内容。

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即政府债务,政府债务以外的政府性债务统称政府或有债务。

3、公益性问题预算法修正案规定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按照43号文规定,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主要针对公益性事业。

那么何谓公益性是投资者和金融机构都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目前已有的相关文件资料中对于公益性的定义有一下几种:(1)发改委在审核发行企业债中对于平台债和产业债的分类认定中规定: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

公益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①城市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建设、园区开发、建设等;②土地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管理等;③公益性住房项目:包括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安居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④公益性事业:包括垃圾、污水处理、环境整治、水利建设等。

准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虽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产生较稳定的经营性收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准公益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①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供水、供电(电力)、供气、供热等;②公共交通建设运营项目:包括高速公路投资运营、铁路、港口、码头、机场(民航)建设运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城市交通建设运营等。

(2)《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财预【2010】412号文“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号)公益性项目包括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等)、市政建设(地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广场、文体场馆、绿化、污水及垃圾处理等)、保障性住房、土地收储整理等。

从以上政府规定中,明确都提到属于公益性的只有:市政道路、公共交通、保障性住房。

所以对于公益性的定义目前尚无统一规范,还需要等待相关政策细则的明确。

二、按照新预算法和43号文规定,规范的地方政府融资机制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仅限于:政府举债、PP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和规范的或有债务。

1、政府举债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规定主体仅限省级政府,省级以下无举债权,市县可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

政府债务举债:用途限定(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规模控制(财政部测算、国务院确定、人大批准)、预算管理(分类纳入管理)政府举债以政府债券形式,按照公益性事业有无收益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2、PPP43号文规定: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

政府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社会资本独自或者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以下简称SPV)进行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SPV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3、规范的或有债务43号文规定: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地方政府依法担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是规定和约束担保行为的根本法律。

它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该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新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由此可见,地方政府依法担保范围仅限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担保行为。

而且进一步根据预算法和43号文可以合理推测,政府融资行为仅限于公益性项目,不同融资方式是围绕的投资项目的运作方式、公益性和收益性来考虑。

从政府自身控制债务的角度出发,能够市场化运作的,一定会市场化;无法完全市场化的就考虑政府举债和PPP来运作。

三、规范的政府性债务范围根据预算法和43号文,不考虑现有的政府性债务存量处置,结合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未来规范的政府性债务范围如下: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43号文明确规定:对于PPP形式运作,特别是社会资本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进行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所形成的债务,既不属于政府债务,又不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但是纳入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需要依靠财政补贴,而且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

所以存在一定关系,这是投资者需要注意的一点。

四、存量债务处置和确保在建工程后续融资方式1、处置范围: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

2、处置方法: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

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以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

对确需地方政府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

对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作出妥善安排。

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

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3、确保在建工程后续融资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

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这一点相当于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一个灵活性,也有助于稳定政府性债务的系统性风险。

五、几个市场关心的问题:1、融资平台如何转型?43号文明确规定: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何谓融资平台?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财预【2010】412号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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