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指我国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和管理的立法,以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各地涌现了大量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既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也对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带来重大影响。
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环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和法规相对不完善,导致了一些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破坏严重、生态恢复困难等问题的出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应运而生。
该法从1989年发布至今已有三十余年的历史,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成为了我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法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程序:该法规定了哪些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评价的程序和要求。
对于规模较大或者环境影响较为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在项目的策划、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进行有效管理。
2. 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和公众参与: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要求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可能的环境风险和影响预测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公众参与的程序和方式,保证了公众对于项目环境影响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 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和监督: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明确了评价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同时,该法还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和意见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未按照评价结果进行调整的项目,可以追究责任。
4. 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完善: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工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认证等。
这些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法律的意义和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我国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1. 保护生态环境:该法律确立了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原则,通过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有效地防止和控制了项目对环境的破坏,保护了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解读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解读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指对计划、项目和政策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和管理的一种法律和管理工具。
它的目的是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并促使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考虑和平衡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利益。
环境影响评价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确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并预测环境影响,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和整改建议,监测和审查环境影响,反馈和公众参与。
首先,确定项目的环境影响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第一个重要步骤。
这个步骤旨在明确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通过前期调研和数据收集,评估人员可以确定潜在的环境敏感区域,并进一步预测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其次,评估并预测环境影响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核心。
这个步骤通过建立合适的模型和指标,分析和预测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潜在影响。
评估人员会综合考虑空气、水、土壤、噪音、振动、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等方面的影响,并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和法律要求,制定相关的评价标准和指标。
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和整改建议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评估和预测环境影响后,评价人员需要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整改建议。
这些建议可能包括减少排放、改善废水处理、采取环境恢复措施、修订项目设计等。
评价人员还需要对可行性和经济性进行评估,确保措施的实施具有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监测和审查环境影响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必要环节。
一旦项目开始实施,评价人员需要对其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审查。
这包括定期监测和检查项目的排放和环境数据,以确保项目的实施符合环境承诺和法律要求。
对于重要的环境问题,评价人员还可能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和公众听证会等。
最后,反馈和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推动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的重要机制。
评价人员需要将评价报告和评估结果向决策者和公众进行反馈,并接受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参与可以通过听证会、问卷调查、公众开放日等形式进行,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参考内容:1. 高辉、刘道义、王少杰,2017,《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国工人出版社。
环评法律法规重点

环评法律法规重点环评法律法规重点一、概述环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针对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工作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它主要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环评法律法规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1. 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
2. 环境保护法:该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内容,包括环境保护目标、环境污染的预防与控制等。
3. 国务院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决定:该决定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规定,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和手续等。
三、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1. 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各省级行政区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实施细则,该细则包括了该省级行政区特定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和程序等。
2. 地级市环境影响评价规定:各地级市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实施规定,此规定包括了该地级市特定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和程序等。
四、附件本文档中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决定、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地级市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等。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特定建设项目或规划方案进行的系统评价,以确定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2. 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9年颁布的一部重要环境保护法律,主要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
3. 国务院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决定:是国务院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授权制定的重要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六、全文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讲解一、引言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前,对该项目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科学的评价,以及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开、透明披露的一种程序性环境管理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提出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
这意味着在建设项目实施之前,就要通过科学评价来预测、识别、评价和减轻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2. 决策支持: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应当作为政府批准建设项目、制定规划和政策的重要依据,以帮助决策者在项目实施中更加综合、全面地考虑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
3. 透明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的公开透明,并鼓励公众参与评价过程,以确保公众有权了解和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1. 评价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特别是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
还对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类型和范围做出了详细规定,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 评价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立项、编制评价报告、公众参与、审核批准、监督管理等环节。
这些程序性规定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了权威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3. 评价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的准则和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资源利用标准、生态保护标准等,确保评价工作科学、客观地进行。
4.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公众有权了解和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要求评价单位应当向公众充分披露评价信息,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

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
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旨在评估和管理各种发展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这项法规的目标是确保发展项目在推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保护环境的可持续性。
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针对特定的发展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对周围环境的潜在影响。
这些影响可能包括土地使用变化、水资源消耗、空气和水质污染、噪音、生物多样性丧失等。
评估的结果将帮助决策者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以减轻负面影响并最大程度地利用积极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项目发起者在开始实施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这份报告将详细描述项目的性质、规模和预计影响,同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评估报告需要进行公众参与,以确保公众对项目的意见被充分听取。
基于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相关决策者将制定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计划。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减少排放物、改善废物处理方法、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等。
此外,项目发起者还需要承担责任,确保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符合评估报告中所述的环境管理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对于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确保了环境利益在发展项目中得到充分重视,同时增强了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意识。
在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同时,我们必须保护和维护我们的生态环境,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总而言之,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其目的在于确保发展项目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保护环境的可持续性。
通过评估项目的环境影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我们能够推动可持续发展并促进环境和谐共存。
解读_环境影响评价法_

重视公众参与环保决策和监督。 二是增补了跟踪检查和后评价的规 定, 在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中 都有明确规定。在跟踪评价中如发现问 题, 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对环境影响评 价不实、弄虚 作 假 或 者 审 批 机 关 失 职 、 渎 职的, 要追究 法 律 责 任 。 这 些 规 定 使 环 境 影响评价的程 序 更 加 完 整 , 有助于加强环 境管理, 保证环评的质量。
一部重要 法 律 , 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参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和对建 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执法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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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全 文 见 本
期 第 ++ 、 +对 《 环评法》也有专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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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当明确
对有关主体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
单位名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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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公布 第 一 批 ’! 个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推 荐单位名单。江苏省有 ( 家单位名列其 中, 分别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 科学研究所 、 江 苏 省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 、 南 京大学、 化学工业部连云港设计研究院和 河海大学。
责任作了严格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等。如对规 划 编 制 机 关 违 法 的 主 管 人 员 、 直接责任人 , 规定了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给予行 政 处 分 ; 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行 为, 规定了行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工 、 罚款, 给予主管人 员 、 责任人行政处分等处罚措 施; 对环境 影 响 评 价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机 构 弄虚作假的, 可罚款甚至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旨在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以下是该法律的解读:1. 立法背景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在中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制定的。
该法旨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和减少规划和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 立法目的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该法遵循以下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公开、公平、公正。
(3)科学、客观、独立。
(4)公众参与。
3.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1)工业、农业、林业、水利、水电、交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
(2)城市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开发等建设项目。
(3)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
(4)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估。
(3)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4)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价。
(5)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
4.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以下程序和要求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1)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现场调查和监测。
(3)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批准。
(4)进行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和管理。
(5)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跟踪监测和评估。
此外,该法还规定,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中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内容、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环境影响评价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区域开发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活动。
具体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等领域的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发、能源利用、土地利用等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活动。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阶段和审批阶段。
1. 前期准备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确定评价范围、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等。
2.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项目概况、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依据和结论等内容。
3. 审批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有关环保部门审批。
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如未通过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规模、选址、生产工艺等。
2.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对项目所在地区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调查,分析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3.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预测项目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包括污染物排放、生态破坏、资源消耗等方面。
4.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提出针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的防治措施,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确保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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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总则第一条释义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的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指该部法律所希望达到的基本目标,是制定、解释及研究该部法律的依据和指针。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强调的是环境与经济的协调,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其实质就是经济的健康发展应该建立在生态持续能力的基础之上。
在早期的环保活动中,人们往往单纯依靠技术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即通过技术的进步对因经济发展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治理,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这一方法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互孤立起来,容易造成二者的对立,即或是发展经济而忽视了环境保护,或者是保护了环境而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在关于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的辩论中,萌发和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1980年,联合国呼吁,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自然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基本关系,确保全球的持续发展。
1983年,应联合国秘书长的要求,联合国发起成立了关心地球问题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该委员会出版了关于环境与发展问题的报告即《我们共同的未来》,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该报告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其中表达了两个基本观点:一是人类要发展,尤其是世界贫困人民要发展;二是发展要有限度,不能危及后代人的发展。
该报告还提出,当代存在的发展危机、能源危机、环境危机都不是孤立发生的,而是传统发展战略造成的,要解决人类面临的各种危机,只有改变传统的发展方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1992年《里约热内卢宣言》中,对可持续发展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即“人类应享有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和环境方面的需要”。
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后来逐渐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经济高速度发展,但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也较为严重。
在这种经济、资源与环境状况下,我国在解决环境问题上的回旋余地不大,无法沿用发达国家传统的“先污染、后治理”发展模式,只能寻求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1992年8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第一条就明确提出“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
1992年国家环保局和国家计委制定的《中国环境保护战略》、1993年9月国务院制定的《中国环境保护行动计划》、1994年3月国务院制定的《中国21世纪议程》等纲领性文件中,也反映了这一内容。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中明确提出,把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作为两项基本战略。
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也提出,要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放在更突出的位置。
现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指导方针。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把环境保护纳入综合决策,转变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
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就是为了在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前就综合考虑到环境保护问题,从源头上预防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从而保障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二、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预防为主,是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在环境与资源保护中,要采取各种预防性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或者将其限制在尽可能小的程度,而不是等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产生以后再去想办法治理。
根据以往环境保护的实践,环境问题产生以后再进行治理,在经济上要付出很大的代价,而且很多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问题一旦产生,即使花费很大的代价,也难以恢复,有些生态系统具有不可逆转性,一旦遭到破坏,就根本无法恢复。
因此,以预防的手段避免环境问题的产生,是对过去环境保护实践深刻教训的总结,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
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对于规划来说,就是在规划审批之前,对规划实施后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预防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以达到预防或减轻规划实施后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目的;对于建设项目来说,就是在建设项目动工兴建之前,对它的选址、设计以及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提出相应的环保对策和措施,从而预防和减轻该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协调发展,是指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一起,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是维持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由于环境问题的特点以及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的特殊性决定的。
当今世界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人类的经济和社会活动造成的。
一方面,发展经济带来了环境问题,而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又会反过来影响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可以创造大量的物质财富,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因此,保护环境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二者必须协调发展。
既不能片面追究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损害的严重后果,也不能为了环保而放弃经济发展,不能刻意要求环境保护超越现实经济的承受能力。
应该在发展经济中解决环境问题,在环境问题的解决中求得经济、社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和减少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最终目的也在于避免和减轻环境问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使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健康的、可持续的轨道上进行,从而达到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法》总则第二条释义时间: 2011-03-24 来源: 法宝网作者: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释义]本条是对法律所称环境影响评价的含义的规定。
一、首先应当注意的是,从严格意义上讲,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是在长期进行环保活动的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科学方法或者说是一种技术手段,通过这种方法或者手段来预防或者减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这种方法或者手段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地改进、发展和完善的。
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立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进行规范的制度。
这一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等予以确定,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大的概念,既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手段,也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种环保手段和方法,是在二十世纪中期提出来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全球经济加速发展,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环境公害事件频繁发生,人们开始关注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并运用各个学科的研究成果,预测和评估计划中的人类活动可能会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和危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经过一段实践,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会议上,学者们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制度规定下来,该项法案于197O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项法案要求,美国联邦政府在作出可能对人类环境产生影响的规划和决定时,应当确保环境资源和环境价值也能在作出决定时与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得到适当的考虑,同时对拟议中的对环境质量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动提供各种可供选择的替代方案。
为达到这一目的,联邦政府应综合利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以及环境设计工艺的系统的、多学科的方法,并与环境质量委员会进行磋商,确定并发展各种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和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征求依法享有管辖权或者拥有特殊的专门知识的联邦官署的意见,同时应当向公众公布。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对防止环境受到人类活动的侵害具有科学的预见性,这项制度很快就在世界范围广泛传播,为许多国家环境立法所确立。
加拿大1995年颁布的《环境评价法》、新西兰1991年颁布的《资源管理法》、英国1988年和1989年分别颁布的《城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环境评价条例》、日本1997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国台湾省1994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估法》等,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
同时,为了在全球范围内促进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有关国际组织也在有关文件中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以规定。
如1989年世界银行发布的《环境评价操作指导》,明确环境评价是世界银行贷款借贷方的责任;亚洲开发银行在《项目筛选环境指南》、《银行程序中的环境考虑》、《工业和电力开发项目环境指南》等文件中也做了类似规定。
此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2年发布的《发展合作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用指南》也对国家间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协调和合作问题作了规定。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为了更好地促进环保工作的发展,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也开始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78年中共中央在批转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向。
1979年9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在第六条、第七条对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此后,在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通过的了一系列法规、规章中,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
1998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其中在第二章以专章的形式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规定。
该条例于1998年11月29日起开始施行。
2000年11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第二十九次和第三十次会议分别于2000年12月、2002年8月、2002年10月对该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企业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