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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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以及我行授权管理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附属机构纳入并表管理。

第一章客户统一授信第一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对客户授信并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客户统一授信包括三方面基本内容:一是授信主体的统一,即以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由各授信职能部门统一向客户核定授信;二是授信对象信用风险评价标准的统一,即将客户作为一个整体,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评价客户整体信用风险;三是授信业务管理的统一,即统一管理、控制客户整体信用风险和具体授信业务风险。

第二条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涵盖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客户统一授信按照额度类型,分为集团授信、单一客户综合授信、单一客户专项授信、单一客户低风险授信、合作方授信、同业客户综合授信、同业客户专项授信,根据我行承担的风险敞口大小,制定差异化的审批流程和授信授权。

第二章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第三条凡正在使用或者申请使用商业银行授信的客户,均应成为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

第四条我行可根据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将集团作为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对象,即以整个集团为单位,统一识别认定、发起授信、控制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第三章授信额度核定第五条我行对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六条按商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的C级企业当年不得新增授信,存量授信业务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其余信用等级单一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高于70%。

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拟稿)

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拟稿)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推动我行个人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相关产品业务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我行认可的方式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授信有效期和可用额度的条件下,授信申请人可向我行多次申请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或申请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可循环使用的业务。

可用额度是指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用于发放贷款,或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

可用额度=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已发放贷款余额+额度项下已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第三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遵循“综合受理、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原则。

(一)综合受理是指客户有多种用途的融资需求的,我行可综合一并受理。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只办理一次担保手续。

(二)循环使用是指在审批意见允许的前提下,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客户可循环使用该额度。

(三)随借随还是指在授信有效期内,对于可循环额度客户可根据资金状况随时申请使用及归还该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可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客户分为以下几类:(一)具备消费性贷款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二)具备创富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三)具备创富融通卡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第五条授信申请人的准入条件如下:(一)授信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各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在我行的相关客户准入条件。

如客户不符合我行某项具体业务相关客户准入条件的,则其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二)申请人以信用方式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须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准入条件。

第三章授信担保方式第六条授信对象原则上应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具体要求以我行创富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

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形式:部门规章类别:经济法金融银行原文原文文件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贯彻二季度全国分行行长例会精神,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我行授信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客户实行授信额度管理是一项新的银行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防范企业信用风险,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为此,各级行要认真领会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开展授信业务时,要目标明确、工作积极、权责明晰、任务落实,促进客户授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鉴于授信额度管理是一种新的业务管理方法,各级行宜分步稳妥地推行,先在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客户中试行,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二、实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是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对客户信用额度的内部控制,不是银行对客户承诺的必保的信用额度,银行在核定的额度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按规定审核办理。

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与我行其他信贷管理办法是密切联系的,各级行必须在坚持原有信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实行全面风险控制,不得因实行授信额度控制而放松对客户的信贷管理。

四、各行应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内部监督控制,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及农业银行其他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客户(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客户(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客户(及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对关联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关联客户过度授信、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信贷集中引起信贷资产损失,规范关联客户授信业务(以下称本业务)操作,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客户是指具有关联关系并与本行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集团关联客户和非集团关联客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信用证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承兑、贴现、信用证、保函等。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在一定期间内给予客户的授信业务最高使用额度,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部门办理本业务。

第五条本行对关联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关联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关联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根据授信对象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关联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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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101号 ,4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概念本办法所指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办理各类贷款、贴现、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三条授信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风险。

,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的对象与条件第四条授信对象授信对象为本行优质客户,含法人客户、自然人客户,.优质客户是指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资信优良~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客户。

第五条授信条件,一,法人客户1(具备法人资格,2(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借款人条件, 3(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有一定的销售货款回笼率,财务状况良好, 4(5(企业生产经营水平高~产品技术含量高~销售有市场~行业发展前景好, 6(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法定代表人素质较好,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客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2(有固定住所~属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主的~应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正常,3(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4(有稳定的收入来源,5(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6(自愿接受本行对其资产、负债、经营、收入等情况的调查~能够将经营收入款项存入本行,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授信的种类第六条授信分类授信分基本授信、临时授信和特别授信三种。

,一,基本授信是对客户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基本授信每年年初审定一次。

,二,临时授信是指客户在年内因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的授信。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

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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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101号(4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概念
本办法所指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办理各类贷款、贴现、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三条授信原则
(一)统一原则。

对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风险。

(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的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授信对象
授信对象为本行优质客户(含法人客户、自然人客户)。

优质客户是指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资信优良,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客户。

第五条授信条件
(一)法人客户
1.具备法人资格;
2.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借款人条件;
3.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有一定的销售货款回笼率;
4.财务状况良好;
5.企业生产经营水平高,产品技术含量高,销售有市场,行业发展前景好;
6.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法定代表人素质较好;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客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
2.有固定住所,属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主的,应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正常;
3.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5.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6.自愿接受本行对其资产、负债、经营、收入等情况的调查,能够将经营收入款项存入本行;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授信的种类
第六条授信分类
授信分基本授信、临时授信和特别授信三种。

(一)基本授信是对客户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

基本授信每年年初审定一次。

(二)临时授信是指客户在年内因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的授信。

(三)特别授信是指本行对达不到现有授信要求的个别客户,在按基本授信进行定量测算后无法满足其需求时,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特别原因给予特别的授信。

第四章授信额度的确定
第七条授信额度是指根据定量测算方法,测算出客户的授信限额,测算方法如下:
(一)按有效净资产保障制度测算授信额度(适用于法人类客户)
1.有效净资产=有效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2.负债限额=有效净资产×企业信用等级系数×企业规模系数
3.授信额度=负债限额×0.8
(二)按资金运用测算授信限额
1.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营运资金量-他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自有流动资金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2.固定资产贷款需求=(计划期)计划投产的技改项目(或新建项目、或其他对外投资项目)需向银行申请的固定资产贷款及配套流动资金贷款
3.授信限额=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固定资产贷款需求
(三)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同、订单等实际需求测算基本授信额度。

(四)分类授信限额的核定
对一个企事业客户确定综合限额后,根据授信业务品种的不同、信贷管理需要和客户需求,核定分类授信限额,即确定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授信业务的限额。

第八条特别授信根据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财务指标情况,分析客户的行业发展趋势、产品的销售前景,对本行综合效益,根据生产、贷款回笼周期,按期储备资金、生产资金、结算资金等资金需求,确定贷款最高需求额,确定总的授信额度。

第五章授信程序
第九条授信按审批权限分为支行权限内授信和支行权限外授信。

支行权限内授信流程:
支行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办(达到会办额度的授信)→支行行长审批
支行权限外授信流程:
支行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达到联合调查要求额度的授信,总行派员参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办→支行行长确认后申报→总行授信管理部专职人员审查→有权人审批。

(一)申请
客户向支行提出授信申请,并提供真实、完整信息资料,包括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以及总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申请资料。

(二)调查
授信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制度,负责调查的两名客户经理分主从调查人,经办客户经理是主调查人。

调查人对客户申请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

(三)审查
授信的审查按权限实行分级审查。

支行审查岗人员负责对客户的基础资料和调查岗的调查材料(以下简称贷款资料)进行审查。

超出支行审批权限的授信,支行应将全部资料提交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查。

总行授信管理部需现场风险评价的授信申请,由总行授信管理部门派员调查并出具风险评价报告。

(四)审批
支行授权内的贷款授信业务,由调查岗客户经理调查,审查岗客户经理审查后,达到会办额度要求的提交支行贷款会办小组会办审议,按会办规则审议通过后由支行行长审批。

会办小组认为资料不完备的,退回调查岗客户经理补充调查;会办小组审议否决的,客户经理应及时告知客户。

支行授权外的授信业务,由调查岗客户经理调查,支行审查岗审查,支行贷款会办小组会办审议。

会办小组会办同意的授信申请,在已经落实了清收责任人后,支行行长签注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加盖支行印章后报送总行,总行授信管理部专职人员审查后报有权人审批。

第六章授信的期限、调整和终止
第十条授信的期限
基本授信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授信有效期指发放贷款的时点控制期),由每年的基本授信审批文件确定。

其他授信的期限以授信审批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授信的调整和终止
已审批授信在用信前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调整授信额度直至终止授信:
(一)客户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二)市场发生重大的调整;
(三)货币政策发生重大的调整;
(四)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关停等);
(五)客户还款能力下降,贷款风险增加;
(六)客户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产生不良记录;
(七)发生重大诉讼,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对信贷资金产生不利影响;
(八)支行信贷制度执行不力、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信贷管理混乱、不良贷款频发等;
(九)担保措施弱化;
(十)其他应改变授信额度的情况。

第十二条停止授信
授信客户有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授信,对客户已用授信必须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二)未经本行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从事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票据到本行贴现或质押,套取本行资金或授信的;
(四)拒绝本行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
(五)出现重大兼并,企业管理体制变化等情况,本行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本行债权的。

第七章授信管理
第十三条授信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拓展贷款客户,建立优质客户群体。

各信贷人员要切实转变信贷工作作风,面向市场,主动出击,对辖区内的所有客户进行市场调查。

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实施营销战略。

(二)加大信贷结构的调整力度,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要从严把握授信企业及从严掌握授信额度,严防授信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对特别授信客户要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授信额度,完善担保方式,逐年压缩。

控制方法有:1、改变担保方式,降低担保风险系数,提高信用强化程度;2、将风险高的融资业务改为用风险系数较低的融资方式操作;3、压缩现有授信业务的数量(或对于拟发生的新的业务不予受理)。

(三)在授信额度内,实行客户授信额度责任管理。

客户经理必须经常跟踪授信客户动态,了解其资信和需求的变化,密切掌握情况,不得因给予授信额度而放松管理。

(四)加强对授信客户的信贷检查。

总行授信管理部、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和稽核部负责对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督,制定授信客户检查计划,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和风险分析。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授信是本行内部信贷管理的一种方式,不作为对客户必须提供信用支持的依据。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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