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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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离任审计报告(共7篇)

工会离任审计报告(共7篇)

工会离任审计报告(共7篇)篇一:北京市工会主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北京市工会主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一、为加强工会组织的廉政建设,提高工会干部廉洁自律的素质,完善工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纪发[1998]2号文件的精神和市总工会《工会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

审计对象一般指工会主席和主管财务的工会副主席。

上述人员由于任职届满、工作调动、职务变更、离退休等原因,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均应根据本办法对其任期内各年度财务工作和经济活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审计主要内容1、任期内本级各年度经费收入、上解、管理和使用情况。

2、工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各项专用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

4、本级工会主办的企事业收益上交和使用情况。

5、工会投资收回和收益实现及经济合同、协议履行兑现情况。

6、债权和债务情况。

7、需要审计的其他项目。

四、审计依据和准备工作1、离任审计要依据《工会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审计对象在任期内各年度财务工作和经济活动结合工会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

2.审对对象和所在单位在进行审计事项前须提供如下资料:(1)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任期内有关财务工作和经济活动方面的总结材料。

(2)有关会计资料、帐目、报表、凭证等。

(3)财务、财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4)有关经济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资料。

(5)债权债务资料。

(6)有关基本建设项目资料。

(7)有关工会企事业经营管理资料。

(8)其他有关资料。

3.审计对象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同级工会经审会应向上级、经审会报告,并组成审计小组。

审计一般采取同级审或上级助审、上下联审的办法,特殊情况也可在请示上级经审会同意后,采取委托会审计的方法进行。

五、审计程序1、审计小组在审计时要听取审计对象及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并可采取适当的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2、查阅复核相关会计档案资料,核实帐、库、物、做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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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国有企业领导离任审计报告篇一:工会离任审计报告(共7篇)篇一:北京市工会主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北京市工会主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一、为加强工会组织的廉政建设,提高工会干部廉洁自律的素质,完善工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纪发[1998]2号文件的精神和市总工会《工会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

审计对象一般指工会主席和主管财务的工会副主席。

上述人员由于任职届满、工作调动、职务变更、离退休等原因,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均应根据本办法对其任期内各年度财务工作和经济活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审计主要内容1、任期内本级各年度经费收入、上解、管理和使用情况。

2、工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各项专用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

4、本级工会主办的企事业收益上交和使用情况。

5、工会投资收回和收益实现及经济合同、协议履行兑现情况。

6、债权和债务情况。

7、需要审计的其他项目。

四、审计依据和准备工作1、离任审计要依据《工会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审计对象在任期内各年度财务工作和经济活动结合工会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

2.审对对象和所在单位在进行审计事项前须提供如下资料:(1)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任期内有关财务工作和经济活动方面的总结材料。

(2)有关会计资料、帐目、报表、凭证等。

(3)财务、财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4)有关经济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资料。

(5)债权债务资料。

(6)有关基本建设项目资料。

(7)有关工会企事业经营管理资料。

(8)其他有关资料。

3.审计对象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同级工会经审会应向上级、经审会报告,并组成审计小组。

审计一般采取同级审或上级助审、上下联审的办法,特殊情况也可在请示上级经审会同意后,采取委托会审计的方法进行。

【参考文档】国有企业领导人离任审计报告-范文模板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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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国有企业领导人离任审计报告篇一: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作为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总是与查明、考核、评价经济责任息息相关,总是与追究责任人经济责任相关。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改革的需要,我国实行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其中就包括对国有及国有控股领导人员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这是党和政府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明确或解除其任期经济责任,从机制上预防、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经济全球化浪潮势不可挡,我国经济要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其竞争力,国有企业就必须改革。

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需要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引导,因此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就愈加重要。

(一)有利于强化国企领导干部监督手段,提高国企干部监督力度。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相对其他干部监督管理机关和部门而言,具有普遍性、强制性、深层次性、超前性和连续性的特征。

普遍性,就是审计机关对列为被审计对象的领导干部在离任前都必须进行审计。

强制性是指对离任前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时,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

深层次性是指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其所在单位与本人的经济生活事项都要进行审查和核对。

超前性是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发现隐蔽的和潜在的违纪经济问题和其他方面的经济问题。

连续性是指对离任的领导干部和企事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且将每次审计结果报告存档,作为其再任的重要参考资料。

(二)有利于客观评价国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促进廉政建设,形成新的干部竞争机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享受经营自主权,主要领导干部与企业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都相应在增大。

但有些领导干部只注重权力的行使,却忽视了责任的履行,甚至为达到个人经济利益和官职的欲望,无视法纪,挥霍国有资产、公款公物,挪用国家专项资金,利用权力和非法手段编制财务报表,虚报政绩。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07•【字号】鲁国资考评[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4〕1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四年九月七日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我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它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2•【字号】鲁政发[2002]62号•【施行日期】2002.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2]6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省属企业改革,搞好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现就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国有产(股)权管理的原则(一)适应经济管理国际化要求,理顺产权关系,明确国有资本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促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与发展民营经济相结合,突出外经贸、高新技术、民营经济“三个亮点”,发展壮大支柱产业、优势企业、名牌产品,提高省属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和外商参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对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充分进入,参与竞争,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快速发展。

(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优化结构为主要目的,把国有资本集中到有利于提高我省综合竞争力的相关领域。

通过减持或退出国有产(股)权,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国有股可采取委托经营的方式,实行国有民营,使国有经济进而有为,退而有序,以实现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政策(一)国有企业改制时,由职工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可采取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的方式。

(二)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可在国有企业间进行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也可有偿转让给外商、民营企业或自然人。

国有企业先审计后离任制度

国有企业先审计后离任制度

国有企业先审计后离任制度
一、离任审计程序
1.国有企业高管在任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离职前,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2.离任审计应由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

3.审计部门或审计机构应在接到审计任务后,及时组织审计工作,确保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

二、审计内容与范围
1.离任审计应对高管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2.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质量、内部控制、
合规经营等方面。

3.对于特定事项,如重大投资、担保、并购等,应进行专项审计。

三、审计结果的运用
1.离任审计结果将作为高管绩效评价、晋升、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2.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高管限期整改,并对其责任进行追究。

3.离任审计结果将向企业董事会及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必要时向社会公众披露。

四、审计监督与问责
1.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确保离任审计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2.对于审计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企业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离任审计的执行
力度和效果。

五、配套制度与措施
1.企业应建立高管绩效评价体系,将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重要指标。

2.对于离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落实。

3.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防止高管违规行为的发生。

六、落实与执行要求
1.企业应确保离任审计制度的落实,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2.内部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应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审计工作,确保审
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四) 建 立健 全 审 计 评价 标 准及 操 作 办 法
审计评 价标 准是否科学完 善 , 直接影 响审计工作 的成败 。 目前我 国尚未建 立起完善且便 于操 作的审计评价标 准 , 现有 的评价 标准大多
是原则性 、 指导性 的。因此 , 国家要尽快 出台统一的审计评价 标准 , 并 予 以监督实施 , 不断规范审计 内容 。在对审计结果进行评价 的时候 , 不 但要 有定 性评价 , 还要有定 量评价 , 要从 国有资产 的保值增 值 、 重大领 导决策 的执行情况 、 业绩 的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价 , 并充分利 用先进 的统计学方法 , 对审计结果 进行科学 、 客 观、 公证 的评价 。 三、 结束语 对 国企领导人员开展离 任审计 , 是对 国企负责人进行 监管的重要 手段 , 可有效督促 其恪守职业道德 、 自觉做到廉洁奉公 , 同时确保 国有 资产的安全 。 目前 , 我国对 国企领 导人 开展离任审计 已取得 了一定 成 效, 但是因起 步较 晚等原 因, 还存在 很多亟待解决 的问题 , 要结合我 国 国企实际情况 , 借鉴国际成功审计 经验 , 不断推进我国国企领导人的离 任审计T作 。
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离任审计存在 的问题 及对策
新 疆雪峰 科技 ( 集 团) 股份有 限 责任公 司 李保 社
摘 要: 国家对 国有企 业领导人 离任 进行 必要 的 审计监 督是一 项法 定程序 , 目的是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客观评价 , 同时避免 国有资产 因监管 不到位 而流 失。该审计既是 对离任领导人在职期 间的评价 , 同时也是 交接 过程 , 使 下任做到 心中有数 。 关键词: 国有企业 离任审计 领 导人 员
在对审计结果进行评价的时候不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任命通常是由集团公司选拔或者直接调任或但要有定性评价还要有定量评价要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重大领者是由集团领导直接担任背景关系比较复杂加之罔有企业大都经历导决策的执行情况业绩的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价并充分利了重组改制等运作过程使得审计对象非常复杂

重新审计报告

重新审计报告

关于济南明湖热电厂法定代表人李新同志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鲁大华会审字(2010)第5050号济南明湖热电厂:我们接受委托,自2007年10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派员对济南明湖热电厂法定代表人李新同志进行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职期间为2003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

我们对其任职期间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与其经济责任相关的资料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其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及相关经营管理情况。

这些会计报表及资料由济南明湖热电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会计报表及资料发表审计意见。

审计的主要内容为李新同志在任职期间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重大建设项目投资的管理、效益情况;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济南明湖热电厂对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了书面承诺,李新同志按照要求提交了述职报告。

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1998年10月1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进行的。

我们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对主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符合性测试;对货币资金、往来账款、固定资产、净资产、财务收支等主要项目实施了实质性测试;对主要财务指标进行了分析评价。

一、企业基本情况1、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济南明湖热电厂,于1983年筹建,1987年正式投产运营,是济南市首家集中供热、热电联产的国有中型i类企业,并被列入国家计划环保工程。

济南明湖热电厂隶属于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位于济南市生产路2号,厂区占地面积40,863平方米,生产占地面积35,009平方米,建筑面积16,773平方米,在职职工465人,离退休人员85人,其中技术人员93人,具有高级职称6人,中级职称20人。

年供热量40.4万吨,承担着济南市300多家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的供热采暖,供热面积283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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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5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10-12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1998年10月1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离任审计,是指为明确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审计机关对离任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状况依法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第四条法定代表人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条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应当与年度财政财务审计或者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

第六条第六条审计结果作为对离任法定代表人考核与实施奖惩、升降职务及聘用、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

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审计机构以及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

第八条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第九条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有权检查离任法定代表人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条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行为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离任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审计管辖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实施离任审计,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和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审计机关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的离任审计。

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审计机关或者离任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离任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离任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之间对离任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离任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可以对其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和审核。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抽查和审核外,已进行离任审计的单位,当年一般不再安排其他审计和检查事项。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四)重大建设项目投资的管理、效益情况;
(五)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和保值、增值情况;
(四)财务指标和其他有关经济指标完成、上报情况;
(五)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投资的管理、效益情况;
(六)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实施离任审计,除发现重大问题需要对所属法人单位延伸审
计外,以离任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或者法人范围内的事项为限。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在接到决定法定代表人离任的机关或者单位的书面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安排审计。

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组成审计组,在实施离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
达审计通知书或者审计业务约定书,并抄送离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一)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或者工作总结;
(二)单位章程、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资料;
(三)财政财务收支预、决算及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财务报告;
(四)资产评估报告、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
(五)经济合同或者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重要财政、财务收支事项决策会议记录;
(六)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提出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
审计报告;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写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
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离任法定代表人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和离任法定代表人,应当自接到
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明确离任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出
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
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以及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应当送被
审计单位,抄送离任法定代表人、决定法定代表人离任的机关和其他有关管理、监督部门;
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还应当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作业绩突出的离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因受职责权限和审计手段限制,或者由于被审计单位的原因无法
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审计机关可以对有关审计事项提出有保留的审计意见。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离任审计的
重要结果,应当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离任审计结果是对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的评价,可以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或者离任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审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拒绝、阻碍检查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
(五)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实施离任审计,发现离任法定代表人对所在部门、单位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其管理、监督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或者离任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
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社会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具的审计报
告不实或者重要问题不予指明的,由省级社会审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审计范围以外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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