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规定
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集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流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地的集贸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三条集贸市场指的是以固定场所为基础,以商业、服务、娱乐等功能为主,集贸、交易、销售、服务、仓储等于一体的市场。
第四条集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促进市场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集贸市场管理应当推行依法管理、责任明晰、规范有序、安全可靠、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第六条从事集贸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营业执照,并具备从事集贸市场经营所必需的经营条件。
第七条从事集贸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管理人员;(三)具有从事经营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和经济实力;(四)具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条件;(五)其他依法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从事集贸市场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照。
第三章市场的经营管理第九条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经营;(二)安全行业标准和规范;(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开展公益性服务;(五)交易管理公正公平。
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健全的市场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市场的经营计划、经营计划实施和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等制度。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应当设置完善的经营区域,根据经营需求和市场特点进行合理规划和划分,并公示在市场内外。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应当设置完善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十三条集贸市场应当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市场内外安全和稳定的经营环境,避免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3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农贸市场是一个重要的农产品流通渠道,为了保障市场的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通常有以下管理规定:1. 接受注册管理:农贸市场的摊位经营者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注册,获取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2. 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贸市场要求摊位经营者出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规定,不得出售过期、变质或非法添加物质的农产品。
3. 价格管理:农贸市场通常有价格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确保农产品的价格合理、公正,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进行虚假宣传。
4. 卫生安全管理:农贸市场要求摊位经营者必须保持卫生环境整洁,摊位要求安装洗手设施,摊主需要遵守个人卫生要求,确保农产品的卫生安全。
5. 经营行为规范:农贸市场要求摊位经营者必须诚信经营,不得进行欺诈、欺骗行为,不得偷税漏税、侵犯知识产权等。
6. 市场秩序维护:农贸市场会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查处违规行为,对经营者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罚,以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
这些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管理规定需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执行。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查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政府文件。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2)是指为了促进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提高市场管理水平而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具体的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市场登记和规划:要求农贸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登记注册,并按照规划有序布局。
2. 市场规模和设施:要求农贸市场的规模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场地面积、摊位数量、设施设备等。
3. 经营主体和经营范围:规定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包括个体户、合作社等,以及经营范围,例如农产品、农副产品、水产品等。
4. 卫生安全要求:要求农贸市场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包括有关卫生设施、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5. 价格管理:规定农贸市场的商品价格,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 交易方式和规则:规定农贸市场的交易方式和规则,例如有关价格标示、计量检测、交易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市场管理规定

市场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市场摆卖秩序和经营行为,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创造一个良好的、有秩序的场所和消费环境,特制定下列管理规定:
一、凡是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须服从市场管理及监督,自觉遵守市场管理各项规定;
二、自觉遵守履行合同,依时缴交摊位费;
三、在按行业划分规定的摊(档)位对号入市经营,不得在摊位外、店铺外占道经营乱摆乱卖;
四、不准在市场内停放一切车辆,严禁在通道上摆放商品杂物,保持市场通道畅通;
五、市场内不准乱打乱挂经营商品以外的物件,商品摆放要整齐;
六、进入市场销售商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出售腐烂变质、过期霉变或污染不洁商品和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食品;
七、严禁欺行霸市、短斤缺两行为,严禁在市场内赌博、聚众闹事;
八、未经许可,不得在市场内乱挂乱接电源;不准存放、出售易燃易爆、腐蚀性强有毒的物品;不准在门店内设置任何炉具(饮食除外),注意防火安全;不得用物件遮挡消防栓和消防器材;
九、讲究卫生,市场内的摊位、门店实行两包(包卫生、包秩序)制度,保持摊位内外清洁;垃圾和废弃物不得丢到入行道上,应收集一起放到指定的地方或垃圾桶内,收市后将摊位内外清理干净;
十、市场内的设施要妥善保护,损坏市场内公共设施,要照价赔偿。
希各经营者自觉遵守上述管理规定。
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连江镇集贸市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明确市场经营者和管理者职责,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市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商品交易活动、文明创建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六条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核,与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第七条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经查实的,帮助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由开办者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再依据有关规定,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追偿.第八条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管理,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第九条建立保证公平竞争的有效制度,设立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违法经营行为公示栏、商品行情公布栏以及便民服务台、意见簿、公平秤等设施,方便消费者.第十条市场应划行规市,做到划线定位,设施统一,卫生整洁,道路畅通,秩序良好,符合文明创建标准和要求,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第十一条组织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引导经营者诚信服务、文明经商,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不断提高市场经营者的文明程度.第十二条积极协助工商、农业、卫生等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内商品的检验、检疫、检测工作,配合有关执法机关对市场内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三条建立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市场安全无事故.制定防控“禽流感”、食品安全等应急预案,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防控工作.第十四条集贸市场经营者应主体合法,亮照经营,证照齐全,明码标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除自产自销的菜农外,都应办理营业执照,并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依法按时、足额交纳税费.第十五条必须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短尺少秤,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第十六条自觉遵守市场管理各项制度,自觉爱护市场的公共设施,遵守市场的规划布局,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和散发各种形式的宣传品,不得占道经营或乱堆乱放杂物.第十七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对售出商品的质量负责,实行商品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制,保证售后服务周到、规范.第十八条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积极配合消防等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做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九条不得在市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不得从事“黄、赌、毒”、封建迷信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工商部门应以属地管理为基础,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市场巡查、商品质量准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经济户口”管理等各种市场监管措施.第二十一条规范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市场内各类经营主体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秩序良好.制假售假、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等各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第二十二条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管,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禁止上市销售,严禁销售国家禁止上市的各类商品.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测工作,及时公示不合格商品信息,并对相关经营者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第二十三条督促市场经营者严格执行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货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销售信誉卡和商品质量服务承诺等制度.第二十四条根据上级要求及辖区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第二十五条督促市场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市场安全管理,保证市场安全运作.第二十六条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开展创建文明市场、诚信经营户等评比活动,支持鼓励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开展工作.第二十七条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第二十八条应充分利用集贸市场宣传栏、墙板栏、广播等形式,向交易双方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宣传集贸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宣传创建内容,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第二十九条市场应实行全日卫生保洁和摊位卫生自治制度,定人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及时清除污水和垃圾,督促经营者搞好摊位周边卫生,保持市场卫生、整洁,实行垃圾袋装化.第三十条市场内各项设施统一规范、整齐划一,菜上台、禽入笼、肉上案、鱼入池,要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垃圾袋桶统一,不得乱搭、乱盖、乱堆杂物.第三十一条市场出入口畅通,无“吐舌头”和乱摆摊点现象,车辆停放整齐,市场内道路畅通,秩序井然,不存在交通阻塞情况.第三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工商部门开展“诚信经营户”、“文明经营户”等评选活动,形成文明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4篇)

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竞争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市场管理是指对市场的经营者、经营行为、商品交易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市场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平、高效、全面。
第四条市场管理的目标是提供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场管理的职责主体是市场监管部门。
第六条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经营各类商品,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市场经营行为是指市场经营者在市场内从事的与商品生产、流通、销售、服务有关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八条市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守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市场经营者的注册与管理第九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市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及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的注册证件应当予以标识,确保其合法经营。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撤销其注册证件:(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二)经营活动涉及违法行为的;(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经营者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市场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和经营行为。
第三章市场经营行为的规范第十四条市场经营者在市场经营行为中应当实行真实、准确的标识、宣传,不得有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五条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加工和销售商品,不得销售劣质、伪劣产品。
第十六条市场经营者应当主动公布商品的价格、质量、产地等信息,不得以虚假、欺诈的手段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市场经营者应当确保商品的质量,依法对商品提供售后服务。
第十八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实施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竞争法律法规,不得搞垄断、限制竞争等行为。
市场秩序规范管理规定

市场秩序规范管理规定
1. 前言
本规定旨在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市场经济良性发展。
遵守本规定的要求是每个市场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
2. 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
2.1 诚信经营
市场主体应遵循诚实守信、真实宣传的原则,不得故意误导消费者,不得虚假宣传产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等信息。
2.2 公平竞争
市场主体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
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妨碍、限制他人的合法竞争权益,不得进行恶意抬价、掠夺性定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3 保护消费者权益
市场主体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符合产品质量、安全等标准的商品和服务。
对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合理赔偿。
3. 管理制度
3.1 考核评估机制
建立市场秩序规范管理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市场主体进行定期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和监督。
3.2 处罚与奖励措施
对于违反市场秩序规范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予以公布。
同时,对于积极促进市场秩序规范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4. 法制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应与本规定相衔接,形成法律法规体系,依法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管理的实施。
5. 后记
市场秩序规范管理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希望所有市场主体共同遵守本规定,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以上即为《市场秩序规范管理规定》的内容要点,供参考。
具体实施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
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和经营行为,维护集贸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场交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制度,按照约定的定点或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二、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1、假冒伪劣物品。
2、赃物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3、法律禁止销售的动植物产品。
4、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来历不明的禽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
6、《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7、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经营的商品过期、失效商品。
8、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三、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2、垄断资源,哄抬物价。
3、以次充好,以假充其。
4、使用不规范,不符合计量器具。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市场办宣。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民的食品安全和日常生活用品的质量,依法保护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原则上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经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农贸市场及其经营者、消费者等相关人员,涉及农产品、食品、日用品、农资等的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由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来开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设备,确保市场内的秩序和环境良好。
第二章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有权享受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自主管理的权利。
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真实的身份和经营信息,确保所经营的农产品、食品、日用品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在市场规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占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进行经营。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的卫生环境,保持市场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规模参加市场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停业或者违规停业。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的税费,并及时足额地缴纳市场管理费。
第三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消费者在农贸市场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和诉讼权等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和经济能力购买商品,不得以暴力、威胁、恶意投诉等方式干扰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六条消费者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随意摆放、投放垃圾,不得破坏市场的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消费者应当依法维权,对于发现农贸市场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合格产品,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章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第十八条市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农贸市场行业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第五条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第六条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六市场内点杀家禽应符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符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地面不见杂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第七条加强农贸市场安全管理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责任明确;二实行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并实行值班记录;三市场内应保持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四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五市场内基础设施保持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六市场治安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场内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立即报告;七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第八条加强农贸市场设施管理一场内保持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二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三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四场内无坑洼积水,保持道路平整,上下水畅通;五市场应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六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七市场应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内容;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
1.安全管理:农贸市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保持通道畅通,防止堆放易燃物品。
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禁止在市场内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2.卫生管理:定期清洁市场内外的卫生区域,包括地面、墙面、设备等。
保持市场的清洁和整洁,防止垃圾和污水堆积。
禁止在市场内随意倾倒垃圾和污水。
3.秩序管理:市场内的摊位应合理布局,保持通道畅通。
对于无证经营的摊位,要进行处罚和取缔。
加强对商户的管理,防止商户之间的纠纷和不良竞争的发生。
4.价格监管:严禁商户操纵物价和串通行为。
市场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商品价格,确保价格合理、公正。
5.服务管理:要加强市场内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场内的投诉和纠纷。
6.市场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市场的品牌和特色,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定期举办市场活动,增加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7.环境保护:加强市场周边环境的保护,禁止乱丢垃圾、污水等行为。
鼓励商户采用环保材料和包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8.其他管理规定:依法落实市场管理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安全。
以上是对农贸市场日常管理的一些规定,具体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来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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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规定
为加强市场管理,保护经营户合法经营,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依据《XXXXXX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及《XXXXX 市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进入本市场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XX上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
二、进入本市场进行交易活动的人员,必须服从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人员和工商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管理,遵守公共秩序,严禁在市场内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违纪活动。
不得有意妨碍和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工作。
三、不准在市场内乱挂物品,乱张贴广告,不得随意大小便,乱丢烟头、纸屑、果皮以及各种杂物,自觉爱护市场公共设施,遵守市场公共秩序和卫生管理规定。
四、市场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和维护市场管理规定,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坚持守法经营,文明经商,买卖公平,礼貌待客。
五、进入市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时交纳租金、水电、垃圾处理费及各种规费,对有意刁难、阻拦、妨碍、拒交规费行为者,坚决劝退或清出市场。
六、经营人员不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市场内乱搭乱盖、破墙打洞、自拉电线、堆放杂物等。
七、严禁私自转让、出租,改变摊位设施;因故不能持续经营,必须向市场办报告,违者视情况轻重,分别给予批
评教育,严重者取消摊位处理。
八、严禁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出售假、冒、伪、劣、腐烂变质及国家规定不许上市的商品,违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经营户不准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少两,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市场、商场铺面不得跨越门槛经营,铺面、固定摊不得在门前、摊位前占道占摊经营,违者给予警告批评,对屡教不改者将收回铺面。
十一、进入市场的各种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大小通道不许停放车辆,保持通道畅通。
十二、市场管理办公室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对市场范围内的经营户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制定处置火灾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各经营户应自觉做好防火安全工作,配置灭火器。
发生火险事件,经营户要听从指挥,并配合进行营救工作,协助撤离在场人员。
十三、对有违法乱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进场人员,市场管理人员有权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市场管理人员需不定期对铺面、摊位检查安全和收费情况,业主应接受检查和反映情况。
十五、各经营行业应按照各经营行业的行规,合法经营。
十六、市场管理办公室职能人员上岗必须着装整齐,佩戴规定标志,收费时出具正式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