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维权问题
地下室租赁注意事项与法律风险分析

地下室租赁注意事项与法律风险分析地下室作为一种特殊的租赁物件,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使用环境,租赁时需要注意一些与其他物件不同的事项。
同时,租赁地下室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租赁双方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租赁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一、注意事项1.物业权属:在租赁之前,租赁方应核实地下室的物业权属是否清晰。
物业权属不明确可能导致租赁合同的无效,甚至出现纠纷。
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土地证、建筑证等文件来确认。
2.合法使用性质:地下室的使用性质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需要租赁方在租赁之前了解并遵守。
例如,某些地下室只能用作储藏或办公,而不能用作住宅或经营场所。
3.建筑安全:地下室的建筑安全性非常重要。
租赁方需仔细检查地下室的结构、防水、电力、通风等方面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如地下室存在问题,需要与出租方协商解决或要求其采取相应维修措施。
4.环境问题:地下室通常位于地下,容易受到潮湿、霉变等环境问题的影响。
租赁方需注意地下室是否存在潮湿、霉变等情况,以及是否具备良好的排水和通风设施。
5.权益保护:租赁方在租赁地下室时,应确保自身权益受到保护。
签订明确的租赁合同,确保包括租金、租期、违约责任等事项在内的所有权益明确规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发生争议时维权使用。
二、法律风险分析1.租赁合同纠纷:因地下室的特殊性质,租赁合同中的条款需要更加具体和详细。
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或缺乏一定的合法性,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甚至纠纷。
因此,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考虑并约定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2.居住权纠纷:如果地下室用作住宅,租赁方的居住权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然而,由于地下室的特殊环境,可能存在居住环境不合格、安全问题等情况。
租赁方应及时与出租方沟通,并在发现问题时要求出租方及时解决。
3.土地法规限制:地下室的使用性质受到土地法规的限制,租赁方在租赁之前需要向相关部门咨询,确保租赁的合法性。
地下室施工操作不当水管爆裂漏水赔偿案例

地下室施工操作不当水管爆裂漏水赔偿案例X河XX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与W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错误认定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
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针对公共部位,不包含物业专有部分。
发生损害的部位在W某某地下室内,非公共区域。
一审判决以W某某将房屋钥匙交给上诉人托管,未尽到托管义务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的托管钥匙仅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并非房屋保管,且上诉人的保管行为是无偿的。
W某某作为业主,应当承担房屋的看管责任,其未尽到相应义务,由此导致的损失应由W某某赔偿。
上诉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Y某某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其尚有其他损失需要相关责任人赔付。
W某某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X河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其无关,不发表答辩意见。
Y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物品财产损失和装修成本合计共201499.5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Y某某系X河开发区大运河孔雀城三期盛运园404幢2单元101室业主。
X河开发区大运河孔雀城三期盛运园404幢8单元0101室系被告W某某从W某某新处购买的二手房。
被告W某某未装修入住X河开发区大运河孔雀城三期盛运园408幢8单元0101室房屋,房屋钥匙托管给被告XX物业公司保管。
2018年2月19日,被告XX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巡视时发现被告W某某家40408号地下室有水自门口溢出,遂即组织工作人员勘察漏水源头与原因,经勘察因40408号地下室表前水管破裂所致。
当日XX物业公司电话通知了原告,因原告在老家过年,当日XX物业公司组织了排水工作,于2018年2月20日基本将水排出。
地下室权属法律问题

商品房住宅小区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一大矛盾焦点。
而将小区车库单独出售,则是开发商普遍的做法。
2003年11月12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这一判决在全国引起轰动,有人士称这是一个革命性的判决。
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了上诉,时至今日,南京中院也未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2004年10月28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青岛四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太平洋中心的两层地下车库颁发了所有权证书。
2005年3月,太平洋中心的九位业主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被告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房屋管理部门为开发商颁发的车库所有权登记,一审法院以开发商申请发证的地下车库也是土地上的建筑物为由判决维持所有权登记,驳回业主请求。
九业主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青岛中院审理后认为,青岛市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新建住宅时必须有配套的停车场,此为强制性法规规范,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开发商建设的地下车库颁发房地产权证这一行为,违背了青岛市地方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青岛太平洋中心工程”所有业主的利益,不应得到支持。
2005年12月5日,青岛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了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开发商颁发的地下车库的产权证。
有媒体称,青岛太平洋中心的业主终于拿回了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笔者认为,青岛中院撤消了地下车库的所有权证,没有提出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且撤销了开发商的地下车库的产权证,并不意味着业主是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规定。
因此,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之争还远远没有结束。
对于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仍然需要我们理性地思考和研究。
一、确定我国地下车库权属的相关理论探讨关于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存在着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应归开发商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不能单独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应归全体业主所有.1.以地下车库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确定权属要弄分析地下车库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建筑容积率这一概念。
商品房地下室权属法律问题

商品房地下室权属法律问题现实生活中,商品房地下室不可能是空闲的。
有的作为地下仓库,有的作为地下停车场,有的出租作为经营场所,大量是作为地下停车位或车库来使用的。
于是,有关商品房地下室的权属问题引发了新的争议。
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筑物地下室的投资主要来源于国家,所以,在法律上应当归国家所有。
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建筑物地下室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同时还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建筑物地下室。
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建筑物地下室所有权的归属。
据2006年6月10日《新京报》报道:2005年,北京华清嘉园9名业主为索要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将北京市海淀区人防办告上法庭。
9名业主起诉称,2000年底,他们以预购的形式先后购买了华清嘉园甲15号楼的房屋。
2002年6月,房屋竣工交付使用。
此后他们发现,该楼地下二层经过几次转租,最后租给50多名外来农民工,影响了业主的生活环境。
9名业主认为,他们购买房屋的房价款中包含了防空地下室的造价防空地下室属于公共服务设施、共用设施,业主应为该防空地下室的投资人及所有权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华清嘉园甲15号楼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确定为业主所有;要求海淀区人防办立即清退华清嘉园甲15号楼地下人防工程内居住的闲杂人员;返还租金人民币2万元等。
争议焦点一:北京市人防办给人大代表高扬的《关于人大代表对人防工程产权问题的回复》的效力。
这个《回复》中有如下阐述:开发商将房屋卖出后,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实际上他就不再是投资主体,因为修建地下室的投资已摊入出卖的房价之中而随房卖出,投资者也就随之变成了购买房屋的人。
一审法院认为:《回复》中并未确认防空地下室所有权的归属。
商品房地下室权属法律问题

商品房地下室权属法律问题现实生活中,商品房地下室不可能是空闲的。
有的作为地下仓库,有的作为地下停车场,有的出租作为经营场所,大量是作为地下停车位或车库来使用的。
于是,有关商品房地下室的权属问题引发了新的争议。
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筑物地下室的投资主要来源于国家,所以,在法律上应当归国家所有。
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建筑物地下室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同时还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建筑物地下室。
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建筑物地下室所有权的归属。
据2006年6月10日《新京报》报道:2005年,北京华清嘉园9名业主为索要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将北京市海淀区人防办告上法庭。
9名业主起诉称,2000年底,他们以预购的形式先后购买了华清嘉园甲15号楼的房屋。
2002年6月,房屋竣工交付使用。
此后他们发现,该楼地下二层经过几次转租,最后租给50多名外来农民工,影响了业主的生活环境。
9名业主认为,他们购买房屋的房价款中包含了防空地下室的造价防空地下室属于公共服务设施、共用设施,业主应为该防空地下室的投资人及所有权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华清嘉园甲15号楼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确定为业主所有;要求海淀区人防办立即清退华清嘉园甲15号楼地下人防工程内居住的闲杂人员;返还租金人民币2万元等。
争议焦点一:北京市人防办给人大代表高扬的《关于人大代表对人防工程产权问题的回复》的效力。
这个《回复》中有如下阐述:开发商将房屋卖出后,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实际上他就不再是投资主体,因为修建地下室的投资已摊入出卖的房价之中而随房卖出,投资者也就随之变成了购买房屋的人。
一审法院认为:《回复》中并未确认防空地下室所有权的归属。
地下车库漏水维权方案

地下车库漏水维权方案
如果地下车库发生漏水情况,您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方案:
1. 立即通知车库管理方:将漏水情况及时向车库管理方报告,要求他们采取紧急措施修复漏水问题。
2. 收集证据:拍摄或录像车库漏水的现场情况,保留相关的收据、照片、视频等作为证据,以备维权时使用。
3. 查阅合同:仔细阅读购车或租车库时签订的合同,了解有关车库维护和责任分配的条款,确认管理方是否承担漏水问题的修复责任。
4. 联系保险公司:如您已购买了车险或其他相关保险,可以联系您的保险公司,咨询是否能够理赔维修费用。
5. 寻求专业意见:如果车库管理方未能解决漏水问题,您可以咨询专业的建筑工程师或房地产律师,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标准,并获得维权建议。
6.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车库管理方未能积极解决问题,您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或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其调查并协助解决问题。
7. 起诉维权:如果以上方法无效,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维修费用和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在维权过程中,请保留所有相关文件、通信记录和证据,与管理方之间的沟通最好能以书面形式进行,确保有证据证明您的维权努力和管理方的回应。
同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合法的维护。
关于物权的案例
关于物权的案例案例一:地下室转让引发的物权纠纷背景介绍在购房合同中,甲方将位于楼盘地下的一个小房间称为地下室,并向乙方承诺将其转让给乙方。
然而,当乙方打算办理相关手续时,却被告知地下室并不属于该楼盘的产权,引发了一场物权纠纷。
纠纷分析1.甲方作为楼盘销售方,向乙方承诺将地下室转让给乙方,乙方据此进行了购房决策,存在合同约定;2.然而,乙方后来发现地下室并不属于该楼盘的产权,即地下室的转让没有合法依据;3.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甲方应对其销售行为的真实性负责;乙方也应当在购房前仔细核实房产信息。
解决方案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就地下室的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甲方补偿乙方一定经济利益;2.诉讼解决:乙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履行转让地下室的承诺或支付相应损失;3.调解解决:如果纠纷还没有升级到法律纠纷,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案例二:闹市区商铺产权转让背景介绍某市闹市区存在一家历史悠久的商铺,由于市场的发展,该商铺的地理位置极为优越,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某投资者与商铺经营者达成协议,拟以一定金额购买该商铺并获得产权。
纠纷分析1.某商铺经营者与投资者存在购房合同,双方约定购房价款和产权转让事宜,形成有效合同;2.然而,由于商铺临近政府规划的重点改造区域,市政府出台政策,规定商铺需要按照新的使用标准进行改造,否则将被强制拆除;3.商铺经营者争议新政策的合法性,拒绝按照政府要求进行改造,导致产权转让无法顺利进行。
解决方案1.协商解决:商铺经营者与投资者可以通过协商,就商铺改造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义务和责任;2.法律解决:商铺经营者可以寻求法律支持,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争辩政府规定的合法性,并要求保障已有合同的权益;3.资金补偿解决:如果商铺经营者不愿意改造商铺,而投资者又坚持购买商铺,双方可以商议在价格上进行调整,以资金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
解析地下室租赁地下空间租赁的法律风险与权利保护
解析地下室租赁地下空间租赁的法律风险与权利保护地下室作为一种常见的地下空间资源,在城市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地下室租赁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与权利保护问题。
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
一、地下室租赁的法律风险1. 潜在产权纠纷:地下室的归属权归属不明确,容易引发产权纠纷。
因此,在租赁地下室前,租户应确保房东拥有合法的产权,并与房东明确约定租赁权。
2. 建筑安全问题:由于地下室的位置处于地下,其建筑结构更容易受到地震、涝灾等自然灾害的威胁。
租户应对房屋建筑安全做出充分评估,并与房东明确责任界定。
3. 管线维护困难:地下室内通常存在大量的管线,如水电、煤气等。
这些管线需要定期维护和保养,但由于地下室的隐蔽性,这一任务较为困难。
双方需明确管线维护的责任和义务。
4. 使用权受限:地下室在使用上通常会受到限制,如无法用于商业用途、规模受到限制等。
租户需了解地下室使用权的限制,并遵守相应法规。
二、地下室租赁中的权利保护1. 合同保护:租赁地下室时,租户应与房东签订明确的租赁合同。
合同应包括租金、租期、使用权、责任归属、退租条款等内容,以保障租户的权益。
2. 法律依据:租户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以便在租赁过程中维护自身权益。
3. 审查权利:租户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有权全面审查地下室的产权证书、有关施工许可证及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件。
同时,租户还应主动了解当地政府对地下室租赁的规定。
4. 维权机构:若租户在租赁过程中遇到纠纷,可以向相关维权机构寻求帮助。
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法律服务机构等都可以提供协助与保护。
总结:在租赁地下室时,了解法律风险与权利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租户需要选择合法产权、审查合同并了解法律法规,同时保护自身权益。
与此同时,房东也需履行合同约定,确保租户的权益得到保护。
只有双方共同尊重、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租赁地下室才能实现稳定和谐的发展。
保利狮子湖——维权
保利狮子湖-香樟郡地下室、电梯井存在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一一维权进行时保利狮子湖有新都区非常出名的香城湿地生态公园,很多保利狮子湖业主也正是因为能与公园相邻,放弃临近市区的楼盘,选择较远新都区安家落户。
但最近连续几场大雨暴露了保利-香樟郡一系列的工程质量问题:小区地下室整体存在墙体与地面严重渗水,整个地基完全泡在水中,水不断从地下冒进地下车库。
电梯井严重积水,导致电梯无法使用。
地下室严重渗水可能导致电路老化加速引起短路故障,长期处理高湿-高压环境房屋基层钢筋混泥土高速腐蚀,轻则房屋下沉,重则房屋垮塌。
保利方、质检方(于7月15日)也承认狮子湖楼盘地下防水工程存在问题(防水墙渗水、漏水),达不到国家商品房防水标准。
2016年7月21日,保利方代表与业主代表进行了现场协调、沟通,保利方口头上表示将拟定整改方案并施工,但未作出书面会议纪要及签字盖章。
保利方整改方案还未出台却单方面通知户主7月28~30日前去收房且未说明商品房存在相关问题。
就目前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质检方也却未作出相关批示。
相关部门也未对保利方所取得的香樟郡规划验收合格证作相应处理,单方面已默认保利方商品房验收已达标2)热心业主给成都市市长信箱、建设部信箱相关部门发去投诉邮件,将维权的希望寄托在相关领导部门但都以不了了之的结局收场,情况如下:来信谣况耒fim腊曲子閹嚼梯郡览下册工程貯畫产重不苻合倒瞬右规糠利方整改方题未出合嶽已按照舍岡曰期交痔来信人来情时间2016 07*24 13:40I mt的市长同志您好:找是保利龄潸香禅BP的一宕户壬,感阳市怅百忙之申朋測曲阅跖下面庶保利1砰湖毛樟郡出现的间題予以育!I说明®保秫I评湖毛14郡地F孵场、电樺井蜒規场确认岀理严賣灌水砂(证据业主已拍蕪妝菓,也可实地考察)*保利方、瞻检方(于7月150 J也承认狮子闢機盘地下丽加工程存在问懸(防水埸潘水•帰口、达不至陋棗商品服忖防密标野2M詹阴『曰保利万代表与It王代表琏行了理场券谓、勾連,保利方口头上衰示捋报定整改方案并童匸但未作出书面合购雯及昨保耙庁整改方案还未岀甘却单剩8内杏方面#知户主了月2430日苗吿收馬且未翊摘品房存在1联间卧就目前出現的工程质蓟軀歳方也却未作出相剂怖中相关都门未对探利方所取御的香WH矽舶收合格证作岀相应竝理;单方面已戦认保利方裔品痔验收葩柠』地下塞严重:爹水可弧卑致电路老化帅傀引起退路故惶,长朝辿理蛊加”高压坏瑕底星基蛋祸髓與尼土為僅腐曲轻刚肩厦下沉•砂房屋母加向这样的严■工程m诃n严血子哇泾家人的主爵财产安全・试柯芾长如黒购其了一套这样的0霾含糯傅删。
地下室摔倒和物业打官司诉讼范文
地下室摔倒和物业打官司诉讼范文
近日,小区业主李先生因为在地下室摔倒而起诉物业公司的案件在法院审理中。
据李先生介绍,他当时在地下室内行走时,因为地面湿滑而不慎摔倒受伤,导致骨折,不得不住院治疗。
他认为这是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地下室,导致地面湿滑,给他带来了不必要的危险。
物业公司则辩称,他们每天都有专人巡视清理,但是由于当时下雨,地面比较湿滑,他们有及时清理但是还是来不及。
他们认为这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不能完全归咎于物业公司。
在庭审中,法院判定李先生胜诉,认为物业公司在清理地下室时存在过失行为,没有及时清理导致李先生摔倒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物业公司按照法院判决赔偿李先生相关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此案的判决向社会传递了一个重要信息,即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该对小区内的安全负有更高的责任,有必要加强巡视和清理工作,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对于小区业主来说,发生类似事件时要及时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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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卡纳溪谷业主维权问题及指南
一、维权标语及口号:
标语:香江卡纳溪谷业主维权,恳求政府做主!
口号:恳求政府做主,惩治不法开发商,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珍惜老百姓血汗钱!
二、维权问题:
1.购房合同及附件关于地下室问题
1.1地下室捆绑问题。
房屋与地下室捆绑销售,购房合同为制式合同,购买者不能改动,违背与买卖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且地下室配套销售合同附件未在房屋网签平台进行备案,地下室附件合同为什么备案?后期有购买房屋的业主未购买地下室,可以理解为地下室与房屋不是捆绑销售
1.2关于地下室选配问题,合同约定2015年11月31前选择,日历没有31日这个日子,开发商12月11日登报告知业主再次选地下室,之前未通知全体业主,违背诚信原则,开发商违约,开发商应给出合理解释
1.3地下室产权问题,合同约定地下室与房屋配套销售,合同约定地下室无产权,又配套销售,地下室性质属于什么,是人防工事吗?人防工事产权属于国家,开发商无权买卖,开发商缺乏诚信,坑骗业主钱财
1.4地下室使用面积与公摊面积,关于地下室在主合同约定中没有约定公摊面积,在合同附件中也未约定地下室公摊面积,也未约定是否为使用面积,开发商提出来公摊为50%依据何来?是否房管局备案文件,测绘科的测绘图纸?
2.选购地下室补充协议问题
2.1地下室选购协议书属于开发商单方拟定,未与全体业主协商,违背协议书约
定平等自愿原则
2.2地下室价格问题,协议书约定选购地下室为建筑面积,建设及使用费,为什么没有产权,协议书约定的地下室单价高于市区同等住宅小区,属于高价销售,且无产权,属于坑骗业主,且约定如果不选地下室,押金不退,开发商先违约,业主为什么要替开发商买单,开发商没有诚意?
2.3地下室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还约定配套销售,还要缴纳物业管理制度约定费用,依据何来?是否有房管局、规划局的备案文件?
2.4合同约定因后期规划、施工等原因,导致使用地下室变更或者撤销,业主不得要求任何经济补偿,属于开发商单方意愿,未与业主协商,业主不认可协议内容
三、维权总结
1.要求开发商对违约逾期选购地下室,向全体业主道歉,补偿业主损失
2.要求开发商对全体业主一视同仁,自由购买、自由退地下室
3.要求开发商地下室价格与城区同等住宅小区地下室价格等同
4.要求开发商明确地下室产权问题,拿出房管局、规划局文件
5.如购买地下室,地下室必须有产权,如果退地下室,开发商必须无条件退款,并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经济补偿
6.地下室面积必须实际使用面积,不能为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必须符合房管局、规划局的规定内容,并给相关文件公示
7.关于地下室选购,协议必须由开发商、业主双方协定,不能以开发商单方为准,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