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市场开发管理办法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跨境资本流动实行均衡管理,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
《规定》自二OO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房地产市场分析)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汇发[2006]47号为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所涉及的外汇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商品房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2、境内分支、代表机构获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4、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境内商品房。
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3、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1•【字号】湘国资[2012]201号•【施行日期】201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12〕201号)各监管企业:现将《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鼓励和促进监管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引导和规范监管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监管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及投资目标国(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二)符合省政府及省国资委有关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五)遵守投资目标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对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引导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主业和发展战略审慎进行境外投资;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核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对企业重大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调度;协调指导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
10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0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执行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现将修改后的75号文操作规程(见附表1至附表7)印发给你们,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5]124号)中的附表6和附表7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1: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附表2: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附表3:境内居民法人境外投资企业转作返程投资特殊目的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附表4: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附表5:特殊目的公司因重大资本变更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及备案附表6:境内居民自然人为其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附表7:境内居民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资金调回及开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附表1: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并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要素┃注意事项┃┣━━━━━━━╋━━━━━━━━╋━━━━━━━━━━━━━━━╋━━━━━━━━━━━━━━━━━━━━━━━━━━━━━━━━━━━━━━━━━━┫┃1、《中华人┃ 一、境内居民法┃1、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的特殊┃1、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备案事项应当由所在地外汇┃┃民共和国外┃人┃目的公司均须依照75号文件规定┃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公司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投资的引领、撬动和催化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含具有实际控制权)子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境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股权转让、股权收购、股权置换、股权退出、企业破产清算等)、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包括二级市场开发、棚户区改造、土地一级开发等)、其他投资(包括PPP项目等)。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将定期制定并发布投资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公司及所属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投资。
负面清单禁止类之外的投资方向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发展培育业务、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严格控制金融类投资,严禁从事投机性、高风险金融类产品投资。
第五条公司投资的主要原则是:(一)坚持全公司范围内投资事项公司集中审批决策,各责任主体分级管理;(二)坚持积极、谨慎、适度基础上的投资价值最大化原则;(三)坚持“投资主体、管理主体、损益承担主体”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原则;(四)坚持投融资一体化原则,即责任主体应对投资事项的投资金额、资金分类、资金来源以及资金运用做出细致分析,尤其应对自有资金投出后的后续资金的融资计划提前制定方案;(五)坚持合法合规基础上的自有资金(资本金)最小化原则。
如涉及合作事项,原则上应与合作方同步实缴到位。
第六条公司投资回报的主要指标是自有资金年化收益率和自有资金内部收益率,其最低标准为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3个百分点。
培育业务的投资可适当放宽回报要求,其市场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职责划分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全公司范围内投资事项的最终决策及审批。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投资管理的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9.08•【文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施行日期】2018.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保护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2018年9月8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保护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的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类机构包括主权国家政府、地方政府及具有政府职能的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第二章发行申请第四条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相关债券以及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第五条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应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第六条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实际缴纳资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三)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四)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五)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当局规定。
【国际工程】国际工程项目海外市场开发与管理
国际工程项目海外市场开发与管理 2018年12月7日都伟博士在中国铁建2018年国际工程项目经理高级进修班上为我们讲授了《国际工程项目海外市场开发与管理》相关课程。
目前国际工程承包市场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变革,变革的总体方向首先是从原来的微观带动宏观转变为宏观推动微观;其次是从项目导向转变为市场导向。
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基本特性。
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开拓的基本策略是重规划、强布局、控信息、管形象。
要做到胸怀全局视野、是场规划为先、严格控制要素、形成系统方法。
同时还要将信息、合规、风险和布局作为关键控制点来进行管理。
本次课程主要针对市场开发阶段的前两个专业任务来展开:一是国家对外政策与全球工程承包市场宏观调控。
二是项目信息获取与项目筛选。
一、国家对外政策与全球工程承包市场宏观调控在本节内容学习中,主要针对以下四个工作节点任务进行了讲解:中国对外发展战略与对“走出去”企业政策的研究;全球承包市场宏观调研;掌握区域市场调研方法;掌握国别市场研究方法。
(一)中国对外发展战略与对“走出去”企业政策的研究1、“走出去”概述“走出去”战略是中国政府于2000年明确提出的开放战略,是将中国对外经济发展战略从“引进来”为主,调整到“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一种发展战略,这个战略不仅有利于中国的发展,而且有利于世界的繁荣。
2、中国对外发展战略趋势1998年是中国对外经济战略的分水岭(1978-1998,外向型经济;1998-至今,开放型经济)。
中国大国意识的觉醒和行动的主要标志(中国梦、一带一路、南海行动、非洲拓展)。
世界格局的新变化和新趋势(反全球化、欧洲治理危机、美国保守主义、特朗普)。
3、中国工程企业海外发展经历4、工程企业“走出去”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目前国际工程市场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低水平的发展模式遭遇严重挑战;国际竞争激烈自相竞争问题严重;各种不安全因素与风险大幅增加;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正在形成。
5、工程企业“走出去”应着重研究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管理型政策;支持性政策;保护型政策。
中国发改委令第21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 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四年十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全面发展,境外投资成为国际经济合作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开发涉及的规模庞大、风险高、利益巨大等特点,使其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国家意义。
为了规范和加强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保护我国的资源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矿、勘探、利用等环节的管理。
3. 目标与原则3.1 目标本办法的目标是加强国家对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保障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的资源安全、环境安全和国家利益。
3.2 原则本办法的管理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原则: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并依法取得相关权益和审批手续。
•保护环境原则: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公平竞争原则: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应当遵守国际惯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4. 承担主体4.1 国家主管部门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对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督检查。
4.2 境外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对外投资资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3 项目承包方境外投资企业承包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应当与境外投资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5. 管理措施5.1 信息报告境外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评估、风险评估、社会责任等信息。
5.2 环境保护境外投资企业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时,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进行排放和治理。
5.3 社会责任境外投资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尊重当地社会文化习俗,关注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境外电商内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境外电商业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境外电商业务的部门、团队和个人。
第三条境外电商业务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国际贸易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业务合规、高效、安全。
第二章业务流程管理第四条境外电商业务流程包括市场调研、产品开发、供应链管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环节。
第五条市场调研:1. 市场调研部门负责收集和分析目标市场的需求、竞争对手、政策法规等信息。
2. 市场调研结果需提交给产品开发部门,作为产品开发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产品开发:1. 产品开发部门根据市场调研结果,设计符合目标市场需求的产品。
2. 产品开发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规则。
第七条供应链管理:1. 供应链管理部门负责寻找合适的供应商,确保产品质量和供应稳定性。
2. 供应链管理部门需与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物流配送:1. 物流配送部门负责安排货物运输、清关、配送等环节。
2. 物流配送需确保货物安全、及时送达,降低物流成本。
第九条售后服务:1. 售后服务部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退换货、售后服务等问题。
2. 售后服务需及时、高效、热情,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十条人员管理:1. 公司应选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员工从事境外电商业务。
2. 境外电商业务人员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1. 境外电商业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2.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报销、结算等财务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安全:1. 境外电商业务涉及大量客户信息,公司应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2. 信息安全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防范信息泄露、篡改等风险。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境外电商业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境外电商业务人员需定期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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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海外市场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海外市场开发行为,依照《某某集团海外板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专业各阶段的所有海外市场开发,某某集团集团内其他企业的海外市场开发参照本办法执行。
海外事业部是公司海外市场开发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开发主体与品牌使用公司海外市场开发以某某集团(A)、中国B(B)、中国C(C )为综合品牌。
D(D)是统领集团先进制造业全球化发展的国际品牌,在其主业范围内使用自有品牌并带动其他装备制造企业开展海外业务,在其有比较优势的建设投资项目上与综合品牌协同发展。
其他专业品牌按规定在各自业务领域内使用自有品牌。
海外业务单位以“某某集团”名义开发实施的项目,需向海外事业部申请,获得批准后授权开发实施,对于海外特大型项目或技术难度高、市场准入难的特殊项目,由海外事业部统一部署开发工作。
设计咨询类专业公司在按国家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取得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参加援外成套项目管理或对外援助咨询服务等任务时,须及时登录“某某集团生产经营数据采集及辅助决策系统”和“某某集团综合办公平台”报送拟投标项目备案信息,在海外事业部统一管理下参与,中标企业可以使用自身品牌承接援外项目。
施工类专业公司在获得援外成套项目投标信息时,须向海外事业部提交投标申请,在海外事业部统一协调下参与,中标企业可以使用自身品牌承接援外项目。
第三章项目信息管理所有境外项目信息必须在公司生产经营数据采集与辅助决策系统中履行报备手续,保证项目内容准确性和时效性;没有报备或填报信息错误、不完整的项目,将不予办理相关审批、保函、公证、外事和人员派遣、相关机构成立等事宜,在业务协调时将不考虑未履行相关项目报备的单位。
项目信息报备工作按以下规定管理:某某集团直属境外机构(含境外区域总部、国别总部)负责以“某某集团”名义跟踪的境外项目在系统的填报、更新和维护工作;某某集团直属境外机构,应对各自所辖区域、国别的市场开发负责,对某某集团系统内各境外机构的品牌使用、资源整合、市场开发情况、投标计划、签约情况进行管理,以月报形式上报海外事业部;公司所属相关子企业负责其他品牌跟踪项目的系统信息填报、更新和维护。
海外业务主体每月月底前完成跟踪项目在系统的更新工作。
对于配合国家战略的重大项目,及时向海外事业部报送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果,由海外事业部整理信息后,及时报送国家主管部委、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
某某集团直属境外机构,应当将管理范围内以某某集团名义中标签约项目的合同信息及文本在生产经营数据采集与辅助决策系统进行整理报备;以其他品牌签约项目合同信息由各单位自行汇总。
第四章开发协调管理海外业务单位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与合作等业务活动均应纳入海外业务协调管理范围。
海外业务协调内容包括非金融类海外业务的经营品牌、市场准入、分工合作、关键资源配置、经营秩序、市场竞争、管理责任及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如出现下列情形,相关单位可提请海外事业部予以协调,海外事业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主动协调:两家(含两家,下同)以上单位各自独立参与同一项目跟踪、竞标而构成内部自相竞争的;两家以上单位有意进入同一国别市场,构成自相竞争和重复投入的;两家以上单位联合开发海外项目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内部单位与公司外单位合作开发海外项目,对公司海外品牌形成竞争或构成威胁的;海外业务单位在海外某一国家或地区设有境外机构,但两年内没有实质性业务进展的,或由于工程执行不力,已被业主明确予以限制的;对市场容量很大的国家或地区,需增设不同专业范围的境外机构的;出现损害公司及其他单位的名誉和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的。
公司海外市场开发协调基本原则:实现公司整体利益和中长期战略利益最大化;单一项目协调与国别市场、区域市场协调相结合;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相结合;调动市场开拓积极性和规范合规相结合;竞争和协作相结合。
对市场开发的协调依以下规则进行:公司对外品牌和单位在市场开发时,应遵循“同一市场避开同类业务,同一国家避开同一业主,同一业主避开同一项目”的基本要求;两家及以上子企业分别对同一项目进行了前期开发,需对各子企业上报集团生产经营数据采集及辅助决策系统项目信息的先后,项目实质介入程度,各种相关手续办理情况以及达成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评判,并结合参与子企业项目所在地资源,以往项目执行情况,技术领域领先,工程专业划分,市场整体定位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
其中,信息准确、手续齐备、合法合规、专业优势明显并已有实质进展的单位拥有优先权;相关单位按内部协作机制自行协商合作,确定分工及责权利关系,并将达成一致的意见向海外事业部报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海外事业部明确协调意见后通知各单位;参加援外成套项目的协调规则为:1.拟定以某某集团(C)名义参加的项目,公司内其他企业不得参加;2.子企业拟参加援外投标项目,不足三家时,自行参与投标,超过三家时,由海外事业部推荐三家参加;某某集团境外区域总部、国别总部或直管国别境外机构,按管理权限对所在区域或国别内需协调的项目进行协调,协调结果向海外事业部报备;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海外事业部协调;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协调,海外事业部应鼓励及组织项目协调单位成立内部联合体,明确牵头单位、所占股比,使各方形成合力;对于以往遵从协调、主动退出内部竞争的子企业,在未来新项目进行协调时,酌情优先考虑;经协调最终参与竞标的子企业应对确已开展实质性工作但遵从协调放弃竞标的单位给予适当前期费用补偿,双方也可自行协商其他合作或补偿方式;专业子集团、专业公司与公司外单位合作推动项目时,须事先报海外事业部批准,海外事业部将予以协调,协调细则如下:1.在得到海外事业部同意的前提下,方可与公司外单位就涉及公司具有专业优势领域的项目开展合作;2.对于品牌单位已经参与的同一境外项目,公司内其他子企业不得与公司外单位合作与品牌单位产生竞争;3.鼓励和支持与“能源”“电力”“矿业”“产能”等非主业竞争的公司外单位合作开展非主业竞争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报备项目信息的单位不具备协调竞标候选资格;海外业务单位在对项目的跟踪、资审、投标等过程中如发现系统内其他兄弟单位未经协调也在参与该项目,可提请海外事业部协调;海外事业部可根据系统内单位在相关区域、国别市场的资源投入、市场开拓和业绩情况,对市场准入和退出作出安排;对长期没有经营业绩的国别市场,或发生较严重品牌声誉受损的情况,海外事业部可协调或者安排其他单位经营;协调决定和执行:相关单位应认真执行海外事业部做出的协调决定,并接受海外事业部监督;相关单位应在项目协调期间做好相关论证文件,报海外事业部申请协调,如对协调意见有异议,在正式协调意见函出具前,可向海外事业部提出申诉,海外事业部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正式协调意见函出具后,即为最终决定,各相关单位应遵照执行。
以下行为属于公司内部不正当竞争和违反公司管理行为:海外事业部进行协调时,拒不参加协调而擅自对外报价或签约的;不遵从、不执行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调意见或海外事业部的协调决定,擅自对外报价或签约的;未经海外事业部批准擅自与外单位联合,有损公司长期、整体利益和专业优势的;向项目投资人、业主、银行、代理、竞争对手等外部有关方面泄露内部协调内容及相关情况的;对外诋毁某某集团及公司其他子企业,以达到自己中标目的的;不履行协调意见中的互利补偿或其他协作约定承诺的。
发生上述公司内部不正当竞争或违反公司管理行为,根据情节和对公司整体利益的损害程度,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进行以下处理:取消相关单位在有关海外项目中的竞标候选资格;暂停相关单位进入某一市场1-2年的经营资格;限制相关单位进入新市场;依公司有关规定须给予的其他处罚。
第五章特定国别现汇类工程项目投(议)标管理为规范和加强特定国别和地区现汇类工程项目投(议)标过程的风险管控,保障公司海外业务的健康发展,海外业务单位独立或作为联合体主办方(以下统称“投标主体”)在特定国别地区(特指项目所在地为西欧、北欧、北美洲、中东、香港、澳门等)开展投(议)标工作,遵照以下规定管理:项目投(议)标由海外事业部归口管理,并会同某某集团总工办、各专业事业部、投标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投标主体项目投(议)标评审事项;海外事业部牵头统筹和督导投(议)标项目的评审工作,并主要负责对投标商务方案和综合风险进行评审;各专业事业部主要负责各自专业领域项目投标技术方案的评审;总工办主要负责投标评审委员会技术专家的遴选,并参与投标技术方案的评审;投标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投(议)标项目进行全面的综合评审;投标主体拟立项的项目,除在“某某集团生产经营数据采集及辅助决策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外,还应向海外事业部(市场开发部)上报和备案。
投标主体应当加强项目投(议)标的内部控制,完善审核制度,加大各级审核力度。
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投标文件在递交前应当按照以下层级组织评审,投标文件评审分类如下:合同金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项目,投标主体在严格执行项目评审制度的前提下可自行组织评审。
投标主体应于投标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海外事业部提交《特定国别地区现汇类项目投(议)标合同条件评审表》和经投标主体企业负责人批准的自评意见。
合同金额大于(含)3亿美元但不超过5亿美元的项目,以投标主体根据项目评审制度自行组织评审为主,海外事业部通过派员参与评审等形式参加。
投标主体应不迟于评审会召开前2个工作日告知海外事业部。
投标主体认为仍需提请海外事业部评审时,按以下程序办理:投标主体应于投标截止日前10个工作日向海外事业部书面提出评审申请,海外事业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评审。
投标主体应于评审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向海外事业部提交《特定国别地区现汇类项目投(议)标合同条件评审表》和其他相关技术文件,评审意见应当于评审会结束后次日通知投标主体。
合同金额大于(含)5亿美元的项目,投标主体在递交投标文件前,海外事业部将会同总工办和各专业事业部成立专门的投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投标评审委员会成员主要在系统内遴选组成,必要时可根据项目需要邀请系统外专家参与评审。
投标主体应在投标截止日前15个工作日向海外事业部书面提出申请,经海外事业部批复,投标主体应当在召开评审会前5个工作日向海外事业部提交《特定国别地区现汇类项目投(议)标合同条件评审表》及其他自评材料。
评审意见应于评审会结束后次日通知投标主体。
海外事业部负责项目投(议)标的宏观管控工作,由海外事业部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的项目评审将重点对技术方案进行评审,提示项目存在的技术和商务风险,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由海外事业部组织的评审并不免除投标主体对项目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所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