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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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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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案例1】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

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

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

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

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

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

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以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为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以西门子仿冒混淆纠纷案为例

对未来的影响和启示
这个案例对于未来的影响和启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品牌保护的重要性:这个案例再次强调了品牌保护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企业应当对 自己的品牌进行全面的保护,包括商标、名称、包装等,防止被他人仿冒或混淆
反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市场监管部门需要持续强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特别 是针对仿冒混淆等行为,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建立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企业应建立一套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用于监测市场上的 仿冒和侵权行为,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
对企业的启示
A
强化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企业应 与相关监管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 及时反映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争取支持与合作
C
培养法律意识:企业不仅要注重 经济效益,也要注重法律合规。 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 日常工作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 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
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项 目4 10
项 目2 10
常发生。各国政府、企业、行业组织需要加强
国际合作,共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全
法律法规的完善
球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

目3
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应
10
企业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
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和长期成功
PART 7 对消费者的启示
对消费者的启示
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个案例也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启示
增强品牌意识:消费者应增强对品牌的认知和意识,了解品牌的价值和意义, 提高对仿冒产品的鉴别能力
理性消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保持理性,不盲目追求低价或促销,选择 正规渠道购买,避免购买到仿冒产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在当今社会,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给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通过一系列案例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虚假宣传的。

某化妆品公司宣传其产品具有祛斑美白的功效,并声称是通过“科学配方”研制而成。

然而经检测发现,该产品并没有祛斑美白的功效,且并无所谓的“科学配方”。

这显然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其他同行业企业的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最终,该公司被责令停止虚假宣传,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二起案例是关于商业诋毁的。

某家电商平台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对某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了恶意诋毁,声称其产品质量低劣,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竞争对手的声誉和销售额。

竞争对手对此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该电商平台需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诋毁行为的一次有效打击。

第三起案例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

某公司的前员工离职后携带公司的商业秘密,转而向竞争对手泄露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和生产工艺流程,导致竞争对手迅速模仿并推出了与原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

原公司对此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竞争对手需停止生产和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公司的经济损失。

这也充分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严惩不贷。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提醒着企业和个人要遵守市场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以免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不断完善和加强执行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案例一:美团外卖与饿了么之间的抢夺用户事件美团外卖和饿了么是中国最大的两家外卖平台,它们之间进行激烈的竞争。

据报道,美团外卖雇佣了一批“刷单党”,通过虚假的评价和订单展示来制造用户对该平台的好评和高点击量,以此吸引更多用户使用该平台。

这种行为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者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订单等手段,干扰其他竞争者的正常经营秩序。

美团外卖通过雇佣“刷单党”制造了虚假信息,干扰了饿了么的正常经营,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相关部门对美团外卖进行了调查,并最终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不法行为。

这起案例反映了当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时,相关部门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市场公正竞争的秩序。

案例二:某电商平台上商家之间的恶意降价事件某电商平台上有多家零售商在销售同一商品时,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更多顾客,采取了恶意降价的手段,以低于成本或者只盈利极少的价格销售商品。

这种行为给其他商家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压力,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家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该电商平台接到了多家商家的投诉,并对违规商家进行了处理,要求其停止恶意降价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这起案例表明,就算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

相关部门会采取措施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保护所有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化妆品公司之间的虚假宣传事件某化妆品公司在宣传推广产品时,通过虚假宣传的手段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和效果,迫使其他竞争者在宣传中也不得不采取类似虚假宣传的手段来保持市场份额。

这种行为干扰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也误导了消费者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提供虚假宣传信息,误导他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得到了多名消费者的举报,对涉事企业展开了调查,并最终裁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虚假宣传的行为。

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案例(3篇)

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文以某市家电市场不正当竞争案为例,分析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某市家电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吸引了众多家电品牌入驻。

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和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该市场的两大竞争对手。

甲公司是一家老牌家电企业,拥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乙公司则是一家新兴家电企业,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

2018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某市家电市场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表现为:1. 乙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损害了甲公司的商业信誉。

2. 乙公司采取低于成本价销售策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对甲公司等正当竞争者造成严重冲击。

3. 乙公司恶意诋毁甲公司产品,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了甲公司的市场声誉。

三、案件处理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甲公司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作出如下处理:1. 责令乙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甲公司产品的行为。

2. 对乙公司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要求其立即停止。

3. 责令乙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对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分析如下:1. 乙公司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 乙公司采取低于成本价销售策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摘要:某地有一外资企业,是生产洗涤产品的,他们生产的无磷、无铝、无毒的“绵羊牌”洗衣粉不污染环境,不危害身体,并且有抑菌作用。

该厂经过宣传推广,该洗衣粉在市场上销量迅速提高,对邻省洗涤剂厂家的生产、经营形成很大的冲击。

2006年9月,邻省的省技术监督局根据该省洗涤厂的反映,召集了某市技术监督局、洗涤剂厂家和肥皂厂家等许多单位在省技术监督局开会.会上由主持人作了如下布置:先由某洗涤剂厂向某市技术监督局正式投诉,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投诉的材料对“绵羊牌”洗衣粉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出“质量问题”,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协同他们工作.9月25日,市技术监督局拿来了“样品”,交给省质检中心。

质检中心出具了四份检验报告,以去污力、聚磷酸含量两项指标未达标为由宣布“绵羊牌”洗衣粉为不合格产品,不能在本省进行销售。

某市技术监督局即将各销售点的“绵羊牌”洗衣粉查封。

11月,某市技术监督局对销售“绵羊牌”洗衣粉的几个主要商场作出处罚决定,(一)罚款1000元;(二)限期追回已经售出的洗衣粉;(三)通知厂方更换使用说明,并在包装上注明“处理品”字样。

点评:本案涉及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限制商品流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该案某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上述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第二、技术监督局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该技术监督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报刊杂志上登报澄清事实的真相;其主要的责任者应当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对由于这些限制流通行为而给生产“绵羊牌”洗衣粉的外资企业造成的损害,有关部门应予以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二)案例摘要:2006年初,某市决定兴建一条连接本市两河岸交通的大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竞争是永恒的主题,但不正当竞争就如同舞台上的“捣蛋鬼”,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健康,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些具体案例来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

案例一:虚假宣传企业名称公司为了推广其新推出的保健品,在广告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声称该保健品可以治愈多种顽疾,包括癌症、糖尿病等。

然而,这些宣传内容毫无科学依据,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了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他诚实经营的企业可能因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失去市场份额,消费者也可能因为错误的信息而做出不理性的消费决策。

法律适用方面,监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赔偿。

案例二:商业诋毁企业 A和企业 B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企业 A为了打压企业 B,故意在社交媒体上散布关于企业 B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谣言,导致企业 B的声誉受损,销售额大幅下降。

这种行为构成了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商业诋毁不仅是对竞争对手的恶意攻击,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让消费者对整个行业产生不信任感。

对于此类行为,法律会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三:侵犯商业秘密员工甲在从公司 C离职后,加入了公司 D。

员工甲将其在公司 C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产品配方等,透露给了公司D,公司 D借此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不正当的优势。

这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原文:一.某省于1998年元旦开通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该有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广告客户,推出了集娱乐,休闲,广告抽奖为一体的“缤纷时刻”栏目,开展“日日送奖,月月送礼”活动,每天向观众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观众通过抽奖即可获得每日送出的一台VCD或者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每月还送出一个超过10万元的大奖即一套公寓。

此举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另外,该省还拥有多家电视台,电视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该有线电视台开展的有奖竞猜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招揽广告客户。

分析:该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吸引更多广告客户(即赚取更多广告利润),电视台需提高节目收视率。

为此,该电视台就运用了答题抽大奖的活动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和参与行为,“推销”自己的节目。

实质上是有奖销售的一种特殊形式。

作为一项创利手段,这一行为本身是可取的。

若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

但是,作为一种以抽奖决定获奖者的偶然性行为,该电视台设立的周奖项奖额高达10多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额超过5千元。

......案例1 乙厂的行为是否属假冒或仿冒行为[案情]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

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

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

销售额达244万多元。

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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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一、云兰纸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 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 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根据该条规定,本条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满 足三个条件: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2、以低 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不属于法定的例外情形。 而本案中云兰纸厂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每箱18元) 的价格销售餐巾纸,其目的是击垮其竞争对手春花 纸厂,且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的 四种例外情形,由此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
• 清源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和恒兴百货公司作为竞争对手, 具有共同的经营范围。1996年3月7日,为了吸引顾客,争 夺市场,恒兴百货公司决定以有奖销售的方式促销。其有奖 销售方式一推出,就吸引了大批顾客,其中还包括一部分原 本属于清源公司的顾客。作为应对措施,清源公司公司董事 长肖某于1996年3月24日召开紧急董事会,并决定开展有 奖销售活动,具体办法及奖项如下:凡一日内在本公司购物 满80元者,皆可获赠奖券一张,本次有奖销售设特等奖1名, 奖价值48000元小汽车一辆,一等奖3名,奖价值4000元 彩电一台,二等奖10名,奖价值1000元洗衣机一台,另外 还有三、四、五、六等奖。与此同时,公司还展开了强大的 宣传攻势,在清源公司的对外广播中,公司称:本公司所设 奖项皆由消费者公平竞争,而不像本市有的公司,虽然设奖, 但公司内部职工知道一、二等奖的设置,实际上一、二等奖 已由公司自己人摸去,如此欺骗、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实该谴 责,务请广大消费者今后不要上当。许多消费者据此认定广 播中所称的公司为恒兴公司。恒兴公司遂以清源公司为被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本案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 第一、本案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本案中,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是原告研究开发且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成果,具有实用价值和竞争优势,能 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原告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故应认定 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是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被告开 关厂、经委采用提供风险金、住房和入股等物质利诱手段, 与原告技术负责人孙XX等三人私下签订组建XX公司的协议, 获取孙XX等三人向该公司披露该所的技术秘密。开关厂、经 委的上述行为显属引诱他人披露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孙XX等三人明知其掌握的技术属研究所的技术秘密,却在物 质利诱下,擅自披露、使用,因此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0条的规定,开关厂、经委和孙XX等三人已经侵犯原告 的商业秘密。
案例
• 1997年8月,春花纸厂推出“玫瑰”牌餐巾纸,每 箱价格为30元。该品牌投放市场以后,以其低廉的 价格,良好的质量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与此同 时,云兰纸厂的“沙龙”牌餐巾纸在市场上却无人 问津。云兰纸厂面对严峻的市场形式,作出战略调 整,以每箱28元的价格投放市场。因云兰纸厂的产 品质量也不错,很快就赢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1998年3月,春花纸厂将产品价格降为25元每箱。 于是,双方打起了价格大战。1998年7月,云兰纸 厂为了彻底击垮对手,作出了大胆决定,以低于成 本价的每箱18元的价格投放市场,并同时优化纸质。 1999年2月,云兰纸厂凭借其雄厚的实力终于将对 手击垮。1999年2月19日,春花纸厂因产品滞销、 财政困难而停产。1999年3月13日,春花纸厂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云兰纸厂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
• 镉镍电池制造技术是原告某研究所于1965年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该 成果于1992年8月通过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鉴定,该鉴定认为此技术性 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八十年代以来先进水平,并居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 地位。氢镍电池技术是国家下达的重点工程项目,该所于1990年开始研 制,于1994年通过所级鉴定,结论为其能量高于镉镍电池1.5一2.0倍, 综合性能居国内领先地位。上述两种电池制造技术成果均已经过中试, 形成生产能力。该研究所已向国内多家企业有偿转让该技术,每家技术 转让费为人民币300一350万。被告孙XX于1977年至1989年在该所 任镉镍电池课题组长,1990年至1994年7月任氢镍电池课题组长,高 级工程师。该所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于1985年制定(85)所字第122 号《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其中保密范围包括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 1991年3月,孙XX在该所制定的“谁主管谁负责,防丢失和泄密”的 班组长治安安全工作保证书上签字。1993年5月,被告开关厂与被告经 委到该研究所处洽谈转让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事宜,该所由孙XX、 鲁XX出面洽谈,但未能达成协议。同年8月,上述二被告与孙XX达成协 议,约定给付孙XX、邵XX夫妇20万元风险金,提供住宅一套,孙XX、 邵XX、鲁XX将其掌握的镉镍、氢镍电池技术作为股份投资共同建立抚 天公司。1994年1月XX公司成立,同年6月生产出镉镍、氢镍电池。 1994年10月30日,孙XX调离原研究所,调离时未按规定将其使用的 技术手册交回。1995年3月,孙XX进入XX公司任总工程师,并获得该 公司提供的20万元存单,同年12月搬人上述住宅。
• 本案例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一、该建筑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 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 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而本案中的建筑公司利用其职 员李某与招标的张某之间的同学关系相互勾结,排挤其他投 标者,致使其他投标者失去中标机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 第二、该建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 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 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 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建筑公司 的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清源公司的有奖销售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 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 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 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 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能 超过五千元”。在本案中,清源公司的有奖销售行为存在三 处违法之处: • 1、故意以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本案 中清源公司特等奖被公司职工赵某买下的4张奖券所买中,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 • 2、利用有奖销售的方式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清源公司所 设四等奖中的自行车实为伪劣产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 • 3、最高奖的金额超过法定限额。本案清源公司进行有奖销 售时其最高奖项金额为48000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3条第(二)款的规定。
• 法院经调查后确认,在清源公司进行有奖销售之前, 只有恒兴公司一家进行过有奖销售,且两公司相距 甚近,更易使消费者相信“欺骗、坑害消费者”的 公司为恒兴公司,恒兴公司的一、二等奖是普通消 费者所中。由于清源公司的虚假宣传,已使恒兴公 司的商业信誉受到了影响。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 过程中,又有消费者反映清源公司的自行车不能骑, 质量有严重问题,且特等奖被公司职工赵某买下的4 张奖券所买中。法院判令清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 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诉讼费用862元由被 告承担,并将有奖销售的其他问题交由市工商局处 理。工商局经调查发现,公司职工赵某实为代公司 买下了一等奖,而公司所设四等奖中的自行车实为 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工商局责令 清源公司立即停止进行有奖销售,并罚款3万元。
• 本案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一、清源公司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构 成不正当竞争。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第规定:“经 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 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本案中,清源公司 为了打败竞争对手,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 外宣传恒兴公司的一二等奖由公司自己人摸去, 严重影响了恒兴公司的商业信誉,违反了《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
案例8
• 2001年初,某市决定兴建一条连接本市两河岸交通的大桥, 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某建筑公司为保证能以最低的标 价中标,多方寻找能获得其他建筑公司投标价的机会。在得 知负责本次招标的张某是本公司一职员李某的大学同学后, 该公司领导让李某去说情,并承诺如果该公司能够获得承包 权的话,就给李某1万元的好处费,张某10万的好处费。李 某去找张某,张某答应帮忙,并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天把其他 建筑公司的投标价和投标文件等信息泄露给了该公司,据此 该建筑公司以低于上述最低投标价1.5万元和其他更优惠的 条件在投标截止最后期限前递交了投标书。在评标、决标过 程中,张某利用其负责人的地位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 影响,致使该建筑公司最终获得了该大桥的施工合同。其他 建筑公司对此事很是不满意,举报到工商行政部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经过仔细的调查取证,经查证:其他建筑公司反 应的情况属实,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第27条判 定该中标无效,并对该建筑公司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将受贿的张某和行贿的李某及该建筑公司有关人员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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