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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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货物运输,原则]试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承运人,货物运输,原则]试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核心和基础,而其归责原则更是核心中的核心,包括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免责事由等众多核心问题。

承运人责任制度也彰显着一种人文精神,反映出船货双方之间密切的利益关系,它指引着未来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上运输业、国际物流的走向,推动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组织的适时发展,也代表着一定区域、国家或地区,甚至一个时代的主流思想和立法趋势。

当今,该领域的发展现状表现出相关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仍很不统一,而我国相关的货物运输法律与国际相关规定也不一致,我国沿海货物运输法律体系亟待更加健全和完善。

在此,主要阐释《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归责原则的变化和影响。

关键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归责原则当前,需要不断地对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其主要依据国际公约,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此三个国际公约是在不同的经济程度、制度形态、人文气质、航运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代表着不同的价值取向,蕴含着不同的研究价值、利益归属,展现着对当事人的不同保护,减少对船方的保护是国际法的发展态势。

各个国家可以自由加入任何一个公约,遵守各自规定,履行应尽义务,但是这也会造成航运立法的混乱以及引发各种冲突,使法律失去其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也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和力度。

随着航运业、贸易业的发展,不断规制现行国际公约的规定进而统一国际运输规则、承运人制度及其归责原则,使其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经济与贸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为跟随国际发展潮流,《鹿特丹规则》产生了,同时也成为运输立法方面最和谐的国际公约,更多的保护货方的利益,其制定了很多新规定,尤其是对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改变很大。

由于此公约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现今还有许多航运大国未加入,统一承运人制度的路程仍很遥远。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物运输自古就在经济交流中承担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自近代开始,现代社会更是没有地域限制的社会,国际货物的运输一直占据主要地位,而承运人责任制度也是伴随着海运业的发展不断完善起来的,是理清船货双方关系、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经济全球化、贸易地球村、国际物流业、信息高速公路都对这一点进行了有力论证。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是指海运货物运输中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旨在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的顺利、以及双方利益的平衡。

首先,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要求货主应该提供准确详尽的货物信息,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承运人则需要对船舶和货物进行安全、保护和妥善保管。

同时,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各项安全规定,特别是避免货物污染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为此,各国加强了船舶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国际海事法规。

此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还规定了运费和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货主应按期足额支付运费,承运人则需要按照合同保险条款为货物购买保险,并承担相应责任。

在货物损坏或遗失时,国际货物运输规则中还规定了赔偿责任和标准。

货物损坏或遗失责任一般是由承运人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由货主或其他第三方承担。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和确认各自的责任和权利。

总之,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主和承运人双方均应遵守国际海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保障货物安全,维护双方权益。

同时,货主和承运人应加强沟通与合作,确保货物按时、安全地到达目的港。

国际货物运输中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国际货物运输中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国际货物运输中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作者:张菁来源:《世界家苑》2020年第01期摘要:近年来,随着各国海上运输业的发展,传统国际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复杂多样的海上运输模式,一系列相关的国际条约相继制定。

我国于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大量借鉴了《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随着国内立法的逐渐完善,与民法体系无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不协调,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承运人责任无法合理解决的难题。

在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海商法》急需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从承运人等相关概念的界定出发,在系统分析国际条约和外国立法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规定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海商法》存在的问题,并就完善措施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1 承运人责任制度相关概念界定1.1 承运人在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分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两类,二者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担的责任各自不同。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汉堡规则》首次对承运人的概念做出了改变,放宽了承运人的身份限制,不再仅仅局限于船舶所有人和租赁人,而是拓宽到代理人。

同时,《汉堡规则》首次提出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并被多国引入本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鹿特丹规则》以“海运履约方”取代了实际承运人这一概念。

实际承运人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担货物运输的人,实际承运人并不一定是和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可能是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也可能是与运输合同一方的承运人签订委托合同的人。

1.2 承运人责任制度承运人责任制度是由承运人责任期间、责任主体、损害赔偿等事项组成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承运人责任基础是这一制度的核心,是追究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基础。

承运人责任制度基础包括免责事由以及归则原则等制度。

我国《海商法》将承运人分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两种,并将这二者均作为运输责任主体。

《汉堡规则》首次提出了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其所运输的货物承担责任的期间。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的规定有哪些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的规定有哪些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的责任与免责的规定
有哪些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的责任与免责的规定有哪些?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的责任与免责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民共和国国海商法》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的基本责任:
1.承运⼈的适航责任。

承运⼈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供应品,是货舱、冷藏舱、冷⽓舱是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承运⼈的管货责任。

3.不得不合理绕航的责任。

承运⼈的免除责任: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的其他受雇⼈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灾。

但是由于承运⼈本⼈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3.天灾。

海上或其他可航⽔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4.战争或武装冲突。

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

6.罢⼯、停⼯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命或财产。

8.托运⼈、货物所有⼈或他们的代理⼈的⾏为。

9.货物的⾃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由于承运⼈或承运⼈的受雇⼈、代理⼈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13.活动物。

14.舱⾯货。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我见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我见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我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海上货物运输成为了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方式之一,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然而,海上货物运输中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和问题,比如运输途中货物损坏、丢失等,这就需要承运人对这些风险和问题进行承担责任。

在海上货物承运中,承运人责任制度被广泛应用,其对于促进海上运输安全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规定了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这一制度,承运人在货物运输途中承担的责任包括货物损坏、丢失或延迟交付等风险。

同时,承运人还需要遵守海上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国际货物运输法、海事法等,确保其在海上运输中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还规定了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在货物运输途中,由于天气原因、货物本身质量问题等,货物可能会遭受损坏或丢失,此时,货主可以通过购买货物保险的方式来降低损失。

承运人在运输途中也需要购买相应的保险,以确保承担责任后能够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此外,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还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货物运输合同是货主和承运人之间的重要约定,其中包括货物运输时间、运输路线、货物保险、运输费用等细节。

合同的订立能够避免双方产生分歧或因缺乏约定而导致的纠纷,在货物运输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最后,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保障全球货物采购起着重要作用。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之间的商品交换已经成为了日常事务。

因此,在海上运输货物时,需要建立一个安全、稳定的运输体系,以保证货物能够及时、安全地运输到达目的地,从而为全球商品贸易的繁荣做出贡献。

总而言之,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应用对于保障海上运输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政府和海上运输公司需要加强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应用和完善,以避免因缺乏规范而导致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我见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我见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我见摘要:《海牙规则》目前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仍得到普遍适用。

但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到更大的重视和海上货物运输对货主权益的进一步保护是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文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的分析阐述了笔者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意见。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不完全过失;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比较1.1 承认人责任归责原则《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

“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含义是指一般情况下采取过失原则,即有过失就有责任,但同时又有例外情况。

《海牙规则》中规定了一项法定免责,即船长和船员在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可免责。

这一规定就是过失原则的例外,所以称作“不完全过失原则”。

《汉堡规则》则采取了“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的归责原则,规定承运人对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要承担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自己及其雇员无过失;对于火灾采取一般过失,即由货主郑敏承运人有过失。

1.2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对于承运人赔偿的责任限制,《海牙规则》规定以单位或件为计算单位,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

《维斯比规则》用“金法郎”来计算赔偿额,以件数或货物毛重为计算单位,规定10000金法郎一件或30金法郎一公斤,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并非某国货币。

《汉堡规则》则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规定为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1.3 货物概念界定《海牙规则》在界定“货物”的概念时,将活动物、甲板货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把活动物、甲板货列入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

1.4 承运人责任期间《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采用“钩至钩”规定,即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

我国《海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海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海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摘要:我国《海商法》已经明确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载人责任主要围绕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进行实施。

当《海商法》正式成立之后,目的是为了更好推动中国海上贸易领域,促进航海运输行业日益壮大,并且与我国《海商法》的完善有着深厚影响。

同时,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指导主体,其中包含责任形成要素、证实责任分配、免责事由等许多主体问题。

基于此,本文围绕《海商法》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重点研究。

关键词:《海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物运输在经济交易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从现代发展情况来看,社会没有对地域采取严格限制,而国际货物运输的存在开辟新的交易道路,承运人责任制度也会随着海运业发展日渐完善,明确梳理船货双方关系,严格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主要通过经济全球化、国际物流业、信息高速公路等做出有利证据。

同时,重点分析国际经济和贸易,充分体现出承运人责任制度的重要性。

国际货物运输成为贸易通行的枢纽,自从签订合同到正式履行完成,要求运输阶段做好衔接工作,避免在执行中出现不必要问题[1]。

所以,承运人承担重要责任,有效给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很大帮助,而货物运输环节包含承运人对货物的接收、陆路运输、保管、装载等流程,更好彰显出承运人的重要性。

国际海上运输是港到港之间的运输过程,途中会经历换乘、交易、多次联运等业务,这些工作都是由承运人全权负责,有效将其整体结合,避免在运输过程中风险加大。

运输期间主要利用劳务换取足够运输费用,间接性推动国际贸易稳定发展,为国际运输行业可持续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另外,海运业承运人包含国际海运承运人、多联运输承运人、沿海港口运输承运人,但是这些承运人责任方面出现很多类似之处,极易引起很多矛盾。

所以,国际对于这些问题还需采取进一步完善,加快适应国家经济水平,推动运输行业发展和国际立法都在加快完善,凸显出其目的性和规律性特点。

运输合同的归责原则

运输合同的归责原则

运输合同的归责原则
运输合同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
1. 承运人的归责原则: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承运人承担运输货物的义务,并应当对货物的安全、完好负责。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送达给收货人,并对货物的安全进行保护。

2. 发货人的归责原则:发货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提供正确、完整的货物信息。

发货人应当对货物的包装、标记等负责,并承担因包装不妥或标记不明导致的运输问题。

3. 收货人的归责原则:收货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并验收货物的数量和质量。

如果发现货物有破损或缺失,应当及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4. 第三方的归责原则: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损失,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该第三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如果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其他车辆的过错导致的,承运人可以向对方车辆的所有人或驾驶员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运输合同的归责原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一般应当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运输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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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摘要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核心和基础,而其归责原则更是核心中的核心,包括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免责事由等众多核心问题。

承运人责任制度也彰显着一种人文精神,反映出船货双方之间密切的利益关系,它指引着未来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上运输业、国际物流的走向,推动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组织的适时发展,也代表着一定区域、国家或地区,甚至一个时代的主流思想和立法趋势。

当今,该领域的发展现状表现出相关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仍很不统一,而我国相关的货物运输法律与国际相关规定也不一致,我国沿海货物运输法律体系亟待更加健全和完善。

在此,主要阐释《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归责原则的变化和影响。

论文关键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归责原则当前,需要不断地对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其主要依据国际公约,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此三个国际公约是在不同的经济程度、制度形态、人文气质、航运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代表着不同的价值取向,蕴含着不同的研究价值、利益归属,展现着对当事人的不同保护,减少对船方的保护是国际法的发展态势。

各个国家可以自由加入任何一个公约,遵守各自规定,履行应尽义务,但是这也会造成航运立法的混乱以及引发各种冲突,使法律失去其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也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和力度。

随着航运业、贸易业的发展,不断规制现行国际公约的规定进而统一国际运输规则、承运人制度及其归责原则,使其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经济与贸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为跟随国际发展潮流,《鹿特丹规则》产生了,同时也成为运输立法方面最和谐的国际公约,更多的保护货方的利益,其制定了很多新规定,尤其是对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改变很大。

由于此公约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现今还有许多航运大国未加入,统一承运人制度的路程仍很遥远。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物运输自古就在经济交流中承担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自近代开始,现代社会更是没有地域限制的社会,国际货物的运输一直占据主要地位,而承运人责任制度也是伴随着海运业的发展不断完善起来的,是理清船货双方关系、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经济全球化、贸易地球村、国际物流业、信息高速公路都对这一点进行了有力论证。

需要不断推进对国际经济与贸易的深层探究,其中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贸易的重要一环。

国际货物运输是衔接贸易的连接点,自合同签订到实际履行完成,需要中间运输流程的完好结合,因此,承运人的工作非常重要,承运人责任需要进一步规制并完善,而其中货物运输这一中间环节囊括了承运人对货物的接收、陆路运输、存储、装载、具体操作、积载、海上运输、照料、目的地卸载、存储和交付等一系列程序,由此可见承运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际海上运输是港到港的过程,途中可以换乘、途中交易、完成多式联运、拖航等根据需要选择事项,由承运人将各个环节衔接起来,对风险要加以保险,运输的过程就是以劳务(包括运输过程)换取运费的过程,刺激国际贸易的发展,保障国际运输业的安稳。

其中,海运业承运人包括国际海运承运人与多式联运运输承运人、沿海港口运输承运人,其中承运人责任承担存在冲突和差异,并带来了各种弊端和问题。

长期以来,国际上一直对这些弊端和问题进行修改以适应经济的发展需求,运输业发展的过程和国际立法的过程都是在不断博弈的过程,并且发展都是合目的性和规律性的。

二、承运人责任制度承运人责任制度,是指在整个海上运输流程过程中,利益各方为平衡分担海上风险,细化责任承担与免责条款,不断强化承运人途中的照料责任,以降低损失的出现的可能性,保证航海运输安全,完成指定地点交付货物的约定,尽到承运人的应有义务,即便发生货损也可以明确责任方,弥补相对方的损失,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寻求船货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和效益价值的平衡。

(一)承运人角色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处在合同签订后的中间环节,扮演着履行合同内容的重要角色。

其中主要活动有装载约定货物、运输并管控货物、在卸载并交付货物等,承运人是履行整个海上运输合同的唯一行为人,每个环节都不能存在缺陷,更不能出现承运人“隐身”的状况,而且承运人责任制度问题几乎同海上货物运输的所有法律制度都有关联,因此,需要我们继续展开深入探究。

航运是连接世界各地的“电路图”,一旦某个关键点出现问题,将会导致全球经济贸易的瘫痪。

海上运输关系复杂多样,不可预知的状况时常发生,所关联的利害关系人就更加复杂了。

相对承运人一方,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存在着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无船承运人等角色细化,所以要掌握承运人的识别技能。

因为当货物发生灭失、损坏、迟延、退货、途中售卖等情况时,若不能识别出真正的义务承担主体,则可能出现无处索赔或延误赔偿时机的情况,而耽误资金正常周转,以至于造成公司资金链断裂,甚至公司倒闭的严重后果。

若当事人不适格或丧失诉权,无法提起索赔。

所以对承运人的准确识别非常重要。

(二)承运人责任分析虽然承运人责任属于海商法的重要法律规定之一,被归入国际经济法之中,但是其本质上归属于民事责任,由民法和海商法调整。

民法与海商法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

所谓承运人责任,是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出现不符公约或法律规定,违反合同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以及不履行或不完好履行其责任的状况下,出现货物灭失、毁损、迟延的状况或发生其它损失的,承运人应当负担其责任,根据具体的国际公约规定实施。

海运承运人责任,首先是在各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进行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各国自愿选定某个国际公约,可以直接遵守,也可以内化成国内立法,制定出具有本国特色的海商法。

其次,承运人责任是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双方自愿达成的,提前进行约定以便运输便利化,即承运人具有有限的缔约自由权,其仅能在约定责任内增加或减少其权利和义务。

然后,除提单持有人作为托运人之外的第三人时,要以提单的规定为准,其余要以运输合同的约定为限。

各种规则的相继建立或改变,都奠定了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雏形,并渐渐形成了包括船舶适航义务、照管货物义务、不做不合理绕航义务等关键的法定义务,以及航运过失免责、火灾免责等一系列的免责条款。

三、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承运人责任的灵魂,此外其内容宽泛,还涉及免责事由、责任限制、船舶适航以及迟延交付等必要活动。

(一)承运人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从历史角度,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就不受处罚,以存在过错为进行损害赔偿的要件,坚持“谁主张,谁举证”。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出现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但是其本质上还是过错责任,是指将过错证明责任转移到行为人身上,其需要对“自己无过错”的主张履行证明义务,即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对受害人来说是相当受益的。

然而,严格责任原则是最平衡各方利益的原则,是指只要损害发生与当事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甚至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毫无关系,仍不能因此消灭赔偿责任,除能够证明外来风险的存在。

起初,海运贸易中的海运大国大多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承运人享有免责事项条款的待遇。

后来,在运输合同方面,适用有限度的契约自由,所以此时的承运人占据高端层面,强加免除责任的条款是常有之事,益于承运人逃脱应负责任的追究。

19世纪中期以后,众多的强制增加免除责任条款的现象使海上贸易陷入混乱。

随后,《哈特法》率先确定了承运人的过失责任制,这在海运界引起强烈反响,各国纷纷效仿。

至此,我们得知迫切需要增加国际海上运输立法的一致性。

其后,虽制订了以相对过错责任制为基础的《海牙规则》,但其仍沿用了饱受诟病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并被世界各主要航运国家采用。

1978年以过错推定责任为潮流,其不再主张承运人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待遇,各方利益分配的更加合理。

(二)《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变化和影响《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归责原则的改变主要彰显在过失免责两种事项、例外规定的变化和举证对抗规制这三个方面,具体表现有:1.《鹿特丹规则》改变了过失免责条款的规定,即取消了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两种事项,主张完全过错责任,规定承运人也需负责其代理人、受雇人的货运行为责任。

与《海牙规则》不同的是,《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应当承担且能够证明其货运代理人、接受雇佣的人无过错的举证责任,方能够对相对方主张对抗权。

航海过失是指船长、船员等在驾驶或管理船舶期间,进行航行或停泊的操纵以及稳定船舶应有的性能和有效状态,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过失。

其中主张废除航海过失免责的根因是航海领域技术的发展,另外还是船货双方平衡海运风险的必备工具,总之,删除这个沿用已久的免责条款会对各利益和全球经济影响巨大。

而《鹿特丹规则》保留了无过失火灾免责的规定,废除了过失火灾免责,仍由索赔人承担过错证明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此规定仅限定在“船上发生火灾”,除海运外,其他多种运输方式不适用。

2.《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的例外规定。

当今,《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以完全过错责任为大背景,大部分情况适用有限制的过错推定原则,少数例外情况需由损失方承担过错证明的责任。

除删除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规定外,适时对条款进行修改或增补,但是大部分免责条款得以继续使用。

《鹿特丹规则》下,将“除外风险”作为无过失免责条件,即承运人证明自己合理谨慎地履行了管理货物和船舶的义务即可,而不是在行使抗辩权时要求证明其超越当前预知水平去完成航运责任的。

其次,仍保留了无过失火灾免责,需由索赔人对“承运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当事人间的约定免责也是常见的。

3.建立一套严密的举证对抗机制。

“谁负责举证”这一议题可能会影响到争议结果,如若证据难以取得,即去查明海上货物损失的具体原由、受损阶段、损坏责任主体等问题是相当困难的,甚至查明后有关证据也难以得到。

因此,《鹿特丹规则》试图在索赔人与承运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这种做法意义重大。

举证对抗机制是这样的:首先,明确双方的举证责任,索赔人就损害事实举证,承运人对自己无过错举证;再次,赋予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存在,同样能够依据证明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给予索赔人反驳免责事由的机会,证明承运人没有履行相应义务,是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使其免责归于无效,以此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当前,虽仍有不少航运大国极力反对废除航海过失免责规则,维护本国航运利益,但是完全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态势不可阻挡。

现今,我国也已成为世界贸易、航运大国之一,且有能力去同其他贸易大国公平竞争。

在竞争中,更有利于我们认识缺陷,去打破旧的法律制度以至于更加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营造一种公平的竞争环境,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国际公约的适时变革和不断创新为我国《海商法》不断注入新鲜血液,对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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