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府发(1997)28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巴中市2009年经济体

巴中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巴中市2009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巴府发[2009]28号【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15【实施日期】2009.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中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巴中市2009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巴府发[2009]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巴中市2009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巴中市2009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2009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9]19号)精神,现结合实际,提出2009年巴中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委“两个加快”、“三个全面推动”和市委“两个强力推进”的要求,加大改革力度,努力突破制约我市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在投融资体制改革、市场主体改革、社会事业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农村综合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重点领域取得明显进展,努力构建新的体制优势,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一、创新投融资体制,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和地方金融体系深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建立重点项目公示、投资项目后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创新项目全程监管机制,规范实施项目合同制、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监理制;加快推行代建制,健全完善代建项目管理机制,培育、规范项目代建管理市场(市规划和建设局牵头)。
加快市级综合性及专业性投融资公司的组建,充分发挥投融资公司的平台作用,通过市场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性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乘数效应,带动更多的社会投资(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局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部门保留、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部门保留、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巴府发[2011]18号【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10【实施日期】2011.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部门保留、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巴府发〔201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开放的意见》(巴委发〔2011〕5号)精神,我市开展了市级部门第十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清理调整的项目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对应清理,动态调整,进一步精简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并对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再造。
经2011年8月2日市政府二届66次常务会议审定,市级38个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保留行政审批项目126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4项,转变管理方式项目125项、搁置行政审批项目69项。
现将清理后保留、转变管理方式、取消、下放、搁置的审批项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保留和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一、巴中市市直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二、巴中市市直部门转变管理方式项目目录(略)三、巴中市市直部门取消、下放、搁置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二○一一年八月十日附件一巴中市市直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法定依据实施机关办理流程前置办理部门和证照(批文)名称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依据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备注市发改委1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四川省外商投市或省、国家核准窗口受理(1天)-行政审批科会同相关科室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11天)-必要时委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2、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无无25个工作日13个工作日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时间另计)-窗口办理核准文件(1天)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6、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府发[2005]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促进技术进步、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和国有土地整理及土地开垦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及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资金,市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投资资金,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银行贷款,通过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各种捐赠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和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建议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征求市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审批或转报。
第七条项目应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取得规划、土地、环保和行业准入等方面的预审意见后,报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转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4]56号【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29【实施日期】2014.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14]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巴中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巴中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巴中发展,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川府发〔2014〕4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遵循既方便市场主体快捷准入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管辖地。
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六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按省、市、县(区)、街道(路、镇、乡)、小区(村)、门牌、楼牌、房号详细填写。
第七条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登记条件。
申请人提交场。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巴府发[2011]29号
【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21
【实施日期】2011.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巴府发〔201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
重点工程项目税收是我市今后一段时期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增长点。
由于重点工程项目具有实施主体多、时间跨度长、投资数额大和项目类型复杂、资金渠道多样等特点,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为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定
增长,各级各相关部门必须站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按照“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信息共享、以票控税、强化监管”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重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工作。
二、明确征管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实施的交通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建设、农林(田)水利建设及灾后重建等新开工、续建和改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立项、征地、设计、建设、设备安装调试等各个环节都应纳入税收征管范围。
中考历史真题分项汇编(全国通用)专题05民族关系发展和社会变化(第02期)练习(原卷版+解析)

专题05 民族关系发展和社会变化考点目录考点26 北宋的政治考点27 辽、西夏与北宋的并立考点28 金与南宋的对峙考点29 宋代经济的发展考点30 蒙古族的兴起与元朝的建立考点31 元朝的统治考点32 宋元时期的都市和文化考点33 宋元时期的科技与中外交通考点26 北宋的政治1.(2023年广东省深圳市)了解宋代政治,下列哪一史料最合适()A.《梦溪笔谈》B.《宋史·职官志》C.《清明上河图》D.《马可·波罗行纪》2.(2023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做人莫做军,做铁莫做针”,体现了北宋的政治特点是()A.藩镇割据B.宦官专权C.重文轻武D.外戚干政3.(2023年湖北省武汉市)宋朝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关注民生的政策,设立了专门的社会福利机构,救济的对象包括孤寡老人、贫困人口等诸多无法自立的群体。
专业的消防队伍、巡夜队伍也在京城建立(见下图)。
可见,宋朝()A.经济重心和政治中心南移完成B.儒家学说和传统节日备受欢迎C.城市管理和社会保障受到重视D.民族交融和科举取士范围扩大4.(2023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960年,后周大将赵匡胤夺取后周政权,改国号为宋,以长安为东京,作为都城,史称北宋。
( )考点27 辽、西夏与北宋的并立1.(2023年山东省东营市)下列对应正确的是()A.契丹族—阿骨打—辽B.女真族—阿保机—金C.党项族—元昊—西夏D.蒙古族—铁木真—元2.(2023年湖南省邵阳市)哈佛大学教授艾利森说,我也从中国智慧中学到很多经验,比如1005年的澶渊之盟,交战双方提出,我们不能够打败对方,但可以商讨一个条约,形成对抗的伙伴关系,在一些领域里激烈敌对,但在另外一些领域内结为伙伴。
艾利森对澶渊之盟的叙述()A.比较符合历史史实B.完全违背历史真相C.是研究澶渊之盟的重要史料D.属于恶意诋毁中国的言论考点28 金与南宋的对峙暂无考点29 宋代经济的发展1.(2023年四川省内江市)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年),在成都由京官担任监官,政府主持发行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它比西方国家早六七百年。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巴中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巴中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巴府办函〔2017〕73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巴中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巴府办函〔2017〕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四川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川办函〔2017〕62号)和《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巴委办〔2017〕28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各类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名单的通知》(巴府办函〔2017〕4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巴中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落实措施。
(二)研究提出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重点。
(三)对我市政务公开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提出实施方案。
(四)协调各地各部门抓好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组长:李映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赵建仁市政府秘书长何金虎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王建华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张夕铫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汉桂市网信办副主任米庆市委编办副主任陈琪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佘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机关党委书记苟平元市教育局副局长邱华平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马良辉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廖秀勇市民政局机关党委书记贾旌旗市司法局副局长蒋豪雄市财政局副局长沈东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党委书记伏曙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谭功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何清元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陈国文市农业局副局长苟丹市林业局副局长彭建文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市防汛办主任刘碧才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张云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纪检组长易旭东市审计局副局长蒲浪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党委书记陈庆市统计局调研员程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刘川市工商局副局长兰波市质监局副局长米丽市扶贫移民局副局长马再兴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李晓东市商务局副局长鲜文勇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邹波市旅游局副局长刘岚市国资委副主任齐小莉市政务服务管理办主任周新元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副主任周宏市国税局副局长杨志勇市地税局总经济师王兰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何齐市法院副院长刘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主任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的实施意见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巴府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的实施意见(巴府发[2008]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坚持和完善“一个窗口对外”的政务服务工作机制,现就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省委九届四次全会及市委二届九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全面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将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相对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部门将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到位,变“窗口受理”为“窗口办理”,确保现场办结率不低于90%,按时办结率不低于99%,有条件的部门要争取达到“双百”目标,即向政务服务中心授权100%,现场按时办结率100%。
各级政府从办公场地、人员配备、运行经费等方面保障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受理、现场办理,努力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成为为企业、社会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的综合平台。
三、对象和内容(一)行政审批职能部门。
凡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项目的部门,要将部门业务科室的行政审批职能予以剥离,成立“行政审批科”,成建制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设立部门“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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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缴纳部分:全额、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自收 自支事业单位由市机关事业保险局委托各单位在发放工资时按月 代扣后并上缴“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乡、镇级全额、差额拨 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由机关事业保险局委托各片区财政办公室负责 在划拔工资时代扣后并上缴“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金[退休(职)费]的支付办法: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的离、退休(职)人 员,机关事业保险局按月将各单位纳入支付的离、退休(职)费项 目拨付给离、 退休(职)人员所在单位, 由各单位代发给离、 退休(职) 人员,未纳入支付项目的费用仍由原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市机关事业保险局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 于接受财政部门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 由市机关事业保险局按季或月提 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机.关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到机关事业保险局的支出帐户。 市机关事业保险后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机关事业养 老保险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一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十二条、存入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有关 银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利息收入记入基金帐户,养老保 险基金结余部分,按照财政部。劳动部《关亍加强企业职工社会 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94)财社字经 59 号]除留足两个 月的支付费用外,8O%左右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 退休(职)后的基本生活,逐步减轻财政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 保 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 府关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府发 (1995)30 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保险仅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社 会以养老保险金的形式,对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离、退 休(职)人员给于的基本生语保障。 第三条、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按 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适当调剂,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 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机关事业保险局")统一 筹集、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调剂使用。 第四条、市人事局负责对本办法贯彻实施的监督 j 检查。 第二章 范围、对象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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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或新进入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必须同时办理转款和缴纳养老 保险基金的变更手续或参保手续。 第二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辞职、辞 退、辞聘、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原单位终止了关系的,应将个人 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退还给本人,均从次月起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对触犯刑律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一 律不退,转为积累基金,并从次月起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经组织批准参军、自费上学的人员,需办停缴手续的,由单 位向机关事业保险局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停缴手续,待重新就业时, 凭重新安置就业证明到机关事业保险局办理续缴手续,其前后参 保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七条、经组织批准停薪留职或提前离岗休息的人员,在停 薪留职或提前离岗休息期间,单位和个人都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凡 不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则视为自动脱保,从次月起终止其养 老保险关系,原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转为积累金。 第二十八条、经市编委批准新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按本 办法的有关规定从建立单位的当月起缴纳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撤、并、转时由市政府指定单 位承担离、退休(职)人员的管理和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及发放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参保范围和对象:凡在本市辖区内的机关(含国家政 机关、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群众 团体,下同)和事业单位(含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下同)中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 省、地驻我市的机关、事业单位愿意在本市参保的,也可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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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我市养老保险范围。 第六条、纳入支付养老保险金(离休、退休及退职费)的项目; (一)按国家现行政策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的离、 退休(职)费; (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历次调整增加的离、退休(职)费。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七条、 设立 “巴中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 为副科(局) 级自收自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隶属市人事局领导,根据工作 需要确定编制。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 (1)参与制定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措施; (三) 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管理与支付, 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四)协调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五)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的管 理服务工作。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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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 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 第十三条、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 发展状况和财政收支情况,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其他 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待条件成熟时另定。 第五章 离、退休(职)条件和待遇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条件 在国家新的规定未出台前仍按国务院:(1978)104 号文件和《国家 公务员暂行条例》 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退休(职)条件的退休(职) 费由原单位支付,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直至符合退 休(职)条件时,市机关事业保险局才负责支付其养老保险金。 第十五条、 在机关事业保险局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离、 退休(职) 人员,总的前提条件是义务和权利平等,即:国家(单位)和个人 必须同时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金,并按国家现行离退 休(职)政策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人员,享受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纳入支付离、退休(职)项目的养老保险金待遇。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个人 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国家(单位)缴纳的 养老保险金作为积累基金,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章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市机关事业保险局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具
第九条、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 的原则进行筹集。 (一)国家或单位负担部分:按纳入支付项目的离、退休(职) 费总额除以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以新工资为征集养老金的口径) 与纳入支付项目的离、退休(职)费总额之和(简称“两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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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筹集。筹集比例一年一定。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一九九 七年按财政实际下达离、退休(职)费预算征集;差额拨款、自收自 支事业单位按“两项之和”的 21.5%筹集。 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养老金由财政负担部分,全部 列入财政预算;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单位负担 部分,由单位在自有经费中列支。 (二)个人负担部分:在职人员按有关规定,目前暂按本人月 基本工资 2%按月缴纳。离、退休(职)人员不缴纳。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员 工资水平的提高_和离、退休(职)费的调整而进行调整。 (四)筹集的养老保险基金在支付已离、退休(职)人员中的离 退休(职)费的同时,为在职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 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部 分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 笫十条、保险基金的收取、缴纳办法。 (一)国家(单倒缴纳部分: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市本级 由市财政局按离、 退休(职)费金额作为养老金预算到机关事业保险局, 其基金由市财政局按月拨到市机关事业保险局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 专户” ;乡镇级由乡、镇财政所按离、退休(职)费金额作为养老金预算 到单位,其基金由片区财政办公室负责缴转到市机关事业保险局的 “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直 接按月上缴市机关事业保险局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
巴中市人民政府文件
巴中府发[1997]28 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巴中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工委、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江北管委会: 《巴中市巴州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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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印。
(共印 4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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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有新的 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
印发
养老保险
办法
通知
报:中共巴中地委、巴中地区行、市检察院、市政公署; 送: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人武部,巴中地区人事劳动 局存档。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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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处理有关养老保吟的事项,并接受财政、审计和银行的监督。 第十九条、市机关事业保险局管理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实际 发生额和当年行政事业机关养老保险业务量的大小核定,在基金 中列支,进入当年决算。 第二十条、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计划管理、专户储存、专款 专用” ,市机关事业保险局要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的收支 预、决算,经同级财政、人事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核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二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职)后的待遇受 法律保护。对违反本规定,克扣养老保险金的直接责任人应视其 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到行政处分并对受害人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虚报、冒领养老保险金的要及 时收回其金额,对其责任人批评教育。 第二十三条、单位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每逾期一日按 征集总额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逾期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自行脱保,从次月起终止其养老保 关系,原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转入积累基金。 第七章其它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机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 家有关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视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并与本 办法实施后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