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青少年吸食毒品现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最新青少年吸食毒品现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最新青少年吸食毒品现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最新青少年吸食毒品现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众所皆知,毒品一直危害着人类的身心健康。因国际毒潮泛滥的影响,国内毒品问题不断发展蔓延,青少年已成为毒品的主要受害者,同时,毒品问题也已经成为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之一。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市青少年吸食毒品的现状、特点和规律,找寻减少和断绝青少年吸毒的渠道,笔者主要针对目前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汕头市青年人吸毒情况呈递增和蔓延趋势。吸毒人员中大部分是无职业、辍学或社会上的一些闲散人员。据统计,吸毒者中青少年占到了70%,其中,吸食传统毒品的多为34岁以下,吸食毒品的多为25岁以下。如果根据惯例按“每发现1例显性吸毒者,实际上就有10例隐形吸毒者”计算,数量更加惊人。

(二)特点

1、吸毒者具有结伙成群的特征。

青少年吸毒人员已由过去单独隐蔽吸毒逐渐发展到结伙吸毒,并且选择一定的固定场所。汕头市上半年曾在某招待所一次抓获了正在吸毒的30多名青少年男女。结伙吸毒与个人吸毒相比,相互影响,危害性更大。

2、以贩养吸者较多。

由于吸食毒品需要花费较大的资金,一部分青少年通过以贩毒养吸毒,由单纯的吸毒者变为贩毒者,由毒品的被害者变为害人者,走上了毒品犯罪的道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毒品犯罪人员中,有近半数以上是既贩毒又吸毒,相互交织,形成恶性循环。

3、吸毒者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从各区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情况和我们对戒毒学员的调查看,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以初中、小学文化程度为最多,部分为文盲。如2001年全省强制戒毒2961人中,小学438人占14.8% 初中2405人占81.2%,文盲67人占2.26%,且通过测试实际上有50%的文化水平与统计的文化水平相差甚远。

4、复吸率居高不下。

据调查,吸毒的青少年,几乎每个人都想戒毒,并尝试戒毒,但由于毒品对吸毒者生理和心理的极大影响,一旦沾染,毒瘾便难以戒掉,极易形成吸毒——戒毒——复吸——劳教戒毒的现象。据强制戒毒所统计,我市吸毒人员戒毒后的综合复吸率为80%左右,其中一年复吸率为70%,两年复吸率为80%以上,三年复吸率为90%以上。

二、吸食毒品所造成的危害

1、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各类毒品对人体都有严重危害,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发育均未成熟,受到的摧残更加严重。吸毒不仅在生理上导致青少年的记忆力衰退、营养严重不足,抵抗力下降,诱发多种疾病,而且在心理上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对毒品产生强烈的渴求,并逐渐摧毁其精

神和意志,使其堕落、道德沦丧,出现人格解体、心理变态。如一些吸毒成瘾又搞不到毒品的人,在毒瘾发作时,用切手指、砍胳膊、烟头烫等自残方式来缓解毒瘾,甚至走上自杀的道路。

2、严重影响家庭生活。

据一调查个吸毒者每天所需毒资100—1000元不等,因此,一人吸毒,往往会使全家的积蓄迅速耗光。当吸毒者毒瘾发作而又无钱买毒时,吸毒者就会不顾一切地变卖甚至偷拿家中的财产,使家庭变得一贫如洗,家庭的倾家荡产,必然导致家庭成员的不和,并最终造成家庭破裂,妻离子散,亲人反目,甚至残害家庭成员,可谓“一人吸毒,全家遭殃”。

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34号 精品

(2019)路刑初字第34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路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刚,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告人唐本春,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19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刚、唐本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金森、被告人黄刚、唐本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19日、24日下午,被告人黄刚经电话联系,先后三次在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浃里陈村大桥上卖给唐本春海洛因,每次1包,每包重07克,价格为每包人民币650元。 2019年8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黄刚经电话联系,在上述地点准备将083克海洛因卖给唐本春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19年8月10日、12日、17日下午,被告人唐本春经电话联系,在路桥区路南街道李家洋村重庆人家饭店门前,先后三次卖给刘韶文海洛因,每次1包,每包重01克,共收取190元。 2019年8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唐本春经电话联系,在李家洋村中国银行旁一弄堂里以500元的价格将1包海洛因重013克卖给沈小阳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告人唐本春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

禁毒材料

禁毒安全教育教案 禁毒教育教案 教学目标: 1、教育学生认识毒品,知道其危害,远离毒品,提高防范毒品的能力 2、了解毒品对人身心的影响 重点: 1、认识常见毒品,了解危害,了解陷入毒品的心理因素。 2、认识毒品与艾滋病的关系。 难点:了解毒品的危害,并能自觉抵制。 教学过程: 一、引入课题 这个故事发生在四川的一家强制戒毒所。这家戒毒所,有一位姓王的女医生,她每天看见大量的戒毒人员因吸毒而痛不欲生。一贯好强的她对此表示怀疑:“难道毒瘾真不可抗拒吗?” 她决定要以身拭毒,要亲身“获得感受”,用自己的自信来征服毒品,她要写一篇震动世界的论文,以自己的“伟大”实验来证明自己的与众不同。她从戒毒人员那里获取了购买毒品的渠道,然后开始了她的“伟大安验”。王医生开始了她精心计划的第一步,开始吸了第一口毒,并在专用记录本上描述:“极难受,呕吐。”第二次,她接着记录:“开始有些舒适感。”第三次,她写道:“较适应。”如果这时她毅然止步,她仍然是一名令人尊敬的医生,但她没有。第四次,她又写道:“完全适应”。这时,她已认定自己是真正的海洛因征服者,是一名地地道道的吸毒人员,她要将亲身实验告诉世人,她是毒魔的唯一征服者。她要像丢弃一双破鞋一样地丢弃毒品。 然而当她象饿虎扑羊般地扑向海洛因时,一切就变得那么地可悲、可叹又可笑了。这时她后怕了,她开始挣扎了,然而越来越大的毒瘾,使她难以自拔,先失去了丈夫,然后把存款吸光,把家俱变卖,然后变得一贫如洗。没多久,她的身体开始变得丑陋:身体消瘦,头发开始脱落,身体表面所有可以注射的大小静脉处已看不见一处完好的肌肤。最后,在她“伟大的实验”只有1年零7个月的时候,割脉自杀了。此时,她才30岁。 一个戒毒所的女医生掉进毒窟就不能自拔,所以我们一定要珍惜 生命,远离毒品,千万别把生命当儿戏,千万别沾第一口! [讨论]分组讨论,并派代表谈谈听后的感受。 二、什么是毒品? 毒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几种毒品介绍 [活动]课前布置作业,让学生自己上网找有关毒品的资料,包括属性及危害等,然后为其他同学介绍。教师只作补充。(让学生动手,能使学生更积极的去关注这个问题。而同时,在找资料的过程当中,学生会看到很多关于毒品的其他介绍,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改判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父亲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为履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斟酌并敬请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罪定性错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只构成并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本质在于非法贩卖,行为人的目的明确,具有营利性;后者的本质在于单纯持有,行为人目的模糊,具有不可求证性。 (一)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具备“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因此其主观方面有两个要素构成,其一,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买进或卖出的;其二,行为人买进毒品的目的是出卖,具有意图关联性。 本案证据证实张某确实是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向李某买进了该毒品,之后将其放在自己家的垃圾篓里,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购买毒品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出卖给他人获取非法利润。相反,张某的行为目的具有潜在的多种可能性和不可求证性,而张某本人则一再供述,“他本人是吸毒者,看到这批毒品价格便宜,就想买回来自己吸食。”因此,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行为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征相一致。 (二)本案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符合该罪的立法精神。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设立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这一规定在1997年《刑法》中得到体现,法律之

毒品与其危害研究性学习报告

毒品及其危害研究性学习报告 组长: 指导老师: 一、课题说明 "毒品”这一名词相对我们来说并不十分陌生,自清末以来,中国便与"毒品” 结下了难以割舍的“不 解之怨”。而今,由于毒品所引发的“毒品交易” "毒品犯非但没有得以遏制,反而得以疯狂滋长,因而我们有权力和义务去揭示去除这一危害人体健康、妨害社会 进步的毒瘤,提醒更多的青少年以及已涉毒人群了解毒品,远离毒品。这也正是“毒品及其危害研究性学 习”的初衷之所在。 二、研究方法 1, 根据专题要求拟定可行的研究方案。 2, 以方案作为主轴,主要通过网络查询、搜集、摘录相关材料。 3, 对所选材料进一步加工,优化处理,合理有序的编排成电子文字形式 三、研究过程 有幸承担“毒品及其危害”这一研究任务,对我们每一位组员来说是一次难得的挑战,我们感谢学校为 我们提供了这一自主学习研究的机会。欣喜的同时,我们也意识到,学校为我们搭建起这一优越的学习平 台,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去完善它,推广它。在老师的指导帮助下,我们顺利地完成了初期研究方案:主要是 基于我们的人力、智力,对毒品与其危害的认识方向以及进一步拓展延伸作了具体而有效的分工部署。 由黄越旺担任组长,兼课题的负责人,张晨辉负责收集材料1,向耿明负责收集材 料2,余连杰负责询问有关人士.曾琪负责毒品的危害调查,罗俊杰负责报告电子稿形式,黄越旺负责写研 究报告在资源搜集过程中,我们主要通过网络搜寻、查 找来完成,在指导老师的推荐下,我们集体将目标锁定在“百度”网站上,并对上述四大板块作了进一步的讨 论研究以便效率更高的完成预期目标经过二个轮次的搜集,我们各组员表现得很出色,基本上完成了我们预期 目标。 诚然,在此过程,各组员也付出了许多艰辛的汗水,对于许多难以处理的技术问题,我们一方面开展组

四川关于办理贩卖毒品案件有关犯罪预备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贩卖毒品案件有关犯罪预备问题的意见 川高法〔2001〕327号2001年12月27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依法惩处贩卖毒品犯罪预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贩卖毒品案件有关犯罪预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毒品犯罪预备行为是指贩卖毒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二、有下来行为之一的,应以贩卖毒品犯罪预备行为认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贩卖毒品样品在四川省境内主动寻找毒品卖主; (二)协定毒品样品在四川省境内主动寻找买主; (三)为贩卖毒品,有商谈毒品种类、价格、数量、质量、交付时间、地点、方式、出示毒品样品、预付、收取定金、准备运输 工具等情形的; (四)其他为贩卖毒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三、属携带毒资联系贩买毒品的贩卖毒品案件,须报省公安厅批准,由市、州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人民检察院。 四、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毒资以及不宜随案移动的证物有公安机关妥善保

存,不随案移送,但要在移送起诉意见书中说明,并附照片和清单。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贩卖毒品案件中需要核实有关证据时,公安机关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五、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应客观反映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全面提供案件证据。 六、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严禁引诱犯罪。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贩卖毒品案件依法实施监督。 七、贩卖易制毒化学品案件有关犯罪预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有关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调查报告

关于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调查报告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担负着时代赋予的神圣使命。目前,我国的青少年人数约为3.2亿人,占总人口数的23.89%。中发[2004]8号文件从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把培养和教育好青少年,引导其健康成长,作为国家和民族的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其意义十分深远。 然而,目前社会上仍然存在着大量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致使青少年健康指数呈下降趋势,十分值得相关部门的关注。我们大洼县教育局关工委特就此对我县部分青少年进行了抽样调查,现做调查报告如下: 一、调查目的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而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希望能够通过调查引起全社会对青少年健康的关注,为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制定相关政策。使广大青少年尽可能地避免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正确引导和帮助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及其危害 (一)网吧与游戏厅的诱惑 网吧和游戏厅是家长和老师恨之入骨的社会毒瘤,是侵噬学生美好心灵的地狱。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在青少年中的影响越来越大。据调查,

在上网的学生中,小学五、六年级的学生占10%,他们以玩“在线游戏”为主。中学生占25%,以“暴力游戏”或“聊天”为主。部分青少年长期沉溺于网络之中,表现出明显的网络痴症,严重影响了身心健康。个别青少年因迷恋上网,无心学习,荒废学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网上交友,亦是潜伏着极大的危险性。经调查了解到,我县有一名高中女生通过网络聊天,和网友见面后消失3天,在家长、亲戚、同学的四处打探之下,终于找到,尽管安然无恙,但着实让家长、亲人、老师虚惊一场,而且还耽误了自身的学习。 此外,游戏厅尽管数量大减但仍有屡禁不止或变相地出现现象。他们以每小时2角钱的价格,吸引了一些游手好闲、又来钱不易的少年儿童。不仅对青少年的视力、身心都有着严重的影响,而且让个别青少年痴迷于此,懒于劳动、学习,荒废了学业。 (二)吸烟成瘾 拒了解,青少年吸烟的比例不亚于青少年玩网络游戏与聊天的比例。大部分上网的青少年都有吸烟习惯。在吸烟的青少年中,不仅有男生,也有一部分女生。虽然女生在调查中所占比重并不大,但是依然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遏制,女生的吸烟人数比例仍然有上升的可能性。因为女生吸烟出乎家长的意料,往往容易“瞒天过海”。青少年初次吸烟年龄渐小,有的受访者在12岁就已经嗜烟成瘾。调查结果不禁另人汗颜。 吸烟的危害不只是青少年所了解的会引起肺部疾病,其实专家研究吸烟还会诱发心脏病、眼病以及妇科疾病等。另外,青少年因为吸

法学案例分析(毒品犯罪)

案例分析 【问题提示】 行为人购入毒品准备出售,尚未交付即被抓获,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法院可否超越起诉书的指控范围定罪?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B 被告人A(浙江开化人)与被告人B(黑龙江集贤人)系无业游民,在浙江杭州同租一屋居住,有共同吸毒史。案发前,被告人A的表哥C(浙江开化人)也曾在两被告人住处吸食过毒品。C回开化后,电话要求被告人A为其购买冰毒10克,约定价格为350元/克。被告人A应承后,即由被告人B从杭州的一个叫“阿风”的人购得冰毒9克,分别装在9个塑料袋中,交易价格为每袋300元。2013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A、B携带9袋冰毒乘坐D(另案处理)驾驶的小轿车赶往开化。早晨6时50分许入住开化开阳饭店8512房间。当日7时40分许,被告人A、B在房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从9袋冰毒中挑出少许用于共同吸食和日后吸食,其中A装了5个小袋、B装了3个小袋,剩余部分则分装成10个小袋。被告人A将这10小袋装在一个大的塑料袋中,藏匿在房间的垃圾桶内。按事先被告人A与C的约定,准备将这10小包的冰毒以每包350元的价格卖给C。被告人B应D之邀离开住房外出。当日下午17时许,在C到达开阳饭店交易前,被告人A在住房内被开化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搜缴出毒品。后被告人A 羁押于开化县看守所时,从其裤袋内搜缴出一小袋毒品,上述毒品共计8.229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A被查获时供认出同伙B 及毒品买受人C,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B和D。 【审判】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A、B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和贩卖属于国家禁止销售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A、B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毒品安全教育

教育主题: 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教育形式: 主题班会 教育目的: 1、借助本次活动,了解毒品知识。 2、深刻认识、理解毒品等社会问题对个人乃至社会发展带来的危害。 3、学习一些预防和抵制的措施和方法,从生理和心理上建立和巩固对毒品等恶习的防线,珍惜生命,远离毒品,完善人格,促进自我的健康成长。 教育过程:

一、引入 腾飞中也“阴暗”(视频:播放——改革开放后,中国的腾飞面貌。)班主任: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大跨步的走向世界,昂首行进在科技之林。在吃饱喝足后,人民精神生活又有了新的向往和梦想。如何释放休闲的激情和苦闷?于是一些娱乐场所酒吧、舞厅、迪厅成了精神栖息的家园,可是这里往往隐藏着享乐主义的精神垃圾——毒、赌、色,这些堪称摧毁一个人思想意识和精神的“糖衣炮弹”!今天我们先来认识第一颗令人生畏的“炮弹”——毒。下面我们掌声欢迎主持人上台为我们主持这次主题班会!(班长仇玉柳上台) 二、认识——毒品真面目 主持人:几斤烟土可使一个民族沦为亡国奴,真可谓触目惊心,悚人毛发。它究竟是什么样子的?人们竟会被它所支配,驱使左右,乃至俯首称臣。下面我们就一睹它的容貌。 同学们一定都听说过毒品,那什么是毒品呢?毒品都有那些呢? (一)毒品的种类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毒品的危害介绍。(结合图片学生自己讨论,老师归纳小结) 问:毒品有那些危害呢? 1、毒品毁人毁健康 a摧毁人的消化功能b摧毁人的神经系统c摧毁人的呼吸及循环系统 d传染性病及“艾滋病” 2、毒品令人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a丧失工作能力b倾家荡产c给家庭带来无尽的折磨 3、吸毒导致堕落、犯罪

贩卖毒品属于什么罪

贩卖毒品属于什么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在毒品涉及的领域,有很多行为都是构成毒品犯罪的。对于毒品犯罪的条文,其中有一条就是贩卖毒品罪。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认定属于贩卖毒品罪。下面,小编为您介绍贩卖毒品罪的内容。 贩卖毒品属于什么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 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 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 赊销毒品的; (7)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贩卖毒品罪的罪名规定以及 常见的贩卖毒品的方式等内容。对于贩卖毒品罪和其他毒品犯罪其中有一点不一样的就是贩卖毒品罪的成立不需要有具体的毒 品数量的要求。对于毒品犯罪,如果你还需要了解其他内容的,可以咨询网站获得解答。 : 贩卖毒品罪无罪辩护范文是怎样的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贩卖毒品罪最新司法解释

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例分析

容留他人吸毒罪证据指引 一、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涉及法条与司法解释 1、《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5]129号)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庭《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2005]高检诉发第32号) 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的通知(2005)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 1、有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发生。基本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或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举报人的证言等; 2、证明有关涉案人员是吸毒者。基本证据包括证实涉案人员吸食毒品的毒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涉案人员的尿检报告; 3、证明涉案场所有吸毒行为发生。基本证据包括用于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照片及现场查获的毒品、吸毒工具的照片等;

4、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包括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等。 (二)有证据证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能证实涉案吸毒场所由犯罪嫌疑人所有或管理,基本证据包括: 1、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前后使用的电子邮件、通信往来信息、微信(QQ)等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网页信息发布等电子数据; 2、证明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视听资料; 3、证明涉案场所系犯罪嫌疑人所有或者租赁使用的产权证、租赁凭证、租赁合同、住宿登记单等书证;查获场所、毒品的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故意 (1)犯罪嫌疑人对容留他人吸毒的动机、目的、经过、人数、次数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应查证材料;(2)知情人、目击者、房屋出租人的证言;(3)被容留吸毒人员的证言。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案发原因、犯罪情节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基本证据包括: (1)证明前科劣迹、具有吸毒恶习、曾经强制隔离戒毒等情节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书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案发或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3)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房地产权证》、《劳动合同》等;(4)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5)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指接近定罪标准或刚达定罪标准,属于初犯、偶犯,无吸毒恶习等情况的。 四、容留他人吸毒罪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挽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行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社会调查小报告——毒品

社会调查小报告——毒品 前言: 当今社会,毒品已经常常出现在各种大型的场所中,因毒品而走上犯罪之路的人数不胜数;因毒品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人不计其数;因毒品虚度青春年华,枉费生命的人数以万计。 目前,浙江的吸毒人员就达到了17万人次,最小的吸毒者年仅12岁,对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案例一杜海锋通过互联网学习掌握了通过麻黄素制作冰毒的方法,集结沈锦辉、潘家荣等多人,逐步形成了一个犯罪集团案例二李某今年24岁,两年前在广东打工时不慎染上毒瘾,和丰某、周某、黄某等人纠集在一起,贩卖毒品。 一、调查形式: 为了更快地得出调查结果,此次调查决定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通过多方面的角度考虑,从而更加了解人们对毒品的认识程度。 二、调查结果: (一)调查状况 本次调查一共发布问卷50份,对同德社区的居民住户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此次调查共收回问卷46份,有效回收率92%。其中,女性占46%,男性占54%,年轻人占35%,老年人占65%。

(二)问卷统计结果分析 1.毒品知识的认知程度。往往人们就是因为对毒品的认识程度不高,自我控制力不强,最终走上歧途。 从问卷调查获得的资料来看: (1)同德社区的居民不够了解毒品,真正了解的人占 13.5%,大概了解的人占16%,完全不了解的人占 70.5%。 (2)在完全不了解的人中,12%的人没有听过,30.2%的人毫不在意,28.3%的人没有时间了解。 2.毒品历史的了解 (1)了解的人占65%,不了解的人占35%。 (2)在了解的人群当中,32%的人通过年长的老人了解的,33%的人通过工作或其他方面了解的。 三、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 分析以上的调查结果,存在的问题较多,主要问题如下: 1.年轻一辈的人不了解毒品及毒品历史。年轻一辈的人不知 道毒品的危害,把这当成儿戏,忽略了毒品曾对中华民族 造成多大的威胁。 2.年长一辈的人了解毒品的曾经历史,却不了解毒品知识。 年长一辈人知道鸦片等老式毒品,年轻一辈人听过摇头丸 等新型毒品。 3.人们不相信毒品能对人的身心造成伤害,忽视给予的警

赵建龙贩卖毒品一案

赵建龙贩卖毒品一案 赵建龙贩卖毒品一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大刑初字第115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建龙,绰号“小龙”,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望奎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曾因殴打他人2002年1月29日被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后因抢劫罪于同年12月3日被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8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8)0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龙犯贩卖毒品

罪,于200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艳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07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建龙在大兴区旧宫物美超市附近路边,以6500元的价格向杜文超贩卖冰毒约10克。 2007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赵建龙在大兴区旧宫物美超市附近路边,以3500元的价格向杜文超贩卖冰毒约5克。 2007年11月初的一天,赵建龙在朝阳区北四环惠新东桥路边,以6500元的价格向杜文超贩卖冰毒约10克。 2008年3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赵建龙在大兴区黄村镇清源东路五街路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杜文超贩卖冰毒0.4克,被当场抓获。

综上,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间,被告人赵建龙多次向杜文超有偿提供冰毒,共计25.4克。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毒品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赵建龙向他人有偿提供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赵建龙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建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前3起贩毒不存在,是公安机关对我刑讯逼供我才这样供述的,我只有在2008年3月15日这一次贩毒。 经审理查明: 2007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建龙在大兴区旧宫物美超市附近路边,以6500元的价格向杜文超贩卖冰毒约10克。

最新-(2019)奉刑初字第341号 精品

(2019)奉刑初字第341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奉刑初字第3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 曾因吸毒行为,于2019年1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 曾因吸毒行为,于2019年6月、2019年7月、2019年6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分别行政拘留10日、行政拘留15日、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9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9]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夏某某至本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社区洪庙路、浦东路路口处,由被告人夏某某望风,被告人张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重381克冰毒出售给吸毒人员杨某,并由被告人夏某某收取人民币2000元,后二人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刘某某、方某的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夏某某明知是毒品仍故意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苏高法【2011】17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苏高法【2011】175号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问题 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明确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毒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在裁判文书中只客观表述涉案不同种类毒品的数量。如果数量累计后应当跨刑阶适用刑罚的,可以在法律文书中综述认定为“数量大”、“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第五条在毒品灭失情况下,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且又翻供的,不应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定案。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与毒品交易另一方的供述相互印证,并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才能定案。此种情况下认定毒品数量应当坚持“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案件所涉毒品数量的大部分系依言词证据认定,查获毒品的数量与判处死刑的标准差距较大的,判处死刑应特别慎重。 第六条办理“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已灭失的案件,可在认定相关毒品粒数的前提下,结合本案查获的同类毒品的重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算出涉案毒品的重量;如本案未查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查获的同类毒品的重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算出涉案毒品的重量。对已灭失的涉案“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的成分、含量,可结合本案查获的同类毒品的成分、含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认定;如本案未查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查获的同类毒品的主要成分、含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七条对于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查获的及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问存在较大数量差的,依照购买毒品的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可以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吸食量酌情从轻处罚。 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查获的及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间,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吸食量后,不存在较大数量差的,依照查获的数量和已经贩卖的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 购买毒品的数量刚达到“数量大”、“数量较大”、“情节严重”起点,依照查获的和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二、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问题 第八条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千克以上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酌定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的,可以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一个案件中拟判处2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应当有特别充分的理由。 第九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

禁毒调研报告

寒假禁毒调研报告 第二学期的学习生活就这样结束了,同时我也迎来了第二次社会的机会,但是回到家里却不是自己想的那样能到一线禁毒部门去实习,只能服从领导的安排,来到了基层派出所进行实习,但是我同样感到欣喜并珍惜这次基层实习的机会,并且在完成领导给布置的任务的同时我也借助公安内网和相关渠道积极的了解着与禁毒相关的情报与信息,并让自己更加不虚此行。 通过派出所的实习我了解到,派出所日常的工作中基本涉及不到毒品案件,大多是一些民事纠纷和治安案件,而我自己对禁毒工作和禁毒相关信息又懂之甚少,所以大多都需要自己通过网络来了解,下面就是我通过自己的理解和网络浏览来获取的一些对禁毒工作的相关报告。 禁毒局四处:《关于2012年11月份全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禁毒委员会办公室:11月份全国公安机关查处和收戒治疗吸毒人员数均大幅提升,排查管控能力进一步加强,有力保障了十八大期间禁毒领域的安全稳定。全国发现登记有吸毒行为人员3.6万人次,其中新发现吸毒人员1.78万人次,占49.2%,复吸人员

1.86万人次,占50.8%。截止11月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达206.9万名,其中滥用阿片类毒品人员126.3万名,占61.1%,滥用合成毒品人员77.8万名,占37.6%;纳入动态管控人员131.9万名,占63.8%。主要情况如下: 一、查获吸毒人员数环比上升7.8%。11月份,全国公安机关共查获吸毒人员33519人次,比上月增加2438人次,增幅为7.8%,全国查获吸毒人数占登记面吸毒人数的2.0%。从地区看,查获人数前十的是广东、广西、浙江、江苏、四川、湖北、云南、贵州、上海、湖南;查处率居前十位的是广西、西藏、宁夏、天津、黑龙江、广东、上海、河南、河北、内蒙古。从查处人员类型看,新发现人员15078人次,占45.0%;复吸人员18441人次,占55.0%。从查获来源看,通过巡逻盘查、群众举报、情报提供查获28167人次,占84%;通过预警信息查获5352人次,占16%,环比上升124.8%。从查获原因看,因吸毒行为被查获29501人次,占88%;因脱失被查获4018人次,占12%,环比上升147%。通过以上数据我可以看出2012年11月,一、份吸毒人员持续增长。二、是复吸率二是复吸率居高不下居高不下。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宣传教育工作亟待加强。多年来尽管做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但主要偏重于在禁毒日等特定时段营造社会氛围,存在深度和广度不够、直观形象不够、震撼力不够的问题,群众对毒品的认知非常肤浅,宣传教育在预防毒品违法犯罪中的作用尚

关于XX贩卖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关于XX贩卖毒品罪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 现就本案有关情况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贩卖100克海洛因的问题。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没有异议,但是对其指控是毒品海洛因的定性和定量有异议,因为没有相应的毒品实物予以证实,若公诉机关指控的100克不是海洛因将不至于危害社会或侵害人体健康;同时,办案机关也没有出具相应的《毒品称量笔录》和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鉴定书》,即对毒品的定性、数量、纯度均不清楚,存在疑问。故根据法发[1994]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对查获的毒品做定性、定量鉴定。对毒品的鉴定结论有疑义的,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海洛

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中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此处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缺乏贩卖毒品的定性、定量鉴定。而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贩卖另外300.20克的证据材料中,有《称量笔录》和《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故请法庭关注这一事实。 二、被告人XX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具有立功表现。 三、被告人XX系初犯、偶犯,犯罪动机属一时糊涂、财迷心窍。另外,被告人XX有两个子女均系在校小学生,需要得到更多母爱,故请求法庭从轻从宽处罚,让被告人XX能够早日重新做人,照顾好家庭。 以上辩护意见,望请法庭能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辩护人:何锴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毒品教学案例

远离毒品维护健康 一、教学前提分析 1、教学内容分析: 毒品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青少年吸毒现象日益严重。据有关资料统计,在我国,青少年吸毒人数呈上升趋势,正在向低龄化发展,青少年已成为毒品侵害的高危人群,他们正处于青春期,要么因为不知道,要么因为好奇,要么因为叛逆的心理,要么因为结交了不良朋友等,很容易沾染毒品,染上吸毒恶习。青少年吸毒不但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心理健康,还会诱发大量刑事犯罪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对中小学生进行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势在必行。 这节课本着初步使学生了解毒品的种类,知道毒品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尤其是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做到自觉远离毒品,学会保护自己的思路设计,重点是让学生知道毒品对个人、对家庭和对社会的危害,能够远离毒品。本课教学与信息技术、美术、思想品德、社会、音乐等学科有效整合,以期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2、学生的情况分析: 本课的教学对象是八年级学生,八年级学生身心已经有一定的发展,并且已经初步具备了独立思考、辨别是非等能力。但处在这个年龄阶段的学生好奇心特别强,好学善模仿,独立辨别是非的能力还比较弱,对学校的教育容易接受,但也容易受不良思想的影响,他们的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偶然性,可塑性较大。 3、教学方式与教学手段说明: 以课堂教学为主,主要采用讲授法、讨论法,探究法,创设情景,并借助网络,多媒体等教学手段,指导学生观察,分析,探究,研讨,活动,知道毒品危害,懂得一些自我保护的常识和远离毒品的方法,树立从自己做起,远离毒品的健康意识。 4、技术准备 ①学习环境、需要的物质条件:网络教室、多媒体计算机。 ②搜集有关毒品危害的资料并制作成“远离毒品,维护健康”的网站。 ③制作多媒体课件。 二、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设计 A.知识与能力 1、初步了解毒品的种类以及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 2、懂得一些自我保护的常识和远离毒品的方法,自觉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B.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痛恨毒品带给人类的危害。 2、愿意远离毒品,过健康生活。 C.过程与方法

当前初中生预防毒品的调查报告

内容提要 (1) 关键词 (1) 一、对当前在校生的预防毒品意识的调查 (2) 二、对当前初中生的预防毒品教育的意义 (5) 三、对当前初中生的预防毒品教育的对策和建议 (6) 1、学校的禁毒宣传融入与校园文化建设 (6) 2、学校的禁毒教育与社区沟通相结合 (7) 3、学校的禁毒教育延伸到家庭中去 (7) 4、学校的禁毒教育要引进警校共建机制 (7) 参考文献 (8) 附件 (9) 当前初中生预防毒品的调查报告 内容提要 针对当前学校的禁毒形势,笔者展开初中生的毒品预防情况的调查研究,分析了学校禁毒宣传和预防教育的现状,阐明了学校预防毒品教育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对在校学生预防毒品的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 初中生预防毒品现状重要性对策 毒品祸害是当今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禁毒斗争的成败,不仅关系整个社会治安和三个文明建设,而且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一个关系我们民族盛衰和国家兴亡的重大问题。据有关资料,去年全国因吸毒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高达19万余起,可见吸毒与犯

罪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禁毒难,难就难在吸毒容易戒毒难,戒毒已成为一项世界性难题。一些有识之士指出:戒毒必须防患于未“染”,戒毒工作的关键在于预防。关于吸毒是否可预防的问题,是整个社会和家庭都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所有禁毒工作者正在研究和实践的问题。在中国公安部发布《2006年中国禁毒报告》中指出,目前,全国现有海洛因吸食人员70万,占吸毒人员总数的78.3%。其中,35岁以下青少年占69.3%。滥用新型毒品问题正呈不断扩大蔓延之势,多个省份吸食新型毒品人数已超过传统毒品人数,滥用新型毒品种类增多,冰毒、摇头丸、氯胺酮及安钠咖、三唑仑等在部分地区均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消费市场。如果根据惯例按“每发现1例显性吸毒者,实际上就有10例隐性吸毒者”计算,数量更加惊人。进入2000年以来,青少年吸毒人数急剧增长的趋势已波及几乎全国所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有吸毒问题的县、市已占全国县、市的70%。从温州市的情况看,自1993年发现第一例吸毒人员后,至2005年7月底已查处的吸毒人员达3万多人次,其中51.29%系25岁以下的青少年;从瑞安来看,仅玉海街道在册吸毒人员就达800余人;前不久,本市又发现一例在校初中生的吸毒事件。因此,如何加强在校初中生的预防毒品意识和禁毒宣传更是摆在中学德育工作的重要位置。为了研究学校禁毒宣传和预防教育工作的可行性、有效性及实施的基本模式、有效途径、方法和措施,为此,笔者对当前学校的禁毒形势、问题、原因与对策建议开展调研。 一、对当前在校生的预防毒品意识的调查 为了进一步了解学校以及在校生的预防毒品情况,笔者就禁毒情况编制了一份调查问卷,对瑞安市区以及周边城郊若干学校进行抽样调查。旨在了解:当前学校禁毒教育的有效性和学生在预防毒品方面还存在着哪些方面问题,有哪些主要表现,其发生频率有多大。 结合相关材料,我们的调查问卷围绕着“接受毒品基本知识和禁毒法律法规教育的‘四知道’”,即:知道什么是毒品;知道吸毒极易成瘾,难以戒断;知道毒品的危害;知道毒品违法犯罪要受到法律制裁等问题设计系列问卷,并组织调查、统计结果,最后召开座谈会共同研讨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问题的设计。我们编制的问卷内容涉及:什么是毒品;哪些行为是吸毒;吸毒为什么会成瘾;法律对吸毒行为的处罚;吸毒对个人的危害;吸毒对家庭的危害;吸毒对社会的危害;导致吸毒的原因主要有哪些;你怎样正确对待吸毒者;青少年如何防止吸毒;戒毒有无特效资药等等,并采取定案型和半定案型相结合的模式设计相关问卷的问题。同时,针对市区及城郊等四所学校的不同年级的240名学生进行团体施测,减少了无关变量的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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