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 农业保险 示范条款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8—2020年农业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8—2020年农业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甘政办发〔2018〕126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8—2020年农业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企业:《甘肃省2018—2020年农业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4日甘肃省2018—2020年农业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产业扶贫行动,防范因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造成贫困户种养产业财产损失,助推全省到2020年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省政府关于农业保险“成本垫底、收益托底、六大产业全覆盖”和“三年兜底、五年平衡,区分特点、精设品种,普惠与特惠兼顾,贫困户一户不落”的总体要求,围绕牛、羊、菜、果、薯、药等特色产业发展,以保障贫困户收入稳定为目标,大力开展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降费”工作,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保障。
(一)坚持聚焦贫困地区和贫困户。
农业保险坚持向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倾斜,重点对全省现存贫困户、重新返贫贫困户和新识别贫困户全覆盖,力争实现“一户一保”。
(二)坚持因地制宜精准设计险种。
紧紧围绕特色产业发展开设险种,自然灾害风险大的产业保成本,兜底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市场风险大的产业保收入,兜底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
(三)坚持普惠和特惠相结合。
对所有保险品种普遍提高保额和降低费率,对贫困户在保费分摊上予以优惠。
《农业保险条例》2016修正版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12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62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条例(一)

农业保险条例(一)作者:来源:《农业知识·致富与农资》2016年第09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甘肃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效率分析

甘肃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效率分析一、引言农业保险是保护农民免受农业灾害风险影响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推动农业保险的普及和发展,甘肃省政府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本文旨在分析甘肃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效率,并提出提高效率的建议。
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概述甘肃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是指甘肃省政府为农民购买农业保险所支付的部分保费。
该政策旨在降低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经济负担,鼓励农民购买保险,提高农业生产的风险管理水平。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由甘肃省农业保险资金负担,覆盖范围广泛,涉及农作物保险、农户养殖保险等多个领域。
甲、效率评价指标衡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效率的指标包括:补贴金额与保费比例、补贴覆盖率、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等。
乙、效率分析1.补贴金额与保费比例甘肃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比例在不断增加,补贴金额与保费比例较高,有力地降低了农民的保费负担,提高了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2.补贴覆盖率甘肃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覆盖范围广泛,涵盖了农作物保险、养殖保险等多个领域。
这样的政策设计有利于全面提高农民的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甘肃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与保费补贴的规模、对象选择、管理机制等相关。
通过优化保费补贴的规模和对象选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效果。
甲、政策完善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业扶持政策相结合,形成政策联动效应,提高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乙、精准投放通过建立农户风险评估机制,采取动态调整的方法,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更加精准地投放到真正需要的农户手中。
丙、加强宣传通过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对政策的知晓度,增加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意识。
五、结论甘肃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在提高农业保险普及率、降低农民保险负担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
在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效率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设施农业保险条款

附件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设施农业保险条款〔适用于甘肃省张掖市〕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设施农业的全部者、治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以下条件的钢架大棚、日光温室的棚膜和棚内作物〔以下简称“保险棚膜〞、“保险棚内作物〞〕,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一〕棚体设施符合建筑技术要求、根底结构稳固;〔二〕棚内作物符合当地普遍采纳的种植标准和技术治理要求,种植密度到达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三〕棚体设施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四〕棚内作物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全部或治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钢架大棚、一般日光温室的棚膜和棚内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以下设施农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棚体设施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二〕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雨、暴风、雷电、雹灾、雪灾;〔二〕连续5天以上的极端低温天气,极端低温、寡光照延续5天以上,造成的冷、冻灾害;〔三〕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第五条以下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成心或重大过失行为、治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惧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三〕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五〕种子、化肥等质量问题;〔六〕他人恶意破坏、偷窃等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
第六条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损失;〔三〕保险钢架大棚和保险日光温室的自然损耗和保险棚内作物的自然减产;〔四〕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五〕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景泰县2019—2020年农业保险

景泰县2019—2020年农业保险实施细则为了防范自然和市场风险,保障贫困户种养收入稳定,助推全县牛、羊、菜、果、薯、药等特色产业发展,到2020年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
根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第二条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三条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管理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并组织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发展改革、金融办、各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保险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向农户宣传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和政策。
各帮扶单位和帮扶责任人要深入乡镇村组和贫困户宣传农业保险的责任范围、各方承担保费的比例、赔偿标准和流程等重点内容,逐步提高贫困户对农业保险支农惠农政策的知晓度,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参保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五条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费补贴,具体办法严格按照中央、省、市规定执行。
第六条2019年开设16个农业保险品种,其中中央财政补贴品种4个品种,具体包括玉米(大田、制种)、马铃薯、能繁母猪、奶牛(荷斯坦、西门塔尔及其他);省级财政补贴品种7个品种,具体包括苹果、肉牛、肉羊、设施蔬菜、高原夏菜、育肥猪、鸡;“一县一(多)品”特色保险品种5个品种,具体包括黑毛驴、奶骆驼、甘草、水产(鱼)、枸杞。
甘肃省农业保险补贴标准

甘肃省农业保险补贴标准
《关于甘肃省农业保险补贴标准》
甘肃省农业保险补贴标准,是甘肃省为了保障农民收入,改善农业生产,提高农业保险的档次所出台的农业保险补贴标准。
一是甘肃省农业保险报销补贴标准为200元/亩/次,总费用报销比例为93%,大病保险比例及补贴标准分别为90%及20元/次/户;
二是农业困境补贴为100元/亩,每户每年可以申请最多20亩;
三是甘肃省农民保险补助办法确定补贴数为3000元/亩;
四是甘肃省农业保险改革试点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每亩约定6000元的原种植主位补贴,二是每亩按实际使用的新技术的价值增加的金额实行补贴;
五是参加养殖农民保险改革计划及农民保险分级管理实施方案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7000元/户/年;
六是甘肃省农业保险改革补贴标准,每亩实行补贴7000元。
上述农业保险补贴标准是甘肃省适应农业现代化进程,响应国家农业保险大力发展战略,大力弘扬农业保险文化,加强财政支持,推动农业保险全面普及的一项重要政策,大力促进了农业发展的进程,以上政策对农民的收入提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包括改善农民的生活,推动田园综合改革,更好的保障农民种植行业的人身安全,进一步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以及增加农业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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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保险示范条款
农业保险是一种为农户提供经济保障的保险形式,其目的是通过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来保障农户的利益。
甘肃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省份,农业保险在甘肃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甘肃农业保险的示范条款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目的和范围:
1. 目的:本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为农户提供针对自然灾害等农业风险的经济保障。
2. 范围:本保险合同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作物、养殖业和渔业等农业生产形式,覆盖农户在种植、养殖和渔业生产过程中的损失。
二、保险责任:
1. 农作物保险:对因自然灾害(如干旱、水灾、冰雹等)导致的农作物种植损失进行赔偿。
2. 养殖业保险:对因疾病、天气等原因导致的养殖业损失进行赔偿。
3. 渔业保险:对因灾害、自然原因或人为因素导致的渔业损失进行赔偿。
三、保险费用和赔偿:
1. 保险费用:农户需要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2. 赔偿金额: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方式对农户进行赔偿。
四、保险期限和终止:
1. 保险期限:农业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具体期限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2. 终止:保险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农户提前解约或其他约定条件满足时终止。
五、保险理赔:
1. 农户需要在损失发生之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报案材料。
2. 保险公司会派出理赔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对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评估结果,保险公司将进行相应的赔偿。
六、保险合同争议处理:
1. 对于保险合同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2. 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以上是甘肃农业保险示范条款的相关参考内容。
农业保险的发展能有效地降低农户的经济风险,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
通过建立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可以帮助甘肃省的农户有效应对自然灾害等风险,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