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

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1. 国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这里的“大学生”如何界定?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已被普通高校录取但未报到入学的学生。
征集的大学生以男性为主,女性大学生征集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2. 公民应征入伍需要满足哪些政治条件和基本身体条件?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公民应征入伍要符合国防部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
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的,合格。
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等。
3.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大学生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男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年满17至22周岁、大学毕业生放宽到24周岁。
女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和毕业生为年满17至22周岁。
4.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要经过哪些程序?(1)网上报名预征:有应征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征兵开始之前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为https://)进行报名,填写、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交所在高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和《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琼退役军人发〔2019〕15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2023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抓住海南省2023年高质量就业专项行动契机,依据现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切实打通从职业能力提升到稳定就业、成功创业的培训链路,让更多退役军人实现一技在身、一证在手,推动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创业,实现退役军人从军事人力资源向经济建设人才快速转变,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贡献力量、增光添彩。
二、培训对象(一)我省接收的2022年度退出现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含由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具体包括:1.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士兵;2.服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3)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经家庭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退出现役的;(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闽征〔2024〕35 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动员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闽征〔2024〕35 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征兵办公室,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关于印发〈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我省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军队院校招生对象基本条件1.参加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中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2.高考成绩不低于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外语语种为英语。
3.未婚,年龄不低于16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2024年8月31日)。
4.高中阶段体质测试成绩达到及格(合格)以上。
5.符合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标准条件。
各地要积极应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面向社会发布院校招生资讯,帮助广大考生和家长及时全面掌握招生院校情况及招生政策规定,吸引立志献身国防、学习成绩优异、身体心理健康的青年学生踊跃报名。
二、军队院校招生政治考核工作政治考核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征〔2024〕30号)有关要求执行(信息工程大学在我省招生的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信息工程、水声工程、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网络空间安全、信息对抗技术、侦察情报、无人系统工程、大数据工程、密码工程、侦测工程和管理科学与工程类15个专业对考生的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各县级兵役机关须提醒有意向报考的考生做好报备并按要求开展走访调查)。
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 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武警部队以总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县、市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当相对集中,1 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 3 个 师或者旅; (三)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选派得力人员,负责将新兵送到 部队的师或者旅;送兵人员与新兵的比例为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集中后,应当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对新兵进 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育; (五)送兵人员将新兵送到部队后,应当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 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在新兵到达时,应当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员的食宿。
军转干考试
文昌市人民政府、文昌市人民武装部关于做好2018年夏秋季征兵工作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文昌市人民武装部关于做好2018年夏秋季征兵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文昌市人民武装部•【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文府〔2018〕138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文昌市人民武装部关于做好2018年夏秋季征兵工作的通知文府〔2018〕13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军区今年夏秋季征兵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我市今年新兵征集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对象和范围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重点做好大学生征集工作,优先批准高学历的青年入伍,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
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学生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青年,也应当征集。
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优先征集在海上维权、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青年入伍,优先征集烈士子女、少数民族集中地区懂双语、文化程度较高、有专业特长特别是部队建设需要的优先少数民族青年入伍。
有台湾省级人口和归侨、侨眷的镇(农)林场,应尽可能的征集一些台湾省籍和归侨、侨眷入伍。
二、征集年龄和条件(一)征集年龄:男青年:征集年龄为2018年年满18至22周岁(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间出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放宽到24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均可放宽到24周岁)。
初中文化程度男青年不超过20周岁。
女青年:2018年年满18至22周岁(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间出生)。
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二)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征兵条件2024年标准和要求

征兵条件2024年标准和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征兵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实现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
2024年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特殊的年份,征兵条件和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2024年征兵条件的标准和要求。
首先,2024年的征兵条件依然会考虑到年龄因素。
一般来说,符合征兵条件的士兵年龄应在18至24周岁之间,具体以当年度的政策规定为准。
这个年龄段的士兵身体素质较好,适合接受军事训练,能够更好地胜任军事工作。
其次,2024年的征兵条件还会考虑到身体素质的要求。
士兵需要通过体检,保证身体健康,没有严重的疾病或残疾。
身体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士兵在军营中的表现,对于国防建设和战备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再次,2024年的征兵条件还会对文化素质进行一定要求。
士兵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军事素养。
这样才能更好地担负起保卫国家的重任,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此外,2024年的征兵条件还会考虑到专业技能的要求。
随着现代化军事装备的不断更新和发展,士兵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才能更好地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
这也是2024年征兵条件的一个重要方面。
最后,2024年的征兵条件还会考虑到政治信仰和家庭背景等方面。
士兵需要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仰,忠诚于党和国家,具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和社会关系,这样才能更好地融入军营和团队,为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作出贡献。
总的来说,2024年的征兵条件和要求不仅仅是简单地对士兵进行身体和文化上的要求,更重要的是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因素,选派出一支素质过硬、能力突出的军事人才队伍,为国家的和平发展和安全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符合条件的年轻人能够积极响应国家的征兵号召,报效国家,为家乡,为人民贡献自己的力量。
【字数:420】第二篇示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军队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征兵工作也成为国家重要的工作之一。
考研海南省军区副司令员:大学生入伍优惠多考研加10分

考研海南省军区副司令员:大学生入伍优惠多考研加10分2015年度全国征兵已经全面展开。
今天(7日),南国都市报记者就今年征兵的有关问题专门采访了省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海南省军区副司令员毕重峰大校,让广大青年和家长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吸引更多优秀青年投身军营。
大学生入伍有哪些优惠政策?毕重峰介绍,往年大学生入伍主要有复学(入学)、国家资助学费、考试升学加分、高职(专科)升学、政法干警招录、免修军事技能和退役就业服务等7项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高校学生参军入伍的积极性,今年教育部出台了6项新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①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②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③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
④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
⑤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
⑥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
他说,这6项新政策加上已有政策,可以说,初步形成了这样一个体系:大学新生从收到录取通知书时,就能了解入伍政策和程序。
高校学生入伍,不仅享受国家资助学费,而且复学有保障,可以转专业、优先转本校国防生,考研加10分、单列计划录取,专升本实行招收计划单列,录取比例超过30%。
退役后就业的,除按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享受专门就业服务外,各地还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计划的20%,专门用于退役大学生士兵。
毕业生参军入伍发展空间大现在大学生很关心入伍后的成长进步问题,毕重峰透露,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在部队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可以提干,还可以报考军校和保送入学。
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26周岁,其中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副班长),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评为军事训练标兵;入伍一年半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等等。
关于大学生毕业生报考军校和保送入学,政策是这样规定的: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专科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入有关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
2024年咸宁征兵报名时间流程、报名条件、体检标准及福利待遇

政治条件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政历清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乐于奉献,无违纪违法纪 录。
征兵政治考核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重点考核其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 治信仰和理想信念,政治意识和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遵纪守法以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 。
身体条件
身高
优秀士兵保送入学
在服役期间表现优秀的士兵,有机会被保送至军事院校深造,提升个人综合素质和军事 技能水平。
专业技能培训
针对具有专业技能的士兵,部队将提供专业技能培训和晋升机会,促进士兵个人职业发 展。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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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者需携带本人身份 证、学历证明、近期免 冠照片等相关材料,前 往所在县(市、区)征 兵办公室进行现场报名 。
报名者需为咸宁市户籍 ,年龄、身高、体重等 身体条件需符合《应征 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同时需具备良好的政治 素质和心理素质。
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 民体格检查标准》,包 括身高、体重、视力、 听力、血压等多个方面 。
生,年满18至22周岁,全日制研究生应届 毕业生及在校生放宽至26周岁。
学历要求
男兵
农业户口初中毕业,年龄限制在18至 20周岁;高中毕业(含中专、职高、 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 校在校生),年龄限制在18至22周岁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 ,年龄限制在18至24周岁。
女兵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含高校新生) 、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 生,年龄限制在18至22周岁。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140mmHg,舒张压 60-90mmHg。
听力标准
双耳听力均不低于5 米。
其他指标
根据不同兵种和岗位 需求,还可能包括血 常规、尿常规、心电 图、B超等检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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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16•【字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1996.12.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兵员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接兵人员。
本条例所称征兵工作,是指平时依法征集义务兵的行为。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有依法在本省应征服兵役的义务。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
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依法做好征兵工作,鼓励适龄公民报名应征。
适龄公民应当积极报名应征。
家庭成员应当支持适龄公民报名应征。
第六条应征公民为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和海南军区领导本省征兵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确定市、县、自治县每年征集新兵的数量、范围、时间和其他要求。
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兵役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和海南军区的征兵通知,结合本地实际,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并负责完成。
第十条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在征兵期间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征兵办公室,具体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征兵办公室由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同级兵役机关组成。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新闻宣传单位负责征兵的宣传教育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征兵体格检查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新兵的政治审查工作。
民政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转接待工作,督促检查优抚政策的落实。
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被接收部队退回的原是在职职工的不合格新兵的复工复职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征兵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教育部门协助做好对应征公民文化程度的审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输送及输送中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的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具体组织实施;没有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征兵工作。
第三章兵役登记与应征第十四条本省实际适龄公民兵役登记证制度。
公民兵役登记证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和县级以下的兵役登记站管理、发放、验核,由适龄公民本人保存,在适龄期内有效。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根据统一安排,抽调专人,设立兵役登记站,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和本单位的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没有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指定一个部门或者专人负责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六条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为兵役登记时间。
凡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证、单位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兵役登记站依法进行兵役登记,领取公民兵役登记证。
已领取公民兵役登记证的适龄公民,就应到户籍所在地兵役登记站进行验核,或者委托家庭成员代为验核。
第十七条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予登记。
全日制高级中学(含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不含业余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和非全日制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等)的在校学生,可以暂缓登记。
但毕业后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八条适龄公民或者受其委托者在办理兵役登记时,应当如实反映本人或者委托人的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公民兵役登记证。
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时,应当根据适龄公民的真实情况,依法初步审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缓服兵役的人员,报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批准、存档。
第十九条兵役登记站应当从应征公民中择优选定预征对象,报经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批准后,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在征兵期间,根据上级征兵工作的部署,设立征兵报名登记站。
应征公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公民兵役登记证和预征对象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征兵报名站报名应征。
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往报名的,可以委托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替报名。
第四章体格检查与政治审查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征兵办公室的安排,组织本单位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并协助做好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征兵办公室的要求,设立体格检查站,具体负责征兵体格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负责征兵工作的部门或者专办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送检数量,组织预征对象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接受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检查办法,确保征兵体格检查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对体格初检合格的应征公民应当进行体格复查。
体格复查由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征兵办公室可以对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文件测试。
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公安部门按照同级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具体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
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重点查清应征公民的户籍、文化程度、职业、现实表现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
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和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上签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征兵工作人员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应征公民情况时,有关单位、个人必须如实提供。
第二十八条征兵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二)出具假户籍、假学历证明或者其他假证件;(三)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四)不执行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标准,导致退兵;(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新兵审定与交接第二十九条应征公民服现役,必须经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负责征兵工作的部门或者专业人员,按照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所确定的征兵数量,从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均合格的应征公民中,择优提出新兵预定人员名单,报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应当召集接兵部队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集体审定兵员。
在审定兵员时,应当依据各军兵种对兵员的要求,批准身体、政治、文化、年龄合格的公民入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名要求批准或者不批准应征公民入伍。
第三十二条对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清;对确实不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应当予以调换。
第三十三条对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被批准服现役的公民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移交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的档案材料。
被批准服役的应征公民的家属享受军属待遇。
第三十四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原为城镇从业人员的,由就业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服现役义务兵的优抚,按照本省有关优抚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不得拒服兵役,接兵部队不得拒收。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输送一日前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毕新兵及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新兵输送与接收退兵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接兵部队和交通、铁路、航空、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新兵运输计划,做好新兵运送工作。
车站、港口、机场、军供站(兵站)和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当协助部队做好新兵输送、中转期间的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新兵到达部队后经体格和政治复查不合格,被部队在规定期限内退回的,由省征兵办公室负责接收。
退兵的时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部队退回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复查,不符合退兵条件的,由部队负责接回;符合退兵条件的,由县级征兵办公室接回。
公安、粮食部门应当为被退回的新兵办理户口、粮食落户手续。
被退回的新兵入伍前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的,原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复工、复职。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适龄公民、应征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年内不予晋职、晋级、评定职称和晋升工资,不得报考升学和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属在职人员的,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或者逃避兵役登记、征集的;(二)体格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拒绝或者逃避兵役登记、征集,经教育不改的,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四十一条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不报到或者入伍后擅自离开部队被除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已发的全部优待金。
属在职人员的,由原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规定组织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二)隐瞒适龄公民人数或者不接受征兵任务的;(三)不实施或者不协助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四)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五)弄虚作假以及采取其他手段庇护公民逃避服兵役的;(六)不接收被部队退回不合格新兵的;(七)不落实本省对服现役义务兵优抚规定的;(八)不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