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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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兵役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兵役法规知识竞赛试题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___。

A、服兵役B、国防义务C、兵役制度2、国家对___活动实施统一的领导。

A、军队B、征兵C、国防3、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_____。

A、神圣使命B、光荣义务C、应尽职责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_组成。

A、预备役B、民兵C、安全部门5、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_负责。

A、各征兵办B、国防部C、各级政府6、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_年。

A、二B、三C、四7、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满_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A、17 B、18 C、198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_制度。

A、警衔B、职级C、军衔9、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_而战斗。

A、祖国B、国家C、人民10、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_。

A、提前录取B、予以优待C、必须录用11、全省的征兵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由__办公室组织实施。

A省人民政府征兵B县(市)区征兵C人武部征兵12、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_的共同责任。

A、全社会B、各级政府C、每个公民13、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__的命令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A、国防部B、总参谋部C、中央军委14、鼓励适龄青年到西藏等艰苦地区服兵役,提高士兵的优待标准,__应当给予适当支持。

A、国家有关部门B、省人民政府C、县(市)区人民政府15、在部队___退役的士兵除应享受规定的优待外,在其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优先安置。

A、服役期满B、评上优秀士兵C、参战、立功和在西藏等艰苦地区1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在征兵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_和其他有关规定,保证新兵质量。

A、兵役法规B、征兵命令C、法律法规17、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__。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0.19•【字号】•【施行日期】1995.10.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兵役登记第三章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新兵审定第四章交接、运输新兵和接受退兵第五章优待和安置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各级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

征兵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征兵期间,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规划。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观念。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

征集新兵,必须坚持条件,保证质量。

第七条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省财政列支,逐级下拨。

第二章兵役登记第八条县(市、区)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 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 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 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 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武警部队以总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县、市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当相对集中,1 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 3 个 师或者旅; (三)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选派得力人员,负责将新兵送到 部队的师或者旅;送兵人员与新兵的比例为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集中后,应当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对新兵进 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育; (五)送兵人员将新兵送到部队后,应当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 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在新兵到达时,应当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员的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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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范本(2篇)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范本(2篇)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范本一、绪论征兵工作是国家建设和国防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军队建设,提高国家安全保卫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规范征兵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并保证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征兵范围和条件1. 征兵范围:本征兵工作适用于18至25周岁的中国公民。

2. 征兵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参加征兵工作。

a)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具备基本的党性修养;b) 爱国、拥军、遵纪守法,具备较好的品德和工作素质;c) 具备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和传染病史;d)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e) 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f) 通过相关的征兵测试。

三、征兵宣传和组织1. 征兵宣传工作应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征兵工作内容、条件和待遇,吸引更多合格的参考者报名参加。

2. 征兵宣传活动应注重多样性,通过举办招聘会、征兵讲座等形式进行群众动员。

3. 征兵组织应建立健全,确保征兵信息的及时传达和协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征兵选拔和考核1. 征兵选拔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包括身体条件、智力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核。

2. 征兵选拔考核工作应公正、公平,确保选拔出的人员具备适应军队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质。

3. 征兵选拔考核工作中,应注重对参考者的个人意愿和动机的了解,确保对军队生活的适应性。

五、征兵培训和教育1. 征兵入伍后,应进行一定期限的专业培训和战术教育,以提高参加者的军事素质和战斗力。

2. 征兵培训和教育应注重实践和理论相结合,通过模拟演练和实战训练,提高参加者的作战能力和战略思维能力。

3. 征兵培训和教育中,应加强政治教育,提高参加者对国家和军队的认同感和忠诚度。

六、征兵待遇和保障1. 征兵期间,参加者应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待遇,包括薪资、保险、补贴等福利。

2. 参加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包括人身安全、休假、医疗等方面。

3. 征兵期满后,参加者应享有相应的离伍待遇和社会帮扶,确保其安置和就业。

七、征兵工作的监督与评估1. 征兵工作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征兵工作的进行监督与评估。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确保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

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以及接(领)兵部队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全省的征兵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监察等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1 / 19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同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全省的征兵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设区的市、县(市、区)主要领导担任同级征兵领导小组组长,并对本地区征兵工作负全责;县(市、区)征兵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参加;县(市、区)公安、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同级征兵办公室政审、体检组长,对新兵政审、体检质量负全责。

第五条全省每年征集义务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确定。

征集义务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和适龄青年数量、素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本着统筹兼顾、平衡负担的原则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对征集义务兵任务的分配进行适当调整。

完成征集任务有困难的县(市、区)可以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申请,由其在辖区内调整,调整征集指标所需优待安置经费由调出地负责,相关手续办理由调入地负责。

2024征兵要求和条件

2024征兵要求和条件

2024征兵要求和条件2024年的征兵工作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2024征兵的要求和条件。

一、志愿者类别1. 征集入伍新兵:年龄在18至22周岁之间的中国公民,健康状况良好,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

他们将接受为期一年的基本军事训练,接受国防教育培训,并将进入军队正式服役。

2. 专业兵种招募: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的人员可以报考专业兵种。

他们将接受更加深入的军事训练和专业技能培训,并在相应的军种或兵种中发挥专业特长和技能。

3. 学生军校招生:年满16周岁至20周岁的高中毕业生可以通过学生军校选拔录取。

他们将接受为期四年的军事理论与实践教育,完成相应的学科学习并获得本科学位。

二、体格健康要求参加征兵的人员需体格健康,并符合国家体格测试标准。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体格健康要求:1. 身高:男性应具有1.60米以上的身高,女性应具有1.55米以上的身高。

2. 视力:裸眼视力不低于5.0(或6.0矫正视力),色觉正常。

3.听力:听力正常,可以辨别声源的方位和距离。

4. 四肢功能:四肢功能完好,能进行正常的肢体协调运动。

5. 心脏和肺功能:心脏和肺功能正常,无影响体格活动的疾病。

三、政治条件参加征兵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忠诚于祖国和人民。

1. 具有合法的国籍身份证件,无犯罪记录。

2. 具备正确的思想品德,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征兵有关规定的行为。

3. 在政治理论学习方面,有一定的了解并能正确表达自己的观点。

四、学历要求征兵工作对于不同层次的学历有不同的要求。

1. 入伍新兵:初中及以上学历。

2. 专业兵种招募:高中及以上学历。

3. 学生军校招生:高中毕业生。

五、招募方向和需求根据国家军事建设的需要,2024年的征兵工作将会重点招募以下方向的人员:1. 空军:目前空军力量的建设是军事优先发展的重点。

因此,对于热爱航空事业,有志于成为空军飞行员或技术人员的人员,有着更多的机会。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22•【分类】正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确保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适用本条例。

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以及接(领)兵部队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同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兵役机关归口管理,普通高等学校主校区与分校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普通高等学校确定。

第五条全省每年征集义务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确定。

征集义务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户籍人口和适龄公民数量、素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按照统筹兼顾、平衡负担的原则确定。

-江苏本科生当兵政策解读

-江苏本科生当兵政策解读

-江苏本科生当兵政策解读-江苏本科生当兵政策解读如下(记者池锦黎)昨日,记者从惠城区征兵办了解到,10月30日上午9:30,下埔滨江公园将组织“应征青年现场报名活动”,适龄青年可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到现场进行报名。

其他各县(区)征兵办公室也将组织现场宣传发动和签名报名活动。

今年,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各类院校集中的镇办将加大征集任务,尽可能征集更多的大学毕业生入伍。

其中,本科入伍后,最高可获得2.4万元的补助。

变化一国家有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与往年相比,今冬的征兵工作加大了对高校(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的征集力度,并对高校入伍给予了多项优惠政策,本科将由中央财政给予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最高可获得2.4万元的补助。

变化二女兵年龄最大放宽至24岁此次女兵征集方式由往年的推荐报名调整为面向社会普遍报名征集,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均可报名。

征集年龄放宽至高职(专科)不超过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不超过24岁,普通高中为17至19周岁。

今年起,女兵征集工作统一由地级市组织,由市征兵办公室设立女兵征集报名点,在报名前一周以高校为重点,面向社会广泛发布征集公告。

特别提醒高校在读学生保留学籍惠州学院和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就读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批准入伍,学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学籍,退伍后准许其复学。

批准入伍时间统一为20XX年12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20XX年12月1日算起。

12月10日初开始运送新兵,12月31日前完成新兵运输任务本科生当兵两年收入不比去工作低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副司长张浩明昨天下午透露,截止到9月1日统计,有13万毕业生报名登记应征入伍。

在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张浩明说,为了做好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这项工作,教育系统配合征兵系统在今年6月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时段,开展了预征工作,毕业生报名踊跃,截止到9月1日统计,有13万毕业生报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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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10.19
【实施日期】1995.10.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9月23日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5日)
【失效依据】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2015)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
(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兵役登记
第三章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新兵审定
第四章交接、运输新兵和接受退兵
第五章优待和安置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各级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

征兵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征兵期间,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规划。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观念。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

征集新兵,必须坚持条件,保证质量。

第七条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省财政列支,逐级下拨。

第二章兵役登记
第八条县(市、区)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设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或者经县(市、区)兵役机关确定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前款所列单位以外的兵役登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兵役机关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地区适龄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本省对适龄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

兵役证由省制定样式,设区的市印制,县(市、区)负责发放和管理。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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