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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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一、总则。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征兵对象。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男性公民,年满18周岁至25周岁的青年是征兵对象。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女性公民,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的青年是征兵对象。

三、征兵程序。

1. 征兵工作实行全国统一组织、分区分步实施的原则。

2. 征兵工作分为预征、征集、登记、体检、政审、选兵、入伍等环节。

四、征兵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身体条件。

2.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政治条件。

3.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文化条件。

五、征兵政策。

1. 对于高学历、高技能、高素质人才,给予优先征召。

2. 对于家庭困难、生活特殊情况的青年,给予合理安排。

六、征兵宣传。

1. 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征兵政策,普及国防知识,提高青年的国防意识和军事素质。

2. 组织各类征兵宣传活动,鼓励青年积极参军报国。

七、征兵奖励。

1. 对符合条件的征兵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2. 对家庭支持征兵工作的亲属给予相应的慰问和补助。

八、征兵管理。

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确保征兵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2. 加强征兵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各种征兵违法行为。

九、征兵服务。

1. 建立健全征兵服务体系,为征兵对象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2. 加强征兵对象的心理疏导和后勤保障,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征兵工作是国家的重要事业,是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基础。

各级政府和军队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兵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广大青年积极响应国家征兵号召,勇敢投身军营,为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民的幸福安康贡献自己的力量。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和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的政治审查。

第三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是确保兵员政治合格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军队高度集中统一和纯洁稳定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衡量、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

第六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各该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安排,由同级机关具体负责。

第二章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第七条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修正)

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修正)

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9•【字号】•【施行日期】199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省军区令第37号发布根据1997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修正根据2003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做好本省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兵工作应当以“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和“召之即来,来之能战”为标准,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适应国防建设需要。

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第三条依法参加民兵组织,支持和做好民兵工作,是公民必须履行的国防义务。

第四条民兵工作实行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第五条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内的民兵工作。

第六条乡、镇和相当于乡镇的农、林、牧、渔场(以下简称场)、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下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是基层军事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办理本地区、本单位的民兵工作。

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民兵工作。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承担以下工作任务:(一)依法建立民兵组织,将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适龄公民,按照编组原则编入民兵组织;(二)完成民兵军事训练和战备执勤任务,通过纳入生产、财务管理计划的办法,保证人员、时间和经费的落实;(三)开展政治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时间和内容,提高民兵的国防观念和政治觉悟;(四)管理好配发的民兵武器装备,确保安全,并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五)做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的选拔、配备、考核、培养和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他们的待遇;(六)组织民兵开展军事活动和“创先”活动,表彰和奖励优秀民兵;(七)搞好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营(连)部的基础设施建设;(八)组织和发动民兵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闽征〔2024〕35 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动员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闽征〔2024〕35 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征兵办公室,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关于印发〈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我省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军队院校招生对象基本条件1.参加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中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2.高考成绩不低于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外语语种为英语。

3.未婚,年龄不低于16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2024年8月31日)。

4.高中阶段体质测试成绩达到及格(合格)以上。

5.符合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标准条件。

各地要积极应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面向社会发布院校招生资讯,帮助广大考生和家长及时全面掌握招生院校情况及招生政策规定,吸引立志献身国防、学习成绩优异、身体心理健康的青年学生踊跃报名。

二、军队院校招生政治考核工作政治考核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征〔2024〕30号)有关要求执行(信息工程大学在我省招生的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信息工程、水声工程、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网络空间安全、信息对抗技术、侦察情报、无人系统工程、大数据工程、密码工程、侦测工程和管理科学与工程类15个专业对考生的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各县级兵役机关须提醒有意向报考的考生做好报备并按要求开展走访调查)。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 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 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 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 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武警部队以总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县、市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当相对集中,1 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 3 个 师或者旅; (三)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选派得力人员,负责将新兵送到 部队的师或者旅;送兵人员与新兵的比例为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集中后,应当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对新兵进 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育; (五)送兵人员将新兵送到部队后,应当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 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在新兵到达时,应当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员的食宿。
军转干考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征兵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纪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征兵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纪要的通知
省 政府 办公厅 文件 责任 部 门 : 省文 化厅 牵头 , 省发 改委 、 省财 政厅 配合。 ( )深入 推进 省奥林 匹 克体育 中心 建设 , 2 推进 () 4 深入 推进农 家 书屋工 程 。
3 1
责任部门 : 省新闻出版局牵头, 省财政厅配合 。
() 5 鼓励 社 会 力 量 捐 助 和 兴 办 公 益 性 文 化 事 业, 加快 建立 覆盖全 社会 的公 共文化 服务 体 系。 责任 部 门 : 省文 化厅牵 头 , 省广 电局 、 省新 闻 出 版局 、 民政厅 、 省 省地 税局 配合 。 ( ) 护好 历史文 化街 区 。 6保 责任部 门 : 省建设 厅牵 头 , 文化厅 配合 。 省 4 .进 一步 加强 和改进 价格宏 观调控 。 责 任部 门 : 发改 委牵头 , 省 省财 政厅 配合 。
各 级各类 院 校 应 届 毕业 生 征 集 比例不 少 于 6 % , 法 规行 为 , 5 严格 按照 《 兵役 法》 江 西省 征兵 工 作 和《 大专 以上应 届 毕 业 生 征集 比例 不少 于 1% , 现 条例》 5 实 进行处理 的基础上 , 严格落实征兵责任追究
“ 保质保量、 廉洁安全” 的目标。
农民体育健身场所建设工程。
责任部 门 : 体 育局牵 头 , 省 省发 改委 、 省财 政厅 配合 。 () 3 深入 推进 广播 电视村 村 通 工程 、 线 电视 有
数字化 工程 。 责 任部 门 : 广 电局 牵头 , 省 省发 改委 、 省财 政厅
配合 。
江西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征兵领 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纪 要的通知
赣府厅 字[0 8 16号 2 0 ]8
各 市 、 ( 人 民政 府 , 县 区) 省政 府各 部 门 :

《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课件带内容 (一)

《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课件带内容 (一)

《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课件带内容 (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家的需要,军队建设的任务越来越重,对兵员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征兵工作条例》是国家出台的关于征兵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其宗旨是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保证部队建设。

一、全文学习《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分为八章,分别是:一、总则;二、征兵的组织和领导;三、征兵的政治工作;四、征兵的组织形式;五、征兵的对象和条件;六、征兵的程序;七、征兵的保障;八、附则。

全文详细阐述了征兵工作的各个方面,为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提升兵员征集质量《征兵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征兵工作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如:征兵组织的领导、征兵的政治工作、征兵的对象和条件、征兵的程序等。

这些规定是为了提升兵员征集质量,确保军队的组建和发展。

三、规范征兵工作程序《征兵工作条例》规范了征兵工作的程序,包括征兵计划的制定、征兵公告的发布、征兵对象的审核、身体与智力测试、政治考察、入伍志愿报名、招聘宣传、面试、体格检查、考核等。

这些程序是为了减少人为干扰,保证征兵公开、公平、公正。

四、课件带内容为了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征兵工作条例》,一些机构和机构制作了课件,这些课件包括视频、图片和文字等。

课件中的内容不仅是对《征兵工作条例》全文的解读,更是将其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重点讲解和解析,更容易地让学员们了解到《征兵工作条例》的各个方面。

总之,《征兵工作条例》的出台是为了保证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避免征兵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

通过全文的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和课件带内容学习等方式,可以更好地把握征兵工作,为军队建设提供助力。

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

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

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第一节一、兵役登记的目的意义和一般原则(一)兵役等级的概念兵役登记是在对全体公民进行国防和兵役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适龄公民进行初步审查和体格目测,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和当年征集对象的一项重要法律工作。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6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

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这些规定是开展这项工作的法律依据。

(二)兵役登记的目的意义兵役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公民的国防意识,增强依法服兵役的观念,掌握兵员动员潜力,并为征兵做好必要的准备。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正义法制,完善我国兵役制度,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国防观念,加强后背力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兵役登记是健全社会正义法制,完善我国兵役制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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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8.19•【字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8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9日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兵工作管理,确保兵员数量质量,加强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及其兵役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征兵工作,公安、司法、卫生、人事、劳动、民政、财政、农业、教育、交通、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征兵期间,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规划。

征兵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江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工作中,必须坚决执行征兵命令,严格掌握标准条件,保证新兵质量。

第七条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及时拨付,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第二章兵役登记第八条县级兵役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兵役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的要求和安排,设置兵役登记站,告示并书面通知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适龄男性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依法提出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名单。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县级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辖区适龄男性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

兵役登记应当在每年9月30日之前完成。

第九条对适龄男性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

兵役证由省兵役机关印制,县级兵役机关负责管理、审核和组织免费发放。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条适龄男性公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本人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兵役证。

县级兵役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在公民的兵役证上分别注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已征和应服、免服、不服预备役等情况。

经兵役登记确定应征的公民,应当服从兵役机关的统一安排,参加应征活动。

第十一条适龄男性公民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站履行复核手续。

其户籍所在地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兵役证如有遗失,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并申请补发。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招工、招干、升学、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要求适龄男性公民出示兵役证。

第三章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新兵审定第十二条征兵体格检查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体格检查工作计划,抽调医务人员经过培训从事体格检查工作,并检查、指导下一级体格检查工作,组织做好条件兵的体格检查复查和普通兵的体格检查抽查工作。

体格检查工作应当吸收接兵部队医师参加。

接兵部队医师的主要职责是参加主检室的工作和对预定的新兵进行必要的病史调查。

第十四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下,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政治审查工作计划,抽调人员经过培训从事政治审查工作,并检查、指导下一级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和政治质量。

第十七条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在从事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期间,在原单位享受的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新兵审定必须坚持集体审定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应当召集体格检查组、政治审查组的负责人和接兵部队负责人以及接兵部队医师集体审定。

应征公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单位应当将批准入伍的公民姓名张榜公布。

第四章交接、运输新兵和接受退兵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离开本地的前1天,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并协助接兵部队把新兵安全、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新兵运输计划,制定新兵运输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方案,保证新兵安全、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新兵入伍后,经部队体格复查和政治复审不合格的,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回。

对部队退回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核。

复核合格的,回部队继续服役;不合格的,退回原单位或者原征集地。

退兵后不再补换。

第五章优待和安置第二十二条本省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各项优待。

义务兵优待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社会统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发放标准,并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调剂。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审计、农业行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优待金统筹工作的管理、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农业户籍义务兵,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人均纯收入70%的标准发给优待金,当年兑现。

对超期服现役或者在边防、海防、高原等条件艰苦地区服现役,以及在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当年应当增发不低于其优待金的20%。

第二十四条非农户籍义务兵入伍前是待业青年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30%的标准发给优待金。

中专以上毕业尚未就业的青年应征入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在职同类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发给优待金。

第二十五条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青年入伍,原单位应当按其入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发给当月工资。

服役期间原单位应当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个人应缴部分从优待金中扣除)和办理正常的工资晋级手续,并按不低于其入伍前基本工资70%的标准发给优待金,其中,中专以上毕业的按其基本工资发给优待金;实行聘用制的,聘用期满后,应当顺延聘用期。

义务兵优待金统筹后,按义务兵优待金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非农户籍义务兵退伍后,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志愿兵转业或者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优秀班长、个人荣立三等功以上或者超期服役的义务兵退伍后,应当优先安排工作。

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

对自愿在劳动力市场择业或者自谋职业的,民政、劳动、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在介绍就业、办理有关证照等方面提供方便,给予支持。

各单位必须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第二十七条非农户籍义务兵退伍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不予安置:(一)义务兵退伍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报到期限30日不到人民政府退伍安置机构报到或者不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的;(二)退伍义务兵接到安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180日不报到的。

对前款规定不予安置的义务兵,公安、粮食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户籍、粮油关系。

第二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退伍义务兵。

平时个人荣立二等功以上、战时个人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农业户籍义务兵退伍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其安排工作。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九条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兵役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适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者体格检查,或者拒绝、逃避应征入伍,经教育不改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完成征兵任务或者拒绝接受退伍安置任务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逃避服兵役的公民提供便利的;(二)泄露征兵工作秘密的;(三)出具假政治审查材料、假学历、假年龄、假户籍、假体格检查诊断书等虚假证明的;(四)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五)征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截留、挪用优待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妨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以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等方式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三)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适龄男性公民是指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

第三十六条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3月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发布的《江西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第20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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