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放弃债权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债务重组业务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原则比较

( ) 允价值 计量原 则 二 公
新 颁 布 的《 企业 会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列示 了包 括
处 理规 定与 企业所 得税 的税 收处 理规 定 . 在处 理方 法一 致 公 允价 值在 内的五大 会计计 量属 性 , 并规 定在 确保 所确定 的前提 下 , 又存 在差异 。本 文将对 企 业债 务重组 业 务 的会 的会计要素金额可以取得且能可靠计量时可 以采用公允 计 处理原 则和 税务 处理原 则进行 比较 。 价值 计量 。所 以 , 准则 与 旧准 则 比较一 个最 大 的区别 在 新
廖果平 , 赵红梅
( 苏工 业学院 经济 管理 学 院会 计 系 , 苏 常州 2 3 6 ) 江 江 1 1 1
[ 摘
同。
要] 0 6 20 年财政部颁布的新准则, 对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进行了新的规范要求。本文对新准则下债务重组的会
计 处理 原 则进 行 了归 纳 总结 ,并且 将 其 与 债 务 重 组 的 所得 税 税 务 处理 原 则 进 行 了比较 分 析 ,得 出了二 者 之 间的 异
债确认条件的。 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
[ 收稿 1期 ]0 8 0 — 0 5 20 — 6 1 1 [ 作者简介 ] 廖果 平 ( 7 一 , , 苏工业学 院经济管理学 院会 1 4 )女 江 9
计系讲师 , 主要 研 究 方 向 : 计 理 论 与 方 法 。 会
负债 , 重组债 务 的公允 价值 。而 在债 权人 的未来 应 收 计人 金 额 中 , 果涉 及 或有 应 收金 额 的 , 照会 计 处理 谨 以非 现金 资产 清偿 债 务或债 务转 为 资本时 。 涉及 对债 务 就 ( ) 权人 让步原 则 一 债 新《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债务重组》 2 第二条将债 人转 让 的非 现金 资 产 以及债 权 人 因放 弃债 权 而 享有 的股
股东放弃债权协议书模板

股东放弃债权协议书模板甲方(放弃债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为乙方的股东,持有乙方___%的股份。
2. 甲方对乙方享有债权,债权金额为人民币___元(¥___)。
3. 甲方基于对乙方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乙方的支持,自愿放弃上述债权。
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放弃对乙方的债权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放弃债权甲方自愿放弃对乙方的债权,放弃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___元(¥___)。
第二条放弃债权的效力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再对乙方享有上述债权。
2. 甲方放弃债权后,不得再向乙方主张任何形式的债权权利。
第三条放弃债权的条件1. 甲方放弃债权是无条件的,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对价。
2. 甲方放弃债权后,乙方不对甲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第四条放弃债权的确认甲方放弃债权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放弃债权的确认书,确认甲方放弃债权的事实。
第五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国有企业放弃债权流程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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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豁免债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浅见

关于股东豁免债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浅见关于股东豁免债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浅见唐继荣2014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税总29号公告),文件的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上述条款采用了列举法对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而不计入收入进行了限制,即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以及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三种情况。
并在适用条件上规定了两个条件,即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
但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情况,最常见的一种就是股东对企业的债务豁免。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要求,“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
但是,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对于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债务重组行为并没有加以限制,因此证监会2009年12月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 期] (会计部函[2009]60号)进一步明确,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股东与其他债权人都豁免一样的比例,会计分录

股东与其他债权人都豁免一样的比例,会计分
录
在股东与其他债权人都豁免相同比例的情况下,公司需要做出适当的会计分录以记录这些豁免。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公司面临财务困境或无法偿还债务时,为了避免公司破产或倒闭,股东和其他债权人可能会同意部分或全部豁免债务。
首先,需要明确股东和其他债权人所豁免的比例。
假设他们都同意豁免50%的债务。
那么,首先公司需要确认这些债务的金额。
假设有一笔债务总额为100万元,其中50%由股东持有,另外50%由其他债权人持有。
接下来,公司需要分别对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进行豁免。
预计豁免股东债务的金额为50万元。
在会计上,这将导致股东债务的减少,同时也会减少公司的负债。
下面是对此情况下的会计分录的示例:
借:债务减少50万元(负债)
贷:股东权益增加50万元
接着,公司需要分别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进行豁免。
同样地,预
计豁免其他债权人的债务金额也为50万元。
同样地,在会计上,这将
导致其他债权人债务的减少,同时也会减少公司的负债。
下面是对此情况下的会计分录的示例:
借:债务减少50万元(负债)
贷:其他债权人权益增加50万元
总结起来,当股东与其他债权人都同意豁免相同比例的债务时,
公司需要进行适当的会计记录。
公司首先需要确认豁免的比例,并对
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相应分录。
这些分录将减少公司的负债,同时还会增加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以上是对这种情况下会计分
录的简要说明,以清晰地展示应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母公司放弃子公司债权的会计处理

母公司放弃子公司债权的会计处理在我们这个五光十色的商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就像是一对兄弟,互相扶持又偶尔小打小闹。
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有趣的事儿,就是母公司放弃对子公司的债权。
这就像是老大把零花钱全给了老二,心里酸甜苦辣各有滋味,真是个复杂的情感戏。
想象一下,母公司就像是那个为弟弟做饭的老妈,辛辛苦苦地给子公司借钱,结果发现这个弟弟总是“吃土”。
日子久了,母公司也会有点心凉,心想:“这小子是不是永远也不会还我了?”于是,放弃债权这招就出场了。
放弃债权的理由可多了,就像打麻将,有时候手牌不好,就得做点儿其他的选择,避免再搭进去。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母公司放弃子公司债权就像是一场大减肥,把账本上的负担减轻了。
想象一下,老妈终于下定决心要减肥,扔掉了冰箱里那些过期的零食。
放弃债权的瞬间,母公司就会把这笔坏账从账面上划掉,账本变得轻松自在。
毕竟,扛着一大堆不靠谱的债权可真是件麻烦事。
放弃债权的处理可不能随便,得按照会计准则来。
要是随意处理,那可就真是“雷声大,雨点小”了,搞得一团糟。
母公司需要记录一笔损失,这损失就像是老妈心里的一块大石头,虽然痛快,但也得慢慢消化。
这损失会直接影响母公司的利润,听上去有点让人心塞吧?不过,长远来看,母公司放弃这些债权,可以让财务报表变得更真实,反正“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与其在这上面死磕,不如干脆划清界限,轻装上阵。
说到这里,别忘了还有税务的问题。
哦,亲爱的,税务就像是那位挑剔的老丈人,问东问西。
放弃债权之后,母公司可能还需要考虑如何处理相应的税务影响。
有些地方可能会把这笔损失当作可抵扣的项目,这就像老丈人终于满意地点了点头,毕竟谁都希望在这一场大戏里能多挣点儿。
懂得这些,才能在财务这条路上走得更稳当。
再聊聊感情吧。
放弃债权,除了账本上的数字变化,还有背后那一份感情的纠结。
母公司看着自己辛辛苦苦扶持的子公司,心中难免五味杂陈。
就像亲生儿子不争气,心里又爱又恨,难以割舍。
可是,有时候为了长远的利益,放手也是一种智慧。
股东放弃股权会计处理

股东放弃股权会计处理一、引言股东放弃股权是指股东自愿放弃对公司股权的所有权益。
这种情况在实际经营中并不常见,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会选择放弃股权,这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本文将围绕股东放弃股权的会计处理展开探讨。
二、股东放弃股权的原因股东放弃股权可能有多种原因,例如:1. 股东个人因为各种原因,不再愿意持有公司股权,可能是因为个人财务状况变化、投资策略调整等。
2.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风险,股东为了避免进一步损失,选择主动放弃股权。
3. 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对公司未来前景不看好,因此决定放弃股权。
三、股东放弃股权的会计处理股东放弃股权涉及到股东权益和公司股东权益的调整。
根据会计原则,股东放弃股权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处理。
1. 股东个人放弃股权当股东个人放弃股权时,应将其所持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公司资本公积。
公司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笔资本公积,同时将其从股东权益中扣除。
2. 公司股东放弃股权当公司股东放弃股权时,应将其所持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公司资本公积。
公司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笔资本公积,并将其从股东权益中扣除。
3. 公司股东放弃股权导致公司股东权益不足在某些情况下,公司股东放弃股权可能会导致公司股东权益不足,即公司净资产变为负值。
此时,公司应进行相应的处理,例如通过资本注入、债务重组等方式来恢复公司股东权益。
四、会计处理的影响股东放弃股权的会计处理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具体表现如下:1. 公司股东权益减少,公司净资产规模缩减。
2. 公司资本公积增加,反映了股东放弃股权所带来的价值。
五、结论股东放弃股权是一种相对较为特殊的情况,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原则,股东放弃股权的公允价值应作为公司资本公积,并从股东权益中扣除。
这种会计处理能够准确反映股东放弃股权所带来的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调整。
六、参考文献1. 《企业会计准则》2. 《股权变动会计处理准则》以上是对股东放弃股权会计处理的一些探讨和分析。
股东免除公司债务账务处理流程

股东免除公司债务账务处理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股东免除公司债务是一种常见的财务处理方式,特别是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股东愿意提供资金支持来帮助公司渡过难关。
在企业管理上,股东免除公司债务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流程,以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以下是股东免除公司债务账务处理流程的详细介绍:一、了解股东免除公司债务的背景和原因在开始处理股东免除公司债务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股东提供资金支持的背景和原因。
通常,股东免除公司债务是基于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或者为了避免公司资金链断裂等特殊情况下采取的举措。
了解债务免除的背景可以帮助公司更好地处理这一财务事务。
在进行股东免除公司债务之前,公司应当与股东签订相关的免债协议或者其他文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免除债务的金额、期限、条件、形式等具体条款,以及双方的签署时间、法律效力等要素。
三、确认免除债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在确认股东免除公司债务的具体内容和条件后,公司需要确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会计准则,免除债务属于财务资产减值损失,需在财务报表中做出相关减值准备。
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四、进行相关会计凭证的处理根据前述的会计准则和处理方法,公司需要制作相关的会计凭证,记录股东免除公司债务的交易流程。
具体包括免债协议的签订、债务减值损失的核算、会计凭证的填制等环节。
这些凭证是对财务交易的具体记录,可以帮助公司实现财务数据的准确呈现。
五、在财务报表中体现股东免除公司债务公司需要在财务报表中体现股东免除公司债务的情况。
具体可以通过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和权益部分,或者利润表上的损益项目进行呈现。
这样可以使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债务免除的情况,提高财务透明度和责任感。
总结:第二篇示例:股东免除公司债务是指公司股东通过决议或协商等方式,将公司的债务免除或减少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股东免除公司债务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确保合法合规,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股东免除公司债务的账务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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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运营中,公司股东自愿放弃债权是一种特殊事项,就此事项企业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财税问题,查阅会计准则和税法似乎找不到与之相关的明确答案,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债务重组业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这个问题是否也可以比照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进行处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
在会计处理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按规定精神无论是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还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支付或应该支付的金额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计入当期损益(作为营业外收入)。
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一)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将债务转为资本;(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欠股东的款项,股东自愿放弃,依据新准则中的“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以资产清偿债务”,“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等,若按债务重组处理似乎不很严谨。
若定位债务重组,在税务处理上,按《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但6号令同时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作为债务重组)处理:①经法院裁决同意的;②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③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不符合本办法前述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权人是债务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
如果不能按照会计准则判断为债务重组,自然也就不能按国家税务总局6号令处理此项业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
对这个问题是否也可以比照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进行处理。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该理解为债权人死亡、失踪等原因无法支付,若“公司股东自愿放弃债权”似乎与之不太贴切。
笔者认为,该业务不管怎样账务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无需质疑,作为第三种观点:以捐赠收入处理应该值得借鉴,“股东自愿放弃债权”。
公司所欠款项应该付给债权人,债权人明确表示不要了,可以理解为此笔款项无偿捐赠给了公司。
1.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
的通知》(财会[2003]29号)规定,有关账务处理及税务调整如下: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2.按新会计准则会计处理为: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在税务处理上,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国税发[2003]45号文件针对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考虑到纳税人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纳税有困难的实际情况,当时规定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但随着我国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取消了上述审核项目,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
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