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从严整顿招生秩序切实做好今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从严整顿招生秩序切实做好今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5.24•【字号】湘教通[2007]167号•【施行日期】200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从严整顿招生秩序切实做好今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07]167号)各市州教育局:近段时间,各地一部分中小学,特别是个别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以本校,或以其单独举办的或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的名义,在各地组织初中和高中招生考试,严重扰乱了中小学正常的教学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的招生行为,切实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我厅先后颁发的《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争抢生源的紧急通知》(湘教通〔2005〕34号)、《关于规范招生秩序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05〕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的通知》(湘教发〔2006〕49号)是当前整顿中小学招生秩序,切实做好今年招生工作的基本政策依据,必须全面地贯彻落实。
二、大力支持和严格管理各类扶贫助学班。
凡举办“宏志班”、“春蕾班”、“希望工程”班等扶贫助学性质的特殊班,需跨区域招生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由招生学校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请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合格,且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一致后,向共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请示。
书面请示必须详细说明招生区域、招生计划、招生办法以及经费渠道。
2、助学班的审查机关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应以教育行政部门单独或联合行文认可。
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助学班,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下达招生计划,学校不得招生、学生不得注册。
3、助学班的举办者必须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教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教发〔2008〕71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机关各处室,厅委直属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关于我省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7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0个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三、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等144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四、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7个文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附件4:。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肃普通高校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肃普通高校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湘教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肃普通高校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的通知(湘教发〔2012〕22号)各市州教育局、纠风办,各普通高等学校:为了维护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扰乱招生工作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普通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部门负责人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纠风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行为的监管,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规范招生行为的整体合力。
二、严格规范招生宣传。
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及时将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办学层次、类型和形式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等通过网站和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向广大考生和社会各界公布。
要切实保证招生宣传资料的真实性,所有招生宣传内容应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的招生章程内容一致,严禁学校在办学性质、办学层次、文凭发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欺骗考生或虚假承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普通高校和所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宣传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和招生宣传资料必须到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未经省教育厅审核的招生章程、招生广告,不得发布。
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文档

2020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文档Document Writing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重大意义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和基础,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最能体现教育公平。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加大教育投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教育水平和质量不断提升,为长沙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当前,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渴望越来越强烈,对教育公平的关注越来越突出,特别对中小学“择校热”“大班额”和教育资源分布不均等问题反映强烈,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的招生入学工作。
为破解择校难题,回应群众关切,让群众满意、让民生更爽,市委、市政府把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大力支持教育事业、积极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和中小学阳光招生。
二、严格规范招生入学管理科学制定招生入学政策。
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长沙各区县(市)实际情况,坚持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就近免试入学等招生原则,科学制定并完善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招生入学政策,加大推动教育公平的力度,制定阳光招生具体实施方案,全面推进阳光招生。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湘教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教发〔2022〕36号各普通本科高校:《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党组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22年7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教材规划第四章教材编写第五章教材审核第六章教材选用第七章支持保障第八章检查监督第九章附则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教材管理和建设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校教材是指供普通高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高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牢牢把握教材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高校教材建设应主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和“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学科专业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提升质量、强化特色、打造精品”为发展理念,以建设具有湖湘特色的精品教材为工作抓手,助力我省高等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做好消除大班额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做好消除大班额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4.09•【字号】湘教通〔2018〕145号•【施行日期】201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做好消除大班额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8〕145号各市州教育(体)局: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2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要求,现就切实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做好消除大班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制定中小学招生政策各地要统筹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公办中小学和民办中小学、户籍学龄人口和随迁子女、普通学生和残疾学生招生入学工作,整体谋划、科学制订本地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办法。
1.实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
各地要根据适龄学生人口数量、学校分布规模、交通状况、历史沿革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为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
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一般实行单校划片;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统筹考虑过去片区划分和生源分布等情况,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促进教育公平。
实行学区制管理的地方,要合理划分学区范围,将热点小学、初中分散至每个学区,确保各学区之间优质教育资源大致均衡。
片区或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调整时要慎重稳妥,确需调整时应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按划片程序规定进行调整。
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地区小学、初中可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保障入学机会公平。
实行小升初对口直升的,要按照强弱结合原则合理配对初中和小学学校。
2021年长沙市城区小学升初中微机派位实施细则

2021年长沙市城区小学升初中微机派位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完善小学升初中微机派位工作,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长办发〔2016〕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小学升初中招生的基本原则为区(县)为主,保入学;市协调,保公平。
公办学校按照单校划片(对口升学)、多校划片和配套入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多校划片的方式为相对就近、免试入学、指标到校、微机派位。
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初中招生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原则,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
二、派位办法公办学校派位。
依据当年派位计划数和学生志愿填报人数进行,当志愿填报人数小于或等于志愿学校派位计划数时,计算机派位系统依据学生志愿自动分配到该志愿初中学校;否则按照计划人数随机分配到该小学对应的初中学校。
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派位。
依据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派位计划数和学生志愿填报人数进行,当志愿填报人数小于或等于志愿学校派位计划数时,计算机派位系统依据学生志愿自动分配到该志愿初中学校;否则按照计划人数随机分配到该志愿初中学校。
捆绑派位。
为便于家长接送双(多)胞胎子女上下学,更好履行家长监护责任,在微机派位志愿填报前家长可以自愿申请双(多)胞胎子女以捆绑方式派位到同一所初中学校(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和子弟学校)就读。
一旦选择以捆绑方式派位,家长需要在申请表中明确其中一个孩子作为代表参加微机派位,其他孩子则共享派位结果。
微机派位志愿填报前未申请以捆绑方式派位的双(多)胞胎子女,视为自动放弃,过期不再受理,不能以捆绑方式安排入学。
三、派位计划(一)公办学校派位计划各初中学校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4月15日前向所在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申报当年招生计划。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1〕4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1〕4号)无【期刊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1()7【摘要】HNPR—2021—03004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厅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联〔2019〕1号)、《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8〕3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面向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的公告》(教基厅〔2018〕4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面向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的通告》(湘教通〔2018〕244号)等文件精神及社会组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总页数】7页(P12-18)【作者】无【作者单位】湖南省教育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527【相关文献】1.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科发〔2021〕35号)2.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1〕27号)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22〕5号)4.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动中医药教育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21〕45号)5.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21〕16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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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州教育(体)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在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这个关键环节上,就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秩序作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任务。
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问题导向、遵循公平公正、体现因地制宜,确保积极稳妥。
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和监督有力的招生机制,坚决杜绝跨区域争抢生源现象,切实维护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整体提升,实现城乡教育更加公平更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育人为本。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遵守《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坚决遏制违规招生入学行为。
3.坚持公平公正。
把公平公正作为招生入学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着力完善制度体系,着力健全体制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招生入学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坚持公办民办平等对待、公平发展、互不享有招生特权。
三、规范招生入学政策(一)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4.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5.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均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通过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培训机构)等进行招生,不得利用中介机构或培训机构等变相违规招生。
6.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布局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所辖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
7.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由市州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报名,学校不得自行接受报名;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确因条件不具备的,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暂时可由学校接受报名。
2021年,市州所在的城区及各县县城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必须使用统一的平台进行报名、审核、录取,并逐步推广至农村地区的学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提前招生。
8.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或指导辖区内县市区公办学校划片入学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或指导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具体组织辖区内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合理划定招生片区。
各地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各关键要素,确定科学、合理的片区划分规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
片区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较大调整时,应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按划片程序规定进行调整。
9.公办初中招生划片分为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两种形式。
优质公办初中可实行多校划片。
对于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或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城市老城区,须稳妥实施多校划片。
多校划片的学校,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报名学生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根据派位结果确定录取名单。
公办小学招生实行单校划片,也可以积极探索多校划片等招生模式。
10.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按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报名学生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根据派位结果确定录取名单。
11.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跨市州招生。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市州范围内结合实际确定招生区域。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在本县市区内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本市州其他县市区招生。
12.事业单位所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满足本单位子弟及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入学需求后,若学位仍有空余,可面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所辖区域招生。
若报名人数超过空余学位数,报名空余学位的学生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根据派位结果确定录取名单。
13.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可采用直升方式入学。
若初中部学位不能满足小学部有直升意愿的毕业生入学需求,有直升意愿的学生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根据派位结果确定录取名单。
若初中部招收小学部有直升意愿的毕业生后学位仍有空余,是公办学校的,可接受划定片区内学生报名;是民办学校的,可接受该民办学校招生区域内学生报名;若报名人数超过空余学位数,报名空余学位的学生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根据派位结果确定录取名单。
14.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的具体工作办法,科学设置工作程序、摇号批次、志愿填报等要求。
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电脑随机派位工作要做到全程录像、结果实时公开,主动邀请纪检监察、公证、媒体及学生家长代表等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15.各地要加快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合理确定入学条件,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有序入学。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随迁子女身份认定程序,严格工作要求,有效防止假冒随迁子女就读的择校行为。
同时,要统筹推进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办好农村学校,让农村学生安心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16.各地要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落实“一人一案”,保障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权利。
17.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各地要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对高层次人才子女享受教育优待政策,各地要细化认定条件、规范操作程序。
(二)规范普通高中考试招生18.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
市州使用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平台,对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招生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发布招生信息,统一填报志愿,统一招生进度,统一按照考生志愿填报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19.各地应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根据学校布局和办学条件,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
招生计划应一次性下达到位,不预留机动计划,招生录取中不再追加招生计划。
合理设置录取规则和录取标准,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
坚持指标到校促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导向,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要将不低于50%的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并适当向农村初中、薄弱初中倾斜。
建立城市优质普通高中和县域薄弱普通高中对口帮扶机制,通过送“好资源”提升县域普通高中办学质量。
20.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实行属地招生,在招生范围进行“公民同招”,并在2021年秋季招生入学中实现同步招生。
县域(不设区的市)的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在本县域内招生;设区市城区的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在所在区域若干城区内招生,其具体招生范围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生源不足的地区,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调剂。
生源不足和学位不够的地区,需要在市域内调剂招生计划的一律不得掐尖招生,可以尝试通过超员摇号等方式进行招生。
各地要从生源实际出发,新建或改扩建一批普通高中,满足本区域学位需求供给,防止新的大校额、大班额。
21.普通高中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
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一律不能参与普通高中录取。
除自主招生必需的考试、测试外,教育行政部门、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另行举办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文化考试,不得以培训机构成绩作为招生录取依据。
22.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可以采用分数、等级、分数加等级等多种形式呈现。
23.全面取消体育、艺术等学生加分或优待项目,相关特长和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留“少数民族考生”“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军人子女”以及符合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加分或优待项目。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或优惠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计入录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实际保留的加分项目,要严格控制加分分值,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
24.各地要努力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保障回户籍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能在户籍地顺利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升学考试。
25.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招收不符合我省普通高中录取政策的学生。
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生。
被普通高中正常录取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学生,视为主动放弃普通高中入学资格,一律不予注册普通高中学籍。
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为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空挂学籍。
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籍。
严禁同时或者交叉注册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双重学籍”。
(三)规范特殊类型招生26.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各类特长生名义进行招生。
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特色办学基础的普通高中可申请自主招生,招收具有学科特长、体艺专长、小语种以及有创新潜质的学生,招生方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招生对象为本校招生范围内且在当地参加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符合条件的学生。
自主招生的学校须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严格按照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组织招生,并主动公开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
区域内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区域内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总计划数的5%。
除体艺和小语种类型可在设区的市范围招生外,其他类型在规定的属地范围内招生。
承担国家特殊人才培养任务的普通高中和国家规定的优护对象,按原批准的办法进行招生。
27.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未经省教育厅批准,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国际部”或“境外课程班”。